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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等教育學費問題

第三章 理論基礎

第三節 我國高等教育學費問題

壹、 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分析

在第三章第一節有提到,高等教育的成本(cost)的是指,高等教育機構傳 遞教育給學生的一切費用,也就是生產者成本;而高等教育的價格(price)是 指成本之中,學生與家長所必須支付的部份。與一般企業不同的是,高等教育 經費通常因為政府補助的關係,所以通常是高等教育的價格低於高等教育的成 本。我國的高等教育包含了公私立之機構,受到台灣高等教育歷史發展之影響,

以及對於高等教育的發展重點之差異,政府呈現於公私立大學校院的經費補助 政策上也有所不同。

高等教育經費的來源不外乎是來自於政府公部門之教育預算經費、學生的 學費、來自政府或產業界之研究經費、校產、私人捐贈、研發收入以及經營事 業所得等,而這些經費主要是用於補助教育活動、基本經費和提供研究、行政

和支持人員的花費。至目前為止,台灣的大學校院的主要來源項目是政府的教 育預算以及來自學生的學費,少數來自其他項目(孫震,2007)。

國內大學教育資源的分配,過去都是由政府扮演主導的角色,如公立學校 之經費預算完全由政府編列,反之,私立大學校院獲得的公部門經費相當少,

主要是依賴學生的學雜費,但學雜費的收費標準卻由政府統一訂定。在此將高 等教育經費來源分為兩大類說明,一為由政府編列預算的公共經費(公部門), 二為由學雜費收入或藉由私人捐資等的私人經費(私部門)。

一、公部門經費

我國在有關公部門經費支出比例的規準,1997 年修憲之前,《憲法》一六 四條中明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15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25%,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35%。其依法 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會及產業,應予以保障。」然而,總統在 1997 年間公布《中 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 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六四條規定之限制」,此舉將憲法第一六四條規定 凍結,使往後教科文預算支出失去了憲法的保障。以下將說明我國政府對公私 立大學校院經費之分配與補助的發展,及近年來政府為提高我國高等教育水平 所編列之競爭性經費等公部門經費之安排。

(一)公立大學校院預算分配與補助

過去台灣公立大學預算全是由政府全額補助,在 1996 年之前採公務預算 制,所撥經費每年皆須通過立法院之審查,各公立大學於年度結餘之經費既不 能留用,亦不能變更項目,因此公立大學校院向來在經費之運用上缺乏自主與 彈性。其次,近年來教育經費在政府財政收支不平衡的影響下,出現了經費緊 縮的現象,而各公立大學為了提高學校品質並發展自我特色,因此自闢財源成 為趨勢。教育部於 1994 年提出「國立大專校院預算及財務運作制度改進方案」,

並於 1996 年度起即分批漸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目前已經全面推行於各國立大 學校院,希望能達到大學財務自主與減輕政府負擔之目的(蓋浙生,1999)。公 立大學間經費之分配分為基本需求經費、延續性資本支出及發展性經費三大 類。基本需求經費如人事費、業務費、維護費、旅運費、獎助學金等,即學校 之經常支出;延續性資本支出則是依據延續性計畫的預算執行進度來考量其經 費分配額度;而發展性經費分配主要指的是新建工程,目前教育部也已經訂定 審查的原則與程序。但為了因應就學貸款利息補貼、幼兒券、實習津貼、退休 撫卹等法律義務支出,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等新興政策及延續性工程經費、

補助研究型大學等支出,而使得教育中程經費並未增加,教育支出實質上係呈 現負成長,高等教育經費也相對地受到極大衝擊(劉維琪,2005)。

高等教育經費受到政府的教育政策之衝擊,在公立大學校院部分,政府自 1996 年度起分批實施的校務基金制度,基本上分為「政府補助」及「自籌經費」

兩部分,而校務基金的主要收入仍為政府所編列之預算撥付。從表 3-3-1 台灣公 立大學校院於公部門與私部門之收入來看,從 2001 到 2006 之間,政府對公立 大學的補助越來越少,而在學雜費、建教合作、推廣教育,以及捐贈和其他收 入等的自籌經費之比例相對提高,顯示出公立大學校院來自於公部門的預算與 分配已經趨於減少,並逐年提高自籌經費之比例,因此,相信各大學自籌財源 的能力將會影響未來發展的潛力。

表3-3-1 我國公立大學校院於公部門與私部門之收入 單位:百萬元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總收入 782 832 855 889 913 918 學校自籌

收入

358 398 424 467 485 489 占總收入

比率%

45.78 47.89 49.59 52.53 53.12 53.26

政府補助 款

424 433 431 422 427 429 占總收入

比率%

54.22 52.11 50.41 47.47 46.88 46.74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教司技職簡訊(2008)

(二)私立大學校院獎補助

政府對於私立學校的獎補助經費可依補助對象的不同分為對學校的補助和 對學生的補助,而此部分主要是討論政府對於校方的補助。我國以往將大部分 高等教育資源投注於公立大學,私立學校則甚少接受補助,經費的來源多是倚 靠學雜費之收入,然而近來,公私立教育資源分配問題漸受重視,私立大學教 育資源投入過低問題,教育部已提出解決方案並付諸實施,近年已大幅提高政 府之獎補助經費。1997 年度起,公部門將撥給私立大學之經費分為獎助與補助 各半,除了幫助私立大學校院的基本校務運作之外,也由校務發展之達成或其 優異之辦學表現等給予獎勵(鍾任琴、曾騰光,2003)。

陳德華(2000)研究我國政府對私立大學校院的獎補助政策主要是為了以 下四點:1. 對私校的獎補助政策由防弊轉變為輔導;2.由單純的獎助而兼顧獎 助與補助;3.對私立學校的獎助主要依據整體校務發展計畫;4.獎補助目標主要 在縮小公私立資源的差距。目前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的獎補助款,主要是依據

「私立大學校院中程校務發展計畫」之審核結果作為分配經費之依據,此項政 策自1990年推動以來,私立大學無論是在投入資源或產出績效方面,皆有顯著 的進步與穩定的成長(蓋浙生,1999:190;劉維琪,2005:213)。

(三) 競爭性經費

公部門經費除了上述對於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的預算分配以外,高等教育 為了讓市場開放所導致的競爭壓力有所因應,政府即積極致力於各項方案之研 擬,並編列「競爭性經費」,藉此激勵各大學之間的良性競爭發展,並引導高

等教育的分類發展,如教育部與國科會合作,在2000年所推動之「大學學術卓 越發展計畫」,針對國內重點領域,遴選具備國際競爭力發展潛力的大學集中 給予資源挹注,該方案以四年為期,國家雖然處於財政緊縮的情形下,卻仍提 撥130億額度之經費,供各校提出競爭性的發展計畫;到2002年更推動研究型大 學整合計畫,選定七所大學透過資源的整合,提昇研究水準。此外,還有於2004 年底頒布,2005年推動的「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此年度編列10億元經費,

並由各校提出計畫爭取,期透過競爭性的獎勵機制,鼓勵各校能確實落實計畫 以真正提昇大學教學品質,並藉此發展國內教學型大學的典範。由於2005年度 獲補助之10校執行成果優異,政府為擴大其成效,同意從2006 年至2008年以特 別預算方式,將此計畫之經費擴增為每年50億元,期望提升整體之教學水準;

於此同時,2005年度政府也於「新十大建設計畫」中,將「發展國際一流大學 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列為首要,政府承諾10 年的經費支援,第一期將從2005 年到2009 年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5年500億經費,第二期五年所需經費則由教育 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在高等教育經費不足及政府財政緊縮的情況下,政府希 望藉由編列競爭性經費來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的國際競爭力,惟已申請到「國際 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者即不得再申請「大學教學卓越計畫」,透過 競爭機制期能引導各校分類發展不同重點與特色,亦可提高我國高等教育整體 的水準(陳伯璋,2005:58)。

二、私部門經費

私部門經費方面多半透過學雜費、產學合作、企業捐贈等方式獲得,其內 涵可分為學生學雜費收入及社會資源兩大部分。私立大學校院長期以來一直是 倚靠私部門之經費支撐校務之運作,自1996年至2003年,私立大學校院的學雜 費佔總收入之比例一直都是超過總數的一半,尤其是在民國1999年實施「大學

校院學雜費彈性方案」後,學雜費佔總經費之比例也跟著產生變化。因此學雜 費為各大學校院最主要私部門經費來源,此將在台灣高等教育學費政策部分時 再詳細說明。

私部門之經費來源除了學生所繳交之學雜費外,即是社會資源之合作及捐 助的自籌款項。依1994年9月公布實施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 法修正條文」第七條明確指出,自籌款項包括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等,須達年度經常支出的20%,且 皆不受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與審計法等法規限制。接著政府又於1999年2月 公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於2001年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並修正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等一系列校務基金的條例實施,逐漸完備公立大學 的92校務基金制度,並藉以作為輔導監督之準則。換言之,自籌款項此部分之

並修正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等一系列校務基金的條例實施,逐漸完備公立大學 的92校務基金制度,並藉以作為輔導監督之準則。換言之,自籌款項此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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