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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一脩

Bereday)比較研究法,針對1990 年 後我國、美國及德國大學學費政策進

公民權利的論證結果,闡述反高學費

質、政府介入教育之合理基礎及現行

第一節 高等教育學費概述

根據研究者所整理之文獻,發現面對高等教育學費之爭議,必須先考量學 費所牽涉到的教育成本與家庭負擔能力。在不同的社會體制下,教育成本的負 擔者以及家庭所得、學費支出比例皆不相同,因此學費問題不單純是教育問題,

更與社會基本體制有很大的關聯性。

為探求本研究之相關理論基礎及研究分析之解釋,本節將高等教育學費政 策之討論區分為;一、學費之意義;二、學費之功能;三、學費收費原則。

壹、 學費之意義

學雜費是指主辦教育者向受教者所直接收取的費用,為「學費」、「雜費」

和之總稱。事實上,學費與雜費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林文達(1998)認為,學 費是以教學及非移轉性經常費為徵收之依據,而經常費中的實習、實驗費,在 徵收後,金額移轉學生當年度支用時,應列入雜費項下。而張碧娟(1994)則 認為,學費是指主辦教育者根據非移轉性教育經費向受教者收取供教學用途的 一部分經費;雜費則是主辦教育者根據移轉性教育經費,即與教學相關之經費 如資本設備使用費等,而向受教者所收取的一部分經費。

由此可知,學費係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用以支付人事費用等非轉 移性教育經費,而雜費則係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的費用,用以支付學校基本設 備使用費等移轉性教育經費。

貳、 學費之功能

不論是由國家宏觀角度來看或由大學校院與學生之微觀角度來看大學學費

均具有,一定之影響力,茲分述如下:

一、國家取向

大學收取適當學費,可藉以舒緩政府財政之窘困大學學費為紓解政府財政 困境之主要來源之一。當國家財政充裕時,撥款給各大學校院經費即無顯著困 境;然而,若遭逢國家財政緊縮,尤其現今受全球性經濟不景氣影響,政府給 予各大學校院之經費恐怕無法如同經費充裕時一般,而學校為了維持正常營 運,故提高或增加學費收入作為教育經費來源之一,此舉不僅可以維持大學正 常運作,儼然也成為各國政府舒緩財政困境最直接與有效途徑之一 (陳蓮櫻,

2005)。因此,不論是市場機能型、國家管制型抑或是社會福利型之國家紛紛 以此做為解決財政窘困之道。換言之,高等教育功能中之犖犖大者有社會流動 功能、選擇功能、經濟性功能與研究功能(王如哲,1999:270-275),這些均需藉 由教育經費維持之,而為解決財政困窘與經費分配之難題,學費收入即成為達 成這些目標之中介因素。

二、大學院校取向

大學學費可增加教育經費來源,而能在彈性使用經費之餘,進而提升學校 品質與績效充裕之大學學費為提昇學校品質與績效的重要因素之一。李金桐 (1992:17)指出「學雜費收入對學校而言,是一項甚為穩定的收入,而且深具收 入彈性。尤其在政府財政拮据而必須縮減各項公共支出時,學校仍可調整學雜 費收入以維持一定的教育品質」,又指出:「學生支付學雜費對學校而言,更 具責任與義務來提高學校的品質與經營效率,以達到學生的願望與要求。」由 此可知學費之收入,一方面讓大學校院擁有彈性使用該筆費用之自主空間,並 將之投資於學校或學生中;再者,鑑於目前全球經濟不景氣,各國政府泰半面 臨入不敷出之窘境,分配給大學教育之經費必然會有所縮減,學生繳交之學費

將成為學校經費主要來源,而學校則有義務提升教育品質與承擔績效責任。我 國於 1996 年開始由台灣大學等五所國立大學先行試辦校務基金制度,除透過 籌措一部分教育經費以解國家財政之困境外,亦希冀各大學以此作為提高辦學 績效,提昇教育品質之媒介,而學雜費收入為自籌款項目之一(陳蓮櫻,2005)。

此外,台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面對來自世界一流大學的挑戰,大學品質 的提升已刻不容緩,在其他經費來源的管道尚未成熟前,各大學短期內則以調 漲學費作為主要資金收入(何宣甫,2003:78)。

三、學生取向

探討大學學費應為使用者付費就經濟學層面定義大學教育之特性,教育被 視為準公共財(semi-public goods),係指商品或勞務為共用,但又具排他性,亦 即商品或勞務可以讓許多人共用而不損害其中任何人之利益,又可以禁止他人 不付代價而享有之(林文達,1998);再者,大學教育為選擇性教育,並非如同義 務教育般讓人人均可接受教育,因此,排除免徵收學費之國家外,其他國家之 學生在接受大學教育時均需承擔一部分之教育成本。

學生理應支付適當之教育成本於大學校院,藉此讓學生對大學校院擁有較 高之評價與責任感,有別於免付學雜費學生之體會(李金桐,1992),藉此讓學生 去除「搭便車」(free-riding)之心理,而能深刻體會「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之 心態。依據相關研究(張鈿富,2004)顯示,公立大學學生多屬於家庭社經地位較 佳者,私立大學學生則多屬於社經地位較低者,而若再加上政府給予公立大學 較多教育經費補助,往往造成社經地位較低者之雙重負擔。亦即除了需納稅之 外,私立大學學生又必須繳交較高學費,因政府將大部分之教育經費分配給公 立大學,受惠者實為就讀該類型學校之學生,並非就讀私立大學且社經地位較 低的學生,此乃未符合社會正義原則。因此,由政府負擔大部分的教育成本,

而付出之成本最終仍是轉嫁至社會大眾;由此觀之,對於未接受大學教育者,

其中頗多是出身於社會最低階層家庭,其實是不公平的;但若從使用者付費的 角度觀之,卻能實現社會公平(何宣甫,2003),故有勞工團體以「學費分級制」

與反高學費行動聯盟、新世代青年團與快樂學習教改連線等團體「以課徵企業 紅利稅,專款專用於教育」作為訴求。

叁、學費收費原則

一般而言,學費究竟應由誰來支付,常依據不同的教育階段、國家經濟狀 況、國家的稅收情況及教育政策,而有不同的答案。在國民教育階段,由於各 國均以國民教育為養成國家公民的基本教育,通常免收學費,因此,學費問題 主要發生在選擇性教育階段。(林文達,1998)。

對於高等教育學費的收費與調整的理論依據大致發展形成二種基本的說法 即「社會責任說」與「市場機能說」。事實上,這兩種說法均偏向兩極端,合 理的高等教育學費政策應介於二種說法之間,而在這兩種說法之間亦可容納許 多不同觀點,分別說明如下(王明源,2003:63-65):

一、社會責任觀點

將高等教育視為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或社會責任的觀點來看,此種主張 認為高等教育的目的包括培養國家領導人才、技術人力,以發展國民經濟;利 用高等教育的支出進行財富重分配,是實踐民主政治的理想工具。故高等教育 所需經費應由社會支付為宜,尤以代表社會的政府來支付為宜,多數社會主義 及開發中國家均持此種觀點,他們認為高等教育是政府對國民的一項公共服 務,學費應完全免費或低學費,不必考慮使用者負擔的能力。

此舉雖有助於國民教育水準的提昇,卻也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以至於 降低教育品質。近年來,由於各國政府經費緊縮,這種政府全部負擔學費的情

況,逐漸不可行。

二、成本效益(cost-benefit)觀點

學費應是教育成本的一部份,因此,應設定教育成本的若干百分比為學費。

然而教育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及放棄其他所得的機會成本,如何劃分、

計算是一大難題。由「個人收益」及「社會收益」的觀點而言,高等教育經費,

無論公立或私立,由社會或政府來承擔較大的支出比例,應屬合理。

三、國民能力負擔(ability to pay)觀點

此種觀點主張接受高等教育必須要符合自己的興趣、性向及能力,同時也 要兼顧個人家庭的經濟能力。高等教育不是「廉價的教育」,受教者不能抱持

「白吃午餐」的心理,當個人及家庭經濟能力提高時,其所負擔的學費應相對 提高。然而除了個人及家庭經濟能力外,學費政策的制訂尚需考量學費所佔國 民所得的比例為何,始能判定國民經濟負擔能力如何。

四、市場機能訂價觀點

主張教育經費是由主辦教育者(供給者)及受教育利益者(需求者),雙 方在市場機能供需調節之下,自給自足的。不過教育市場與一般市場有別,一 般市場之供給者在謀求利潤,而教育市場之供給者只求將投入之教育經費,從 受益者回收而已。政府是主辦教育者,也是教育受益者,政府應該在其受益範 圍內支付部分的教育費用;而受教者也是受益者之一,也應該在受益範圍內支 付教育經費。另外,凡直接、間接受益的社會大眾,也應該分擔部分的教育費 用(林文達,1998)。這種由政府、受教者、雇主及社會大眾透過市場機能而分別 擔負教育經費,以求自給自足,此乃市場機能自足說之要義。

過去,由於我國國民經濟能力較差,高等教育比較強調社會責任的觀點,

採取低學費政策,以保障經濟能力較差的學生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但隨 著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沈重,政府有限財源無法完全負擔高等教育支出,加以市 場自由化的觀念逐漸為國人所接受,使得學費統一由政府訂定的政策逐漸受到 挑戰,進而改變收費型態,改採彈性學雜費方案。然而,究竟我國學費政策有 無走向市場機制自由化之可能?如果學費走向市場機制,則除涉及國民經濟負

採取低學費政策,以保障經濟能力較差的學生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但隨 著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沈重,政府有限財源無法完全負擔高等教育支出,加以市 場自由化的觀念逐漸為國人所接受,使得學費統一由政府訂定的政策逐漸受到 挑戰,進而改變收費型態,改採彈性學雜費方案。然而,究竟我國學費政策有 無走向市場機制自由化之可能?如果學費走向市場機制,則除涉及國民經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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