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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金控公司核心事業及其發展策略

雖然金融控股公司組成的事業成份可以涵蓋 1.銀行業 2.票券金融業 3.

信用卡業4.信託業 5.保險業(產險、壽險、投信、投顧、證券金融)6.證券 業(證券商、投信、投顧、證券金融)7.期貨業 8.創投業 9.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之外國金融機構10.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但依 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核心金融事業應分別為銀行、保險公司與證券商,且 不同的核心事業所發展出來的策略亦不相同。

(1) 以保險業為主體

由於國人國民所得不斷的提升,對人身風險意識逐漸提高,促使壽險 有效契約與總保費收入亦不斷增加,而國內投保率與普及率也迅速攀 升。保險可用資金係來自保戶,因為要創造利潤回饋保戶,故保險資 金也是投資市場重要動源,加以保險資金制限逐漸放寬,以壽險業為 主體之金控公司,將成為新的併購主力買方。

(2) 以銀行業為主體 (王重隆,2003 年)

在十四家金控公司中,可發現以銀行為主體者佔多數,包括建華金控、

華南金控、開發金控、台新金控、玉山金控、兆豐金控、中信金控與 第一金控共八家,占整體金控家數過半。至於富邦金控則是產險、證 券與銀行三大核心業務的發展相當均衡,尤其是在加入台北銀行之後 已大幅提升銀行業務的實力;而建華金控也是銀行與證券齊頭並進,

較無明顯的強弱區別。至於國泰金控與新光金控則是以壽險為主體,

不過,國泰金在納入世華銀之後,也補強原先競爭力稍嫌薄弱的銀行 通路。而復華金控與日盛金控是以證券為主,國票金控則是以票券為 主體。

若探究國內大多數金控公司均是以銀行為主體的原因,本研究認為由 於交叉銷售金融商品是組成金控公司所要追求的一個極重要目標,而 對於要與消費者直接接觸提供相關理財服務與銷售商品的通路,目前 看來仍是以銀行最占優勢,這也是以銀行為主體的金控公司會較其他 以證券、壽險或票券為主者的有利之處,這也可由先前多家金控公司 爭相爭取世華銀行與北市銀的熱絡盛況,復華金控積極尋求合併地區

性信用合作社,即可看出銀行通路對金控公司的重要性。

(3) 以證券業為主體

證券業之發展乃繫於經濟自由化,以及經濟成長蓬勃為前提,台灣向 為亞洲經濟表現優異之國家,證券發行及交易蓬勃發展,自可預期,

同時經濟自由程度愈高之國家,對於投資及理財,甚或籌資需求更形 殷切,故金融服務業之發展持續看佳。惟國內券商在歷經經濟景氣之 循環,政府法令政策之鼓勵之下,券商併購或合併以尋求競爭之優勢。

我國證券業不但高度同質性競爭且經濟規模不足,證券商包括專業經 紀商,或是具有經紀、承銷及自營部門的綜合證券商。但經紀、承銷 及自營的業務並不只侷限證券商。目前許多銀行也有代客買賣股票的 經紀業務以及股票的承銷業務,信託業者也可經營經紀業務。因此,

證券商不僅要與同業競爭,也要和銀行及信託業者競爭。截至民國 91 年8 月底止證券商家數共 170 家,其中經紀、自營及承銷商分別有 135 家、97 家和 68 家,顯示近年來券商總家數有逐漸減少的趨勢,顯示券 商為因應來自國際的競爭壓力,積極整合、購併,以朝大型化、國際 化發展之趨勢。

3.3.2 金控控股公司之優、缺點

金控雖是潮流,但在過程中有潛在利基,也有或然的風險與缺點,如 何強化利基,避免風險是業者也是政府應共同努力的方向。

表 3-5 控股公司之優、缺點 (蔡嘉文,2003年) 金融控股公司之優點 金融控股公司之缺點 z 範疇經濟

z 多角化經營 z 提升經營效率

z 有助於建立最適合各子公司之制 度

z 提升對金融集團之監理功能 z 租稅優惠的提供

z 提升我國金融機構國際化的程度

z 設立成本高 z 提高管理困難

z 易發生壟斷及寡占之行為 z 客戶資訊易不當流用 z 骨牌效應

3.3.3 金融產業特性分析

我國金控產業發展至今雖僅數年,仍具下列產業特性:

(1) 政府之態度,嚴重影響合併生態

民國 89 年通過之金融機構合併法,雖使合併法源確立,但實際合併消 息闕如;民國 90 年通過之金融控股法帶起金融業異業合併之風潮,金 控公司陸續成立;民國 91 年為金控合併之高峰期,同業合併或合組金 控為世華、北銀與中銀之合併案所帶起;民國 92 年除中信金標購萬通 銀與建華金對外徵求合併對象外,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規模較小、合併影 響度較弱;民國 92 年底因財政部一改之前堅持購併需為善意,且釋出 同意允許金控公司旗下保險子公司可以運用資金,以及券商得以自有資 金投資金控股,外加限制金控交叉持股之投票權,使董監持股較低或是 即將辦理董監改選之金融機構,面臨敵意購併之威脅。

歷任財政部長對金融機構合併有不同之見解,顏前部長鼓勵金控公司之 成立,14 家金控因此快速組成;李前部長對於金控公司之態度較為保 守,任內未再核准金控公司之成立,對金融機構之合併傾向以善意合併 為前提,對於購併其他金融機構為由允許敵意併購,開放保險業及證券 商可投資金融機構之股票,使民國 93 年改選董監之開發金面臨中信集 團的強勢介入,也掀起另一波金融購併之風潮。未來財政部長之態度,

對於國內金融機構合併之進程具有絕對影響力,尊重市場機制亦或是維 持金融穩定發展,將主導後續金融合併之生態。

(2) 購併方向以擴充銀行通路為主

因為銀行較受民眾信賴,且主管機關對於保險、證券據點行銷規定仍 嚴,使得銀行據點成為共同行銷最佳之通路。目前金控公司的策略將把 證券、保除與投信轉變為產品設計之機構,行銷重點則放在銀行通路,

因此金控公司多急於提升銀行市佔率,市佔率的目標值已由最早之 5%

提高至 10%,市佔率達 5%的三商銀,亦興起相互購併或是與其他民營 銀行合併之說法;而上市櫃銀行中有 5 成市佔率不足 2%,若無法發展 利基性業務或穩定股權結構,將自覺弱勢,或成為其他行庫購併之首要 標的。

(3) 允許保險業敵意併購,立足點不平等,風險性亦提高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在其可運用資金5%、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

額 10%的額度內投資一家公司股票,但以短期投資、求取高資金報酬 率為目的;現財政部允許各金控公司旗下的保險子公司可在實收資本額 40%內,100%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等相關事業,並可在公開市場上 以現金收購股份,將短期投資轉為長期性與股權取得性之用途。若以財 政部新制計算,保險類股中實收資本額較高之國壽(507 億)、新壽(218 億),可投資金額超過80 億元,是未來可購併其他金融機構之資金主力。

保險業之可運用資金,包含累積提列之責任準備金與股東權益,多數 屬保戶所繳保費之準備,非全為保險業之自有資金,財政部後又修法增加 保險業籌資管道,未來保險業只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即可發行公司債或 是向銀行借款,可供購併的資金已遠遠超越其他金融機構,而目前法令規 定金控不能投資其他金控股票,銀行長期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投資額須從 自有資本項下扣除,允許保險業者運用資金敵意購併其他金融機構,對銀 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而言,立足點並不平等;且諸多政策的放寬,使保險業 之槓桿增加、保戶風險性相形提高,其財務安全性與自有資本比率應嚴格 控管,主管機關對保險業轉投資問題應重新思考。

四、中信集團入主開發金控個案分析

本章將就個案公司之背景做一說明,並就個案發展過程加以探討與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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