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案研究與分析
4.1 A 公司
4.1.5 捷克供應商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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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曾經考量過預計連續三次評分為 A 等級的供應商,可以獲得豁免機 會,下次不用再進行評估工作,但因為有些C 等級的供應商會因多次表現不佳,
不見其改善以達成規範,因此會將其剔除,且也會有新的供應商加入成為 A 公 司的供應商合作夥伴,若訂單數量與產品利潤改變,連動會改變供應商的名單數 量,導致需要評分的供應商有所更動,所以實際上操作供應商管理步驟還是會確 實依照交易金額與重要程度進行挑選供應商名單,每次都重新進行評分。
4.1.5 捷克供應商管理政策
4.1.5.1 買方—供應商權力
A 公司在捷克地區的電聲產品,主要以非通訊用途的揚聲器市場為主,隨著 聲光娛樂設備的發展,家戶對於揚聲器的使用量增多,包含音響與家庭劇院設備、
汽車的揚聲器喇叭,對於戶外用揚聲器與多媒體揚聲器等的需求也日益提升。在 2017 年 A 公司也開始生產手機用電聲產品,包含獨家代工蘋果公司的全罩式耳 機,但是手機款式推陳出新,手機用電聲產品的生命週期被壓縮得非常短暫,必 須配合客戶的設計需求,提升自己的設計能力,並透過與國際大廠同步開發,成 為持續合作的夥伴,才能穩定發展。
除了國際大廠品牌商外,捷克的電聲產品也有與較小型的供應商配合,以下 將詳細描述對於這兩者的買方與供應商之間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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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較早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東方集團(Eastern Block)解散後,採取自由市場經濟的 國家,但相對於西歐其他已開發國家而言,台灣母公司對於該地區管理者的正‧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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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成本的壓力,此外,該PVC 板與 SMT 打件板子原物料的品質亦有瑕疵,單 位成本也比其他同質性的供應商高,所以在與該供應商溝通協調時經查發生問 題,在 A 公司插手介入之下,試著將 A 公司本身的人力與資源帶入該捷克音 響製造商後,便協助捷克廠解決此對於A 公司相對較細微的問題。
與台灣母公司相同的是,在選定合作的供應商後,捷克地區的工廠會要求 供應商做出承諾,並簽訂供應商聲明書,針對同於A 公司供應商的承諾聲明,
如責任礦產、限用物質、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Code of Conduct, RBA)、廉潔承諾、智慧財產權認證、保密原則等,並額外簽 署一份「環保聲明書」確保供應商提供的原物料不含法律禁止的有害物質,以 及須符合A 公司對於物質含量的各項要求。
此外,因為在收購捷克的電聲產品製造廠前,該廠的丹麥母公司已有慣例 配合歐洲第三方管理供應商的認證單位,如英國標準協會(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ion, BSI)、德國萊茵認證(TUV Rheinland)、瑞士通用公證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GS)等相似的機構,透過這些第三方管理供應商的認 證單位,可以減少捷克地區自行稽核的次數,提升管理供應商的效率,並降低 管理成本。
對於捷克地區而言,因為這些舊有的母公司擁有長期在該地區經營的經驗,
因此A 公司也選擇會參照捷克電聲產品製造廠的前母公司的供應商管理政策,
經常將產能校准(Calibration)與稽核這兩方面外包給長期深植歐洲地區供應商 管理的第三方單位,因為他們擁有長時間培養的營運能力與稽核供應商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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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會比不甚瞭解捷克地區的台灣母公司更能達到有效率管理外部社會環境 的風險、減少評估與稽核供應商所花費的行政管理時間與費用等。
4.1.5.3 供應商管理內容
4.1.5.3.1 對供應商的支援行為
與台灣地區對於供應商的支援行為有相同之處,對於大型品牌企業以及關鍵 零組件供應商的要求,捷克地區的製造廠必須配合其要求,如付款期限與採購訂 單的量,甚至被要求提供訂單預測量,雖然有時這些支援行為對於捷克製造廠有 所不利,如果外部環境改變或下游廠商的需求有所變動,會對捷克廠造長訂單的 風險。但是為了與這些大型品牌企業進行長期合作,維持相對應的產能,且與大 型公司合作,可以擁有零組件供應的規模經濟,當產能擴大時,平均生產成本可 以下降,加上與之合作可以擁有長期的學習效果,並達到加強研發的技術能力的 益處。
4.1.5.3.2 對供應商的聯合行為
對於供應商供貨的品質管理,捷克廠選擇外包給第三方供應商管理單位,但 是採購平台的部分,依照台灣母公司的做法,架設e 化電子叫貨系統,直接透過 線上電子平台完成與供應商確認訂單、交期交貨、發票對帳等行為,A 公司為了 確保收購捷克電聲產品製造廠後,其能夠擁有與台灣母公司相同且有效率的資訊 系統,當時指派了一組「IT 人員」遠赴捷克,完整建置所需要的資訊系統,包含:
Business Process、Supply Chain Process、Order Fulfillment,並經過多次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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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瞭解其執行上的流暢度與完整性能夠支援與供應往來之間的行為與資訊交 流。
4.1.5.3.3 對供應商的信任
對於當地供應商的信任來源,主要來自供應商管理的第三方單位。因為這些 機構會針對供應商的製程與產品進行造訪與稽核,如果符合標準才會頒發認證,
以示該供應商達到這項檢驗的標準,而該認證擁有有效期限,依照不同項目與規 範,大部分期限為三年以內,在這期間第三方單位也會透過定期或不定期的供應 商參訪與教育訓練,確認該供應商是否有持續符合規定,以建立捷克廠對於其供 應商的長期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