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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與安全有關之法規與系統服務指標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5 捷運與安全有關之法規與系統服務指標

吳晉光(民 90)利用事故預防安全管理分析概念,建立軌道運輸系統 之安全管理要項,包括系統安全規劃、系統安全設計、系統安全興建、運 轉安全管理、工作環境安全管理、員工安全訓練管理、維修安全管理、緊 急事故預防處理、監督檢核管理等概念,進而建立台北捷運安全管理之檢 核表。

劉昌明(民 89)就國內現行系統整體安全考量,由法制、規畫、執行 等各環節中之關鍵問題,加以研究,並檢討目前安全考量上的盲點,引入 風險管理的概念,評估捷運事故的影響程度,配合管理實務中的風險處理 方法,提出對應的風險策略。

張應輝(民 90)就安全風險概念及針對台鐵營運安全管理方面之運用 作分析,將『風險』定義為『台鐵事故發生機率與事故發生後之後果﹝嚴 重程度﹞的乘積』,再進行量化之分析。

2.5 捷運與安全有關之法規與系統服務指標

台北捷運公司為增進經營績效、保障行車安全,應依據相關規定訂定 服務指標,其中有關『安全』指標之規範摘述如下:

1. 大眾捷運法

(1)第二十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第三十四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監督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第三十六條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

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4)第三十九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

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 應按月彙報。

(5)第四十一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

並應有緊急逃生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 格遵守法令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 之必要者,應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

(6)第四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

並採取預防措施。

2.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1)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須受主管機關 監督。

(2)第三條第一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訂定事故率、

犯罪率及傷亡率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變更時亦同。其中安全指標包含: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A.事故率

a. 定義:每百萬公里系統內所發生之行車事故件數。

b. 系統營運目標值:

重大行車事故率:0 件/百萬車公里 一般行車事故率:低於 4 件/百萬車公里

c. 重大行車事故係指列車衝撞、列車出軌或翻覆、單線停止運轉一 小時以上、人員死亡及其他經中央主機關規定者。

d. 一般行車事故係指系統運行單線中斷二十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 者。

B.犯罪率

a. 定義:每百萬延人公里,系統內所發生影響系統運作或旅客人身及 財務安全經報案並作筆錄之刑事案件數。

b. 系統營運目標值:低於 0.1 件/ 百萬延人公里 C.傷亡率

a. 定義:每百萬人旅次,系統內所發生之傷亡人數。

b. 系統營運目標值:

死亡及重傷率: 0 人/百萬人旅次 輕傷率:低於 1.5 人/百萬人旅次 c. 91.9.25 最新核定條文:

所謂傷亡係指旅客於捷運系統內死亡、重傷與輕傷者;但不包括 自殺死亡自殺未遂及自身疾病之傷亡事件。(參酌香港地鐵規定)

(3)第十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扶梯。

四、電氣及供電設備。

五、緊急逃生設施。

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七、危險之處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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