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授權
一位管理者,即係『藉由他人,完成任務』,除了在極小型機構以外,他都 必須授權部屬從事某些工作;不管他喜歡與否,都不得不這樣做。─組織要具有 效能,主管需要懂得授權。(許士軍,1990)
然而,許多主管發現,要做到此點,對他們來講非常困難。究其原因主要是主管 或管理者們害怕失去對所轄部門單位的掌控權。
『那麼授權不是讓位嗎?如果將任務丟給員工,而沒有清楚界定應該做什麼、員 工的決策範圍、你期望的績效水平、完成期限及類似的問題,那反而就等於放棄 了責任,而且是自找麻煩。如果希望工作能更有效能,就得需要學會授權。這至 少表明兩點:
首先、應該預料到且接受員工犯一些錯誤,這是授權的一部分,如果犯錯的成本 不是太大的話,那錯誤對員工來說,常常是很好的學習經驗。
第二、為了確保出錯的成本不會超過學習的價值,你需要正確地實施充分控制。
在發生嚴重問題的時候,如果沒有恰當的事後控制(feedback control)讓你及時 儆醒,這樣的授權就相當於讓位!』(Robbins & DeCenzo, 2004)
領 導 的 基 礎 來 自 權 力 , 然 領 導 者 非 萬 能 , 故 權 力 是 需 要 被 授 權
(empowerment)的。(蔡培村、武文瑛,2004)
在組織裡真的是如此嗎?筆者過去在營建業廿年的職涯歷程中,曾目睹過太 多的主管、管理者,在領導的作為中,一味地親力親為,把部門裡的事情一把 抓,無論大小事務必定躬親。結果所看到的狀況是管理幅度超過個人觀照能力,
顧此失彼、因小失大,管理的績效並未因為事必躬親而提昇,反而見樹不見林,
而部屬們也被他的事必躬親搞得人仰馬翻,變成管理者的一顆棋子而已,無法因 個人工作努力的動機被激勵,將各人的潛能去發揮在組織工作上最恰當的時間、
地點與事務上,造成了員工對工作的成就感降低,繼而對工作產生抗拒感,接著 就怠忽職守,最後可能就以離職收場。
壹、什麼是『授權』?
在 中 文 所 謂 的 『 授 權 』 一 辭 , 牛 津 字 典 裡 對 應 有 『empowerment 』 及
『delegate』兩個字彙:
『empowerment 』 : give power or authority to someone to do something;
empowerment(賦能),動詞型態為 to empower,在牛津字典是將其定義為 to enable,指的是賦予...能力,而在韋氏字典 (Gualnik,1972)則定義 empower 是授 予權力或准許,加了〝ment〞之後變成名詞,成為賦能的過程或結果 (Gibson, 1991;Hawks,1992) , 因 此 『 empowerment 』 是 授 予 權 力 和 賦 予 能 力 (Barner , 1994)。由於 empowermnet 又可翻譯為授能、賦能或灌能等,國內大部分學者將之 翻譯為『授權賦能』。
『delegate』:appoint and send someone as a representative to do somethibg ; entrust duties, rights, etc. to someone to do something; To someone rights to a deputy.
delegate 是比較偏重在『appoint』、『send』或『entrust』責任或權力等,就是將 責任或權力委託出去,把 delegate 變成 delegation 之後也是成為委託、授權的名 詞,成為其過程或結果。而 delegation 所蘊涵之意義乃為將本身的職責授予他人 代理執行完成工作,過程中勢必將需代理工作之相關資訊、及執行任務之決策自 主權完整授予代理人,使其能充分掌握為達成代理任務之所有資源,以期代理人 能圓滿達成代理任務。
貳、delegation (授權)與 empowerment (賦能)之區別
儘管授權可視為管理領域中的一個重要的概念;但事實上,有關其理論分析 與研究均不似權力(或控制)一樣受到世人的重視,甚至誤解其與「授權」
(delegation)是相同的概念,以致對於授權的討論均未超權力的範疇。但在探 討兩者的差異之前,先簡單瞭解一下授權之定義,再予以進行分析兩者之差 異。
一、授權之定義
Terry(1962)認為 delegation(授權)係指,自一位主管人員或組織單位為了達 成特定之工作目標,在管理過程中及特定範圍內之活動給予其他人或組織單 位權力與認可,以達成特定的工作,藉著 delegation(授權),主管人員擴
展他的活動範圍,若無 delegation(授權),則其活動僅限於其力之所及;
在管理中,delegation(授權)並非放出亦或放棄權力或永久解除其業務,主 管人員不論是否願意,其 delegation(授權)後仍保留該功能的全部權力,
並給予其他的人或單位在特定範圍活動的權力與承認(莊展桂,1991;柯進 雄,1997)。
而國內學者則認為所謂 empowerment (賦能)係指,將職權由上級授予下 級,然 而,職權可以下授,但職責不能下授,也因此,主管要對此職責負 責(張在山,1981);並且授權(delegation)即是在賦予部屬所需之職權,以 執行主管之任務,使部屬能圓滿完成主管部份職責之工作目標;若企業內沒 有適當地 empowerment (賦能),身為主管者將窮於應付各種日常而迫切 的決策,就更無暇考量及構思使企業成長發展的重要決策;此外,主管人員 若未能充分 empowerment (賦能),可能會因為管理幅度過大而降低其日 常決策的效能與效率,結果將只會使企業機構遭受重大的損失(郭崑謨,
1976)。
亦即 delegation(授權)係指由上級長官或具權力者,以一定之責任與事權 委授於下級部屬,使其在監督之下,能相當自主的處理活動,以完成特定之 任務,授權者對被授權者得持有指揮與監督之權,被授權者負有工作報告及 完成工作之責任。(張金鑑,1966;謝文全,1988;張潤書,1993)亦即係 指一位主管將某種職權及完成工作的責任,指定某位下屬擔負,使下屬能代 表他從事管理或作業性工作;還有,delegation of authority(授權)不是有或 無的差別,而是程度上多或少的問題(許士軍,1981)。
由上述各學者之定義可知,授權(delegation)是由上到下,即授權賦者(主 管)將權力某部授予被授權者(部屬),使被授權者在一定規範內,能自主 地處理活動,而完成特定之工作目標,且讓授權賦者能進行、完成非例行性 之工作,以達組織之目標;而在這過程中,授權者仍是具有監督被授權者的 責任,且要承擔部份成果的責任。
二、delegation(授權)及 empowerment(授權賦能)之差異
empowerment(賦能)是自`90 年代才興起的字彙(golembiewsk,1993),且
早已廣泛地被應用至許多方面;由於許多人將其與 delegation(授權)的涵 義誤解及濫用,使得此兩者的定義早已經晦澀不明,甚至在許多字典中,可 以發現兩者是互為同義字詞的;但學者 Charles(1995)指出,造成這個現象 的 原 因 有 三 點 : 一 為 從 管 理 工 作 的 本 質 觀 之 , Delegation ( 授 權 ) 與 Empowerment(賦能)兩者皆係要透過他人來完成工作,而 Empowerment
(賦能)就是適當的 Delegation(授權),因此,認為兩者無差異;再者,
兩者的失敗原因相似,並且會導致相似的後果(註 1);最後,兩者都涉及 權威的問題。
從上述的討論中,基本上 Delegation(授權)與 Empowerment(賦能)好似 相同;但實際上,Empowerment(賦能)的涵義上仍是無法與 Delegation
(授權)同等看待,仍是有所區別的。
Empowerment:Give power or authority to someone to do something; Delegate:
Appoint and send someone as a representative to do somethibg ; entrust duties, rights, etc. to someone to do something; To someone rights to a deputy.
『由兩者在英文的定義上可明確瞭解到,Delegation(授權)是一定包含職 責之授與,換言之,若給予被授權的員工一部份決策權的同時,也必須包含 某種程度的權威和責任;亦即是說權責是要對等的,否則只有職權而無職責 時,將會困難重重;因此,所謂 Delegation(授權)係指員工有結合新任務 擴展之 知識與責任的能力,而非僅是今日人們所談及之 Empowerment(授 權賦能)而已。』
本研究以管理學、組織行為學的觀點來討論「授權」的意義。American Production & Inventory Control Society (APICS) (1990)認為授權是給予非管理 階層的員工,對其工作與任務有做決定的責任和權力,它是將管理責任轉移 給員工,讓員工和專業性幕僚共同負擔起工作的責任。Thomas & Velthose (1990)兩位學者也認為授權為給予權力,而權力有很多種解釋:(1)在合 法的觀點下,權力意謂著權威,所以授權可被解釋為給予權威。(2)權力 也意謂著能力,因此,授權亦可作為增強能力的解釋。
有些學者認為,授權最簡單的解釋,就是給予員工不同程度的權力,使其能
積極行動並且影響生活(Browder, 1994; Crnmer, 1995)。Burke (1986)則認為授 權為權力、權威的授與。也就是將權力與權威授與部屬,讓他們能更自由地 行動以完成工作(Daft, 1995)。Conger & Kanungo 於 1988 年也提到授權可定 義為授與員工權力與職權,使其有能力控制其工作相關的情境及決策。
Bowen & Lawler (1992)對授權的定義為:將組織的四種要素分享給員工
(1)關於組織績效的資訊(2)以組織績效為獎勵基礎(3)增進可使得員 工瞭解及對組織有所貢獻的知識(4)具有影響組織定位與績效的自主權。
而在服務業中,授權是給予第一線員工在服務傳遞過程中自由的程度。
由此可知,管理學界認為授權為分享權力與職權,組織能提供足夠的資訊、
技 能 、 機 會 、 參 與 決 策 的 能 力 給 員 工 , 使 其 達 到 組 織 的 目 標(Bowen &
Lawler, 1992) ; 而 且 這 個 過 程 是 一 種 「 在 指 引 之 下 的 自 主 權 (directed autonomy)」的過程,藉以使員工能在此一全面的指引下,考量他們如何遵 循的自由(Waterman,1987)。
在中文的意義上,要非常精準地辨識出原文上的 Delegation 的委託責任或權 力予……或 Empowermnet─授予權力是,有多大的差異實有模棱兩可之難,
故為免除混淆,在本研究中則採用 Delegation(授權)之定義在後面的文獻 探討中,後文中所稱授權則一致以英文Delegation 之原義涵蓋之!
為瞭解在各不同觀點下,授權所代表的不同意涵,首先參考下表本研究依發 表年代別所整理的各學者對授權所下的定義:
表2-2-1 授權之相關定義
學者 年代 定義
Kanter 1983 授權意旨給以組織中處於弱勢的人權力。是為了要消彌員工的無 力感,採取反功能的授權,以激勵員工。
Waterman 1987
將 授 權 界 定 為 一 種 『 在 指 引 之 下 的 自 主 權 ( directed autonomy)』的過程,藉以使員工能在此全面的指引下,考量他 們如何遵循的自由。
Zemke
Schaaf 1985 授權乃是給予第一線員工自由,鼓勵並獎勵員工運用想像力與創 造力。
Wellinns Byham Wilson
1991 從字面上來解釋授權,認為 Power 係指控制、權威、支配權:
1991 從字面上來解釋授權,認為 Power 係指控制、權威、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