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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探討主要照顧者對於幼童發展遲緩及接受發展評估的的 態度,就社會人口學特性之相關研究文獻,分別以下說明相關結

第四節 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

一、 發展篩檢評估目的與對發展遲緩的影響 (一)發展評估的定義與目的

發展篩檢是一簡單的為兒童診斷或評估的過程,以確認兒 童是否須進一步接受更精確的鑑定(Frankenburg, 2002)。目的 是在幫助辨識孩童是否有發展遲緩的可能,減少對發展遲緩 之延誤處置,以增進孩童的健康和福祉。篩檢工具可以監測 幼童發展障礙(例如,自閉症)或遲緩(例如,認知發展,

語言,或粗動作技能),可能是單一或涵蓋多個領域的問題。

藉由簡短的篩檢以確認孩童是否須提供更深入的診斷或評 估。有研究指出,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及提供適當的介入能顯 著改善及減少終身療育。(美國疾病管制中心,2011)

(二)發展篩檢工具

為了瞭解兒童的發展是否出現遲滯現象,學者和相關機構 研發了發展篩檢評量工具,並透過一系列評估過程,來確定 幼童發展是否符合常規。在美國,較常使用的發展篩檢評量 工具包括丹佛發展篩檢測驗(Denver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est, 簡稱DDST)、貝萊嬰兒發展量表(Bayley Scales of Infant Development, 簡稱BSID),以及明尼蘇達兒童發展量表(The

Minnesota Child Development Inventory, 簡稱MCDI)。

DDST由 Frankenburg & Dodds 在1967年所研發,必須 由 合格的施測人員進行,評估項目分為粗動作、精細動作、社會 適應能力及語言等四個面向 (Frankenburg & Dodds, 1967)。於 1990年修訂為Denver Ⅱ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est,此版本 測驗具有良好信、效度,且定出美國嬰幼兒之常模(Frankenburg, Dodds, Archer, Shapiro, & Bresnick, 1990)。Bayley編制貝萊嬰兒 發展量表( BSID)發展於1963年,它是測量嬰幼兒心智與動作 發展及臨床評估嬰幼兒發展最重要的工具,適用於1個月至42 個月嬰幼兒,評估內容包括心理量表(mental scale)、動作量表 (motor scale)與嬰兒行為紀錄表(the infant behavior record)。

Sattler在1988年再次進行標準化修訂,於1993年再次正式出 版,並被用於評估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情況的高危險群,此測 驗採個別施測方式,因可直接觀察嬰幼兒行為表現,是信度相 當高的發展診斷工具。於1972年出版的明尼蘇達兒童發展量表 (MCDI),透過照顧者填寫問卷方式來評量幼童的粗動作、精 細動作、溝通表達、概念理解、環境理解、身邊處理、人際社 會行為與一般發展等八個面向,共計320題,題目相當多。

我國的發展篩檢測驗始於1973年。DDST雖有美國常模,但

應用至其他國家時卻發現有因常模不適用,以致有不適用之情 形(Olade, 1984;Chen, 2003),作者乃建議不同國家如使用該測 驗時必須先建立國內之兒童發展常模。徐澄清修訂DDST成本 國的「嬰幼兒發展測驗」,但因未建立本國之常模,所以實際 應用較受限。貝萊嬰兒發展量表(BSID)亦曾應用於我國的臨床 上,但因智慧財產權並未取得,故未被普遍應用(謝玉蓮,

2000)。1974年到1978年間,台大醫院兒童心理衛生中心將明 尼蘇達兒童發展量表(MCDI)修訂成中文版,稱為「學齡前兒 童行為發展量表」(Chinese Child Development Inventory) ,並 以台北市1,547名嬰幼童為對象建立6個月至6歲半的國內常 模。此外,王天苗於1996年研發本土之「嬰幼兒綜合發展測 驗」,歷經10年時間,共採樣3,702名嬰幼兒建立3~71個月發展 常模,該測驗具有良好之信、效度。其缺點為需須經過訓練的 施測者才可執行,且有版權問題,故未被廣泛運用。近期國內 較為廣泛使用的篩檢工具則是由鄭宜玲與台北市政府共同研 發之「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台北市政府,1998),以方便取 樣選取臨床之個案約300人,年齡由3.5個月至83個月,雖然 信、效度及常模尚未完全建立,但因量表內容較為簡單易懂、

方便取得,不需經過訓練合格可由主要照顧者進行施測,故目

前較為被廣泛採用。

表2-2 國內發展檢核工具

二、 發展評估相關研究 (一)發展評估服務現況

在國健局 2006 年報中訂定出,兒童發展篩檢與疑似異常個 案追蹤管理民國 92 年起委由各縣市衛生局辦理「兒童發展篩檢 與疑似異常個案追蹤管理計畫」,並訂定篩檢目標數,訂為大於 該縣市 0 - 3 歲兒童現住人口數之 15%,以期早期發現、早期治 療。Rydz 等(2005)報告指出,發展篩檢不論在美國兒科學會及英 國聯合工作小組皆認為是一種有效的監控手段,用於確認幼童是 否有發展延遲之情形。雖然其是一個有效的篩檢工具,但在全面 實施上有所困境,期包含下列幾個原因:醫療單位因多數處理“急 性”的健康問題,以致實施發展篩檢被忽略。此外,有效的發展篩 檢是一持續的過程,礙於時間無法提供優質服務。高美瓊(2007) 指出,我國衛政系統兒童篩檢率 93-95 年間僅為 36.3%-49.4%,

而疑似異常發現比率卻只有 0.48%-0.88%,此與 WHO 所指的發 生率 6-8%相差甚遠。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相關發展遲緩個案管理統計,2000年至 2010年,人數從6,552人增加至33,193人(內政部兒童局,2011),但 從發展遲緩個案管理人數與早期療育服務人數可發現,管理人數 多於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人數,因此仍有一部分發展遲緩幼童未接

受早期療育之服務(表2-3)。此外,由發展遲緩個案管理人數與同

在高美瓊(2007)針對南投縣0-3歲幼童接受發展篩檢嬰幼兒家 長為對象進行發展評估滿意度調查,發現於衛政單位接受篩檢幼 兒的基本年齡特質,以1-2歲的幼兒最多;接受篩檢時多以母親陪 同。而照顧者的身分、國籍別及家庭收入對於兒童發展篩檢的利 用性並無顯著差異;但教育程度則對篩檢時程有顯著的相關性。

李淑君等(1999)對於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進行調查,發現僅有母 親年齡(28.89±3.65)具有顯著之差異性,顯示母親年齡愈大兒童預 防保健服務使用完整性大於母親年齡較小者,其餘社會人口學特 性皆未達顯著差異。而蔡淑慧(2008)的研究發現,父母親年齡、教 育程度、職業類別與家中子女數對幼童是否接受評估鑑定具有統 計上的顯著差異,其中母親年齡則為預測是否接受評估的重要變 項;此外,研究結果亦發現主要照顧者的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亦 為是否接受評估之重要預測因子。傅秀媚(2006)研究遲緩幼童之家 長對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研究結果則呈現教育程度與接受早期療 育服務呈現正相關;但施淑芬(2007)之研究則呈現無顯著相關。

Maniadaki 等人(2006)研究過動兒的父母對轉診行為意圖,結果發 現母親對幼童轉診的行為意圖較父親強,但並不會因幼童性別而 有顯著差異。由上所述,主要照顧者的社會人口特性與發展遲緩 認知及態度對於幼童接受發展評估或後續處置是有部分關聯性,

本研究亦需進一步探討。

2. 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對接受發展評估服務之關係

Austin(1998)指出,當父母對病童或是疾病本身態度愈負向,

越會出現負向因應行為,對疾病的適應情形也越差:反之父母的 態度愈正向,則會出現較正向之因應行為,可見態度與行為間之 關聯性。而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對接受發展評估或早期療育服務 之影響性,從施淑芬(2007)之研究發現,父母對發展遲緩的認知與 就醫行為間並無相關性,但態度與就醫行為間則呈現正相關。此 外,在執行發展評估前、後父母的認知、態度與就醫行為間呈正 相關,顯示發展評估對於發展遲緩的認知、態度與就醫行為具有 正面意義。蔡淑慧(2008)針對幼童家長對發展遲緩知識與態度對於 鑑別診斷及服務之研究中則提出,幼童家長的發展遲緩知識與態 度間呈現高度相關;而對於接受鑑定診斷間之關係,知識得分愈 高接受診斷鑑定的機會愈高、態度愈正向接受鑑定的機會也愈 高,故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知識與態度將會影響幼童接受鑑定診斷 的機會。

根據上述的文獻,照顧者的認知與態度對於幼童接受發展評 估及早期療育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本研究亦欲探討主要照顧者對 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間的關聯性,及進一步了解接受發展評估與

早期療育服務行為意圖間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