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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顧者對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及其相關因素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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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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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 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賴 香 如. 博士. 主要照顧者對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 及其相關因素之研究 A study on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child developmental assessment and related factors among primary caregivers. 研 究 生:徐憶秋 撰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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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照顧者對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及其相關因素之研究 學生:徐憶秋. 指導教授:賴香如. 摘. 要. 本研究旨在調查主要照顧者對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現況,並探 討其與社會人口學變項、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間的關係。以新北市深坑、 石碇、坪林等三區 0-3 歲幼童之主要照顧者為對象,採方便取樣法選取樣 本,再以結構式問卷為工具,共得有效樣本數 247 人,所得資料進行 t 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與複回歸分析。研究結果如 下: 一、 研究對象之幼童發展遲緩認知在中上程度;且對幼童發展遲緩 有正向態度;對幼童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介於「同意」和 「非常同意」之間。 二、 研究對象的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會因幼童年齡、照顧者年齡、教 育程度、國籍、與幼童關係、家庭經濟及家庭結構而有差異。 三、 研究對象的幼童發展遲緩態度會因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國籍 及家庭經濟而有差異。 四、 研究對象讓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會因主要照顧者教育程 度及家庭結構而有差異。 五、 研究對象的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態度與讓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 I.

(4) 為意圖兩兩間呈正相關。 六、 社會人口學變項及對幼童發展遲緩的認知與態度,可預測讓幼 童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解釋變異量為 35%,其中家庭結 構、對幼童發展遲緩態度為重要預測因素。 本研究建議透過提升主要照顧者幼童發展遲緩的認知與建立正 向態度,以強化讓幼童接受發展評估的行為意圖。 關鍵字:主要照顧者、發展遲緩認知、發展遲緩態度、發展評估行為意 圖. II.

(5) A study on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child developmental assessment and related factors among primary caregivers A Master Thesis By Yi-Chiu, Hsu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examine the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developmental assessment among primary caregivers, an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social demographic, knowledge, attitude and behavioral intention. By convenience sampling, 247 caregivers were selected from Shenkeng district, Shiding district and Pinglin district in New Taipei City. Data was analyzed with t test, one-way analysis of variance, Pearson product- moment correlation, and multiple regressio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we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The knowledge of development delay among the subjects was above average. The attitude toward development delay was postive. The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development assessment among the subjects was between agree and very agree. 2. The subject’s development delay knowledg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ith their young children age, caregiver age, educational level, nationality, relations with young children, family income and the family structure. 3. The subject’s development delay attitud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ith their educational level, nationality and family income. 4. The subject’s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development assessment was III.

(6)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ith their educational level and the family structure. 5. The knowledge, attitude, and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development assessment were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each other. 6. Totally, 35% of the variance of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development assessment was explained by social demographic variables, knowledge and attitude of development delay. Family structure and attitude toward development delay were the two significant predictors. We suggest that enhancing knowledge of and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 development delay among primary caregivers will help to strengthen their behavioral intention of development assessment.. Key Words: primary caregiver, development delay, knowledge, attitude, behavior intention of development assessment. IV.

(7)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頁次.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5. 第三節 研究問題. 6. 第四節 研究假設. 7. 第五節 名詞界定. 7. 第六節 研究限制.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發展遲緩. 11. 第二節 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的認知. 25. 第三節 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的態度. 31. 第四節 發展評估的行為意圖. 3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架構. 4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48. 第三節 研究工具. 50. 第四節 研究步驟. 57. 第五節 資料處理. 60.

(8)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各類變項之描述性統計. 63. 第二節 社會人口學變項與發展遲緩認知、態度及接受 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的關係. 73. 第三節 發展遲緩認知、態度與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 圖間之關係. 82. 第四節 社會人口學與發展遲緩認知、態度對接受發展 評估行為意圖的預測情形 第五節 討論. 84 8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97. 第二節 建議. 98. 參考文獻 中文資料. 103. 英文資料. 110. 附錄 附錄一 問卷初稿. 117. 附錄二 問卷內容效度審查專家名單. 122. 附錄三 預試問卷. 123. VII.

(9) 附錄四 正式問卷. 127. 附錄五 問卷同意書. 131. VIII.

(10) 表目次 表 2-1 國外發展檢核工具. 40. 表 2-2 國內發展檢核工具. 41. 表 2-3 台閩地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概況表. 43. 表 2-4 本國 0-6 歲兒童人口數與發展遲緩通報及早期療育 服務人數之比較. 43. 表 3-1 各區戶數分布. 48. 表 3-2 各區樣本數及百分率. 50. 表 3-3 問卷信度分析結果. 56. 表 3-4 研究變項之計分方式及意義. 58. 表 3-5 研究目的、研究假設與統計方法彙整表. 61. 表 4-1 研究對象之社會人口學變項之分布情形. 66. 表 4-2 發展遲緩認知各題正確分布情形. 69. 表 4-3 發展遲緩態度各題平均得分情形. 70. 表 4-4 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分布情形. 71. 表 4-5 接受發展篩檢之行為意圖. 71. 表 4-6 尋求篩檢管道之行為意圖. 72. 表 4-7 發展遲緩後續處置. 73. 表 4-8 社會人口學變項對「發展遲緩認知」之單因子變異. IX.

(11) 數分析. 76. 表 4-9 社會人口學變項對「發展遲緩態度」之單因子變異 數分析. 78. 表 4-10 社會人口學變項對「發展評估的行為意圖」之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 80. 表 4-11 發展遲緩認知、發展遲緩態度與接受發展評估行為 意圖分量表之相關矩陣. 83. 表 4-12 多元回歸分析前類別變項轉換虛擬變項表. 84. 表 4-13 自變項多元共線性診斷. 85. 表 4-14 影響主要照顧者對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之多 元迴歸分析. 86. 圖目錄 圖 2-1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24. 圖 3-1 研究架構圖. 47. X.

(12)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以兒童之主要照顧者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對幼童發展遲緩認 知、態度及發展評估的行為意圖。本章分為六節,分別為:第一節研究 背景及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第三節研究問題、第四節研究假設、第 五節名詞界定,以及第六節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孩童是國家未來的資產,維護其健康是社會的責任,亦是家庭的義 務,尤其是在生育率逐年下降的時代。兒童的發展狀況對其日後身心健 康及社會人格的養成有著重大的影響。依據醫學的觀察,幼兒的發展有 著一定的過程及順序,雖然並非每位兒童的發展速率皆相同,但總離不 開一個約略的範疇。但是在循序漸進的發展歷程中,有些嬰幼兒可能因 受到先天或後天因素的影響而導致身心成長狀況遠落後於其他同齡幼 童,稱為「發展遲緩兒童」。 世界各國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鑑別標準並不一致,且發生率與盛行 率亦有不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簡稱 WHO) 的資料,幼童發展遲緩的發生率為 6~8%。美 國 疾 病 管 制 中 心 的 兒 童 發 展 遲 緩 報 告 (2011) 則 估 計 約 有 17 % 的兒童有 發 展 或行為障礙 (developmental or behavioral disability),如自閉症、智力殘疾(亦稱為 智力低下)或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此 外,美 國 2003 年 所 進. 1.

(13) 行 的 全 國 兒 童 健 康 普 查 顯 示 , 學 齡 前 期 幼 童 約 3.2% 有 發 展 遲 緩 問 題 (Blanchard, Gurka,& Blackman, 2006)。我 國 目 前 尚 無 全 國 兒 童發展遲緩盛 行 率 及 發 生 率 之 相 關 資 料 , 所 以 無 法 了 解 實 際 數 字 。 如 以 WHO 提 出 的 發 生 率 推 估 , 民 國 99 年 全 國 0-6 歲 兒 童 人 口 數 約 137 萬 人 , 發 展 遲 緩 人 數 應 約 有 11 萬 人 , 但 實 際 通 報 轉 介 人 數 卻 只 有 約 9 萬 5 千 人 。 再 以 新北市 0-6 歲幼童人口近有 24 萬來計算,發展遲緩預估約有 14,769 人,但目前受理通報個案卻僅約 8,000 人(新北市社會局,2011)僅 佔 半 數,可見我國對於兒童發展遲緩之篩檢、 通報及轉介工作仍需加強。 近年來,因發展遲緩問題漸受重視,通報、轉介和接受早期療育服 務的狀況有提升的情形。內政部兒童局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及接受早期療 育資料指出,自西元2000年到2009年通報之發展遲緩兒童人數由11,981 人變為16,167人,九年間增加了約4,000人,且顯現逐年攀升之趨勢。此 外,接受早期療育服務數量亦有增加之趨勢,2001年到2009年早期療育 服務案件,從9,350件增加至20,695件。學者分析造成此現象的可能的原 因之一是政府對於兒童發展遲緩問題的重視,並建立醫療院所、衛生單 位、學校及社區的跨部門合作機制及多方位篩檢管道。此外,相關的轉 介與教育宣導也增進民眾對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之認知,而使得發展遲 緩兒童及家庭能即時接受早期療育服務 (曾佳珍,2008;楊靜芳,2009)。. 2.

(14) 幼童發展遲緩現象可藉由接受篩檢早期發現,相關文獻指出3歲前是 發展遲緩篩檢診斷和早期療育的最佳黃金時期,不僅可使遲緩情況獲得 緩解,亦可減少社會福利、醫療支出及教育成本之負擔(潘信良,2002; Barrera, 1986;Jane, 1987;Simeonsson, Cooper & Scheiner, 1982)。根據我 國內政部兒童局(2010)發展遲緩之通報統計,3歲以下幼兒僅佔18%, 3-7歲兒童則佔82%。由此可知,我國發展遲緩兒童被發現和通報普遍較 晚,年齡也較大,在早期療育介入時機延誤下,生長遲緩情況將難獲得 緩解。再就發展遲緩類別來看,兒童局(2010)的通報資料顯示兒童發 展遲緩類別以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兒童為數最多,此與傅秀媚(2009) 之研究結果,幼童發展遲緩以語言表達或理解障礙最多(33.6%),其次 為認知發展障礙且無聽力問題之個案(25.8%)相似。這些結果似乎暗示, 我國遲緩兒童通報年齡較大可能與國人傳統的「大雞晚啼」觀念有著密 切關係。 鑒於發展遲緩對兒童日後生理及心理健全會造成重大的影響,各國 對於兒童發展也非常重視,並制定相關法案以保障兒童健康;此外,亦 研擬兒童發展篩檢,提供幼童進行適齡評估;而針對確診為發展遲緩的 兒童則提供進一步的療育服務或相關處置;目的除了增進幼童健康外, 也減少家庭與社會的負擔。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與幼童相處時間最久,是與幼童關係最密切的. 3.

(15) 人,對於幼童的健康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力(張美雲,2007)。當幼童身體 不適或異常時,通常最先發現的人就是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而學者也主 張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是發現發展遲緩兒童的主要人物(王天苗,1999;Jane, 2004),故他們對兒童發展情況是否關注、能否發現並指出幼童發展上的 問題,都將對兒童發展問題的及早發現與有效處理造成影響(Glascoe, 2003)。因此,了解並設法提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發展遲緩的相關知識是 必要的。另外,許昭瑜(2002)表示母親對發展遲緩的懷疑態度是影響幼童 能否儘早就醫的關鍵要素。整體而言,澄清國人對發展遲緩普遍存有的 「大雞晚啼」迷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負面標籤,以及喚起對發展遲緩 兒的正確態度,都可能有助於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積極配合所需評估或療 育的行為和意圖,進而降低發展遲緩造成的傷害。 國內外有關發展遲緩的研究多數採特殊教育領域觀點,探討重點為 早期療育之內容、服務成效,以及照顧者的親職壓力與相關支持系統(楊 靜芳,2009;蔡淑桂,2009;Bruder, 2010;Sinéad , 2010);但少從照顧 者對發展遲緩的認知、態度及接受早期療育之行為意圖進行探討者。近 幾年,因政府相關單位的宣導與推廣,民眾對發展遲緩兒的認識雖有所 增進(曾佳珍,2008;楊靜芳,2009),但通報比率仍只約有半數,且通報 年齡過高,故研究者欲了解主要照顧者的發展遲緩認知、態度和早期療 育行為意圖現況,並探討認知、態度與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間的關係,. 4.

(16) 以提供相關專業人員未來針對主要照顧者進行幼童發展遲緩相關衛生教 育介入及研擬相關防治策略之參考,更期父母和主要照顧者能對發展遲 緩有正確認知與態度,進而能及時發現幼童發展上的問題,避免錯失治 療黃金時期,延誤幼童的正常發展。 本研究以新北市石碇區、深坑區及坪林區之幼童主要照顧者為研究 對象,主因這三區同屬偏遠地區,醫療照護資源比新北市其他都會型區 域貧乏,僅能仰賴主要照顧者的重視和積極行動。.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之認知與態度,以及 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的現況,主要目的分別敘述如下: 一、. 瞭解研究對象對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態度及接受發展評估 之行為意圖現況。. 二、. 探討研究對象社會人口學特性與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態度 及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的關係。. 三、. 探討研究對象對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態度與接受發展評估 行為意圖間的相關性。. 四、. 探討研究對象社會人口學特性、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對接 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上的預測力。. 5.

(17)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提出本研究所欲回答的問題,如下所述: 一、 研究對象對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態度及接受發展評估的行 為意圖為何? 二、 研究對象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是否因社會人口學特性而有 差異? 三、 研究對象幼童發展遲緩態度是否因社會人口學特性而有 差異? 四、 研究對象對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是否因社會人口 學特性而有差異? 五、 研究對象幼童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的相關性為何? 六、 研究對象幼童發展遲緩認知與幼童發展評估行為意圖的 相關性為何? 七、 研究對象幼童發展遲緩態度與幼童發展評估行為意圖的 相關性為何? 八、 研究對象的社會人口學特性、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對幼童 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的預測力為何?. 6.

(18) 第四節 研究假設 根據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提出本研究之假設如下: 一、 研究對象幼童發展遲緩認知會因社會人口學變項而有差 異。 二、 研究對象幼童發展遲緩態度會因社會人口學變項而有差 異。 三、 研究對象對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會因社會人口學 變項而有差異。 四、 研究對象的幼童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有關。 五、 研究對象的幼童發展遲緩認知與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 意圖有關。 六、 研究對象的幼童發展遲緩態度與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 意圖有關。 七、 研究對象之社會人口學特性、發展遲緩認知及態度可預測 讓幼童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 第五節 名詞界定 茲與本研究有關之名詞定義敘述如下: 一、 主要照顧者. 7.

(19) 1.概念型定義:係指家庭中花費最多時間照護家庭成員之 角色(邱啟潤等,2002)。 2.操作型定義:本研究是指調查期間居住於新北市石碇區、 深坑區及坪林區等三區之年滿二十歲的成人,且是家庭中 花費最多時間照顧年齡 0-3 歲幼童者。 二、 發展遲緩認知 係指對兒童發展遲緩定義、成因、相關身心症狀、如何處 置及篩檢管道、相關醫療資源的了解程度。本研究將採用自編 式問卷測量研究對象對發展遲緩的瞭解程度,得分愈高表示研 究對象對發展遲緩的認知愈高,反之表示認知愈低。 三、 發展遲緩態度 係指對幼童發展遲緩篩檢、通報、後續處置及早期療育的 接受度和配合程度。本研究將採自編式發展遲緩態度量表進行 測量,得分愈高表示研究對象對發展遲緩態度愈正向,得分愈 低者表示對發展遲緩之態度愈負向。 四、 發展評估行為意圖 發展評估是一經過設計的篩檢過程,使幼童能夠得到更深 入精確的評估或診斷,以利判定是否為發展遲緩 (美國疾病管制 中心, 2011) ,發展篩檢可由不同人員在醫療保健場所、社區或. 8.

(20) 學校執行。發展評估行為意圖係指家長或主要照顧者讓孩童在 上述場所接受發展評估的意願與相關作為,將採用自編式問卷 測量,得分愈高表示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愈強,反之表示發 展評估行為意圖愈弱。. 第六節 研究限制 一、 限於時間與經費限制,本研究以調查期間居住在新北市石 碇區、深坑區及坪林區 0-3 歲幼童之主要照顧者為研究群 體,並以方便取樣方式選取樣本,故代表性較受限。 二、 本研究為橫斷性研究,在因果關係的推論上,較無法提供 明確證據。. 9.

(21) 10.

(2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主要探討有關發展遲緩的定義及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認 知、態度及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等相關研究。由各章節分別敘明: 第一節發展遲緩、第二節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的認知、第三節主要照 顧者對發展遲緩的態度、第四節接受發展評估的行為意圖。. 第一節 發展遲緩 本節分別從發展遲緩的定義、分類、造成發展遲緩的相關因素,以 及發展遲緩可能造成的影響、發展遲緩兒特質、現行發展遲緩通報機制 等部分進行探討。以下分別進行說明: 一、發展遲緩的定義 世界衛生組織(2007)依據兒童生理(physical) 、認知(cognitive)、 語言(language) 、社會-情緒(social-emotional) 、氣質(temperament) 及身體運動技巧發展(fine and gross motor skills development)等項目定 義發展遲緩為:「在器官功能、感官知覺、動作平衡、語言溝通、認 知學習、社會心理、情緒等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的發展 速度落後或品質上的異常」。 美國 1965 年聯邦政府通過「啟蒙教育方案」(Head Start Project), 開啟了對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的重視。接著,1986 年通過的 99-457 公法之身心殘障兒童教育法案(The Federal Mandate for Early. 11.

(23)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of 1986;P.L.99-457)則將發展遲緩定義 為:「由多科技整合小組經診斷在認知、語言、身體動作、視覺、聽 覺、社會心理或自我協助能力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的明顯遲緩現 象」,而所謂明顯遲緩是指某項能力發展落於 25%以下或是有二項或 二項以上發展項目出現六個月的遲緩。至西元 1990 年將殘障一詞更 名為障礙,故原先之「身心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也改稱「身心障礙教 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1997 年再 度修正,此法乃成為聯邦政府正式法律(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7;P.L.105-17 ),而將發展遲緩列為十四項身心障 礙之一類。對發展遲緩的定義則改為: 「3-9 歲幼童經由適當診斷工具 與診斷程序,在生理發展 (physical development)、認知發展(cognitive development)、溝通發展(communication development)、社會或情緒發 展(social or emotional development)及適應發展(adaptive development) 等五種發展領域中至少一種有遲緩情形。」雖美國聯邦政府訂出法案 適用對象,但各州可自行再酌定發展遲緩的意義。 我國對發展遲緩的關注始於1991年教育部所頒布的「發展與改進 幼兒教育中程計劃」 ,當時述及需提高山地、離島、偏遠、特殊地區及 身心障礙幼兒入園率;以及「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劃」中提到 研訂身心障礙幼兒啟蒙教育計畫,由此時起政府才對發展遲緩兒加以. 12.

(24) 重視。其後,修訂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中正式定義發展 遲緩兒所涵蓋之領域,如第六條條文敘明「發展遲緩定義係指兒童在 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 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有預期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 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除此之外,特殊教育領域於 1997年修訂特殊教育法,其中第三條將身心障礙類別分為十二項,包 含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 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顯著 障礙等,而發展遲緩為十二類障礙之一。另外,1998年教育部公布之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第十三條則將發展 遲緩定義為: 「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 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教育部, 2010)。 國內外學者也曾對發展遲緩加以定義。如Frankenburg (1994)認為 發展遲緩是發展異常或預期可能有發展遲緩之總稱;Bayley(1993)則主 張發展遲緩是指六歲以前因各種原因,與同年齡兒童相較在成熟與發 展速率上明顯落後,且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 社會發展及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預期有異常發展之情形。. 13.

(25) 歸納上述發展遲緩的定義,本研究對發展遲緩的定義採用教育部 所述「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 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有顯著遲緩者」。 二、發展遲緩之分類 有關發展遲緩的種類,我國將此分為五類,以下分別針對各類型 進行說明(內政部兒童局,2000)。 (一) 認知發展遲緩: 是指認知的能力狀態,如個人對人與事物、概念及邏輯之認 識、記憶、理解與表達,與該年齡兒童相較有顯著發展遲緩者, 在醫學上稱為「心智發展遲緩與智能障礙」。 (二) 生理發展遲緩: 生理發展亦稱為動作發展,分為粗動作、精細動作、動作靈 巧與協調度,若兒童的動作發展顯著落後於實足年齡應有的發展 指標者即稱為動作發展遲緩。 (三) 語言及溝通發展遲緩: 即指兒童之說話、語言表達或語言理解能力與同年齡者相 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即稱之語言發展遲 緩。包含音韻及構音障礙、嗓音異常、語暢異常等四種語言發展 遲緩類型。. 14.

(26) (四) 心理社會發展遲緩: 包含情緒失調及社會適應,當兒童行為表現不符合其目前生 理年齡應有的狀態時,就認為這個兒童有心理社會發展遲緩。 (五) 生活自理技能發展遲緩: 當兒童不能發展至與實足年齡相當的生活自理能力,如溝通 能力、人際互動、情緒、行為和人格特質等層面,即稱生活自理 技能方面有發展遲緩或障礙現象。 三、 兒童發展遲緩的原因 導致兒童發展遲緩的原因多數是不明確的,少數已知的原因 中,主要是遺傳與環境(郭雲鼎、陳杰峰,2008)。 (一)遺傳方面 遺傳方面又可分為產前、產中和產後因素,以下分別說明之。 1.產前因素:染色體基因異常、先天性內分泌代謝疾病,以及 母親受到病毒感染、營養不良、酗酒及服用不良 藥物的影響。 2.產中因素:早產、缺氧、體重不足、顱內出血、高黃疸血症 與感染等。 3.產後因素:生理或心理疾病、意外傷害與營養問題。 (二)環境方面. 15.

(27) 早期環境、教養方式、家庭狀況、情緒行為問題、父母教 育程度、社會文化影響與人格特質等皆會對發展遲緩的發生有 所影響(林雅玟,2006)。Bowe (1995)指出,美國三歲以下幼童 約有一千兩百萬人,會受到一項或一項以上危險因子影響,導 致發展受到限制或延遲,危險因子中四分之一為貧窮因素、四 分之一為單親家庭。此外, To, Guttmann, Dick, Rosenfield, Parkin, and Tassoundji (2004)以加拿大1-5歲4,987位幼童為研究 對象進行縱貫性調查,發現發展遲緩之危險因子包括家庭環境 中母親患有憂鬱症、低收入家庭及母親低教育程度,以及非本 國籍母親對幼童發展遲緩有很大的關聯性。同樣地,Vohr , Wright , Poole, and McDonald (2000)的研究針對1,151位嬰兒神 經功能異常及低體重兒出生之發生原因進行調查發現,低收入 之貧困家庭是主要的危險因素。 四、 發展遲緩所造成的影響 發展遲緩不僅對幼童本身產生影響,對主要照顧者及家庭、 社區及社會皆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以下將分別進行探討。 (一)對幼童本身的不良影響: 有些發展遲緩孩童可能會隨著年齡增長而恢復,進而趨近於 正常兒童的發展狀態,但絕大多數發展遲緩孩童日後則會形成. 16.

(28) 不同程度的各類問題,如認知方面的智能不足、運動障礙方面 的腦性麻痺、感覺障礙方面的視障或聽障,以及自閉症、過動 症等所致社會適應及溝通障礙的問題,甚至可能有學習障礙的 問題(郭煌宗,1996),顯示發展遲緩對幼童可能有多層面的不 良影響。 (二)對主要照顧者及家庭的影響: 相關文獻檢視發展障礙兒童的家庭與父母問題,發現在事 件發生初期,父母對於遲緩兒的接受及瞭解是困難的,且會感 到悲傷及沉重負擔的負面情緒,家庭亦面臨因障礙兒所衍生之 調適問題,包括家庭經濟、社交生活及情緒付出等 (Morrison, 2001; Nachshen, 2005;Carpenter, 2000; Gwyther, 1998)。當特 殊兒童成為家庭的一員時,家庭其他成員有的情緒反應包括否 認、憤怒、哀傷、害怕、罪惡感、矛盾混淆、無力感、失望、 拒絕與選擇性的接受等(Turnbull, Rutherford , & Turnbull, 2001)。此外,Martin 與 Eleanor (1989)亦指出,發展障礙兒童 對家庭生活的影響,至少包括家庭互動模式與角色的轉變、家 庭財務負擔增加、家庭工作型態改變;家庭兒童照顧需求、主 要照顧者缺乏休息、休閒、睡眠時間及責任增加等。 從上述文獻可知,身為發展遲緩兒的照顧者為符合此類孩. 17.

(29) 子的教養需求,通常必須付出更多的時間與心力,且亦需承受 較大的身心壓力,以致其精神、心理、生理、經濟、家庭結構 及社交等層面都受到影響,故會有較多適應的問題。 (三)對社區及社會的不良影響: 發展遲緩孩童的後續復健及特殊教育所需資源較多,也無 形中增加了社會成本的支出。美國在1988年前後進行長期大規 模發展遲緩兒的早期介入研究發現,在三歲以下接受早期療育 服務,日後將可每年節省特殊教育費用6000美元(引自朱鳳英, 2007)。根據WHO(2007)兒童早期發展成效評估報告指出,在資 源貧乏的國家有28%的兒童發育遲緩的問題,從而影響到未來成 年人的生產力發展,並且加重國家經濟資源的成本負擔;而資 源豐富國家雖發展遲緩情形並不比貧乏國家嚴重,但其對社會 經濟也造成沉重負擔。 由此可知,發展遲緩對於社會經濟支出及國家生產力造成 極大的影響。相對地,報告中亦指出對兒童早期發展進行投資 是一個國家可做到的最有利投資,多年後所得的回報是原來投 資的數倍。 五、 發展遲緩兒個人特質 從各相關研究報告對發展遲緩兒的特質,分別從性別、年齡、. 18.

(30) 家中排行及發展遲緩類別等項目進行探討: (一) 性別 Simpson等人(2003)在National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on Disability(NHIS-D)抽樣調查發現,男生功能性遲緩高出女 生70%,一般性遲緩男生發生率高於女生90%。Campbell (2003)針對639位三歲幼童為對象,研究發現男生語言遲緩 高於女生,故性別是語言遲緩的危險因子。郭煌宗(2003) 對中部聯合評估中心參加評估鑑定之個案分析發現,診斷 發展遲緩異常個案1,330位其中男生佔922位(69.3%),女生 408位(30.7%)。此外,翁菁菁(2005)由台北市早期療育評 估中心對0-3歲幼童確診為發展遲緩共計246位,當中男生有 180位(73.2%),女生有66位(26.8%)。從上述研究及統計數 據可發現,通常發展遲緩發生比率男生大於女生。 (二) 年齡 在傅秀媚等報告指出,發現幼童有疑似遲緩或障礙的年齡 以7-12個月(29.2%)及19-24個月(22.9%)為多數,但卻時被診 斷出遲緩年齡則以25個月以上佔55.7%為多數。此外,在翁 菁菁研究報告(2005)所提出發展遲緩被確診年齡分布0-1歲 有4.1%,1-2歲有29.2%,2-3歲有66.7%。郭煌宗(2003)對中. 19.

(31) 部聯合評估中心參加評估鑑定之個案分析發現,診斷發展 遲緩異常年齡大於3足歲佔51.9%。綜觀上述文獻,發展遲 緩兒童發現年齡大多皆超過三歲,與早期療育治療的黃金 時期仍有一段差距。 (三) 排行 在兒童排行分析上,研究報告則呈現差異,蔡玉純(2006) 以中部某區域教學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0-6 歲發展遲緩兒進行調查,發現排行老二佔多數(46.6%)。而 宋芊晴(2004)分析旗山地區幼兒普查資料,發現發展篩檢異 常以排行老么佔多數(44.6%)。而其他研究報告則顯示排行 老大之幼童發展遲緩比率較高(林惠芳,1993;王天苗, 1994)。故發展遲緩兒在手足排行上並無一定論。 (四) 遲緩類別 翁菁菁研究報告(2005) 以語言發展問題為最多占85.8%。發 展遲緩類型以語言發展遲緩最多占95.5%,全面發展遲緩者 占54.5%。其中有精神疾病診斷者占74.0%。 蔡玉純(2006)以中部某區域教學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 估中心」0-6歲發展遲緩兒進行調查,發展遲緩單一項者佔 27.6%為多數,其中類別項目以語言及溝通遲緩佔多數. 20.

(32) 65.6%。傅秀娟等(2006)以台灣地區接受早期療育服務0-6歲 幼童進行調查,發現兒童發展遲緩的類別語言表達或理解 為多數佔77%,其次是認知發展(65.4%),聽力問題(8.5%)。 由上述研究報告結果,可能與被通報年齡有關,通報發展 遲緩年齡多數為三歲以上之幼童,此時應出現語言表達能 力若未出現則較易被發覺。 六、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機制 依據內政部兒童局(2007)所頒布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 務流程(圖2-1)可知,發展遲緩兒童服務主要內涵包括「發現 與篩檢」 、 「通報與轉介」 、 「聯合評估」 、 「療育服務」等項目。 (內 政部兒童局,2010) (一) 發現與篩檢 早期療育的契機在於早期發現及早療育,所有可接觸兒童 的人員都應負起責任,包括父母、保母、醫療人員、教保人員 及社工人員等,都需於日常生活中觀察兒童是否有身心發展異 常的情形。 (二) 通報與轉介 本國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採責任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 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問題時,皆應進行通報。. 21.

(33) 目前各縣市皆有設置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 心,作為單一窗口統籌彙整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資料,辦理通 報、轉介評估、安排療育、個案管理及追蹤及就學轉銜…等 服務,以利工作能順利推展。 (三) 聯合評估 聯合評估中心的設置,是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的特 色之一,兒童在初步篩檢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的現象,便轉介 至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進行完整之功能評估。 目前國內聯合評估方式,包括聯合門診與特別門診,聯合 門診是由醫療專業團隊以聯合會診的方式進行,評估科別包 含小兒心智科、小兒神經科、耳鼻喉科與復健科醫師,及物 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 理師、特教老師等,依兒童的狀況決定由哪些科別或治療師 進行評估。特別門診主要是以醫院小兒心智科、小兒科、小 兒神經科、小兒復健科為主,開闢特定門診專門提供發展遲 緩兒童評估服務,再視需要轉介至其他科別進行診斷及評估。 (四) 療育服務 當醫療評估鑑定確診為發展遲緩,便由各通報轉介中心的人 員依所開立之評估報告書、兒童及家庭需求轉介至適當的療. 22.

(34) 育單位,此階段由個案管理者、早期療育專家與家長共同擬 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s; IFSP)。. 23.

(35) 一、發現通報 托 育 機 構. 家 長 或 監 護 者. 社 福 機 構. 早期療育機構.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醫 療 機 構. 二、通報轉介. 其 他. 三、聯合評估 轉介評估. 通報轉介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 評估醫院. (接受通報、轉介) (派案後之訪視資源連結).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轉診) 中心. 回覆通報及評估結果 回覆通報及評估結果(綜合報告書). 資格不符 ~不開案. 或結案 四、療育安置. 連結療育福利資源,安排療育服務. 提供療育諮詢建議或療育服務. 醫院所設. 縣市鑑輔. 收托發展. 早療機構與. 其他療. 置復健療. 會安置適. 遲緩兒之. 相關專業團. 育服務. 育機構或. 當幼稚園. 托兒所. 體之療育單. 計劃. 門診復健. 位. 定期檢視個案療育計畫實施成果,並報告通報轉介中心辦理結案或繼續安排評估 說明: 1. 本流程按發現通報、通報轉介、聯合評估、療育安置 順序進行,其中: (1)「發現通報」:包含醫療機構、幼兒教育機構、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社福機構、家長或監護人與其他,其他則含保 母、村里長、村里幹事、警政單位等通報來源。 (2)「通報轉介」:通報轉介中心(含個案管理中心)由社政單位負責,負責受理個案通報及為適當之轉介,包含安排聯合評 估之轉介工作及療育服務及資源連結之轉介工作 (3)「聯合評估」:評估醫院由區域級或地區教學醫院負責,必要時轉診至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進行團隊評估(含小兒 神經科、小兒復健科、小兒心智科、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聽力師、社工師等)提供個 案療育計畫建議方向。 (4)「療育安置」:包含醫療院所復健、教育托育安置、早療機構安置、安排療育計畫等。 2. 本流程服務對象為未進入學齡階段之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或經鑑輔會緩讀申請通過之學齡兒童。. 圖2-1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24. 96.7 修正 (內政部兒童局網站).

(36) 第二節 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的認知 本節以探討主要照顧者對於幼童發展相關的認知情形,從社 會人口學特性,包含: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國籍、家庭經濟 狀況及家庭結構等面向,提出相關研究文獻,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 照顧者對發展遲緩認知 認知(cognition)是指個體獲得知識、解決問題及計畫未來的 心智過程(余瑞蘭,1985)。主要照顧者對於發展遲緩的相關認知 情形,根據國內外研究有關發展遲緩認知研究之結果進行說明。 施淑芬(2007)以發展檢核探討幼童父母對發展遲緩認知、就 醫態度及行為的影響,以北部某區公私立托兒所及醫學中心健兒 門診之幼童父母為對象,共收集180份有效樣本數。有關認知部 分內容探討發展遲緩定義、成因、治療及早期療育等項目,結果 發現父母對於兒童發展遲緩相關定義的認知得分最差(平均得分 0.76),而「發展遲緩的治療」及「早期療育相關知識」的認知 得分較好(平均得分0.94)。另外,蔡淑慧(2008)針對疑似發展遲 緩兒主要照顧者對於發展遲緩知識、態度與是否接受鑑定診斷之 研究,以中部被通報疑似發展遲緩幼童的463名主要照顧者為對 象,其中探討主要照顧者的發展遲緩知識部分,內容包括兒童發 展、高危險因子、發展評估鑑定、早期療育之知識,結果發現疑. 25.

(37) 似發展遲緩之主要照顧者對相關發展遲緩認知情況呈現中等程 度(答對率:72.3%)。 劉繼邦等(2010)以雲林縣某一所幼稚園幼童之主要照顧者 為對象,問卷內容分成初步調查「發展檢核表」相關資訊的連結 (是否聽過或填寫過「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 、何種管道得知及填 寫所遇到的困難)及進階調查對兒童發展檢核表的認識程度、發 展遲緩高危險因子、發展檢核程序及實際執行等認知部份,結果 發現在初步調查中61%主要照顧者聽過發展檢核表,而有39%主 要照顧者沒聽過;實際填寫過「發展檢核表」僅30%,其餘70% 未填寫過。而在進階調查中主要照顧者對發展檢核內容之認知得 分平均僅22.08%,結果發現主要照顧者對於發展檢核表的認知 程度普遍較低。此外,李淑君(1999)調查全國幼兒照護者使用預 防保健服務情形,其所指預防保健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檢查(個人 及家族史查詢、身高、體重、視力、聽力檢查、口腔檢查及生長 發育評估等)及健康諮詢(預防接種史查詢、營養諮詢、事故傷害 預防及口腔保健)等兩大項,針對北(基隆市、台北市、桃園縣)、 中(台中市)、南(台南縣、高雄市)等地區0-4歲幼童1,390名家長為 研究對象,其中針對「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認知內容包含:是否 聽過「健兒門診」及「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26.

(38) 的目的、項目、服務對象…等,結果發現兒童照護者對於兒童預 防保健服務認知平均答對率僅53.4%,其中以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目的、項目及服務提供人員等相關題目得分率較高。 Bornstein & Cote (2004)以住在華盛頓特區20個月至3歲嬰幼 兒的移民母親分別為日本移民38人、南美移民36人及歐洲移民40 人為研究對象共計114人,探討其對育嬰及幼童發展之認知情 形。使用嬰幼兒發展量表(KIDI)評估養育子女的做法、兒童的心 理健康發展、發展過程及幼童健康等知識共計75題,結果發現 70%的日本與南美移民的母親對於育兒知識較本國籍的母親 低;此外量表中有18題(25%)研究對象回答不知道答案或回答 不正確,項目多以兒童發展的問題為主,整體研究結論得知,移 民母親較缺乏對嬰幼兒發展的基本知識。 從上所述,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的認知普遍呈現中低程度,而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於發展遲緩及篩檢評估的認知不足,是否 影響到發展遲緩兒評估診斷及接受早期療育之服務,將在本研 究中進一步探討。 二、 影響主要照顧者發展遲緩認知之相關因素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於發展遲緩的認知是否會因其社會人 口學變項而有不同,分別從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社經地位、. 27.

(39) 國籍及家庭結構等角度進行探討,統整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說 明: (一) 性別 主要照顧者的性別是否對於發展遲緩的認知有所影響,在 相關的文獻及研究中並無針對此人口學特性進行詳盡的探討, 本研究欲進一步了解該變項是否與發展遲緩認知有所關聯。 (一) 年齡 主要照顧者的年齡對發展遲緩認知的影響,由相關研究發 現,母親的年齡對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的認知具有正相關(李淑君 等,1999)。此外,劉秀琪(2004)研究育齡婦女對育嬰知識、態 度之結果發現,不論國籍母親年齡與嬰幼兒育嬰知識有顯著關 係,年齡愈長對育嬰知識得分較高。劉繼邦等(2010)一項有關主 要照顧者對發展檢核表認知的研究指出,年齡介於青壯年時期 (31-40歲)對於資訊取得及檢核表相關知識了解程度最好。蔡淑 慧(2008)的研究發現,父母親年齡愈高發展遲緩相關認知得分較 低,也因此導致接受評估鑑定比率偏低,其中母親年齡介於30-41 歲間者的認知得分較高且接受評估鑑定機會高。由上所述,主 要照顧者的年齡對幼童發展相關認知具有一定的影響性,本研 究欲將進行探討。. 28.

(40) (二) 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愈高者,通常擁有較好的知識與生活技能,相對較 高教育程度的父母較易學習與取得照護子女的相關知識與技 巧,其中包括健康照護的知識與能力(陳凱姿,2006)。而劉秀琪 (2004)研究報告中,本國籍育齡婦女教育程度對育嬰知識呈現正 相關,但外籍與大陸籍育齡婦女之教育程度則與育嬰知識無顯著 關聯。劉繼邦(2010)研究照顧者對幼童發展檢核表的認知情形, 發現照顧者教育程度為高中職與國初中以下比較具有顯著差 異,但與專科以上則無顯著差異。Ertem(2007)也指出母親對 幼童發展認知與母親教育程度結果有顯著關係。 (四)國籍: 內政部外籍與大陸配偶輔導與教育專案報告(2003)指出,外 籍聯姻家庭是發展遲緩兒之高風險環境,因國人與東南亞外籍配 偶或大陸配偶的婚姻通常被賦予生兒育女之重責大任;故大多雙 方教育程度偏低,缺乏專業知識及社會資源使用之能力,使得在 孩童遭遇問題時不知如何改善,且無力尋求社會資源,導致延遲 協助孩童發展問題。Bornstein & Cote(2004)的研究結果發現移民 母親對嬰幼兒發展的基本知識較本國籍母親缺乏;王美晴(2006) 與林雅玟(2006)的研究亦指出,新住民家庭對於發展遲緩與早期. 29.

(41) 療育服務的認知較為缺乏,以致在資源取得上面臨障礙,此外由 於文化語言差異導致功能性文盲及對健康照護環境的不熟悉,導 致對兒童發展問題有不了解的現象。劉秀琪(2004)對於育齡婦女 相關育嬰研究報告發現,本國籍育齡婦女在育嬰知識上顯著高於 大陸及外籍之育齡婦女。 (五) 家庭經濟狀況: WHO(2007)在兒童早期發展:卓有成效的均衡措施最終報告 中指出,社會資源和經濟資源有多種機制影響著兒童早期的發 展,尤其當兒童主要照顧者的教育水平和經濟水平低時,將影響 到照顧者的知識面和看護基本技能,故對兒童早期發展產生不同 的影響。相關研究亦提及,教育程度及社經地位較低者,因擁有 較差的教養知識導致對於相關資源的不熟悉與不瞭解,進而影響 到發現發展遲緩問題的時間,大部分的兒童在三歲前發展遲緩未 能被發現,通常是低社經階層;反之,教育程度及社經地位較高 之父母,較能正確評估兒童發展遲緩的問題進而尋求資源(張秀 玉,2010;Glascoe, 2000)。劉秀琪(2004)有關育齡婦女育兒知識、 態度及嬰兒生長狀況之研究指出,家庭經濟狀況對育嬰的相關知 識有顯著影響,家中經濟足夠者的知識高於有經濟壓力者。此 外,亦有研究指出,社經地位對育嬰知識是一重要影響因素(蘇建. 30.

(42) 文、鍾志從,1985)。 (六)家庭結構 宋芊晴(2004)指出研究發現幼童生活於單親或其他家庭(祖 孫戶或其他成人監護人)的家庭型態,發展遲緩的發生情形是一 般雙親家庭的兩倍。尤其是祖父母為發展遲緩兒的主要照顧者 情形下,對於幼童發展相關的認知與資訊較缺乏易導致延誤療 育(葉淑文,1999)。相反地,施淑芬(2007)的研究發現,發展遲 緩認知與家庭結構並無顯著相關。劉秀琪(2004)的報告指出,育 嬰認知與家庭結構間亦無關聯性。李淑君等(1999)研究兒童預防 保健服務相關認知與父母親之婚姻狀況無統計學之顯著差異。 由上所述發現,相關研究文獻就幼童家庭結構對主要照顧者發 展遲緩的認知有著不同的論點,故本研究欲進一步探討。 綜合上述,主要照顧者的社會人口學可能與其對幼童發展 遲緩的認知有關。因此本研究將針對主要照顧者的社會人口學 變項逐一探討其與發展遲緩認知間的關係。. 第三節 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的態度 本節探討主要照顧者對於幼童發展遲緩及接受發展評估的的 態度,就社會人口學特性之相關研究文獻,分別以下說明相關結. 31.

(43) 果。 一、發展遲緩態度現況 態度(Attitude)是指人們對事情的看法和採取的行動(維京百 科);其是一種持續性情感且具有評價性,當態度有所改變時行為 亦隨之改變(呂槃,2004)。由於文化的影響,國人對於發展遲緩的 觀念普遍認為「大雞晚啼」 ,長大後就會改善,故導致延誤了療育 之時機(張秀玉,2004)。本節將以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態度相關 研究進行探討。 陳姝蓉等(1999)針對發展遲緩病童進行長期追蹤發現,父母的 態度受外界因素之影響,包括對疾病的瞭解、對病童的期望、提 供活動與刺激、相關之治療計畫等,當父母對疾病的不瞭解或對 病童抱持過高期望,且缺乏他人協助整合相關訊息及醫療資源 時,父母則會對病童抱持負面態度。施淑芬(2007)在父母對幼童發 展相關就醫態度的研究發現,在執行發展檢核前及發展檢核後之 比較,父母對於發展遲緩就醫的態度皆呈現正向(平均得分39.11± 5.98/39.34±5.88),此外報告也發現應用發展檢核於發展遲緩的篩檢 可使父母的就醫態度更正向。 蔡淑慧(2008)針對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態度(包括對發展遲 緩問題的看法、發展遲緩原因、發展評估鑑定、早期療育之態度). 32.

(44) 的研究發現,其態度皆偏正向、積極(標準化得分:75.9%),其中 又以對發展遲緩早期療育態度得分最高,其次為評估鑑定診斷、 發展遲緩看法,而以發展遲緩原因之態度得分最低。此外,幼童 如有接受評估鑑定的主要照顧者其態度得分明顯較未接受評估鑑 定者高。姜堯民(2009)以父親參與早期療育之調查報告發現,父親 對於自己小孩是特殊兒無法接受者佔51%;在對於接受早期療育的 態度,有75%的父親認為對幼童發展的進步有限,整體報告中父親 對早期療育接受情形呈負向的態度(得分:19.26/40)。 二、影響主要照顧者對幼童發展遲緩態度之相關因素 本研究主要探討主要照顧者對幼童發展遲緩及接受發展評估 與早期療育等態度與社會人口學變項間的關係,逐一進行討論。 國內外探討有關主要照顧者對幼童發展遲緩態度的文獻較 少,多數文獻較關注於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幼童早期療育之接受 度。以下針對照顧者的社會人口學特性對幼童發展態度之相關文獻 結果逐一說明: (一) 性別 在林雅雯等(2004)的研究報告指出,照顧者為女性對接受發展 遲緩孩童及後續早期療育機會較高。姜堯民等(2009)的研究則指 出,父親有51%無法接受自己的小孩是特殊兒童,更有75%的父親. 33.

(45) 認為早期療育的成效有限。由上列所述,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 兒的態度,女性的接受度可能較男性高,且接受後續處置的機會 也較高。 (二) 年齡 傅秀媚等(2006)指出父親的年齡對於接受早期療育服務是有 顯著相關;此與姜堯民(2009)研究結果相似,父母年齡較低者對於 發展遲緩兒的接受及早期療育的參與度較低。劉秀琪(2004)針對育 齡婦女育嬰知識、態度、社會支持與嬰幼兒生長發展之研究結果 發現,育齡婦女的年齡與育嬰態度間呈現正向關係但並未達統計 上顯著意義。施淑芬(2007)之研究報告指出,發展檢核態度、就醫 態度與照顧者年齡無顯著關聯性。由上述文獻可知,照顧者年齡 對於育嬰、幼童發展評估等相關態度以及對發展遲緩兒與接受早 期療育的接受度有不同的研究結果,因此本研究欲進一步探討主 要照顧者年齡與態度之關聯性。 (三)教育程度 在方凱企(2007)研究發展遲緩照顧者對諮詢資源需求報告指 出,照顧者的教育程度愈高,對於相關諮詢需求較高,對疾病的 污名化感受較不強烈,願意開誠佈公與可能受同樣疾病影響的成 員討論,故對發展遲緩的態度趨於正向。傅秀媚等(2006)提到父. 34.

(46) 母親雙方的教育程度對於接受早期療育的看法及影響是有所差異 的。而姜堯民(2009)則指出父親的教育程度愈高對於早期療育的參 與度及態度愈正向。劉秀琪(2004)針對育齡婦女育嬰態度與嬰幼兒 生長發展之研究結果,則指出教育年數與育嬰態度未達顯著差異。 (四) 國籍 Silvestro & Fosson(1982)的研究中指出,母親育兒態度受到種 族之影響,研究發現白人較黑人母親有正向之育嬰態度,且願意 多花時間與嬰孩接觸有助於其發展,但黑人母親則認為發展是可 預期的,而忽略了父母的參與對發展之重要性(引自施淑芬, 2007)。劉秀琪(2004)對育齡婦女育嬰態度研究結果發現,平均得 分為52.2±6.2(總分75分)呈現中上程度,而本國籍與外籍及大陸籍 對育嬰的態度並無顯著差異。 不同國籍由於文化思想之差異,是否會影響對發展遲緩幼童 的看法與態度進而作出因應行為,是本研究需進一步探討的。 (五)家庭經濟狀況 傅秀媚、林巾凱(2006)的研究指出,家庭因素會影響早期療 育的接受情形,而家庭因素是指社經地位、照顧者教育程度、家 庭收入及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兒的關心程度。唐紀絜(2005)研 究發現,低社經地位之遲緩兒父母較採忽視、冷漠態度對待子. 35.

(47) 女。而施淑芬(2007)之研究報告指出,家庭社經地位與父母對發 展遲緩的就醫態度並無顯著差異。有關主要照顧者對幼童相關健 康議題態度之研究是否會因家庭經濟狀況而有不同,有不一致的 發現,如劉秀琪(2004)的研究結果指出,台灣籍育齡婦女會因自 覺家庭花費足夠者有較正向的育嬰態度。黃耀慧等人(2006)針對 學齡前幼童家長對於幼童齲齒態度與社經地位之研究發現兩者 呈正相關。林清章(2009)針對父母對於學齡前幼童事故傷害之研 究報告指出,父母對子女事故傷害預防的態度與社經地位間並無 顯著之相關。由上述文獻可發現,家庭社經地位與父母對子女照 顧態度之關係並不一致,故本研究仍欲進一步探討。 (六)家庭結構 劉秀琪(2004)之研究結果指出,育齡婦女對育嬰態度與家庭 型態未呈現顯著差異;但 Stevens(1984)研究發現,折衷家庭之母 親因有年長者之育兒經驗及知識可學習,故有較正向之育兒態度 (引自劉秀琪, 2004)。隔代教養對於面臨發展遲緩問題時通常不知 如何尋求資源,甚至受到早期傳統文化的影響認為是上一輩做壞 事的緣故,這些負面的態度、想法導致這些特殊需求的幼童無法 及時得到協助(蔡淑桂,2009)。 綜上所述,主要照顧者對於發展遲緩態度可能會受到其社會人 口學背景不同而有所影響,亦是本研究欲要探討的,而態度對於 接受發展評估、早期療育的行為意圖是否有所關聯,亦是本研究 欲要探討的。 36.

(48) 第四節. 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 一、 發展篩檢評估目的與對發展遲緩的影響 (一)發展評估的定義與目的 發展篩檢是一簡單的為兒童診斷或評估的過程,以確認兒 童是否須進一步接受更精確的鑑定(Frankenburg, 2002)。目的 是在幫助辨識孩童是否有發展遲緩的可能,減少對發展遲緩 之延誤處置,以增進孩童的健康和福祉。篩檢工具可以監測 幼童發展障礙(例如,自閉症)或遲緩(例如,認知發展, 語言,或粗動作技能),可能是單一或涵蓋多個領域的問題。 藉由簡短的篩檢以確認孩童是否須提供更深入的診斷或評 估。有研究指出,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及提供適當的介入能顯 著改善及減少終身療育。(美國疾病管制中心,2011) (二)發展篩檢工具 為了瞭解兒童的發展是否出現遲滯現象,學者和相關機構 研發了發展篩檢評量工具,並透過一系列評估過程,來確定 幼童發展是否符合常規。在美國,較常使用的發展篩檢評量 工具包括丹佛發展篩檢測驗(Denver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est, 簡稱DDST)、貝萊嬰兒發展量表(Bayley Scales of Infant Development, 簡稱BSID),以及明尼蘇達兒童發展量表(The. 37.

(49) Minnesota Child Development Inventory, 簡稱MCDI)。 DDST由 Frankenburg & Dodds 在1967年所研發,必須 由 合格的施測人員進行,評估項目分為粗動作、精細動作、社會 適應能力及語言等四個面向 (Frankenburg & Dodds, 1967)。於 1990年修訂為Denver Ⅱ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est,此版本 測驗具有良好信、效度,且定出美國嬰幼兒之常模(Frankenburg, Dodds, Archer, Shapiro, & Bresnick, 1990)。Bayley編制貝萊嬰兒 發展量表( BSID)發展於1963年,它是測量嬰幼兒心智與動作 發展及臨床評估嬰幼兒發展最重要的工具,適用於1個月至42 個月嬰幼兒,評估內容包括心理量表(mental scale)、動作量表 (motor scale)與嬰兒行為紀錄表(the infant behavior record)。 Sattler在1988年再次進行標準化修訂,於1993年再次正式出 版,並被用於評估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情況的高危險群,此測 驗採個別施測方式,因可直接觀察嬰幼兒行為表現,是信度相 當高的發展診斷工具。於1972年出版的明尼蘇達兒童發展量表 (MCDI),透過照顧者填寫問卷方式來評量幼童的粗動作、精 細動作、溝通表達、概念理解、環境理解、身邊處理、人際社 會行為與一般發展等八個面向,共計320題,題目相當多。 我國的發展篩檢測驗始於1973年。DDST雖有美國常模,但. 38.

(50) 應用至其他國家時卻發現有因常模不適用,以致有不適用之情 形(Olade, 1984;Chen, 2003),作者乃建議不同國家如使用該測 驗時必須先建立國內之兒童發展常模。徐澄清修訂DDST成本 國的「嬰幼兒發展測驗」,但因未建立本國之常模,所以實際 應用較受限。貝萊嬰兒發展量表(BSID)亦曾應用於我國的臨床 上,但因智慧財產權並未取得,故未被普遍應用(謝玉蓮, 2000)。1974年到1978年間,台大醫院兒童心理衛生中心將明 尼蘇達兒童發展量表(MCDI)修訂成中文版,稱為「學齡前兒 童行為發展量表」(Chinese Child Development Inventory) ,並 以台北市1,547名嬰幼童為對象建立6個月至6歲半的國內常 模。此外,王天苗於1996年研發本土之「嬰幼兒綜合發展測 驗」 ,歷經10年時間,共採樣3,702名嬰幼兒建立3~71個月發展 常模,該測驗具有良好之信、效度。其缺點為需須經過訓練的 施測者才可執行,且有版權問題,故未被廣泛運用。近期國內 較為廣泛使用的篩檢工具則是由鄭宜玲與台北市政府共同研 發之「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台北市政府,1998),以方便取 樣選取臨床之個案約300人,年齡由3.5個月至83個月,雖然 信、效度及常模尚未完全建立,但因量表內容較為簡單易懂、 方便取得,不需經過訓練合格可由主要照顧者進行施測,故目. 39.

(51) 前較為被廣泛採用。 綜合上述,將國內、外的發展篩檢工具的特色加以整理如 表2-1、表2-2 (謝玉蓮,2000; 王天苗等,2002; 陳純真等,2005; 施淑芬,2007)。 表2-1 國外發展檢核工具 測量工具 丹佛發展檢核測驗 (DDST-Ⅱ). 貝萊嬰兒發展量表. 作者. Bayley Nancy. Frankenburg & Dodds. 測量面向 社會適應能力、精細動 作、粗大動作、語言. 測驗題數 125個測驗項目. 施測者 受訓合格者 適用年齡 出生至六歲 常模 無建立台灣之常模. (BSID). 明尼蘇達兒童發展 量表(MCDI). 明尼蘇達大學保健 科學中心研究小組 心理量表、動作量表 粗動作、精細動作、 及嬰兒行為觀察紀 概念理解、溝通表 錄表 達、環境理解、人際 社會、身邊處理與一 般發展 心理量表178題 320題問卷 動作量表111題 嬰兒行為觀察紀錄 表為五點量表 專業人員 由主要照顧者填答 1-42個月 6個月至六歲半 有建立本國常模,但 有建立本國常模 未普及. 40.

(52) 表2-2 國內發展檢核工具 測量工具名稱 作者. 學齡前兒童發展. 嬰幼兒綜合發展. 學前兒童發展檢. 學前兒童發展檢. 量表. 測驗. 核表. 核表増訂版. 台大心理衛生中. 王天苗教授. 鄭玲宜心理師. 鄭玲宜心理師. 心 年代. 1978. 1996. 1997. 2006. 測量面向. 粗動作. 認知. 認知. 認知. 精細動作. 語言. 語言. 語言. 溝通表達. 動作. 動作. 動作. 概念理解. 社會. 社會適應. 社會適應. 環境理解. 自理能力. 情緒. 情緒. 視、聽覺. 視、聽覺. 篩檢測驗78題. 每個篩檢年齡層. 每個篩檢年齡層. 診斷測驗343題. 8-12題. 11-13題. 由受訓合格者進. 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 3.5個月至83個. 3.5個月至83個. 月. 月. 3678名. 3918名. 身邊處理 人際關係 一般發展 題數. 320題. 施測者與受測. 由主要照顧者以. 者. 『有或無』進行填 行評量及個別訪 答,再由專業人員 談 進行分析. 適用年齡. 6個月至6歲6個月. 3個月至71個月. 建立常模人數. 1547名. 3702名. 使用限制或修. 以台北市兒童為. 篩檢測驗簡單易. 正. 研究對象無法代. 操作,但測驗完. 表其他地區嬰幼. 須參考常模才能. 兒,且年代已久. 判斷。. 遠,不適用於現今 因有版權問題臨 床上並未被廣泛 使用。. 由以上文獻可知,國內已研發出適合本國幼童之發展篩檢量表, 部分量表需由專業人員施測,但有些可由一般民眾施測,其中後者 因易於施行的優點,故較為普及,如妥加應用,對早期發現發展異 常幼童和接受早期療育有助益。 41.

(53) 二、 發展評估相關研究 (一)發展評估服務現況 在國健局 2006 年報中訂定出,兒童發展篩檢與疑似異常個 案追蹤管理民國 92 年起委由各縣市衛生局辦理「兒童發展篩檢 與疑似異常個案追蹤管理計畫」,並訂定篩檢目標數,訂為大於 該縣市 0 - 3 歲兒童現住人口數之 15%,以期早期發現、早期治 療。Rydz 等(2005)報告指出,發展篩檢不論在美國兒科學會及英 國聯合工作小組皆認為是一種有效的監控手段,用於確認幼童是 否有發展延遲之情形。雖然其是一個有效的篩檢工具,但在全面 實施上有所困境,期包含下列幾個原因:醫療單位因多數處理“急 性”的健康問題,以致實施發展篩檢被忽略。此外,有效的發展篩 檢是一持續的過程,礙於時間無法提供優質服務。高美瓊(2007) 指出,我國衛政系統兒童篩檢率 93-95 年間僅為 36.3%-49.4%, 而疑似異常發現比率卻只有 0.48%-0.88%,此與 WHO 所指的發 生率 6-8%相差甚遠。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相關發展遲緩個案管理統計,2000年至 2010年,人數從6,552人增加至33,193人(內政部兒童局,2011),但 從發展遲緩個案管理人數與早期療育服務人數可發現,管理人數 多於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人數,因此仍有一部分發展遲緩幼童未接. 42.

(54) 受早期療育之服務(表2-3)。此外,由發展遲緩個案管理人數與同 年齡兒童數相較可發現有通報比例有偏低之情形,且接受早期療 育比例也偏低 (表2-4)。因此,衛生單位如何提高零至三歲發展遲 緩兒童的發現率,加強其服務品質,提供嬰幼兒全方位與完整性 的照顧,乃當務之急。 表2-3 台閩地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概況表 年別. 通報轉介 (人). 個案管理 (人). 個案療育 服務(人). 到宅服務 托育機構巡 幼托機構收托 (人) 迴輔導所數 兒童數. 94 年. 12,176. 14,642. 17,997. 1,549. 1,772. 9,575. 95 年. 12,688. 15,432. 18,662. 1,354. 1,708. 12,275. 96 年. 14,250. 17,011. 18,981. 1,444. 2,106. 13,192. 97 年. 15,033. 19,588. 21,232. 1,501. 1,617. 12,823. 98 年. 16,167. 23,280. 20,695. 1,648. 1,596. 12,089. 99 年. 17,304. 33,192. 20,853. 1,295. 1,564. 11,800.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兒童局 表 2-4 本國 0-6 歲兒童人口數與發展遲緩通報及早期療育服務人數之比較 年別. 0-6 歲人口 數.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733,790 1,656,577 1,556,229 1,500,343 1,448,625 1,391,454. 0-6 歲通報 數 12,176 12,688 14,250 15,033 16,167 17,304. 通報比例 (%) 0.7 0.77 0.92 1.0 1.1 1.2. 療育服務人 數 17,997 18,662 18,981 21,232 20,695 20,853. 療育比例 (%) 1.0 1.1 1.2 1.4 1.4 1.5. 資料來源 內政部戶政司(資料整理:徐憶秋). (二)接受發展評估服務相關因素探討 1.主要照顧者因素 43.

(55) 在高美瓊(2007)針對南投縣0-3歲幼童接受發展篩檢嬰幼兒家 長為對象進行發展評估滿意度調查,發現於衛政單位接受篩檢幼 兒的基本年齡特質,以1-2歲的幼兒最多;接受篩檢時多以母親陪 同。而照顧者的身分、國籍別及家庭收入對於兒童發展篩檢的利 用性並無顯著差異;但教育程度則對篩檢時程有顯著的相關性。 李淑君等(1999)對於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進行調查,發現僅有母 親年齡(28.89±3.65)具有顯著之差異性,顯示母親年齡愈大兒童預 防保健服務使用完整性大於母親年齡較小者,其餘社會人口學特 性皆未達顯著差異。而蔡淑慧(2008)的研究發現,父母親年齡、教 育程度、職業類別與家中子女數對幼童是否接受評估鑑定具有統 計上的顯著差異,其中母親年齡則為預測是否接受評估的重要變 項;此外,研究結果亦發現主要照顧者的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亦 為是否接受評估之重要預測因子。傅秀媚(2006)研究遲緩幼童之家 長對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研究結果則呈現教育程度與接受早期療 育服務呈現正相關;但施淑芬(2007)之研究則呈現無顯著相關。 Maniadaki 等人(2006)研究過動兒的父母對轉診行為意圖,結果發 現母親對幼童轉診的行為意圖較父親強,但並不會因幼童性別而 有顯著差異。由上所述,主要照顧者的社會人口特性與發展遲緩 認知及態度對於幼童接受發展評估或後續處置是有部分關聯性,. 44.

(56) 本研究亦需進一步探討。 2. 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對接受發展評估服務之關係 Austin(1998)指出,當父母對病童或是疾病本身態度愈負向, 越會出現負向因應行為,對疾病的適應情形也越差:反之父母的 態度愈正向,則會出現較正向之因應行為,可見態度與行為間之 關聯性。而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對接受發展評估或早期療育服務 之影響性,從施淑芬(2007)之研究發現,父母對發展遲緩的認知與 就醫行為間並無相關性,但態度與就醫行為間則呈現正相關。此 外,在執行發展評估前、後父母的認知、態度與就醫行為間呈正 相關,顯示發展評估對於發展遲緩的認知、態度與就醫行為具有 正面意義。蔡淑慧(2008)針對幼童家長對發展遲緩知識與態度對於 鑑別診斷及服務之研究中則提出,幼童家長的發展遲緩知識與態 度間呈現高度相關;而對於接受鑑定診斷間之關係,知識得分愈 高接受診斷鑑定的機會愈高、態度愈正向接受鑑定的機會也愈 高,故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知識與態度將會影響幼童接受鑑定診斷 的機會。 根據上述的文獻,照顧者的認知與態度對於幼童接受發展評 估及早期療育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本研究亦欲探討主要照顧者對 發展遲緩認知與態度間的關聯性,及進一步了解接受發展評估與. 45.

(57) 早期療育服務行為意圖間之關係。. 46.

(5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橫斷調查法進行資料收集,茲就研究設計與架構、研究 對象、研究工具、研究步驟及資料處理與分析等分五節加以說明。.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目的在了解幼童主要照顧者的發展遲緩認知、態度與讓 幼童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並探討社會人口學特性與發展遲緩認 知、態度與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的關係,依據相關文獻探討後, 研擬本研究架構如圖 3-1。. 社會人口學變項. 發展遲緩認知. 1. 幼童- 性別、年. 1. 接受發展篩檢的. 齡、排行 2. 主要照顧者- 性 別、年齡、國籍、. 發展評估行為意圖. 行為意圖 發展遲緩態度. 2. 尋求篩檢管道 3. 接受後續處置的. 教育程度、與幼. 行為意圖. 童關係 3. 家庭經濟 4. 家庭結構 圖 3-1. 研究架構圖. 47.

(59) 第二節 研究對象 一、研究母群體 因行政和人力上之考量,本研究以居住新北市石碇區、坪林區 及深坑區等三區,家中有 0-3 歲幼童的家庭為母群體,並選取主要 照顧者為調查對象。依據幼童預防接種系統之轄區名冊,三區共計 670 戶民眾家中有 0-3 歲幼童,各區戶數分布如表 3-1 所示。 表 3-1 各區戶數分布 區別. 戶數. 百分率. 石碇區. 136. 20.3. 坪林區. 112. 16.7. 深坑區. 422. 63.0. 總計. 670. 100.0. 二、研究樣本 (一)抽樣方法 參考 Krejcie and Morgan (1970)的抽樣曲線標準,母群體人數 650 至 700 人時,需抽選樣本數為 242 至 248 人。在行政方便性及 時間考量下,本研究採方便取樣方式,依各衛生所預防接種及健兒 門診的時間,推估需到訪深坑區 20 次、石碇區 8 次及坪林區 8 次, 再針對到衛生所接受預防接種或健兒門診之幼童照顧者為對象,進 48.

(60) 行資料收集。 (二)樣本數 研究者依據各區衛生所預防接種時程,親自至各衛生所採一對 一面訪,收案期間為 100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因考量各衛生 所預防接種時間及研究者本身工作限制,故分別安排周一至三訪深 坑區,周四訪石碇區,周五為坪林區。收案期間至此三個衛生所接 受 0-3 歲預防接種及健兒門診的幼童人次分別為深坑區 231 人次、 石碇區 116 人次和坪林區 103 人次,扣除重複到診幼童、育有二位 以上幼童的主要照顧者及拒訪者,共訪談了 247 位主要照顧者,三 區收案數及百分率請見表 3-2。因採一對一訪問方式,故每份問卷都 能詳實回答,故有效回收率為 100%。 因本研究各區抽樣比率與母群體比率間有所差距,為檢視收案 來源與母群體是否有所差異以卡方檢定之適合度考驗進行分析,結 果 顯 示 樣 本 分 佈 與 母 群 體 間 呈 現 顯 著 差 異 ( χ 2(247) =13.83, p =0.001),由於研究採樣以方便取樣並受到衛生所預防接種時間的限 制,因此樣本數比率與母群體比率有所落差。. 49.

(61) 表 3-2 各區母群體和樣本之分布情形 區別. 母群體. 樣本. 人數 (%). 人數 (%). 石碇區. 136 (20.3%). 75 (30.4%). 坪林區. 112 (16.7%). 63 (25.5%). 深坑區. 422 (63.0%). 109 (44.1%). 總計. 670 (100%). 247 (100%).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採研究者編制之自填式問卷為研究工具進行調查。問卷初 稿編製主要依據研究目的和架構,並參考施淑芬(2007)之「父母的兒童 發展認知、就醫態度與行為問卷」、蔡淑慧(2008)之「主要照顧者對發 展遲緩知識、態度與是否接受評估鑑定問卷」等國內相關文獻,較符 合文化民情。問卷初稿(附錄一) 擬定後,再請專家進行內容效度審閱, 接著再進行預試及信度分析等過程,最後修訂完成正式問卷。以下依 序說明問卷初稿內容、預試過程與正式問卷內容。 一、 問卷初稿之內容 本研究工具初稿為一結構式問卷形式,內容包含社會人口學變 項、發展遲緩認知、發展遲緩態度和發展評估行為意圖等四大部分。 (一) 社會人口學變項 50.

(62) 包含幼童性別、年齡與家中排行,以及主要照顧者性別、年齡、 教育程度、與幼童關係、國籍、家庭收入、主要經濟來源、職業及家 庭結構。各變項分述如下: 1.. 幼童性別:男、女。. 2.. 幼童年齡:0-1 歲、2 歲、3 歲。. 3.. 幼童排行:老大、老么或其他。. 4.. 照顧者性別:係指研究對象本身的性別,分為男性、女性。. 5.. 照顧者年齡:分為 20-29 歲、30-39 歲、40-49 歲、50-59 歲、 60-69 歲、70-79 歲及 80 歲以上等選項。. 6.. 照顧者教育程度:分為不識字、國小、國(初)中、高中(職)、 專科、大學(學院)、研究所以上及其他等選項。. 7.. 與幼童的關係:分成父、母、(外)祖父、(外)祖母及其他。. 8.. 國籍:分成臺灣、印尼、越南、中國及其他。. 9.. 家庭總收入:係指家庭每月總收入,分別為 20,000 元以下、20,00140,000 元、40,001-60,000 元、60,001-80,000 元、80,001-100,000 元,以及 100,001 元以上。. 51.

(63) 10.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的職業:依職業類別分為六類進行勾選。 11. 家庭結構:大家庭(由數代所構成)、折衷家庭(三代同堂)、小家 庭(父母與未婚子女)、單親家庭(父母親其中一方與未婚子與同 住)、隔代教養家庭(祖父母、孫子女)及其他(非上述型態) 。 (二) 發展遲緩認知 依據參考文獻兒童發展遲緩相關知識,包含發展遲緩定義、成 因、身心症狀、篩檢及處置管道等部分,共有 16 題,採是非題型式 來評量主要照顧者的相關認知,答對者給一分,答錯或不知道者給 0 分,以累計總分方式,分數愈高表示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發展遲緩 認知程度愈高;反之,分數愈低則顯示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認知 程度愈低。 (三) 發展遲緩態度 本部分評估主要照顧者的兒童發展遲緩相關態度,包括發展遲 緩兒童的看法、接受發展篩檢、通報與後續處置等部份。問卷共計 13 題,採 Likert 五分量表型式,選項包括「非常不同意」 、 「不同意」 、 「有點同意」、「同意」和「非常同意」,正向題依序給 1 分、2 分、 3 分、4 分、5 分,反向題 (第 3、4、6、9、13 題)則予反向計分。 得分愈高表示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的態度愈正向;反之,得分愈 52.

(64) 低主要照顧者對發展遲緩態度愈負向。 (四) 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 此部份評估主要照顧者對接受發展評估之行為意圖,包括接受發 展篩檢、尋求篩檢管道及發展遲緩後續處置等,共 8 題。採 Likert 五分量表型式,1 分代表「非常不同意」、2 分代表「不同意」、3 分 代表「同意」、4 分代表「有點同意」、5 分代表「非常同意」,得分 愈高表示主要照顧者接受發展評估的行為意圖愈高;反之,得分愈 低表示主要照顧者接受發展評估行為意圖愈低。題目分布如下: 1.接受發展篩檢的行為意圖:包括第 1、2、4 題,共 3 題。 2.尋求篩檢管道:包括第 3、6、7 題,共 3 題。 3.接受後續處置的行為意圖:包括 5、8 題等 2 題。 二、 問卷初稿之內容效度審查 問卷初稿擬定完成後,委請特殊教育、小兒科專科醫師及衛生 教育領域專家學者五名(附錄二),進行量表內容效度審查,針對問卷 題目之完整性、適當性及正確性進行審視,並給予建議,之後再依 據專家意見進行問卷題目修改、刪除和増訂,完成預試問卷。 三、 預試與分析. 53.

(65) 依據專家審查意見修訂為預試問卷(附錄三),問卷題目修改、刪 除和増訂情形說明如下: (一)社會人口學: 1. 家中共計___位孩童。 2. 孩童排行的性別。 3. 孩童排行的年齡:以實足年齡計__歲___月。 4. 照顧者年齡:自填實足年齡___歲 5. 與幼童的關係:新增保母選項。 6. 國籍:中國修正為中國大陸。 7. 刪除主要經濟來源者職業 (二)發展遲緩認知: 專家除針對各題文字修辭外,建議新増一題「發展遲緩孩童 比較會吵鬧不停,所以安靜乖巧的孩童通常不會有發展遲緩問 題」之相關發展遲緩身心症狀內容,故共計 17 題。 (三) 發展遲緩態度: 專家建議針對各題文字修辭外,亦刪除重複性較高的 2 題,. 5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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