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推動策略
本研究歸納出現代蒙古人民在環境知識、環境品質滿意度,以及環境行為意 向,三者之間具備了某種關連性。然而,近代蒙古開創了工業文明以來,人們的 價值觀逐漸轉變,認為水資源、大氣資源、以及生物資源都是無價值的。但是,
依據環境經濟學的看法,上述錯誤的發展價值觀,將對追求經濟起飛的利益,當 作為唯一的目標,是錯誤的觀念。此外,社會主義的國有化概念,也重創了蒙古 世代以來對於土地資源保育的觀念(Upton,2013)。
蒙古國目前經濟發展觀,違反了人與自然環境協調關係。因此,要在民間推 動環境保護,需要了解蒙古國民間的知識體系,在具體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
考量合理發展的內涵。因此,在推動策略上,應該進行下列的工作。第一、以喇 嘛教系統為基礎推動環境保護義工工作;第二、推動戶外學習;第三、廣設環境 教育設施場所,以體現人類與自然環境協調平衡的發展觀點。
一、以喇嘛教系統為基礎推動環境保護義工工作
在元朝時,蒙古族大多信仰薩滿教和藏傳佛教。佛教教誨人們要慈悲為懷、
嚴禁殺生。所以,蒙古人不會無端地傷害生命。佛教認為一切生命都有靈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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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以宗教的觀點來看,普度眾生是佛教崇高的教義。此外,薩滿教崇拜大自然,
認為萬物有靈,在教義中,隱含了深刻的環境倫理思想。也就是上述的宗教信仰 觀念, 支配著古代蒙古人正確的生態倫理觀念。到了清朝的時候,出於統治的 需要,在蒙古地區大力推喇嘛教,幾乎在每個地區,都興建了喇嘛廟。在喇嘛教 的思想意識中,以宗教的慈悲為懷告訴人們,我們都需要動植物保有惻隱之心。
因此,通過宗教的啟發,可以讓蒙古人民重新學習到環境保護的觀念。
建議蒙古國學習臺灣宗教界參與環境保護的經驗為例,強調「促進文化及宗
教多元主義」,並且強調「環境/社會正義」,或「全球/在地連結」。喇嘛教的
服務對象組成:包含了多元文化/多元群體、少數種族/跨國家族群。此外,運 用臺灣宗教環保,例如說是慈濟精神,以喇嘛教系統為基礎推動環境保護義工工 作,建立環保義工制度,以保護環境。以宗教傳承,重要的是這種環保宗教思想 意識,能夠綿綿傳承,保障了蒙古高原生態環境的平衡,成為以宗教觀念及約定 俗成的理念,加強大家的知識體系,並且塑造正確的價值取向。
二、推動戶外學習教育
古代的蒙古民族,和戶外活動都是息息相關的。但是到了現代蒙古,許多城 市居民開始忘記了如何在草原上生活。事實上,草原資源和水資源,對蒙古高原 民族來說,是最重要的戶外資源。學習如何處理戶外資源與經濟發展的協調關係,
應該力行學習畜牧業經濟的正常發展,並且學習如何保障草原的生態環境,避免 了草原鹽鹼化或沙漠化。此外,應該學習如何節約水資源不致於浪費,在珍惜和 愛護地表水資源的同時,也合理學習如何合理的開發地下水源,以緩解地表水源 的不足。
因此,建議蒙古國政府學習臺灣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公營機關、團體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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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機構,以及各級學校之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均應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 教育的精神,在環境教育的內涵上,應該要推動多元文化環境教育,鎖定弱勢族 群,在內容上包含計畫內容及教學方法上的多元性。此外,在蒙古國文化環境教 育內容應該包含,如性別、教育層級、國籍、宗教及年齡等,也應納入到環境教 育中。此外,應該敦促蒙古國的自然環境部和教育部制定相關的規範,納入蒙古 文化的多元性,尋找及尊重在蒙古當地多元世界觀的教學方法,傾向於蒙古當地 的人與地的關係。推動戶外學習,和蒙古當地的少數族群合作,藉以賦權關係,
使弱勢族群了解及爭取自己的環境權益,學習如何處理戶外資源與經濟發展的協 調關係。
第三、廣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在蒙古國境內有許多環境教育中心,例如,日本國際協力機構在 2005 年 4 月開始,投入資金與人力,與蒙古國自然、環境與觀光部合作,在蒙古國烏濟湖 西岸,建置環境教育中心,推動濕地研究中心(Wetland Research Center),成效 非常的好。此外,世界自然基金會 WWF 分會在蒙古成立野生動物保護中心,保 護烏布蘇(Uvs)省的盤羊、薩爾迦(Sharga)戈壁沙漠的大鼻羚羊,土爾根(Turgen)山 區的雪豹及蒙古野馬。所以,廣設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以利各界辦理環境教育,
是當務之急。
所謂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應該包括環境教育設施所在的「基地」,進行 規劃營造,以及設施物進行規劃營造。在此,「基地」是指為特定群體或是不特 定的個人在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中興建的場域。這些基地以區位、規劃、建築設 計和教育設施等,提供使用者利用。目前基地設置的目的,包括戶外教育、體驗、
戶外環境教育為概念,環境教育行政依據設施、場所範圍劃分,可以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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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型:以國家級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地質公園、水庫、
重要濕地等為環境教育主題的自然教育中心、教育園區、學習中心、遊憩區等。
(二)城區型:以城市中心或是邊緣為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範疇,如都 會公園、自然公園、保育中心、動物園、博物館、戲劇館、藝術村、焚化廠、遊 樂園等。
(三)郊區型:以城市外圍的郊區、鄉村、原野風貌為主的自然環境,如生態 園區、休閒農場、實驗農場、渡假園區、牧場、草場、馬場、水土保持教室等。
(四)其他特定地區型:規模較小的社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等,如社區經營的 生態園、體驗園、蒙古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