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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

第一節 描述性分析

一、樣本數之檢定

為檢驗本研究樣本數是否足夠,本研究假設母群體與樣本醫師 自覺規劃費對病患診療幫助性程度可容許誤差為 0.25 分,而樣本醫 師自覺規劃費對病患診療幫助性之平均值為 2.86 分,樣本標準差為 1.29,在檢力(power)為 80%的條件下,若要達統計顯著水準所需

的樣本數為 210 份(α=0.05),本研究樣本數為 300 份,顯示本研 究樣本數應具有足夠統計效力。

二、醫師基本特性

本研究樣本男性佔 91.7%,平均年齡為 42.6 歲,以「36-40」歲 居多(28.7%),其次為「41-45」歲(21.0%)。平均執業年資為

(21.7%)次之。有 29.0%的醫師擔任「主管」,看診科別則以「血 液腫瘤科」(18.0%)居多,其次為「放射腫瘤科」(13.7%)、

「肝膽腸胃科」(12.3%)、「婦產科」(8.0%)、「胸腔內科」

(8.0%)。

三、醫師對癌症諮詢規劃費之經驗

近七成(66.8%)的醫師表示本身未曾申報過規劃費,但有 78.1%的醫師表示所治療的癌症病患曾被申報規劃費,而申報的科別 主要為「血液腫瘤科」(30.6%)、「放射腫瘤科」(8.1%)、「肝 膽腸胃科」(7.1%)、「耳鼻喉科」(4.7%),但仍有 8.4%的醫師 不清楚本身所治療之病患由哪個科別申報。一半以上(51.3%)的醫 師表示醫院目前沒有申報規劃費,其中有 51.9%的醫師表示不瞭解 醫院未何不申報規劃費,而瞭解醫院不申報規劃費之醫師表示「不 夠瞭解規劃費而未申報」者佔 64.9%,「規劃費包含於醫院總額 內 」 (36.5% ) 、 「 無 暇 參 與 」 ( 29.7% ) 、 「 人 力 不 足 」

(28.4%)、「未實質回饋給申報醫師」(27.0%)以及「院方未實 質協助」(23.0%)等皆是醫師認為醫院目前不申報的原因之一,亦 有醫師表示「申報流程複雜」(17.6%)、「難掌握病患已申報之次 數」(16.2%)、「科別間無法配合」(14.9%)、「不滿意給付點 數」(14.9%)皆是醫院不申報規劃費可能的原因。在醫師實質獲得

規劃費給付費用的部份,有 48.1%的受訪醫師表示完全沒有獲得規 劃費給付費用,26.2%的受訪醫師表示有少許的獲得,9.9%的受訪醫 師獲得約一半的規劃費,而表示大部份獲得或完全獲得的醫師僅有 4.3%,表示不清楚獲得規劃費用比例的醫師亦有 11.6%。

四、癌症諮詢規劃費對醫師診療之影響

規劃費實施之後,有 44.7%的醫師認為對病患治療有幫助或非 常有幫助,表示完全沒有幫助的醫師則有 19.6%;其中表示有幫助 的醫師認為對病患治療有幫助之處主要為「治療規劃之完整性」

(65.7%),其次為「治療規劃之適切性」(59.7%)、「促進各科 別 間 之 溝 通 與 協 調 」 (57.5% ) 、 「 改 善 治 療 療 程 之 連 續 性 」

(43.1%)以及「提高診斷的速度及準確性」(31.5%),而僅有 16.6%的醫師提到規劃費可以提高病患的存活率。受訪醫師中有 40.8%的醫師認為「規劃費對促進多專科團隊診療」有很大的幫助或 有幫助,表示規劃費對多專科團隊診療完全沒有幫助或幫助性不大 的醫師則有 27.0%,其中,認為規劃費對多專科團隊診療完全沒有 幫助的有8.4%。

在「工作負擔」方面,有 46.5%的醫師表示在實施規劃費之後 對於工作負擔完全沒增加或少許增加,表示有增加或增加很多的醫

師則有 30.5%。而在實施規劃費之後,43.9%的醫師表示醫院有安排 個案管理師專案照護癌症病患;此外,有 73.0%的醫師表示醫院有 因癌症諮詢規劃費實施而增加提供相關服務,在提供的服務中以

「 安 寧 療 護 服 務 」 (58.9% ) 為 主 , 其 次 為 「 社 工 協 助 」

(55.4%)、「疼痛控制」(51.8%)、「衛教諮詢」(50.0%)、

「心理諮商」(39.3%)、「居家護理服務」(38.7%)、「出院準 備服務」(36.9%)及「營養諮詢」(36.3%)。

五、醫師對癌症諮詢規劃費之看法

在醫師對目前規劃費的「給付點數滿意度」方面,有 27.5%的 醫師表示不滿意,表示非常不滿意者有 14.7%,僅有 7.6%的醫師表 示滿意或非常滿意。而有五成以上(53.2%)的醫師認為合理規劃費 用應為「4000 點」以上,認為合理的規劃費用應為「3000 點」之醫 師也佔了24.9%。

在確保醫師可以獲得合理的治療規劃費的前提下,超過九成

(93.2%)的醫師同意「領取規劃費用的醫師為病患之主責醫師」;

表示同意領取規劃費用的醫師為主責醫師之醫師表示主責醫師應負 之責任分別為:「向病患解說治療計畫」(88.8%)、「訂立病患治 療計畫並盡量確保治療之完整度」(85.3%)、「盡量確保病患依照

治療指引接受治療」(82.2%)、「確保病患病歷紀錄之完整性」

(62.2%)、「負責治療計畫書(內含期別、危險因子、治療方法等 相關資料)之填寫」(61.4%);基於受訪醫師本身所選取之規劃費 給付費用及領取規劃費所應盡之責任,有高達 85.1%之受訪醫師願 意擔任病患之主責醫師。

近六成(54.0%)的醫師同意或非常同意將「健保局癌症諮詢規 劃費之給付預算改為補助醫院聘請個管師」專案照護癌症病患,但 仍有 24.7%表示完全不同意或不同意。在「規劃費整體評價」的部 分,受訪的醫師中表示滿意或非常滿意者佔了 19.6%,表示非常不 滿意或不滿意的醫師則有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