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參與全國性黨政事務
第二節、 提案訓政約法與張蔣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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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5 日晚,張羣夫婦、熊式輝在大華飯店設宴招待張學良夫人于鳳至、
張學銘夫婦等人。14212 月 4 日,張學良結束會期北上,並未到上海。
張羣自銜命出使東北起,成功遊說張學良後返滬,待張學良偕東北要員來京 與會,張羣主動作東宴請,兩方皆相敬如賓,後者大約可以作為結束張羣1930 年下半年遊說之行的標誌。
第二節、提案訓政約法與張蔣互動 一、張羣的訓政約法提案
中國國民黨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三屆四中全會)是張學 良第一次參加的國民黨重要會議,無論對張學良還是對國府而言,都意義重大。
對前者,張學良通過中原大戰擁護蔣中正的舉動贏得對華北的控制,身為海陸空 軍副司令的他,也藉由列席三屆四中全會,143進一步穩固和增進其政治勢力;對 後者,國府通過高調接納張學良參與全會,向外宣誓統一。對張羣而言,他在三 屆四中全會中的任務不僅有前述遠赴天津全程迎接張學良來京與會,作為中央執 行委員,他本人在會上也欲提出議案,力圖有所表現。144為了準備會議,張羣可 說全神貫注,會前半個月,10 月 28 日的中午,張羣和李石曾借黃郛寓所「談四 次全會提案問題」。145
最終張羣向大會提交了一份《應採納蔣同志江電之提議并即特組根本法起草 委員會從速草成國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草案及約法草案以便提交四全大會及國 民會議分別議決案》(以下簡稱《應採納江電案》)。按,張學良通電入關後,中 原大戰將近尾聲,另立國府的擴大會議派汪精衛、閻錫山、馮玉祥等人眼見軍事 失敗在所難免,便轉向以政治抗衡南京政府。10 月,退卻到山西太原的汪等人 主張召開國民會議,組織約法起草委員會,制定《中華民國約法草案》(太原約
142 《大亞畫報》,第 267 期,1930 年,頁 1。
143 11 月 13 日,會議開始前一小時的預備會議進行到最後時,陳立夫提議「現在附帶報告一件 事,昨日常務委員談話時,擬請張漢卿先生列席,此次大會因時間已促,通知書於昨日已發,現 在想提出大會請追認通過。」無異議通過。按說,列席不及出席,只可參與旁聽而沒有發言權的,
但張學良在會期也屢有提問。《第三屆第四次中央全體會議速記錄》,1930 年 11 月,黨史館,檔 號會3.2/36。
144 關於中國國民黨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可參考金以林相關研究,見金以林,
《國民黨高層的派系政治》(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第三章〈四、國民黨四中全會 上的交鋒〉,頁94﹣101。
145 《黃郛日記》,193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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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為憲法未頒布以前的根本大法,試圖搶佔從訓政進入憲政的政治優勢。《約 法》發表後,胡適等人也在從旁鼓動,10 月 3 日,蔣中正順勢向中國國民黨中 央執行委員會提出《江電》,提議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召集召集 國民會議,制定在憲法頒佈以前訓政時期適用之約法……本黨可徵詢全國國民之 公意,準備以國家政權,奉還于全國國民。」146這與主張總理遺教就是訓政時期 最高之根本法的立法院長胡漢民產生了意見上衝突。
《應採納江電案》洋洋灑灑五千餘字,由張羣領銜,原連署人為張繼、邵力 子、吳鐵城和陳立夫四人,後增加連署者有張貞、陳銘樞、陳布雷、焦易堂、王 伯羣、何成濬、丁惟汾、劉紀文、馬超俊、于右任、方覺慧、王柏齡、朱培德、
劉峙、楊樹莊、陳肇英、邵力子、丁超五、陳策和劉文島。
《應採納江電案》的立意與江電一致,建議大會「特組根本法起草委員會……
草擬國民會議組織法、選舉法草案,及約法草案……提交四全大會審定,限於明 年以內,一律辦理完成。」但江電發表後,「世人對於國民會議之召集、及訓政 時期中應否制定約法,尚有稍涉懷疑者」,此案的特色重在對於這些懷疑、否定 有約法之必要的輿論「釋疑」。提案從五個對約法問題的常見疑惑進行論述與反 駁:(一)有人認為開國民會議制定約法,「乃倡亂禍首汪、馮、閻等最近之主張,
倘吾人亦隨聲附和」,是「中央軍事克敵,而政治降敵」。對此,張羣回擊:「夫 馮、閻等之叛亂,一事也;倡亂所假借之政治主張,又一事也」。將軍事叛亂與 政治主張分開討論,「不宜因既經討伐之人,遂一概抹煞其主張。應以所主張者,
是否合於總理遺教,適應國民要求為斷,因不必以人廢言也」。(二)有人認為「國 民會議與建國大綱上之國民大會,根本不同」,但張羣反駁道:「吾人遵奉總理遺 教,應注重遺教之精神,固不必於字裡行間,呆板死讀,以求削足合履也。」(三)
也有人認為:「黨之本身尚未健全,今日舉辦黨選且迭起糾紛,安能即辦民 選?……萬一選舉結果,不能誓行革命主義之人,悉羼雜其間,藉民意以抗黨意,
則革命政權,不將根本動搖乎?」對此,張羣表示對人選不必擔憂:「國民會議……
由全國各生產階級、智識階級之人民團體中之團員公選之,而以團體為單位,則 其選舉之結果,必為各該團體中之優秀份子、領袖份子無疑」另一方面,如果果 真召開國民會議,「則一切活動,已非盡屬黨員與黨員間之內部關係,而為黨員 與國民間之相互關係,貴賓蒞止,共處一室,則彼此弟昆,必將倍形恭慎,益加 振作,以求免於外客之訕笑」,反倒能使黨員團結一致。(四)或認為「總理遺囑
146 《事略稿本》,第 9 卷,頁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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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建國大綱中,均無訓政時期內應制定約法之明文……建國大綱之本身,即與約 法有同等效力,足資訓政時期之循守」,此即胡漢民的意見。對此,張羣認為「約 法之為物,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政府統治權、及中央地方之權限及關係,為其 必要之內容,雖不必過於詳明,然亦不能失之太簡」因此,如果只有總理遺囑和 建國大綱,「僅有規定內容之原則及標準,而其內容之懸而未決者如故也」,所以 仍有再定約法之必要。(五)再度申說第四點相關議題,1929年三全大會明文確 定了以「總理所著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建國方略、建國大綱及地方自治開始 實行法為訓政期內中華民國最高之根本法。」因此,胡漢民等人認為無重定約法 之必要,張羣對總理遺教進行分析,認為「其中闡明立法原理及立法政策者固多,
而不含法律性者,亦復不少」如果將其定為根本法,似乎與「現代根本法應有之 內容,似不盡相符。」
以上五個面向,是張羣「綜合各方之疑慮而成,所疑者既非一事,致疑者亦 非一人,要皆出於謀國之忠,愛黨之切」,對這些疑問「皆一一釋明而直白之」。 張羣認為無論是為了實現總理遺囑,或是付今日時局,收攬全國人心還是為鞏固 革命基礎計,都應該採納蔣中正江電的提議,速開國民會議,制定訓政約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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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張羣的這份提案,不同於一個月前蔣中正江電在南京政府主張速 開國會、制定約法的先聲,而係一種對江電表示支持的回應。提案採用先概括對 約法問題的疑問,後逐條釋疑的方式,不僅展現了江電發表後各方意見紛雜的情 況,也從義理上擴充、支持了文辭並不長的《江電》未盡之言。
11 月 15 日,三屆四中全會進入第三天議程,上午 8 時召開會議。當日有三 份提案內容經政治組合併審查:主席團提議《召開國民會議案》、張羣提議《應 採納江電案》與伍朝樞提議《召集國民會議案》
這一項議題被大會決定優先進行討論。
反對訓政約法的胡漢民首先發言質疑,言辭不留情面:
張委員所提之案,用意很好,但關於案中解釋各點不免有些不對的地方。
如第四、第五二點,係經三全大會所已決定之事項,乃亦抄襲外界批評文字 加以解釋,而此種解釋又是錯誤。要知道總理所講的約法決不是一般人所講
147 〈應否採納蔣同志江電之提議及採納後應有之進行辦法案〉,提案第 67(43)號,1930 年 11 月,黨史館,檔號會3.2/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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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約法,可知原提案人對於總理的建國大綱還沒有認識清楚,乃有此錯誤之 解釋。現在照本席意思看來,本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該提案,可不必發表。
胡漢民發言中,尤其不滿張羣提案中第四、第五點專門針對胡本人的反駁,
直接痛責張羣的提案只是抄外界批評文字,對於孫中山建國大綱根本不懂,所以 做出錯誤解釋。會場氣氛一下子緊張起來,和事老吳稚暉立刻為雙方緩頰,對張 羣表示「照本席看來,也沒有什麼問題,並且案內所說各節很可以在討論的時候 給我們一個重要的參考。……我們內部討論時,本案很有價值。」而對胡漢民則 表示:「照本席意見,在發表時確要鄭重。」
連署人吳鐵城發言,表示「當提案的時候不知道主席團也有同樣的提案」認 為既然主席團已經提交《召開國民會議案》,不如以此為準。政治組審查人王寵 惠也認為張羣的提案在召開國民會議這一議題上,不如主席團的「簡單」,審查 意見建議採用後者。而對於約法,「審查委員並不同意」,但也沒有明確反對,「故 審查意見中未曾提及一言。」
另一位連署人方覺慧轉變態度,表示:「剛才胡委員主張原文不發表,本席 非常贊成。」同樣是連署人之一的陳布雷表示可以「將後面所述各點正式刪除,
而且將來會議記錄內只能留第一頁之決議,其他各點也不能印出。」方和陳的表 態,從支持張羣,轉變為支持胡漢民的主張。
堅定支持張羣的李石曾起身發言,不滿諸人對張羣的抨擊,主張在這一議題 上應能容許黨內討論:
剛才有幾位委員說把張委員的提案完全撤銷,似乎不大妥當。因為在黨
剛才有幾位委員說把張委員的提案完全撤銷,似乎不大妥當。因為在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