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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單位所需之軍工成品、零附件、組裝件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時,按實際需求與規定採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為之。若為辦理選擇 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另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有關合格廠商名單建立方式,依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提供之工合 會報軍品展示認試製流程如圖5所示。

在辦理限制性招標時,有關廠商評選所須成立之評審委員會,概依「採購評選委員 會組織準則」辦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 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評選作業內容與規定

,均依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廠商評選項目由採 購評選委員會訂定。由於目前無客觀標準之評選項目,各案依需求單位成立之評選委員 會訂立相關評選項目,僅以兩個案為例,將評選項目摘錄如下。

甲案訂定評選項目為:

z 公司組織架構或投資公司組織計畫,3%。

z 財務管理運用計畫,3%。

z 財務結構,2%。

z 風險管理與保險計畫,2%。

z 公司商譽,3%。

z 履約能力, 2%。

z 廠房設施,10%。

z 細部設計,20%。

z 建造管理,15%。

z 整體後勤與維修,15%。

z 價格,20%。

z 廠商簡報,5%。

乙案訂定評選項目為:

z 技術與品質35%。

„ 專業能力10%、

„ 設備資源執行規劃10%、

„ 可靠度品質篩選能量15%

z 價格30%。

„ 投標價格之完整性與合理性4%、

„ 投標價格18%、

„ 智慧財產權授權金8%

z 專案管理20%。

„ 人員素質與組成9%、

„ 工作流程與介面管理4%、

„ 策略分析與風險評估4%、

„ 企劃書與簡報3%

z 整體後勤15%。

„ 整體後勤支援7%、維修保固8%

從上兩個案的評選項目與配分比較,即可發現評選項目訂定不盡相同,配分比例亦 無客觀標準,因此也造成許多採購招標時所衍生的爭議。

每年 8 至 9 月工合會報召集各軍 總部召開次年度軍品展示協調會

本中心依會議決議事項請各廠提 報參展品項送工合會報審查

展示完畢後由工合會報邀集認試 製廠商召開說明會

審查通過後由工合會報決定展示 時間展示

由各廠邀集認試 製廠商辦理簽約

各廠依約至廠商 處實施履約督導

廠商依約試製完成後由各廠依合約 規格檢驗,並提供試製成本分析

頒發合格廠商名單

本中心審議合格後報請工合會報 審議

各廠檢驗合格及成本分析合格後 報請本中心審議

圖 5:工合會報軍品展示認試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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