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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關措施與作為侷限

第三章 俄羅斯與台灣轉型正義實證

第三節 政府相關措施與作為侷限

(de-Stalinization)406。1956 年 2 月第 20 屆黨大會上,赫魯曉夫權掌大局,並 於 2 月 24 日至 25 日之ㄧ場,所謂「祕密演講」上,始對史達林時期所肇發之罪 愆,進行批判與抨擊407,此即所謂去史運動之開展背景408。就此,1956 年時,史 達林統治時期之受難者即獲致平反,尤為遭受史達林整肅之杜卡契夫斯基 (Tukhachevskii)元帥及它等蘇聯紅軍將領,爾後於 1961 年 10 月第 22 屆黨大會 之召開,赫魯曉夫亦重申對史達林戰役之重塑,而更公開詳瞻歷數史達林之暴 行,赫魯曉夫指涉於 1934 年之時,史達林即授意暗殺基洛夫,從而衍發大整肅 行徑之開展,並謂莫洛托夫與佛羅什洛夫亦牽連其中409。值此同時,赫魯曉夫於 回溯 1930 年代之大整肅歷程後,遂指陳大規模恐怖行徑衍發之顛峰,即落於 1937

Democracies : Themes and Perspectives (Baltimore, Md. :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326-327.

402 參見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p.253.

403 參見王時思著,「轉型正義在台灣-政府的角色」,徐永明主編,轉型,要不要正義?-新興民主國家與台 Calif. : Wadsworth Pub. Co., 1993), p.711.

408 參見尹慶耀著,蘇維埃帝國的消亡 (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4 年),頁 40。

409 參見 David MacKenzie, Michael W. Curran, A History of Russia, The Soviet Union, and Beyond (Belmont, Calif. : Wadsworth Pub. Co., 1993), p.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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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間,該年受誣陷犯反革命罪,而遭逮捕之人數總計,相較前年則大幅擴增 9 倍之多,而第 17 次黨代表大會所遴選出之 139 名中央委員與候補中央委員中,

即有 98 名受逮捕與槍決,約莫佔總人數之 70%;另與會出席 17 大並具表決權與 發言權之 1966 名代表中,則有超過半數之 1108 名遭逮捕。赫魯曉夫並譴責國家 安全機構,為獲致失真之招供,所循採之嚴刑逼供取徑,更重要的為,肇因於史 達林之支持、推動,國家安全機構始肆無忌憚廣泛殘害人權,而此行徑亦同時深 刻破壞蘇聯之法制基礎410

時至 1987 年,主政者戈爾巴秋夫接續赫魯曉夫未竟之業,謹慎地在國際間揭 露史達林之罪愆,以希冀在俄國日常生活中,能抹拭史達林時期所遺留之消極影 響,而據俄國官方公告之統計數字,史達林於俄國之主政時期,約莫 1700 萬俄 國人受送至勞改營,進行強迫勞動與思想改造,並喪生於此,且亦有將近 500 萬個家庭遭受放逐,值此同時,戈爾巴秋夫曾將自國外版權所獲致之 5 萬盧布捐 贈出,並創設「瓦西里․焦爾金(Vasiliy Terkin)紀念館」,以藉此宣示對史達 林時期之非義記憶,進行通盤性之史觀解構與重塑411。1987 年 10 月,蘇共中央 全會決議,將委託中央一專責委員會對蘇共黨史進行重構,並透過中央政治局創 建一委員會,審理 30 年代至 50 年代初之冤獄錯判,從以循經此一委員會之報告 成果,而通過相關之決議。在 10 月中央全會後,始開啟對「個人崇拜時期」及

「停滯時期」(指陳布里茲涅夫主政期間)歷史之廣泛探討,進而公開批判「史達 林模式」、「史達林主義」及「布里茲涅夫之謬誤」,同時亦堅決處置長期以降難 以解決之歷史案件,於此,1988 年俄國先後替布哈林、李可夫、托姆斯基、季 諾維耶夫、加米涅夫及拉狄克等人平白昭雪412

1987 年 11 月 2 日,戈爾巴秋夫於克里姆林宮所召開之 10 月革命 70 周年紀念 會上指陳,返視史達林時期之歷史軌跡,實為無可規避之課題,並指示蘇共中央 政治局須創設特別委員會,以檢討復歸受難者之名譽、尊嚴,同時亦重塑受曲解 之史觀真相,而伴隨特別委員會之設置,冤案平反,重建犧牲者名聲等方為擘制 之行徑。1988 年 2 月 4 日,蘇聯最高法院主席團消滅軍委會對布哈林等 10 人所 處之判定,因而布哈林始正式昭雪,翌日,蘇聯外交部發言人拉西莫夫(Gennady Gerasimov)在記者會上宣讀《蘇共中央政治局補充研究相關 30 年代至 40 年代,

及 50 年代初政治迫害事件資料委員會之公報》,文中即駁斥前行蘇聯最高法院軍 事委員會對布哈林等 10 人之判決,並認定該判定與事實不符,從而復歸渠等之 清白。是年 6 月 13 日,蘇聯最高法院召開全體會議,對 1936、1937 年間相關季 諾維耶夫、卡米涅夫、皮亞塔科夫及拉狄克等之判決,逕行撤銷,並明確宣布渠 等於國家、法律及人民前為無罪態狀,時至 1989 年 1 月 7 日,俄國《人民日報》

報導蘇共中央通過之《相關 30-40 年代及 50 年代初受迫害者,正義伸張之補充

410 參見周尚文、葉書宗、王斯德等著,蘇聯興亡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519-520。

411 參見尹慶耀著,蘇維埃帝國的消亡 (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4 年),頁 367。

412 參見周尚文、葉書宗、王斯德等著,蘇聯興亡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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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決議》,即為 50 年代前遭受暴力迫害之數萬人所平反,值此同時,除為受難 者平反之相關措施外,約莫自 1987 年 4 月起,俄國始大規模釋放政治犯413。另 據 1990 年 2 月 13 日,俄國國安會所發佈之統計數字,於 1930 至 1940 年代及 1950 年代初,亦即史達林主政俄國期間,因不當鎮壓受判刑者為 3778234 位人 民,其中 786098 名遭受槍決,而受殺害者中,廣泛涵蓋黨領導人、學者、軍司 令官、作家、藝術家、勞動者、農民及與鎮壓相關之國安系統成員,爾後,約莫 84 萬多人受獲平反、進而復歸其名譽與尊嚴414

1991 年蘇聯解體後,處於共後時期之俄羅斯,舊制度遺緒或為影響俄羅斯轉 型正義追尋途徑之ㄧ要因,雖蘇聯體系於 1991 年即告瓦解,然其舊有系統之構 成要素仍持續存在,而政治轉型過程之平和傾向亦容許諸多,在舊體系時期即具 相當權利與權力之個別、制度及社會勢力續延至共後期間仍身居舉足輕重之境 地,同時亦迥異於非共產國家之協議模式,舊制度與其要員之位階即未曾受闡明 與釐清,且又非同於激烈革命模式對舊體制之本質摧毀,在俄羅斯,舊有之政治 勢力與菁英非但未受壓制,亦未受破壞。俄羅斯民主轉型之主導者葉里辛,即遭 致此等制度遺緒所制約,然弔詭的為,由戈爾巴秋夫重啟,進而葉里辛所合理化 之蘇聯制度,於歷經轉型後,仍位居俄羅斯中央管理機構之位階,凡舉國會議員、

上議院級最高蘇維埃之選舉,更授賦此等機構權力來源之正當憑藉415

事實上,俄羅斯確然出現涵蓋多黨競爭、司法獨立及可受批判政府之自由民主 形式,然仍僅歸類於部分民主國家(a partial democracy),即為國會無法全然 制衡政府、政黨體制尚未健全等因素,同時歷經民主轉型,政府泰半仍由昔日共 黨「職官名錄」(nomenklatura)所把持416,雖若葉里辛於「819 事變」後禁止蘇 聯共產黨之相關政治活動(爾後即復歸其合法政黨位階) ,然共產黨仍壟斷社會 絕大多數之關鍵資源,因以它等政治團體實難以與之公平競爭,同時泰半共後之 俄羅斯從政者,於過往幾乎皆為蘇聯共產黨之成員417,譬如葉里辛己身即加入共 產黨已然超越 30 年,且又為最高蘇維埃政治局成員之ㄧ,而齊諾梅爾丁亦曾為 中央委員會成員,另爾,葉里辛執政團隊則約莫有四分之三成員,及俄羅斯全區 約 80%皆曾於共產黨秘密局所工作,另爾,國家安全局雖已受裁撤,然其相關職 務權限仍由聯邦安全局所襲承,且中央政府之編制亦遠超於前共產時期相關機制

413 參見尹慶耀著,蘇維埃帝國的消亡 (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4 年),頁 369-373。

414 參見尹慶耀著,蘇維埃帝國的消亡(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4 年),頁 356。

415 參見 Michael McFaul, “Russia’s Rough Ride,” in Larry Diamond, Marc F. Plattner, Yun-han Chu and Hung-mao Tien eds, Consolidating the Third Wave Democracies :Regional Challenges (Baltimore, Md. :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7) , pp.69-70.

416 參見 Stephen White, “Russia’s Troubled Transition,” in David Potter ed, Democratization (Malden, Mass. : 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Open University, 1997), p.439.

417 參見 Stephen E. Hanson, “Russia,” in Jeffrey Kopstein and Mark Lichbach eds, Comparative Politics : Interests,Identities, and Institutions In a Changing Global Order(Cambridge [England]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211.

418 參見 Stephen White, “Russia’s Troubled Transition,” in David Potter ed, Democratization (Malden, Mass. : 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Open University, 1997), p.434.

419 參見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p.230.

420 參見周尚文、葉書宗、王斯德等著,蘇聯興亡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3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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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假日,既而於 4 月 7 日,始公佈《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並在 10 月行 政院依法創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同時秉持物質補償與精神撫 慰並濟之準則,而受理二二八補償之申請,及核發補償金之事項425。於《二二八 事件研究報告》中,遂對治台最高軍事行政首長陳儀、警備總隊參謀長柯遠芬、

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憲兵團長張慕陶、在台情治人員及蔣介石進行檢討,進而 指陳,身為威權體制之最高領袖,蔣介石之責任歸屬為「軍務倥傯,無暇查證,

又過度信賴陳儀,而不能不說有失察之疵」,另未能接納民意,而對失職者進行 懲治,「以致留下長期的社會傷痕,確有考慮未周之處」426,進而,於 2006 年完 成《二二八事件歸屬報告》,報告中判定蔣介石即為整起事件之元凶,且陳儀、

柯遠芬、彭孟緝等軍政要員應擔負次要之責,同時亦舉列多位軍警情治人員為其 共犯結構427,而該報告之所以將蔣介石列為元凶,主要憑據兩項事證:

(一) 二二八事件肇發之時,雖同時由在台灣之台籍政治社會領袖,及當時身於 中國之台灣人,皆曾上書予蔣介石,敦請取消派兵來台鎮壓,以免擴大流 血衝突,然蔣介石仍堅持循軍事途徑以處置衝突爭端。

(二) 事件後,南京政府多人要求懲治陳儀,然皆為蔣介石所斷然拒絕,同時相 關事件對人民殘酷鎮壓之軍事將領,事後亦未受任何處罰428

而於受害者補償機制層面,1995 年所創設之「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專責 處置受害者之補償措施,其中,受處決抑或失蹤之補償金為 600 萬元,每一年之 監禁補償為 50 萬元,然監禁之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 500 萬元,另財產損失之補 償最高為 200 萬元,且每一人總額可受獲之補償亦不得超過 600 萬元429,然值得 注意的為,在台灣,物質補償機制最不符正義原則的,或呈現於對財產損失之層 面。白色恐怖期間,叛亂罪(即刑法之「二條一」)往往皆附加財產沒收之處罰,

然當戒嚴令甫於 1987 年取消之際,立法院即刻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 法》,而其中第 9 條第 2 款前項規定即與《戒嚴法》第 10 條,相關軍事法庭之判

然當戒嚴令甫於 1987 年取消之際,立法院即刻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 法》,而其中第 9 條第 2 款前項規定即與《戒嚴法》第 10 條,相關軍事法庭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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