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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本規則係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訂 定,主要著重於雇主對勞工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除針對各 項安全衛生有關名詞(如特高壓、離心機械、著火性物質等)做清楚界定外,

本法對於工作場所、危險設備、物料搬運等各項工作條件皆有全面完整的規 範,例如第 29 條規定工作用階梯之寬度、斜度、深度規範、第 91 條規定起 重機之保護裝置距離、第 150 條規定手推車之行駛間距及速率、第 155 條規 定人力搬運的重量上限等。全面性數字化的規範,降低雇主控管難度並提高 勞工職場設施方面之安全。

五、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本規則係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2 項 規定訂定,主要著重於與安全衛生相關之各式教育訓練內容。除了對於一般 勞工、高風險作業勞工、急救人員的教育訓練管理,此規則另外針對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的規範也是重點之一。另外,本法第 18 條至第 37 條則規定訓練單位之資格與必備條件,唯有通過政府的第一道把關標準 並完整規劃教育訓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續由企業內部提供的教育 訓練才可謂有所成效。

民法與勞動基準法實為原則性之敘述,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動檢查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較為具 體化之法令規範,我國相關行政機構更可做出實質監督。雖有進步與討論空間,

上述法律仍是我國實務因應對策之參考來源,影響勞工生命安全維護領域甚鉅。

貳、 政府面之安全衛生管理

我國歷年來由政府推動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發展如下:

一、自護制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參考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

南非國家職業安全協會、國際損失控管協會、ISO 9000 系列等架構,於 1994 年頒布「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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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採取要點形式而非「法律」位階,也是為了強調事業單位「自願參加 的精神」(廖雪吟、陳俊勳,2006)。而為了鼓勵事業單位投入,對導入此要 點之雇主提供火災保險匯率優惠、安全衛生技術優先輔導、公開表揚並頒與 榮譽標誌等,藉以提升此制度之誘因。

為針對不同行業之產業特性,本要點從投保人數最多的製造業開始規劃,至 1999 年底陸續完成運輸、倉儲、通信、自來水等九種行業之實施要點。此 種方式雖符合各行業需要,但法令變更而需修正內容時也必須擴及各版本,

整體管理成本較高,因此自護制度經 1998 年、2001 年、2003 年之修正並融 合 PDCA 架構,蛻變為符合世界潮流之系統化管理概念,並且有將事業單 位之安全衛生績效量化之初步功能(林明洲,2006)。此實施要點於 2006 年 7 月 21 日由勞委會勞安一字第 0950057209 號函公布停止適用。

二、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TOSHMS):為提高國內事業單位風險控管能力,勞動 部於 2006 年修正相關法規,規定高風險大型事業單位需優先推動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結合過往海內外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優點並配合我國狀況及需 求,頒布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

2013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明定達一定規模以上(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或特定業者,均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自 2017 年起,第一 類事業勞工人數擴大至 200 人以上者,並增加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 500 人以 上者,亦須推動建置。

本制度為我國傳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轉向「系統化」與「國際化」發展 的重要里程碑,同時也是引導國內企業將安全衛生管理內化為企業營運管理 一環的重要工具。為使制度更臻完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也輔導已通過 驗證之事業單位精進各項工安管理機制,使企業充分發揮自主管理功能,有 效控制職業災害風險,TOSHMS 管理模式如下頁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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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9 TOSHMS 管理模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三、加強高職業災害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Enhance Enforcement Program, EEP):職安署的長期目標為「讓人人享有安全健康、尊嚴勞動的 工作環境」及「持續降低職業災害率,保障勞工基本人權」,而工作安全與 健康應由雇主重視並落實法令規定,方能有所保障。根據職安署統計,近三 年同一廠場發生兩次以上重大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有十餘家,其廠場或工地 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

職安署為加強對長期漠視職業安全衛生之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於 2015 年 01 月制定「加強高職業災害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

(EEP)」,藉由指導安全衛生事項協助事業單位改善,發揮勞動檢查效能、

建構工安紀律,並希望能有效防止職業災害。EEP 主要理念包含:

1. 重視「尊嚴勞動、生命無價」核心價值:尊重勞動者為勞動政策之主體 性,強調勞工的生命與健康應優先於企業利潤之上。

2. 採行「勤查重罰」強力手段:分級列管加強監督,要求安全成本概念。

3. 提供「指導改善」協助服務:協助承諾積極改善者提昇自主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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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符合列管條件之工作廠場或工程(如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重大職災、

一年內因設備防護不良致勞工身體遺存障害達兩人、已發生死亡災害經通知 改善安衛設施三次以上之營造工程等),職安署以「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 查處理原則」所訂項目(如危害告知、安全協議等)為主要檢查標的,採分 級監督方式(分 3 級,最危險者為第 1 級),主要作法及重點如下:

1. 檢查及處理:(1)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授權之勞動 檢查機構,針對列管為第 1 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其實施密集檢查,予以 採證並視場區規模率隊全面檢查,同時亦不定期派員實施稽查。(2)檢查後 若發現工作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即刻依規定通知停工改善;另對違反法 令之事業單位,依職安署規定從嚴處以罰鍰。(3)對被列為第 1 級危險者,

勞動檢查機構就該廠場或營造工程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轉 告該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並建議撤換之。

2. 函告特別列管名單:各區中心及授權機構按月統計轄區職業災害及檢查 結果,依條件調整特別列管名單之危險等級並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 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主並副知職安署。

3. 指導改善:(1)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邀請各區中心或授 權機構參與自主管理會議,或由各區中心或授權機構輔導製作安全衛生改善 計畫,辦理改善期間以一季為限,期間內檢查頻率減半。特別列管對象依會 議結論、改善計畫執行達一定標準者,得提出執行成果報告申請調降危險等 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2)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生改善 計畫辦理者,勞動檢查機構就該廠場或營造工程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 適任情形,轉告該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並建議撤換之。

四、職業病預防之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需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進行系統性專業評 估,包含檢視勞工工作環境、製程及暴露資料蒐集等,評估勞工所患疾病與 工作間是否具因果關係並參酌相關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方得以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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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勞工健康、同時避免上述提及狀況耗費勞工時間、心力與相關資源,

勞保局提供勞工每年 1 次專業全面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若長期處於接觸 高溫、噪音、游離輻射及化學性等高風險作業環境,且加保年資連續滿 1 年者,即可提出申請。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目的在於及早發現職業病初期徵兆,盡早進行治療,以 達到預防罹患職業病。針對每種危害作業的特殊性進行不同的檢查,例如在 噪音作業勞工施予耳道及聽力檢查、高溫作業勞工則實施心電圖及肺功能檢 查,另有游離輻射、異常氣壓、四烷基鉛等 31 種健康檢查。若檢查結果異 常,勞保局會主動發函勞工前往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追蹤,不幸確定診罹患勞 保職業病則可申請職業病相關給付。據勞保局統計,105 年約有近 25 萬名 勞工接受該項健康檢查,補助金額高達 2 億 3 千萬元。

而我國其他安全衛生政策之制定,由勞動部參考各國職業災害概況與法規、

安全衛生技術、勞資意見,將初稿送及專家學者審閱後再送勞動部討論預算後定 稿、實施,其過程為多元主義決策及專業主義決策並行,廣納各方意見外也同時 具備專業視野。同樣地,我國企業界安衛政策大多也遵循此模式,經各單位充分 討論後接收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之專業評斷,送交雇主簽准後實施。

而勞動部對於相關領域之因應對策,除上述內容外,在本年度(107)施政 計畫中將高風險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次數、勞動檢查及輔導廠次、單獨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人數成長率納為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同時擬定七項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一、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強化勞工身心健康。

二、推動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

三、推動機械、設備或器具之輸入管制及後端管理。

四、強化高風險作業之勞動檢查,有效督促業者落實防災必要措施及管理作為。

四、強化高風險作業之勞動檢查,有效督促業者落實防災必要措施及管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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