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職業災害之預防與因應

為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F 公司之 H 化纖總廠於 1999 年、2009 年陸續取得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HSAS 18001)及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

之認證,藉此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以確保生產線員工、承攬商及其他相關人 員之安全與健康。

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於 2009 年 09 月 24 日與 H 化纖總廠簽署安全 伙伴,雙方協定在 2 年內達到重大職業災害為「零」的目標,失能傷害則期望降 至前二年平均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當時北區勞動檢查所的定位是「協助廠商安 全管理」,讓廠商能夠以簽約協定的方式達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的優良 安全文化。本節將討論 F 公司之職業災害預防與因應相關政策。

F 公司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的安全衛生政策,共包含以下五點:

一、遵守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恪遵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建 置暨持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持續推動法令遵循制度。

二、持續改善:秉持持續改善精神,積極改善工作場所、製造設備及作業方法,

妥善進行安全健康風險控制,以期有效預防作業傷害並打造友善健康舒適的 工作環境,達到零事故、零傷病的目標。

三、安全衛生全員參與:鼓勵員工、承攬商及其他利害關係者,積極參與本公司 安全衛生事務,以擴大參與、集思廣益,落實安全衛生人人有責的觀念,形 塑優質的安全健康文化。

四、強化危害認知、風險管理概念:透過各管道汲取政府最新安衛資訊,利用法 令遵循制度、實地輔導查核、安全衛生會議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溝通機會,強 化員工對於危害認知、風險管控、事件應變能力及健康保護能力。

五、向利害相關者公開:重視雙向溝通,主動揭露安全衛生政策及相關資訊,保 持與顧客、供應商、承攬商及社會大眾暢通的溝通管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律實為企業提供保護措施之最低條件,自然是 F 公司安全政策之首要目標,

透過一季一次的法令遵循檢視各規定是否達到標準,是為最基本的把關;另外,

F 公司也在合理範圍內持續追求向上精進,將風險控管視做 KPI 的一環,不斷要 求控制與預防;同時很重要的一部分是鼓勵所有員工參與安全衛生事項,安全並 非僅是雇主的責任,同仁有義務為自己的生命付出努力並審慎以待;除此之外,

安衛領域的知識隨著機械設備的發展而不斷更新,必須藉由各種管道將最新資訊 轉告相關人員週知;最後,上級與基層之間的關係、公司與顧客之間的關係、企 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應忽略,F 公司試圖將產業界各企業間的良性競爭視為 工具,期許工作安全制度在我國能夠更加完善。

安全衛生政策的訂定實為企業整體措施的綱要,逐一檢視後即可了解企業於 此領域的企圖與決心。然而此種綱要雖然多被視為宣示性的言語、不具備任何約 束力,因此通常需與更為細節的工作規則互相搭配,以便在不同層級的目標中提 出的最適預防及因應政策,以下將分段探討 F 公司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將員工分為四個族群並明訂權責如下:

1. 事業主或經營負責人:決定安衛政策、核定安全政策之經費、綜合管理 安全措施與相關計畫、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與防護設備。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訂定安全衛生與緊急應變計畫以指導各部門實 施、規劃各部門之安全檢查、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各區域環境檢測、舉辦 勞工健康檢查落實健康管理、提供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3. 各級主管:執行安全衛生事項、擬定安全作業標準、提供改善方法。

4. 勞工:接受一般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針對相關危害事項(如爆炸性物質、物體 飛落危險、噪音、水患、火災等),應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或設施。

此項檢測方式自器具採購階段隨即啟動,採購中心應確認所有廠區設備之供 應商提供之規格、安全作業程序或標準,皆符合職安法之相關規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針對不同作業內容訂定標準如下:

1. 營繕工程之工作場所:任何人員進入此區皆須配戴安全帽及其他必要護 具,且應於區域外設置固定圍籬並設置警告標示,若場所範圍過大或難 以設定固定圍籬,則可以警示帶取代。

2. 安全衛生設備:勞工不得任意拆除安衛設備,若因業務需要而暫時拆除 者,應於工作完畢後立即回復原狀。

3. 物品搬運:應盡量以機械替代人力,40 公斤以上之物品以人力車或工 具搬運、500 公斤以上之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大型機械協助搬運。另外,

運輸路線皆須經過事先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4. 高處作業:高度兩公尺以上之處所應架設工作台,屋頂、樓面、階梯、

坡道、牆面開口等場域皆應設置護網護欄,且須確實使用安全帶與安全 帽等護具。

5. 電器災害:電器器材之裝設維修僅可由合格電器技術人員處理、潮濕地 域之電器線路應設置漏電斷路器、電焊機應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6. 鐵梯作業:勞工使用之合梯(A 字梯)應堅固且無鏽蝕、具備防滑梯面 與絕緣腳座,並禁止站立於頂板工作。

7. 採光照明:各場所需有充分之光線,工作場域之窗面面積不得小於室內 地面面積十分之一,另外需於階梯、電梯、出入口、高壓電等場所設置 長時照明設備。

8. 環境整潔:保持清潔避免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危害勞工健康。

9. 母性保護:姙娠中女性不得從事異常氣壓、具備危害性化學品、重物處 理、有害輻射等工作;分娩未滿一年之女性則不得從事顯著震動、重物 處理等工作。

四、教育訓練。勞工皆有義務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演練,對於新 僱勞工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接受至少三小時之 教育訓練。一般項目包含以下課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4.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5. 其他與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新進及在職勞工一律依規定接受各項體格檢查或健康 檢查,並可依意願參加公司運動性之社團、活動或講座。

六、急救及搶救。條列一般或外傷急救、觸電急救、異物掉入眼內急救之步驟。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安全衛生處及各單位主管應監督工作場所、

機械、設備乃至於勞工個人之防護設施及裝備,經常檢查以保持其性能,並 於使用完畢後妥善清理、維護、保存。並於以下狀況配戴相關護具:

1. 搬運作業、物品有刺或凸出物: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等。

2. 腐蝕性或毒性物質: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

3.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動力裝置:衣褲勿過長、安全帽等。

4. 物體有飛落或飛散之虞:安全帽、防護眼鏡等。

5. 兩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安全帶、水平索、安全帽等。

6. 強烈噪音場所:耳塞、耳罩等。

7. 電氣作業: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等。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任何事故及意外發生時應立即依權責應變處理,同時向工 作場所主管及安全衛生處通報,以便必要之處置。若發生死亡災害、三人以 上之災害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之災害時,除緊急急救措施之外,應於八小 時內報告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而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搶救或急救外,應保存發生事故之現 場狀況,非經司法機關或勞檢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發生災害後,

安全衛生處、秘書處、單位主管應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後作成紀 錄並擬定妥善之因應策略,依相關程序呈報主管後實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九、其他事項。對於其他特殊條件或狀況之工作內容予以規範如下:

1. 夏季戶外工作:為防範高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降低作業場所 溫度、提供涼蔭休息場所、提供飲水及食鹽水、調整作業時間等。

2. 颱風外勤工作:颱風天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配置救生衣、安全 帽、聯絡通訊設備及交通工具。

3. 連續站立工作:應提供適當坐具以供休息。

以上規則為 F 公司安全衛生處為保障勞工安全健康、防止職災發生,同時參 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規定所訂定,針對公司組織架構及生產特性,希冀提 供勞工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

F 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的「預防」部分,包含機械設備的維護、防護工 具穿戴、工作內容各項標準、教育訓練及健康管理等。依據 F 公司之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課程,其課程中心主旨為「觀念改變→心態改變→習慣改變→命運改變」。

安全衛生的整體架構並不能無中生有,首先藉由政策初步將正確觀念教導、傳達 予員工,緩慢但扎實的讓員工逐漸認同相關規定,進一步轉化為員工日常習慣後,

全面性的改變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命運。

另外,F 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的「因應」部分,則包含對人員急救、對 環境搶救的標準作業流程,以及發生災害後的通報、紀錄、分析過程。此部分雖 屬於事後補救的概念,但亡羊補牢猶未遲,企業不應草草了事或隱瞞不報。根據 ILO 的國家系統實踐指南精神,通報與紀錄的重要性即在於大量數據的分析,並

另外,F 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的「因應」部分,則包含對人員急救、對 環境搶救的標準作業流程,以及發生災害後的通報、紀錄、分析過程。此部分雖 屬於事後補救的概念,但亡羊補牢猶未遲,企業不應草草了事或隱瞞不報。根據 ILO 的國家系統實踐指南精神,通報與紀錄的重要性即在於大量數據的分析,並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