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願景工作坊的應用
第三節 政策建議
以下茲就短期立即可行及中長期之研議方向提出政策建議:
一、 短期可行之政策建議
(一)召集全國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資訊業管人員辦理研習營,針對公民所 提願景與行動方案進行檢討。
針對本研究運用願景工作坊,招募公民針對我國2020電子治理發展方向 所提出之願景與行動方案,以及本研究針對三大議題所提出更細緻之願景、
任務,與行動方案之詮釋與說明,建議由行政院研考會召集全國包括中央與 地方政府之資訊業務相關主管及人員(包含資訊、研考、計畫等相關單位與人 員),辦理研習營(workshop),逐一針對其重要性、趨勢性、可行性及困難性,
進行研討。其主要目的有三:1.擴大願景工作坊所獲重要結論之擴散效果,
使全國政府資訊業管相關人員均能瞭解公民對未來電子治理之期盼、關切及 要求;2.促使政府資訊業管人員對於公民所提電子治理願景與行動方案,進 行可行性之思考、分析和檢討,尋求將公民願景納入政府施政方針之機會;
3.促使政府資訊業管人員針對達成公民願景之行動方案進行研討,進一步產 出實質可行之行動規劃,並納入未來電子化政策的施政計畫,逐步滿足公民 對於未來電子治理的期望。
(二)針對公民所提願景與目前政府電子化政策施行落差部分進行檢討。
在上述建議舉辦之全國政府資訊業管人員研習營中,建議亦應將本研究 針對公民願景與政府現行政策與作法間所具有之落差分析結果,一併納入討 論議題,促使政府資訊業管人員對於目前政府電子化政策施行方向與民眾期 望不同之處,能有深刻之體認與瞭解,進而督促產生對現行政策重新思考之 動能,並研擬調整之策略、方向與作法,使政府之電子化政策走向不致與民 眾之期盼有所偏離。
(三)針對電子治理研究議題進行重新檢視。
本研究係電子治理中心之總綱計畫,其主要目的即在於引領並確認後續 研究之規劃。從上述透過願景工作坊所得我國電子治理未來願景與其行動方 案,吾人可以發現,其與本中心所規劃之三大研究面向,即:創新研發、績 效服務,及公平參與,皆有其連結性(詳表34)。且歸結上述,可以發現公 民對於未來電子治理之期望,有以下諸項重要趨勢:
1. 即時服務與即時資訊提供;
2. 後端資訊平台的跨域整合;
3. 政府資訊公開共享;
4. 政府無形化;
5. 政府透明化;
6. 賦予公民個人資料提供自主權;
7. 資訊整合/集中化;
8. 個人資料權利的授權化/分權化;
9. 電子公民權;
10. 直接監督;
11. 直接參政與直接民主。
對比目前電子治理研究中心所規劃之電子治理研究議題,於電子化民主 或電子化參與的部分,除了公平參與的概念之外,在實質的研究議題上的指 認較少著墨;建議可依據公民於願景工作坊所提趨勢方向,檢討與修正電子 治理中心未來之議題研究方向,並強化對於電子化民主和參與的議題開發與 投入,建議可分別從制度設計、平台規劃、技術運用等面向加以探討。
表 34 電子治理願景與研究面向之關連
二、 中長期政策建議
(一)規劃並研擬我國電子化政府法
衡諸世界各國於電子治理之發展,美國早於2002年便已通過電子化政府 法(E-Government Act of 2002,參見附錄一);之後,澳洲(參見附錄二)、
馬來西亞(參見附錄三)等國亦陸續制訂該國之電子化政府法案,以因應資 訊社會之新興環境與衝擊,從制度面著手賦予相關電子化政策與規範之法源 基礎。但反觀國內,目前我國僅有如電子簽章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針對 特定電子化發展項目而制訂或修訂納入之相關法規,但卻未有如電子化政府 法此類具有母法架構之法律規章。因此,為使我國電子化政策與建設之實質 發展能與制度面之建立具有相符之進展與成就,建議行政院研考會應立即針 對先前已著手規劃之草案版本進行重新檢視與修訂,盡早提出立法版本並送 交立法院審議且促使其通過,將目前已陸續產生電子化政策需求、政府資訊 長職位之設置,甚至網路犯罪型態等,一併納入規範與設計,以健全我國電 子治理之法制基礎。
(二)因應電子治理未來趨勢,針對相關法令進行修法準備。
除上述電子化政府法的研擬制訂外,若欲回應公民對於未來電子治理之 需求,建議行政院研考會協同法務部,共同針對前述諸項目前法令不足處,
加以修訂或另立新法,至少包括:
1. 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主動公開項目,進行檢討與修訂,擴大政 府資訊公開之範圍與透明度,並降低民眾索取或近用政府資訊之門檻 與條件限制。
2. 針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不合時宜之法令進行修正,以及 針對個人資料庫之建立及監督機制的設立和加強、個人資料提供選擇 權之法律授與,和個人隱私資料分級管理制度及認證通行碼之生物特 徵取得與設計等面向,進行通盤考量與規劃。
3. 在「憲法」、「選舉罷免法」或前述「電子化政府法」當中,針對電 子公民權、電子投票、電子參政等公民權利義務項目,進行規劃與審 議,並於上述法律中賦予公民透過電子平台參政之權利。
(三)公民審議機制制度化
由願景工作坊之實際操作與參與觀察,歸結數項發現:
1. 民眾具有討論電子治理相關議題之潛力與能力;
2. 民眾對於電子治理之思考具有可參考之創意;
3. 民眾對於未來電子治理或電子化服務之提供,更強調自身掌控之權利 (rights)與權力或自主性(power/autonomy)。此些皆是政府未來持續推動 電子治理時必須理解並掌握之方向。換言之,此次國際首次之電子治 理願景工作坊之實施,實有其高度價值。
因此,建議政府電子治理決策部門除應積極思考以此類審議式民主模 式,進行民眾於電子治理意見蒐集之必要性,甚而規劃與分析以賡續辦理電 子治理願景工作坊,及以其他審議民主模式,如:公民會議、學習對話圈等,
作為有效蒐集和彙整民眾需求和意見之主要模式外,更建議由行政院研考會 主導,進行將審議民主機制正式納入政策過程之制度化設計。事實上,目前 政府之決策模式大多仍不脫由上而下的菁英決策途徑,由行政部門進行法案 政策之規劃,而後送交立法部門進行審議,雖其過程中或有公聽會、說明會、
里民大會等參與設計,但就實際運作效果而言,大多徒具形式意義,民眾僅 是針對大致規劃完成之方案進行意見陳述,但對於政策所能產生之實質影響 卻是極為有限。
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應積極思考於此由上而下之決策途徑外,構築由 下而上之決策模式,可由行政院研考會針對目前已在國內實施、且已進入成 熟發展階段之數項審議民主模式,依其適用特性規劃設計個別於政策過程中 所以扮演之角色,而於電子治理政策之規劃、執行、評估過程中,分別納入 不同的審議民主機制,並透過立法途徑予以制度化,使之成為我國政府政策 形成與執行過程中,必要的制度設計。因此,本研究可以作為一個起點,讓 電子治理決策專業的政府決策與民眾參與之間,取得一個新的平衡,當然,
這樣的新決策形勢的產生,已經基本上改變了民主政治之下政府公共行政與 政策決策的基礎,被稱為是「下一種的民主形式」(The Next Form of Democracy; Leighninger, 2006),然而,未來改變的過程仍然需要與內外部顧 客之間進行更多的溝通與參與。
至於審議民主機制中所產出的公民意見與議會議員意見如何結合之問 題,本研究建議應將公民會議、願景工作坊等適合用以形塑政策方向、與做 為政策規劃依據之審議民主模式,設計於政策形成與規劃階段,令其成為政 府政策草案之規劃與修改依據,而後,當行政部門將政策草案送交立法部門 時,除將草案內容送交審議外,另需將公民會議或願景工作坊之結論意見一 併送交立法部門,作為議員審議法案或政策時之重要參考依據,而公民亦可 將立法部門最後修訂之版本與其意見相互比較,作為下次選舉時之選擇依據。
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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