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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學信念之探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師範大學中等學程音樂師培生,對中等學校一般音樂課之教學信 念。 本章針對相關文獻進行探討,全章共分三節,第一節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現況,

分析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管道與課程;第二節教學信念之探究,分別探討教學信念之 意涵以及師培生的教學信念,以玆作為編制研究問卷的基礎;第三節師培生教學信念相 關研究,則分別探究師培生與音樂師培生相關研究,除了作為編制問卷的基礎外,亦將 在問卷結果分析後,做為師範大學中等學程音樂師培生教學信念的討論之用。

第一節 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現況

本節擬分別透過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管道與課程兩個面向,了解我國中等學校音 樂師資的培育現況,作為音樂師培生背景資料的分析,以及研究樣本選擇之依據。

一、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管道

從1946年到1993年為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系是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唯一的 機構,由於每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系的畢業生非常有限,甚至必須辦理音樂教師檢 定考試,或是聘用試用教師,才能夠補足當時音樂教師的缺額(賴美鈴,2003)。

直至1994年中等學校音樂師資的培育管道才開始拓展,首要原因是由於該年2月7日 通過「師資培育法」,徹底改變了我國的師資培育制度,該法變革主要有下列幾點:(1) 師資培育由一元轉向多元化;(2)由公費培育修正為自費為主公費為輔;(3)畢業分發改 為自行甄選;(4)建立教師資格檢定制度;(5)由計畫性培育變更為儲才式培育(楊朝祥,

2002)。其中,師資培育由一元轉為多元取向,影響師資培育管道甚鉅,根據「師資培 育法」第五條規定「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 大學為之。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換言之,中等學校音樂 師資培育管道不再限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有音樂系所之一般大學在依法設立師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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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中心後,亦能夠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1994年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管道得以拓展 之次要原因,則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於該年成立音樂系,成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外,第 二所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的師範校院。

「師資培育法」公佈後,各校積極開辦教育學程,1995 至 2002 年間,教育部總共 核准 50 所一般大學設立中等教育學程(國立教育資料館,2002),其中共有 11 校設有 音樂系所,經過核准能夠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雖然各校核定的師資培育人數不一,

音樂系學生亦必須通過校內學程之甄選考試,才能夠取得修習中等教育學程的資格,每 年各一般大學培育出的中等學校音樂師資人數並不一定,但是和只有師範大學能夠培育 中等學校音樂師資的時代相比,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生的人數已經增加許多。此外,

為了因應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促進中小學音樂師資合流培育發展(賴美鈴,

2003),原本僅能培育國民小學師資的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亦於 2003 年獲准設立中等 教育學程,成為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的第三所師範校院。

然而,隨著多元化師資培育政策施行師資儲備人員的倍增,加上當前社會面臨少子 化趨勢師資需求數量緊縮,使得原本中小學師資培育政策面臨重大的挑戰(林新發、王 秀玲、鄧珮秀,2007)。有鑑於此,教育部於2004年12月起開始推動《師資培育數量規 劃方案》,逐步對師範校院、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三方面落實師資培 育數量控管,估計2005至2007年師資培育數量至少減少50%,且師資培育機構評鑑結果 評為三等者2007年立即停止招生,藉以淘汰不合適的師資培育機構,改善師資培育人數 供過於求現象,達到「優質適量」、「保優汰劣」的師資培育政策目標(教育部,2004)。

中等學校音樂師資之培育,自然亦受《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的規範,逐步減少 培育人數。在師範校院方面,兩所師範大學的音樂系學生,不再人人享有修習中等教育 學程的權利,必須符合申請資格與通過檢核,才能夠修習教育學程。以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為例,自96學年度起中等教育學程之修習名額,以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人數的40%為限,雖然在錄取名額外的學生仍可透過「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資格,

然而全校不分科系之甄選名額僅有167名,可謂是相當有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08);

而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之中等教育學程,亦於2007年停止辦理,因此截至2008年為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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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的師範校院,僅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兩所 學校。

至於一般大學的中等教育學程,在師資培育數量縮減的政策下,亦必須配合減少師 資培育人數。2008 年設有音樂系,經教育部核准開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能夠培育中等 學程音樂師培生的一般大學,與 2003 年時比較,減少了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但增加國 立嘉義大學和國立臺南大學兩所,學校總數為 12 所(表 2-1-1),然而各校培育之中等 學程音樂師培生人數已經減少,顯示少子化、師資需求驟減的現象,亦使得中等學校音 樂師資培育管道越趨緊縮。

表 2-1-1 2003 年與 2008 年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之一般大學一覽表

年度 校名

2003 年

國立臺北藝術學院(現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學院(現 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南藝術學院(現為國立臺南藝術大 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山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中國文 化大學、臺南科技大學、實踐大學、東海大學

2008 年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山大 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中國文化 大學、臺南科技大學、實踐大學、東海大學

設有中等教育學程的一般大學音樂系所,固然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和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相同,皆屬培育中等學校音樂師資之師資培育機構,且兩所師範大學的音樂系學生 已非人人具有修習教育學程的資格,性質與一般大學音樂系所漸趨相近。然而,各大學 音樂系所隸屬綜合型大學或藝術型大學之下,學校風氣各異,發展取向亦不同,對於音 樂師資培育生所持有之教學信念,會造成難以釐清的影響;此外,大學校院積極開辦教 育學程的結果,形成全國設有音樂系所的大學幾乎皆有教育學程,但部分學校教育學程 師資常以兼任教師授課,除了影響教學品質外,也會間接影響音樂師資培育生對於教學 之態度與理解(賴美鈴,2003);再者,在不同的師資培育管道中,學生的背景廻異,

修習師資培育課程的動機也各不相同,除了對教學工作表現出不同的認知與承諾外,對 於教學信念所產生的影響亦難以區辨(李新鄉,1997)。根據上述可知,師範校院之中 等學程音樂師培生,與一般大學音樂系所之中等學程音樂師培生,在教學信念上亦可能 會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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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課程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奠定一般學識基礎的普通 課程、充實專業科目知識的專門課程、培育教育知能的教育專業課程,以及培養教學實 務經驗的教育實習課程,而教育專業課程與教育實習課程又合稱「教育學程」,將其分 析如下。

(一) 普通課程

所謂普通課程為師培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旨在充實未來教師的一般素養,奠定其 為人師表的基本學識基礎,通常包括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基礎知識。普通 課程的主要目標可分為以下三點:首先,是為訓練自由公民所必備的共同教育;其次,

則是為了補救專門教育的偏失;再者,則為專門教育培養廣博的基礎(單文經,1992;

歐用生,2000)。顯見,普通課程旨在提供師培生適應社會的知識基礎,使之成為修習 專門課程與教育學程之根基。

(二) 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旨在充實師培生在各專門領域的進階知識,作為將來任教學科的基礎,其 目的在於傳授師培生專業科目的知識、技能,俾於畢業後從事教學工作時可有效應用(歐 用生,2000)。中等學校音樂師資生若要取得高中職音樂教師資格,則需修習音樂專門 科目至少 30 學分;而若欲取得國中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藝術專長之教師資格,則需修 畢藝術與人文領域核心課程四學分、視覺藝術專門科目四學分、表演藝術專門科目四學 分以及音樂專門科目 26 學分,共計 38 學分,方可獲得認證。

中等學校音樂師資培育之專門課程除了主修、音樂基礎訓練、和聲學、音樂史、對 位法、音樂學導論等一般音樂系列為必修或選修課程之音樂專業科目外,亦包括與音樂 教育或中等學校音樂教學相關科目(賴美鈴,2003)。然而各校開設之專門課程各不相 同,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以及設有中等學程,培育音樂師培生之 藝術大學、一般大學,所開設之專門科目內容分析如下,藉以分析兩所師範大學,以及 培育中等學程音樂師培生之一般大學,在專門課程內容上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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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培育中等學校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 藝術、高中音樂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顯示,中等學程音樂師培生能夠選修之專門科目 除有主修、音樂史、樂器學等一般音樂系學生亦須修習的科目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亦

首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培育中等學校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 藝術、高中音樂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顯示,中等學程音樂師培生能夠選修之專門科目 除有主修、音樂史、樂器學等一般音樂系學生亦須修習的科目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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