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歷史教學新趨向
第一節 教導歷史思考與證據概念的相關討論
在牛津大學通識讀本《歷史之源》中,作者阿諾德(John H. Arnold)就語 言本身對人們理解「歷史」所造成的困擾,有段精煉的敘述:
「歷史(history)」常常既指過去本身,也指歷史學家就過去所寫的內容。
「歷史編纂(historiography)」可以表示書寫歷史的過程,或者對這一過 程的研究。在本書中,我用「歷史編纂」表示書寫歷史的過程,用「歷史」
表示這一過程的最終成果。我們會看到,本書認為在「歷史」(在我所使 用的意義上)與「過去(the past)」之間存在著本質上的差別。1
從阿諾德的觀點分析,「歷史」一詞不再等同於「過去」,而是指「史學家就過去 所寫的內容」。作者稱這樣的內容為「真實的故事」,但故事之所以真實,是因為 它必須與「證據」一致。2而「歷史編纂」正是指稱史家重述這段真實故事時,
必要經過的一段書寫「過程(process)」。3阿諾德此言並不新穎,4但會在一本精 簡的通識性著作中特別強調,說明作者認為此觀念有必要特別向讀者釐清。5即 認識歷史時,不該只停留在過去發生的事,同時也該注意到「歷史」所指稱的對 象為何,以及歷史之所以成為歷史的方式。
如上所述,那麼在歷史教學中區別「過去」與「歷史」,6也應是重要且嚴肅
1 〔英〕John H. Arnold 著,李里峰譯,《歷史之源》,頁 4。
2 〔英〕John H. Arnold 著,李里峰譯,《歷史之源》,頁 4, 14。
3 宋家復先生(後省略敬稱)曾概略地解釋 historiography 的基本意義與翻譯。參閱宋家復,〈我 學歷史的歷史〉,《臺大歷史學術通訊》第十一期(2011 年 10 月,臺北市)。網址:
http://homepage.ntu.edu.tw/~history/public_html/09newsletter/11/11-03.html(查詢日期:2019 年 1 月 19 日)。
4 卡耳(Edward H. Carr)曾這般陳述事實與史家之間的關係:「歷史學家對事實所作的使用,就 是不斷加工的過程(the processing process)。」〔英〕Edward H. Carr 著,江政寬譯,《何謂歷史》
(臺北市:五南, 2014 二版),頁 110。
5 早年,卡耳即將「歷史」分作:歷史學家所作的探究;學者所探究的過去事實。故其稱歷史為 一個社會過程。〔英〕Edward H. Carr 著,江政寬譯,《何謂歷史》,頁 154。以臺灣學界而言,杜 正勝先生(後省略敬稱)亦曾區分歷史和「歷史」。其稱前者為人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後者則是 透過文本或口傳而留下的記錄或論述。見杜正勝,〈後現代與前近代之間──我的轉折所見臺灣 史學的一些面向〉,《古今論衡》第 29 期(2016 年 12 月,臺北市),頁 35。
6 相較於較常見的「歷史教育」一詞,筆者偏好使用「歷史教學」,因為「教學」被視為教授與 學習的過程。日本教育學者佐藤正夫指出,這不是「奉送─接受」的關係,教師不能只專注在自 己的教授活動,亦要留意學生的學習過程,以適當啟發學生進行有意義的學習。見〔日〕佐藤正 夫,鍾啓泉譯,《教學論》(臺北市:五南,1995),頁 227-228。然於諸多文獻中仍以「歷史教
的課題,這亦關乎著學生會如何看待歷史這門學科。7尤其那些習慣將過去等同 Understanding history teaching (Maidenhead: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3)。
8 〔英〕Rosalyn Ashby, “Understanding Historical Evidence: Teaching and Learning Challenges,” in Debates in History Teaching, pp. 139.
9 作者原文為:「也應該讓學生有機會理解史家究竟如何運用特定的概念和思考,以建立『過去』。」
此處順著文脈,為明確區分歷史與過去之別,故更改為:建立「歷史」。見林慈淑,《歷史,要教 什麼?──英、美歷史教育的爭議》,頁 196。
10 〔英〕Peter Lee, “Putting Principles into Practice: Understanding History,” in How Students Learn:
History in the Classroom, ed. M. Suzanne Donovan and John D. Bransford (Washington D.C.: 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2005), pp. 61. 林慈淑指出李彼得除「第二層次概念」外,亦曾使用過「後 設歷史概念(metahistorical concepts)」、「學科知識(disciplinary knowledge)」等詞彙。見林慈淑,
《歷史,要教什麼?──英、美歷史教育的爭議》,頁 195。
11 〔英〕Keith Jenkins 著,賈士蘅譯,《歷史的再思考》(臺北市:麥田,2006),頁 72-73。
12 林慈淑,《歷史,要教什麼?──英、美歷史教育的爭議》,頁 307-308。
13 〔英〕Denis Shemilt, History 13-16 Evaluation Study (Edinburg: Holmes McDougall, 1980)。轉引 自〔英〕Rosalyn Ashby, “Understanding historical evidence,” pp. 139.
14 〔英〕Rosalyn Ashby, “Understanding historical evidence,” , pp. 138-139.
據」在使用上常與「資料(sources)」相混淆,惟有當資料被用做支持論述、證 明理論、建立事實或形成假說時,才能稱之為證據。資料能被說明是證據之前,
它們仍應受到審慎地檢視並接受質疑。在教學上,如果學生同等看待資料和證據,
那麼便極有可能想當然地認為資料自己會說話。15然今日歷史學已不再認為過去 的資料能自己反映真實,資料是依循著史家的問題意識,而成為歷史詮釋的證據。
16艾許比的研究提醒教學者,資料是過去遺留下來的產物,只有當它在回應特定 論述時才會成為證據。而且,顯然「證據概念」與歷史教學是息息相關的,若未 能讓學生認識資料與證據間的關係,他們便很難真正進行歷史思考。
然而,教導證據概念固為重要,卻不容易。教師自身是否具備合宜的證據概 念,極為關鍵。試看林慈淑〈證據概念──從高中歷史課綱到教學問題探析〉一 文,即以證據概念為討論核心,引介證據概念在英國的發展歷程以及面臨的教學 困境。17該文首先指出臺灣普通高中歷史科 95 暫綱中強調的「史料證據」概念,
傳承取介自英國「歷史科國定課程」。而從 95 暫綱的說明中能看出兩個教學重點:
史料能轉化為證據,才能呈現其價值;能推進歷史探究,才具教育意義。這意味 教師在課堂引介資料時,應在不同程度上回應此教學要點。不過林慈淑發現臺灣 教師雖然常在課堂上使用資料,亦對課堂中使用資料的功效表示肯定,但卻沒有 教師提到以資料培養證據概念。18她從十九位高中受訪教師的回答,整理出四種 普遍認知的資料使用功效,頗具警示效用:(一)貼近過去、增加真實感;(二)
解說或補強課文敘述;(三)培養閱讀和思辨能力;(四)認識歷史知識的形成過 程。各種效用都有其教學上的價值與可能的不足,嘗試整理如下。(表一)
15 〔英〕Rosalyn Ashby, “Understanding historical evidence,” , pp. 140.
16 在說明歷史學新的客觀性時,艾坡比(Joyce Appleby)等學者如此描繪資料與證據的關係:「從 過去留存至現在的那些可以看得見的痕跡──資料或物件,在歷史家開始發問的時候就變成歷史 家的證物了。可惜的是,這些證物不會說自己的故事。」見〔美〕Joyce Appleby, Lynn Hunt, and Margaret Jacob 著,薛絢譯,《歷史的真相》(臺北市:正中書局,1996),頁 235。
17 林慈淑,〈證據概念──從高中歷史課綱到教學問題探析〉,頁 249-286。
18 該訪談是根據林慈淑於民國 99 年(2010)所主持「檔案融滲歷史教育之研究」計畫而來。見 計畫主持人林慈淑,檔案管理局,《檔案融滲歷史教育之研究》(2010),檔號:RDEC-NAA-應 -099-002。林慈淑另外指出,19 位受訪者皆是平時積極參與研習,並習慣自主學習、態度認真負 責的教師。故取樣數量雖不多,卻仍有意義。見林慈淑,〈證據概念──從高中歷史課綱到教學 問題探析〉,頁 258。
表一:中學歷史教師普遍認知的資料使用功效
麼,還應知道事實如何產生。但在問卷中未出現任何「證據」的字眼,則反映出 受訪教師們心中有「資料」而無「證據」的潛在思維。造成此現象的因素,除課 綱對「史料證據」的說明過簡又缺乏教學指引外,教學者對證據概念的陌生亦是 值得留心處。19
這份研究指出臺灣教師進行歷史教學時,首應具備證據概念。而證據概念最 重要的是辨明資料與證據之別。林文即借鑑英國歷史教學曾經只考核資料卻忘記 證據的經驗,提醒資料原該是教學手段而非目的,在推動證據概念的教學上不應 本末倒置。歷史學家因長期浸淫在歷史學的研究方法中,對於援引資料作為論述 佐證的過程多半習以為常,雖理解差異卻也不會特別釐清。但在歷史教學上,「以 證據為基礎的思考和論證」卻是需要教師明確說明、引導學生認識的觀念。20 除了辨明資料與證據的差別外,林慈淑亦指出英、美歷史教學研究討論的另 一個焦點是「證據觀念與歷史探究的相關性」。學校歷史教育的出發點不應在解 讀資料或證據,更該在探究,因為證據隸屬於探究,是整體探究的一部分。21換 句話說,林氏以為欲精進證據概念,必須以探究取向的學習為前提。透過其研究 成果可知,當時臺灣歷史教師尚未能具體說明從資料到證據之間的轉換過程,亦 無將此概念納入教學的構想和經驗。況且,亦有研究證實,具歷史專業背景的教 師,雖在歷史知識、史觀及歷史教學知能上比其他背景的教師佳。然而,「歷史 訓練的背景」對於「訓練學生歷史思維的教學」影響力卻明顯偏弱。22換句話說,
「有歷史訓練背景」的教師並不必然有能力注意「訓練學生歷史思維的教學」。
筆者並非要否認資料能提供背景、貼近過去的教學價值,但運用資料若能更契合 歷史思維所重視的概念,或對學生學習歷史更添助益。由於證據是學生進行歷史 探究的墊腳石,將之作為必須培養的歷史學科概念,並納入課程,就顯得重要且 有意義。而本文所致力的教案研發,即是以培養證據概念為基礎。
那麼學生又是如何看待資料呢?蕭憶梅曾調查 120 位來自北部四所高中的
19 林慈淑,〈證據概念──從高中歷史課綱到教學問題探析〉,頁 257-264。
20 「以證據為基礎的思考和論證」一語出自《像史家一般閱讀》,為該書每個教學主題所共同強 調的能力。林慈淑以此說明在具體教學上,證據概念確實是必須不斷被釐清解釋的。參〔美〕
Sam Wineburg, Daisy Martin, and Chauncey Monte-Sano 著,宋家復譯,《像史家一般閱讀:在課堂 裡教歷史閱讀素養》(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6)。
21 林慈淑,〈證據概念──從高中歷史課綱到教學問題探析〉,頁 277-278。
22 宋佩芬、楊孟麗,〈學科背景重要嗎?——九年一貫社會領域的研究〉,收入張元、蕭憶梅主 編,《學生如何學歷史?——歷史的理解與學習國際學術研討論論文集》(臺北市:臺灣學生書局,
2012),頁 196-198。
學生,試圖理解臺灣高中生對資料與過去之間關係的理解程度。在三個代表個案
學生,試圖理解臺灣高中生對資料與過去之間關係的理解程度。在三個代表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