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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律知識相關研究

國內關於法律知識相關的研究,多半都是探討法治教育為多,且研究 對象多以國小學生為主,近年來法律知識的研究有逐漸受到重視的趨勢,

以下為近年來國內外在法律知識方面的相關研究整理:

壹、國外研究

Carroll (1980)以九至十二年級的學生為研究對象,測驗其法律知識與 態度之間的相關,其研究結果發現,法治態度、年級、教育的期望、社經 地位都會影響學生的法律知識;另外,學生的法治社會知識和其態度有正 相關。

Fraser 和 Smith (1980)以高中生為實驗對象,讓實驗組接受三個月的 課程,包括薪資報酬、工作補償、健康保險、憲法、警政等,其研究結果 發現實驗組優於控制組、高智商者優於低智商者。

Chambers (1982)將國小三至六年級的學童分成實驗組和控制組,研究 結果顯示,在法律知識上,實驗組的學童不論幾年級,均優於控制組的學 童。其結論認為,任何與法律常識有關的教材實驗,當能幫助提昇學童法 律的常識。

Accongio 和 Vaughan(1987)以行動研究探究美國紐約九、十年級學生 的法律知識,其將實驗組接受法律教育課程,研究結果發現,在法律知識 部份,實驗組優於控制組;情意部份,接受法律教育的學生有較強的動機 認為他們能在社會實踐自我信念、控制生活並與時代變遷。

貮、國內研究

林清江(1980)受行政院研考會委託所做的公民教育內涵及實施研究,

在法律認知方面,男生優於女生、縣轄市學生優於鄉村學生、家長教育程 度大學以上者優於小學程度者;而家長職業則沒有影響。

鄧毓浩(1992)調查國民中學學生,研究結果在法律知識方面,性別因 素並末造成不同,有幹部經驗則優於無幹部經驗。

黃人傑(1992)在我國國民小學民主法治教育實施現況與檢討之研究中 指出:我國小學六年級的法律認知嚴重不足,且受父母師長影響較法律本 身為強;而且有九成教師認為,教導課本內容,比培養學獨立思考能力更

重要。

廖添富(1992)主持大專組,研究結果顯示,在法律認知方面:男生優 於女生,北、中、南三區學生優於東部學生,文法商組學生優於理工組學 生,修習法政課程學生優於未修習學生;而年級、有無參加社團、家長職 業、家長教育程度、學校屬別等則無顯著差異。

張秀雄(1993)主持高中職組,研究結果顯示,在法律知識方面:男生 優於女生,公立學校學生優於私立學校學生。

楊守全(1993)對國小行政人員及教師進行法律知識之研究時,設計了 兩種研究方式:一為單組前後測設計,以主任儲訓班兩期共位教師為對 象;二為實驗組控制組前測後測設計,以花蓮師院暑期進修班共位國小教 師為對象。在前、後測之間均以「教育人員法律責任」論文集作為教材實 習講解研讀,結果兩種設計都是後測優於前測,顯示研習法律教材對增進 教師的法律知識有幫助。

余鎮遠(1993) 研究對象為國中生,研究結果在法律知識方面,女生優 於男生、台北市與高雄市學生優於台灣省、高與中社經地位優於低社經地 位;而法律知識來源為學校上課、電視、報紙。

涂惠玲(1996)針對中部地區國小四到六年級學生進行民主法治知識與 態度之調查研究,結果在民主法治知識方面:就整體答題率而言,並不是 很理想,但在變項方面,顯示女生優於男生;六年級學生優於五年級學生 而五年級學生優於四年級學生;父母親教育程度較高者優於較低者;經常 及偶爾擔任班級幹部者優於從未擔任班級幹部者;班級和學校氣氛知覺傾 向於民主的學生優於傾向於權威者。

林嘉音(1999)對台北市的高職學生進行法律認知與法治態度之研究,

結果在法律知識方面,男生優於女生;三年級和二年級學生優於一年級學 生;平均一週閱讀十三篇法律書刊的學生優於從不閱讀的學生;大半時間

位對學生的法律知識則沒有影響。

祁婉琳(1999)在花蓮地區進行國小五、六年級學生的法律知識與態度 之研究,結果顯示在法律知識方面:偏遠及智類學校學生優於仁類學校學 生;六年級學生優於五年級學生;非原住民學生優於原住民學生;高家庭 社經地位學生優於中、低家庭社經地位學生;經常擔任班級幹部學生優於 偶爾或從未擔任班級幹部學生;主要法律知來源為「課外法律書籍、雜誌」

學生優於以電視、報紙等為主要法律知識來源的學生;而在性別方面沒有 顯著差異。

李宗薇(2000)對台灣地區二十歲以上的國民進行法治觀念認知程度的 研究,結果顯示國人對於切身之實體法及法律職業較充分認知,但對訴訟 制和憲法認知不足,認同「有罪應重罰,亂世用重典」的觀念,並對少年 犯罪相關法律的立法需求最殷切;而且認為當前社會大眾守法行為很不理 想,而學校或傳播媒體法治教育的成效不彰。此外,國人的法治觀念認知 程度與地區、城鄉、教育程度相關;而且法律認知途徑主要以電視、報章 雜誌及書籍閱讀為主。

毛中勻(2002)對台南縣國小兒童進行法治教育實施情形之調查研究,

結果顯示在法律知識方面:答對率有中等程度。大型、中型學校優於小型 學校;女生優於男生;高社經地位學生優於中社經地位學生,而中社經地 位學生優於低社經地位學生;經常擔任班級幹部學生優於偶爾擔任班級幹 部學生,而偶爾擔任班級幹部學生又優於未曾擔任班級幹部學生。

廖家慧(2003)針對屏東縣國小教師做校園法律知識之相關研究,結果 顯示:國小教師對於校園法律知識約有中等程度,其中研究所及大學背景 的國小教師優於五專以下的國小教師;志類及仁類學校國小教師優於勇類 以下國小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優於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修習過 法律課程的教師優於未修習過法律課程的教師。

陳瀅淑(2004)針對國小法治教育之探討─以台南市國小學童法律知識

與態度為例一文研究結果顯示,法律知識高家庭社經地位優於中家庭社經 地位、中家庭社經地位優於低家庭社經地位、學校所在區域不同而有顯著 差異,但男生與女生無顯著差異。

黃信興(2005)研究屏東縣國三學生法律知識,其「國中生法律知識測 驗」中,總平為分,而平均分數為分,平均答對率為%;應算是中上程度 的概念,在其測驗中女生得分優於男生;市區型學校與鄉鎮型學校得分優 於偏遠型學校。

成永裕(2007)對國小教師進行法律知識之研究結果顯示,在法律知識 方面:十五題是非題,大部份教師對其中十二題的法律概念有正確認識,

但教師對於本身的職責仍有認識上的欠缺。在法律知識答對題數與是否看 過小執法及性別無顯著差異,但年齡則有顯著差異,以20-30 歲較佳、31-40 歲較差。

根據前述法律知識與其影響背景因素的探討,將以「性別」、「年齡」、

「教育背景」、「服務年資」、「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是否修過法律課程」、

「服務學校類型」等為本研究之自變項,作為是否影響台中市國小教師的 法律知識概念之因素,以下將針對這些變項進行探討。

一、性別

性別因素是否造成法律知識的不同,並無明確的定論,廖添富(1992)、

張秀雄(1993)、林嘉音(1999)的研究結果顯示男生的法律知識優於女生;但 亦有持相反結論者余鎮遠(1993)、毛中勻(2002)、黃信興(2005)在法律知識 的測驗上,女生的得分都顯著優於男生;而鄧毓浩(1992)、成永裕(2007)、

楊守全(1993)、祁婉琳(1999)、廖家慧(2003)認為,法律知識並不會因為性 別而有所差異。

綜合以上的研究結果,性別的因素在影響法律知識上仍有歧見,雖然 其中成永裕、楊守全、廖家慧三篇針對教師法律知識的研究皆顯示並不因

待進一步的探討。

二、年齡

塗惠玲(1996)、祁婉琳(1999)的研究均發現六年級的法律知識優 於五年級的法律知識,陳瀅淑(2004) 亦指出台南市國小學童在四個分 測驗上的法律知識都有顯著差異, 且六年級均優於五年級。在大專生的 研究方面,年級並未造成顯著的差異,但平均數上顯現高年級優於低年級

(廖添富,1992)。張秀雄(1993)及黃景裕( 1994)均認為在高中、

職方面,不同年級學生的法律知識水準並無顯著差異,但林嘉音(1998)

針對台北市高職學生的研究卻認為三年級和二年級的學生均優於一年級 的學生。至於在教師方面,成永裕(2007)對國小教師法律知識的研究顯示,

年齡則有顯著差異,以20-30歲較佳、31-40歲較差。

由此可見,在小學的部份「年齡」的因素都是影響者法律知識的差異,

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年齡」是否影響著法律知識就有歧異存在,因此「年 齡」是否真正為教師法律知識的相關因素,仍可進一步研究。

三、教育背景

廖家慧(2003)針對屏東縣國小教師校園法律知識的研究中發現,研 究所學歷及大學學歷之國小教師對校園法律知識的答對率較五專以下學 歷的國小教師為高。因為法律知識的研究多以小學或中學為研究對象,所 以以「教育背景」做為研究法律知識的變項並不多,研究者認為教育背景 亦可能是影響教師法律知識的因素之一,但詳細情形仍須進一步研究。因 此,「教育背景」也在本研究的影響因素之中。

四、服務年資

楊守全(1993)對教育人員法律責任認知的研究發現,國小教師之法律認 知並不因其服務年資的不同而有差異,但研究者認為教師於教育現場服務

楊守全(1993)對教育人員法律責任認知的研究發現,國小教師之法律認 知並不因其服務年資的不同而有差異,但研究者認為教師於教育現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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