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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小學教師對法律的認知情況,並探討不同背景變 項與國小教師對法律認知情況之間的差異性。本章共分二節,第一節為結 論;第二節為建議。

第一節 結論

茲根據研究結果與討論,本節歸納提出下列結論:

壹、國民小學教師法律知識為中等程度

根據研究結果得到,國小教師在「法律的基本規範」、「基本權利與義 務」、「權利救濟」與「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四方面,在「基本權利與義務」

與「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層面的法律知識屬於中高程度;在「權利救濟」

與「法律的基本規範」二方面,教師的法律知識屬於中等程度。整體而言,

現今國民小學教師法律知識屬於中等程度,仍有進步的空間。

貳、學校規模愈大,教師法律知識較高

根據研究結果得到,不同學校規模服務之教師其法律知識上有差異。

學校規模較大的學校可能因經費較充足、資訊較流通,對於法律相關問題 較常接觸的關係,所以在「法律的基本規範」、「基本權利與義務」、「權利 救濟」以及「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層面上優於學校規模較小的學校教師。

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助於提昇其法律知識

根據研究結果得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法律知識整體向度上的得分 高於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尤其在「基本權利與義務」,這顯示出,兼

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可能因為行政業務上的需要,使其在基本權利與義務 方面的知識認知程度比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好。

肆、修習法律課程,有助於提高教師的法律知識

根據研究結果得到,修習過法律課程之教師在法律知識整體向度上的 得分高於未修習過法律課程之教師。尤其在「基本權利與義務」、「權利救 濟」與「教師權益相關法律」的表現上,修過法律課程的教師得分高於未 修過法律課程的教師。

第二節 建議

本節依據研究所得的各項發現與結論,提出下列對教育行政機關、學 校行政、國民小學教師以及未來相關研究的建議,以供參考。

壹、加強國小教師法律方面的專業素養

研究發現,國小教師法律知識認知為中等程度,因此,教師的法律知 識仍有進步的空間,未來教育主管機關針對教師法律素養的加強,可在職 前及在職訓練上重視法律課程的安排,並定期舉辦教師法律知識的考試,

提昇教師法律素養。

貮、教育行政機關應固定開設相關法律課程研習

根據研究發現,有修習過法律課程的教師,其法律知識優於沒有修過 法律課程的教師,因此修習法律課程對教師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幫助。法 律課程的研習有助於提昇教師法律知識的程度,但我國教育機關為提昇教

師的教學專業,總是安排某科的九年一貫研習,而忽略了法律知識的提 昇。因此,建議教育行政機關應要求各級學校於學期當中至少安排一次法 律知識研習,且師資方面,應該以對法律較為熟悉者擔任講師,提供教師 充實法律知識的機會。

此外,在經費的問題上,教育部或縣市政府,以專款補助的方法,供 學校辦理研習、影印資料、購置相關圖書等之用,以解決學校未編列充足 經費於法治教育的問題。

參、加強小型學校法律知識的宣導

根據研究結果顯示,國小教師法律知識與學校的規模大小有關。規模 61 班以上學校之國小教師法律知識得分較高,這表示,國小教師的法律知 識會因任教地區的不同而有差異。學校規模較大的學校,可能在經費、資 源上較為充足,而學校也較為重視法治活動,因此建議,教育主管機關在 各地區的經費、資源分配上能夠多留心。教育部與法務部要求於各學校舉 辦的宣導活動,學校如未能重視只形式上虛應一番,永遠達不到實質的效 果,所以在宣導方面,建議教育主管機關能更重視。

另外,在資訊的分享上亦可能是造成教師法律知識差異的原因,在學 校規模較大的學校,其知識分享平台應該較為完善,教師能透過網際網路 獲得不同的法律知識,因此教育主管機關應該應該建立完善的網路分享平 台,使不同地區的學校教師都能透過網際網路獲取相同的資源,相信對提 昇教師法律知識有相當程度的助益。

肆、各大學之師資培育機構應增加法律課程,提昇教師法律知識

根據研究結果顯示,國小教師在師資培育過程中修習的法律課程不

足,另方面,我國法律教育課程缺乏整體的規劃,因此建議師資培育機構

能夠研發出一套有系統且架構完整的法律課程,並清楚的規劃出每個年段 學生所要學習的課程內容。雖然教育學程課程不可能開設太多的法學課 程,但基礎的法律學科如憲法及法學緒論,應該慎重考慮開設且列為必修 的課程,至於行政法、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等,宜鼓勵至其他系選修。

教師如能在接受職教育時即有系統的規劃課程,相信會對教師在法律知識 方面有一定的助益。

伍、鼓勵教師參與法律進修課程

根據研究結果顯示,目前國小教師大多都還是來自於師範教育體系,

他們較少選修法律相關課程,為提昇教師的法律知識程度,學校行政人 員,不要只是口頭應付式的宣導法律相關的政令,對於法治教育相關活動 的舉辦也不只是形式化的資料呈現,學校行政人員應採取如獎勵、安排參 觀各地法律相關機構的方式鼓勵教師參與法律進修課程。

陸、增加未兼行政教師之行政參與機會

根據研究發現,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整體向度上的得 分高於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這說明教師具備擔任行政職務的歷練時,

其法律知識的程度較高,因此學校應鼓勵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參與學校行 政的機會是有必要的行為。

柒、對後續相關研究的建議

一、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限於人力、時間、研究者僅以台中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做為研 究對象,未來研究可以將研究樣本擴大到其他縣市與私立中小學,以比較 不同性質的國中小教師其法律知識的差異情形,增加資料的豐富性與完整

性。

二、在研究變項方面

法律知識所涉及的層面很廣,本研究僅就法律的基本規範、基本權利 與義務、權利救援、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四個層面分析,在後續的研究部份,

可向更多的層面進行研究。另外在背景變項方面,本研究只探討性別、年 齡、教育背景、服務年資、學校見模、兼任行政與否、修習法律課程等七 個自變項,日後研究者尚可納入學校教師的法律態度、法律知識來源、網 際網路、個人法律經驗等因素,使研究更加完整。

三、在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經由統計分析,瞭解國小教師法律知識的程 度,但是問卷設計有其限制,對於教師法律知識的情形及其影響因素只能 做一般概況的了解,無法深入探討;加上問卷設計有其內容長度限制的考 慮,無法做更詳細的調查,因此,未來研究可兼採質性性究,透過訪談等 實際接觸的方式,彌補量化研究之缺失,以其能對教師法律知識的程度有 更全面性、更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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