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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背景教師法律知識的比較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不同背景教師法律知識的比較分析

本小節針對不同背景教師的法律知識,進行 t 考驗及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前者對「性別」、「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背景 進行考驗;後者則對「年齡」、「教育背景」、「服務年資」、「學校規模」進 行分析,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差異達顯著水準時,則進一步以 Scheffé 法 進行事後考驗,以了解各組間的差異情形。以下分別就不同背景的教師進 行分析與討論。

壹、性別

不同性別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結果如表 4-3。

由表 4-3 可知,不同性別教師在「整體向度」層面上,未達顯著水準,

各分層上「法律的基本規範」、「權利救濟」、「教師權益相關法律」與,均 未達顯著水準,惟在「基本權利與義務」層面上達顯著水準,表示男生在

「基本權利與義務」測驗中得分優於女生。因此,教師未因性別的不同而 在法律知識上有差異存在,此研究結果與鄧毓浩(1992)研究國中生,楊守 全(1993)研究國小教師,成永裕(1995)研究國小教師,祁婉琳(1999)研究國 小高年級、廖家慧(2003)研究國小教師,陳瀅淑(2004)研究國小學生的研究 相同。

表 4-3 不同「性別」國小教師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分析

層 面 性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法律的基本規範 男生 171 10.13 1.55 -1.23

女生 437 10.32 1.69

基本權利與義務 男生 171 9.83 1.29 3.33**

女生 437 9.44 1.31

權利救濟 男生 171 6.09 1.31 .11 女生 437 6.08 1.30

教師權益相關法律 男生 171 10.08 1.46 -.94 女生 437 10.20 1.31

整 體 男生 171 36.14 3.35 .35 女生 437 36.03 3.40

**p<.01

貮、年齡

不同年齡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測驗上的差異其結果如表 4-4。

由表 4-4 可知,不同年齡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上的差異經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後,F 值為 1.79(p>.05),未達顯著水準,表示不同年齡的國小教 師在法律知識上沒有差異。此與廖添富(1992)、張秀雄(1993)、李冬梅、吳 伊惠(2004)等人的研究相同。

表 4-4 不同「年齡」國小教師法律知識之差異分析

(F=8.32,P<.001)層面上,有差異存在,經採 Scheffé 法進行事後比較結果,

41 歲以上的國小教師法律知識得分高於 31~40 歲及 30 歲以下的國小教 師;而於「法律的基本規範」、「基本權利與義務」、與「權利救濟」層面 上,均無達到顯著水準。

參、教育背景

的國小教師,其法律知識並無差異。不同教育背景之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 分測驗中的差異如下所示:

(一) 「法律的基本規範」分測驗中:不同教育背景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的 基本規範測驗上,不具顯著差異(F=1.78,p >.05)。

(二)「基本權利與義務」分測驗中:不同教育背景的國小教師在基本權 利與義務測驗上,具顯著差異(F=3.18,p <.05),進行事後比較,結果顯示 研究所以上的國小教師在「基本權利與義務」得分顯著高於師範院校(含師 專)的國小教師。

(三)「權利救濟」分測驗中:不同教育背景的國小教師在權利救濟測驗 上,不具顯著差異(F=.87,p >.05)。

(四)「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分測驗中:不同教育背景的國小教師在教師 權益相關法律測驗上,不具顯著差異(F=.39,p >.05)。

此與李冬梅(2002)發現不同教育程度的公民教師,其法治知識並無差 異的結果相同。此結果顯示教師的法律知識並沒有因為擁有較高的學歷,

所學的越多,而增進其在法律方面的知識。究其原因,教育背景較高的教 師法律知識並未表現得比教育背景較低的教師高,係因這些教師雖然學歷 高,但所學的可能不是法律相關知識,因此高學歷的教師在法律知識的表 現上並未比一般大學及師範院校的教師來得好。

肆、服務年資

不同服務年資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結果如表 4-6。

表 4-6 「服務年資」不同國小教師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分析

教師其法律知識高於 5 年以下、6 年~10 年與 11 年~20 年的教師。研究者 認為服務 21 年以上的教師在職其間較久,對於和自身職務的相關法律較 為瞭解。而服務 21 年以下的教師,在職其間較短,對於教師此職務的相 關法律還在建構當中,因此,比起服務 21 年以上的教師在此層面法律知 識較低。與本研究不同的是廖家慧(2003)研究發現,教師服務年資愈高,

其校園法律知識得分愈低。

伍、學校規模

研究者為了瞭解學校規模不同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測驗上是否有 差異,針對學校規模不同的受試者在法律知識測驗上的差異進行單因子 變異數分析,結果如表 4-7。

表 4-7 「學校規模」不同之國小教師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分析

數在 61 班以上的教師在法律知識測驗上的得分,高於學校數在 37~60 班 的教師。另外,在「法律的基本規範」(F=3.48,p<.05)、「基本權利與義 務」(F=4.48,p<.01)及「權利救濟」(F=5.36,p<.01)均有差異存在。只 有「教師權益相關法律」未達顯著水準。經事後考驗發現,在「法律的基 本規範」層面上,學校規模在 37~60 班及 61 班以上高於 36 班以下;「基 本權利與義務」與「權利救濟」層面上,學校規模在 61 班以上高於 37~

60 班。此結果與廖添富(1992)、張秀雄(1993)的研究發現都市地區學校學 生的法律知識高於鄉村地區的學生,李冬梅(2002)、廖家慧(2003)的研究發 現不同任教地區的教師,其法律知識有差異的研究結果相同。李冬梅(2002) 認為,都市地區的教師,其法治知識高於郊區的教師,可能是郊區的法律 宣導不夠。由此可知,不同學校規模,其法律宣導的速度和接受度不同,

因而影響著教師的法律知識程度。

陸、是否兼任行政職務

是否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之差異結果如表 4-8。

表 4-8 「是否兼任行政職務」國小教師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分析

層 面 是否兼任行政職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法律的基本規範 是 238 10.34 1.58 .83

否 370 10.22 1.69

基本權利與義務 是 238 9.76 1.50 3.21**

否 370 9.41 1.16

權利救濟 是 238 6.18 1.18 1.54 否 370 6.02 1.36

教師權益相關法律 是 238 10.14 1.44 -.38 否 370 10.18 1.30

整 體 是 238 36.42 3.79 2.08**

否 370 35.84 3.07

**p<.01

由表 4-8 可知,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其在法律知識測驗得分的平 均數為 36.42,標準差為 3.79;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其平均數為 35.84,標準差為 3.07。由此看來,在法律知識方面,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 教師優於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

是否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校園法律知識上的差異經 t 檢定分析 後,得到 t 值為 2.08(p<.01),達顯著水準,表示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其 法律知識測驗得分顯著高於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

再由表 4-8 分析是否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國民小學教師法律 知識現況調查問卷」分測驗的差異情形,分述如下:

(一)「法律的基本規範」分測驗中:是否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法 律的基本規範測驗上,不具顯著差異(t=.83,p >.05)。

(二)「基本權利與義務」分測驗中:是否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基 本權利與義務測驗上,具顯著差異(t=3.21,p<.01) ,表示兼任行政職務的 國小教師在「基本權利與義務」分測驗中得分優於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 教師。

(三)「權利救濟」分測驗中:是否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權利救濟 測驗上,不具顯著差異(t=1.54,p >.05)。

(四)「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分測驗中:是否兼任行政職務的國小教師在 教師權益相關法律測驗上,不具顯著差異(t=-.38,p >.05)。

本研究結果與鄧毓浩(1992)、塗惠玲(1996)、祁婉琳(1999)、廖家慧(2003) 等人的研究結果相符。本研究發現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其法律知識的表現 比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佳,推探其原因,係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因要處 理許多行政事務,行政事務通常是離不開法律問題的,相對而言就會比未 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接觸相關法律更頻繁,也更容易去了解相關法律的訂 定、規定等,因此教師如果能兼過行政職務,會讓其對於法律的相關問題

柒、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

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結果如表 4-9。

表 4-9 「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國小教師法律知識測驗之差異分析 層 面 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法律的基本規範 是 178 10.29 1.65

否 430 10.26 1.65 .25 基本權利與義務 是 178 9.71 1.39

否 430 9.48 1.28 1.99 權利救濟 是 178 6.25 1.46

否 430 6.02 1.22 1.99**

教師權益相關法律 是 178 10.48 1.13

否 430 10.03 1.42 3.76 整 體 是 178 36.31 3.71

否 430 35.28 3.36 3.34**

*p<.05 **p<.01

由表 4-9 可知,修習過法律課程的教師其法律知識測驗得分的平均數 為 36.31,標準差為 3.71;未修習過法律課程之教師其平均數為 35.28,標 準差為 3.36。

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上的差異 t 檢定分析後,t 值為 3.34(p<.01),達顯著水準,表示修習過法律課程的教師,其法律知識 測驗得分顯著高於未修習過法律課程的教師。再由表 4-9 分析是否修習過 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在法律知識分測驗中的差異情形,分述如下:

(一)「法律的基本規範」分測驗中: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在 法律的基本規範測驗上,不具顯著差異(t=.25,p >.05)。

(二)「基本權利與義務」分測驗中: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在 基本權利與義務測驗上,具顯著差異(t=1.99,p<.01) ,表示修習過法律 課程的國小教師在「基本權利與義務」分測驗中得分顯著優於未修習過法

律課程的國小教師。

(三)「權利救濟」分測驗中: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在權利救 濟測驗上,具顯著差異(t=1.99,p<.01) ,表示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 師在「權利救濟」分測驗中得分顯著優於未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

(四)「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分測驗中: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 在教師權益相關法律測驗上,具顯著差異(t=3.76,p<.05) ,表示修習過 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在「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分測驗中得分顯著優於未修 習過法律課程的國小教師。

本研究結果與楊守全(1995)發現修讀教材後的教師法律知識優於未讀 者,成永裕(1995)以小執法說故事這套教材對於國小教師進行研究,李冬 梅(2002)對國中教師、廖家慧(2003)對國小教師的研究結果修過法律課程的 教師法律知識優於未修過者相符的研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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