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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母群

本研究的母群體為九十五學年度台中市國民小學各年級教師。研究者 根據教育部公布之「九十五學年度各縣市國民小學校數」與「九十五學年 度各縣市國民小學教師數」統計資料來進行台中市公立國民小學學校數及 教師數統計表的設計(表3-1),來讓母群體的分佈情形更加清楚。

表3-1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學校數及教師人數統計

貮、樣本

此次問卷調查研究之抽樣分佈情形如表 3-2 所示,並說明如後

表 3-2 台中市公立國民小學學校數、抽樣學校類型與數量分配

學校規模 現有校數 抽樣校數 每校抽取人數 樣本人數 36 班以下 16 12 10 120 台中市 36~60 班 29 22 15 330 61 班以上 16 12 25 300

合VV 計 61 46 750

根據 Airasian 的建議指出描述研究的母群體多於 500 人以上時,抽取 的樣本須佔母群體的百分之十(引自王文科、王智弘,2005),另外,Sudman

國民小學學校數 教師數 台中市 61 4586

吳明隆,2005),因此本本研究共抽樣 750 位教師為樣本,為考慮樣本的代 表性與研究需要,研究者採分層隨機抽樣的方式。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 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四十八 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畫學區。」

但根據教育部公布「九十五學年度各縣市國民小學校數」裡,研究者發,

學校規模差異性很大,有 6 班的學校,亦有高於 90 班的學校。因於學校 教師人數和班級數有關,因此在在抽樣時,考量學校規模之因素,依本研 究的架構將學校規模區分成小型、中型、大型三類,其中,以全校班級數 低於 36 班者稱為小型學校;全校班級數介於 37 至 60 班者成為中型學校,

全校班級數大於 61 者成為大學型校,根據此項分類,研究者決定將按照 約三分之二的比例決定調查之學校數,因此小型學校抽取 12 所、中型學 校抽取 22、大型學校抽取 12 所。再依據學校規模大小,抽取適當的教師 人數為樣本,其中小型學校每校抽取 10 位教師,中型學校每校抽取 15 位 教師,大型學校每校抽取 25 位教師,總計 750 位教師為樣本。

參、問卷回收情形

本研究之正式問卷自 2007 年 11 月 15 日開始寄發,共發出 750 份,截 至 2007 年 12 月 10 日止共回收問卷 637 份,問卷回收率為 84.93 %,剔 除無效問卷 29 份後,有效問卷數共計 608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81.06%。茲將研究樣本數及問卷回收情形列於表 3-3。

表 3-3 台中市不同規模公立國民小學問卷寄發與回收統計 學校規模 發出份數 回收份數 可用份數

36 班以下 120 78 72

37~60 班 330 307 296 61 班以上 300 252 240 總計 750 637 608

回收率 84.93 % 可用率 81.06%

肆、研究樣本基本資料分析

本研究以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為施測對象,正式問卷共寄出 750 份,

回收 637 份,問卷回收率為 84.93 %,剔除無效問卷 29 份後,有效問卷數 共計 608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81.06%。

國民小學教師基本資料包括性別、年齡、教育背景、服務年資、學校 規模、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曾修過法律課程等七項,其次數分配情形 如下表 3-4 所示。

表 3-4 有效樣本教師基本資料

變項 人數 百分比

性別 男性 171 28.1

女性 437 71.9

年齡 30 歲以下 133 21.9

31~40 歲 218 35.9

41 歲以上 256 42.2

教育背景 師範院校(含師專) 271 44.6

一般大學 197 32.4

研究所以上 135 22.2

服務年資 5 年以下 125 20.6

6 年~10 年 132 21.7

11 年~20 年 189 31.1

21 年以上 162 26.6

學校規模 36 班以下 72 11.8

37-60 班 296 48.7

61 班以上 240 39.5

兼任行政與否 是 238 39.1

否 370 60.9

修習法律課程 是 178 29.3

否 430 70.7

教師各項基本資料之結果分述如下:

一、性別

在教師性別分配方面,男性教師 171 人,占研究總人數的 28.1 %;女 性教師 437 人,占 71.9 %;由此可知,此次作答問卷的女性教師明顯的較 男性為多。

二、年齡

在教師年齡方面,30 歲以下的教師有 133 人,有效百分比為 21.9%;

31~40 歲的教師有 218 人,占 35.9 %;41 歲以上的教師有 256 人,占 42.2%;

另有遺漏值 1 人。由此可知,本研究樣本之年齡分布以 41 歲以上的教師 為最多。

三、教育背景

在教師在育背景上,研究所以上教師 135 人,有效百分比為 22.2 %;

一般大學學位教師 197 人,占 32.4%的有效百分比;師範院校(含師專)學 位教師 271 人,為 44.6%;另有遺漏值 5 人;由此可知,本研究樣本以擁 有師範院校學位之教師居多。

四、服務年資

在教師服務年資方面,服務 5 年以下教師有 125 人,占研究總人數的 20.6 %;6 年~10 年教師有 132 人占 21.7 %;11 年~ 20 年教師有 189 人占 31.1 %;21 年以上教師有 162 人占 26.6 %。

五、學校規模

在學校規模方面,36 班以下類型的學校教師有 72 人,占研究總人數 的 11.8%;37~60 班的類型學校教師有 296 人,占 48.7%;61 班以上類型 的學校教師有 240 人,占 39.5%。

六、是否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方面,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共有 238 人,占有 效研究人數的 39.1%;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有 370 人,占 60.9%。由此 可知,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較多。

七、是否曾修過法律課程

在教師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方面。曾修習過法律課程的教師有 178 人,占研究總人數的 29.3%;未曾修習過法律課程的教師有 430 人。占 70.7%。由此可見,至少有高達七成的教師未修習過法律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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