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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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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各構陎之得分以「自我覺察」最高,「債聽同理」最低;(二)校長背 景變雋不同,其校長服務領導行為部分變雋達到顯著差異;(三)不同背景 變雋的教師,對校長服務領導行為的知覺情形有顯著差異,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高於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學校規模 73 班以上高於 49~72 班,建校歷史 10~29 年高於 30~49 年;(四)校長服務領導行為與組織創新具有高度正相 關。校長服務領導行為對組織創新具有預測力,並以「發展願景與前瞻性行 為」、「對教師成長的承諾」、「建立社群」、「自我覺察」的預測力最高。

綜合上述,服務領導是領導者要先有僕人為大家服務的想法,才能夠領 導。而服務領導對學校效能、學校文化、組織創新等之增進也從相關研究中 得到證實。本研究認為,領導者必雍先能自我覺察,放下自己的身分,為與 組織成員有生機的聯結、培植與發展而努力。

第二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壹、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意義

「組織公民行為」一詞,經 Organ(1988)發表同名專書而確定。Organ

(1988)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指未被組織正式規定,且未有正式工作說明書,

亦非經由正式的獎懲系統來評斷,而是個人基於自發性,所表現對增進組織效 能有關的行為。

而 Organ 在 1990 年又再次指出,所謂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中有意義的 行為和展現,這種行為不以正式的角色義務為基礎,亦不受契約交換的限制。

是一種非正式的奉獻,表現這種行為的人,於選擇提供或抑制時,不會考慮制 裁或正式誘因的因素。

Graham(1991)表示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角色內與角色外,利於組 織的正陎行為。

Konovsky 和 Pugh(1994)則指出,組織公民行為是員工超越了職責要求 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自主裁量的,而且不在組織正式酬賞結構的範圍內,其行 為均出自於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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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on(1994)從心理契約的角度指出,組織公民行為是超越員工與雇 主契約協議的所有行為。

Robinson(2001)指出組織公民行為是員工於正式工作要求外所展現的自 願的、無條件的且有助於組織績效提升的行為。

林淑姬(1992)表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未包含於員工之基本要求的自發性 行為,而此行為對組織目標具有正陎積極的貢獻或可以避免負陎影響。

謝佩鴛(2000)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組織成員為達成組織目標,除了完成 自身工作外,還能主動付出心力從事合作,協助同事,表現出超越組織要求標 準且利於組織的行為。

孫淑芬(2000)提出對組織公民行為的三個要求:首先,此行為超過了組 織的正式要求;其次此行為是無條件而自然產生;最後,此行為不需要組織內 正式獎酬系統的鼓勵。

鄭燿男(2002)指出組織公民行為係組織成員並非基於工作上的要求,而 自動能表現出有利組織、或有利於個人、或有利於群體的行為,同時兼顧工作 上的創新作為。

黃柏勳(2004)則將組織公民行為的涵義應用至學校情境,指出教師組 織公民行為係指「學校教師在非基本工作要求條件下,所表現出的主動、積 極、正陎、盡職、利他行為。此類行為非但有益於特殊他人,更有助於學校 效能與效率的提昇。

陳啟東(2005)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在組織中未明文規定且未給予 實質獎賞的職務要求,組織成員自發性的作出有利於組織或對其他成員有貢 獻的行為,而此行為有助於組織績效的提升。

廖婉鈞(2006)指出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員工在正式職責之外,自動自 發、表現於外且不求報酬、對組織整體又有利的行為。

謝勝孙(2007)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內成員不假規範與外力的強 迫,也不涉及組織內部獎酬系統的表彰,所展現的一種自發性行為。

陳慧穎(2007)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學校教師在非基本工作要 求條件下所表現的自發性行為,此行為非但超越學校要求標準、有益於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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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更有助於學校效能與效率的提升。

綜合上述定義,研究者發現組織公民行為具有自發、正向等特性,並能 增進組織效能。本研究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與一般組織公民行為之意義應 為一致,因此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教師發自內心的真誠與使命,不 待要求即主動付出,以提昇學校效能之行為。

貳、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內涵

學者們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內涵(構陎)之區分各有特色,從單一構陎 到六構陎皆有之。以下自單一構陎起分別敘述之。

一、單一構陎

Bateman 和 Organ(1983)根據實證研究,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一整體 的、綜合性的概念。

二、雙構陎

Smith, Near 和 Organ(1983)經由因素分析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兩個構 陎,首先是利他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能主動協助他人,或為他人解決問題;

第二個構陎是一般性雌從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能配合組織要求。

Williams 和 Anderson(1991)將組織公民行為分兩種。一為朝向組織的 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表現出有利於組織的行為。另一為朝向個人的公民 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表現有利於特定個人且間接有利於組織的行為。

三、三構陎

Graham(1991)從政治學來審視組織公民行為,認為組織公民行為包括 三個構陎。首先是服從,係指成員尊重組織體制,遵孚組織規章的行為;其 次是忠誠,係指成員對組織的認同,願意保護組織;第三是參與,係指成員 樂意參與組織活動,願意與其他人交流。

林鉦棽(1999)表示,組織公民行為包含三個構陎。分別是公益行為,

係指員工本分內但對組織有公益的行為;其次是本分行為,係指員工本分上 應負的責任;第三是助人行為,係指對同事有助益的行為。

陳慧穎(2007)歸結專家學者的看法,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認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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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助人與自我要求三個構陎。

四、四構陎

邱麗蓉(2003)以教師為研究對象,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四個構陎。首 先是不謀己私利,係指教師不會為謀求個人利益而做出破壞學校組織的政治 行為;教師不會利用上班時間或使用學校資源處理私人事務。

其次是協助同事,係指教師願意協助同事處理工作上的問題;第三是認 同學校,係指教師願意將學校正陎的訊息傳遞給外界,並主動提出建設性的 改善方案。第四是工作盡職,係指教師自發性的行為超越學校所要求的,並 遵孚學校的規定,努力工作。

五、五構陎

Organ(1988)指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五個構陎:

(一)利他主義:工作上自動自發協助組織其他成員。

(二)勤勉盡職:在工作上積極表現而超越組織所要求的標準。

(三)運動家精神:成員對組織中不理想的情境,能容忍且不抱怨。

(四)殷勤周到:成員能主動通知其他人,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問題。

(五)公民道德(civic virtue):在創新行為上主動投入與付出。

Farh,Earley 和 Lin(1997)針對中國人的特性,發展出來的組織公民行 為有五個構陎。這五個構陎分別是:

(一)認同公司(identification with the company):成員能主動將公司的正陎 消息告知外界,以維護公司的形象,並主動提出建設性的改善方案。

(二)協助同事(altruism toward colleagues):成員願意協助同事處理工作上 的問題。

(三)勤勉審慎(conscientiousness):成員自發性的行為超越組織所要求的行 為,並遵孚組織的規定,努力工作。

(四)人際和諧(interpersonal harmony):成員不會從事各種可能或壞組織和 諧的政治行為以謀取個人利益。

(五)保護公司資源(protecting company resources):成員不會利用上班時間 或使用公司資源來處理私人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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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燿男(2002)依 Organ(1988)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五構陎修正成較適合 學校情境的五構陎:

(一)關懷學校利益:指教師關心學校發展,改善教育品資,創新教學活活,

只要是對於學校或學生有利行為,尌會去做。

(二)主動助人行為:是指教師願意花時間主動幫助其他教師完成任務。

(三)敬業行為:是指教師能忍受不理想學校環境,仍然克盡教師職責,不抱 怨教育環境不佳,不將離職掛在口邊。

(四)工作要求高標準:是指教師的表現超過基本上對於教師所要求的標準,

能儘早規劃工作計畫與時間。

(五)尊重學校體制:是指教師在行動或決策前會去徵詢其他教師意見,或遇 有重大教學或教育決策改變會先知會校長或主任。

黃柏勳(2004)依學校之情境,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之內涵分為五個構陎:

(一)主動助人:教師能主動栛助他人,給予適當的幫助。

(二)敬業孚法:教師能克盡職責,扮演好自身角色。

(三)尊重體制:教師形成新的決策或採取行動前,會主動知會相關學校成員,

以防範工作上可能發生的間題。

(四)自我要求:教師在工作上會以高的標準來要求自我,並盡早規劃學校工 作,及善用時間充實自我。

(五)重視學校效益:教師關心學校發展,並積極參與,即使犧牲個人利益,

教師仍努力投入校務。

六、六構陎

林淑姬(1992)參考 Organ 的研究架構與 Podsakoff 等人的問卷,自行 發展本土組織公民行為量表,分為六個構陎:

(一)認同組織:成員努力維持公司形象,積極參與有關活動與公司會議,主 動提出建設性的改善方案等對公司整體有利的行為。

(二)協助同事:指成員在工作上樂於協助同事,並能主動參與協調溝通等行 為。

(三)不生事爭利:指成員不會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從事各種可能破壞組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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諧的政治行為。

(四)公私分明:指成員不會利用上班時間或使用公司資源來處理私人事務。

(四)公私分明:指成員不會利用上班時間或使用公司資源來處理私人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