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與身障生家長之親師溝通
本節針對教師與身障生家長進行溝通時的相關文獻探討,首先說明相關法律
條文,其次整理相關研究並找出親師溝通常見的困難。
壹、身障生家長親師溝通之法規
在特殊教育的領域中,身障生家長的參與除了是一個趨勢,也是法律上明文 規定的。從美國在 1975 年,國會通過了「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又稱為 94-142 公法)開始,便明訂了家長對 於教育的參與權,家長不但是教育決策的參與者,同時家庭需求也應列入提供服 務時的考量(杜正治,1989)。
而以我國來說,我國《特殊教育法》雖經歷過幾次修訂,但家長參與的部分,
依然被視為特殊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特殊教育法,2014)。根據《特殊教育 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 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以及《特殊教育法》第六條:「各級 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 事宜;……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 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有此可見家長代表 與會被列入必要的條件,凸顯出在會議中家長的重要性。
另外,《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 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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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則是強調家長參與身障生的 個別化教育計畫、共同擬定學生學習目標和各項服務之重要性。
以及《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 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 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和《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 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
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 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這邊也不斷 在強調,家長參與學校決策和會議的必要性。
由以上諸多條文可知,我國以立法的方式來強化家長參與的權利,使家長不 單只是被動的參與孩子的教育,更能夠以倡導者和決定者的角色一起為孩子規劃 適切的安排(呂君蕙,2013)。
貳、身障生家長親師溝通之相關研究
我國從法條便確立家長參與的權利,因此和身障生家長溝通是特殊教育中相 當重要的環節,以針對身障生家長的親師溝通為探討議題之相關研究相當繁多,
研究者整理近十年的相關文獻,以研究者及研究年份、研究對象、溝通的途徑、
溝通的內容和溝通的困擾等項目做統整,以下以表格做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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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溝通上的困難,普遍發現家長的因素是影響的可能之一(76%),這部分主 要是強調家長的溝通態度、溝通能力不足等,會影響到親師溝通的順暢;另外也 有研究指出時間上的不足(62%)也是常見的溝通困難,原因是家長的工作太忙,
或者是教師的工作太忙等。
本節將相關法規及研究做一整理,除了可做全面性的了解外,也可認知到教 師與身障生家長進行親師溝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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