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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

1947年由法蘭克福學派學者Adorno與Horkeimer提出文化產業的概念,此為 最早對此一詞提出說明,主要對文化產業的解釋就是科學與技術的改良,文化產 品可透過透過改良大量生產(張怡平,2005)。而實務上,英國在1997年布萊爾領 導的工黨政府執政後,便開始將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列為重要政策之一,

1998年文化媒體與體育部第一次提出創意產業輪廓報告(creative industry

mapping document),正式採用「創意產業」一詞。這是將文化創意視為一個有潛 力且有助於國家發展的產業最早起源的國家(UNCTAD,2008;Higgs and

Cunningham,2008)。同時將創意產業定義為「包含一切源自於個人創意、技能與 才幹的活動,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 (DCMS,1998)。是全球在文化創意產業上的先驅,各國爭相仿效的對象。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開端,則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2 年所提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第一次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 畫」列入其中,並參考融合各國有名專家學者的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學說,定義 成「文化創意產業」(陳建文,2015)。

依據2010年2月公布的文化產業發展法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源自 創意或文化的累積,透過智慧財產的形式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 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期望藉由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展來促進創 新及刺激景氣,並發展知識型產業、核心優勢產業及新興服務業,創造大量投資 及就業機會(張怡平,2005)。

綜觀各國在定義文化創意產業上,不管在命名亦或是定義上皆不盡相同,有 的命名為文化產業,有的為創意產業,亦或者為文化創意產業皆有,但在基本定 義上是大同小異、殊途同歸,均是指「與文化或創意密切相關」的產業。茲將各 國對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整理如表2-2-1各國創意產業定義。

表2-2-1 各國或組織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

國際組織或國家 定義

英國、紐西蘭 以個人創意、技巧、才能為原始構想,經由智慧財產權的 發明與探索,而形成之具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產業

澳洲 包含許多廣泛認可的文化活動,具體來說就是運用象徵性

的知識與技能,透過附加價值、商品化、分配和販售,來 創造經濟利益

加拿大 藝術與文化被界定為文化產業,包括實質的文化產業、虛 擬的文化服務,亦包括著作權基本概念

南韓 是文化商品的生產、分配、消費等產業及與此有關產業;

因文化內容而能產生經濟有形與無形的財貨、服務價值和 與此有關的商品

中國大陸 為社會大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之活動,以及與這 些活動有關的活動

台灣 源自創意或文化的累積,透過智慧財產之形式及運用,具

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 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

聯合國貿易發展協會 (UNCTAD)

一套以知識為基礎構成的經濟活動,包含產品與服務的創 作、生產和販售的循環歷程,生產具有創意內容、經濟價 值與市場目標的智力與藝術服務

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 化組織(UNESCO)

透過不同形式表現創意,表現的手段透過產業流程與全球 分銷而被複製與提升,是構成一個國家經濟的重要資源。

主要為「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 商品化結合,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採用產品或者服 務形式來表現的產業」。換言之,文化創意產業會對內容 進行加值,並為個人與社會創造價值,是知識及勞力密 集、創造就業與財富,並培以創意、支持生產與商品化過 程中的革新

資料來源:林炎旦(2009);蕭明瑜(2014);陳建文(2015)及本研究整理

綜合以上定義,林容婉(2006)將其歸納文化創意產業是指能透過內容(包括 文化積累、創意)來創造價值(包括經濟價值、情感認同、生活品質提昇等)之

產業。但文化及創意這類能創造價值的原料在經過產業化的過程中則需要政府法 規(如智慧財產權或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令)之保護才能得以完整實現。簡言之,

文化創意產業就是透過創意與文化內容來創造經濟價值的產業,並藉由政策立法 來保障其產業的推展。而比西里岸就是透過政府部門申請計畫進行社區產業推 動,依照當地文化特色加上創意巧思下產生比西里岸文化創意產業觀光活動,為 社區創造有形與無形價值,也促進整體社區生活環境提升,換言之,在了解比西 里岸社區文化特色後,經由文化加值將比西里岸的文化故事化、創意加值下,把 文化創意商品化,達到營造社區品牌,行銷社區,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定義。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

文化創意產業是一個迄今未有明確定義的「產業類別」,問題主要在於:一 直把太多性質不同的「創意」活動置於一個類別之下,以至於難以為其規劃有效 的政策。茲台灣與各國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的不同做比較如下表2-2-2,可以發現 創意文化產業的範疇廣大,各國的分類都略有不同,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文化創 意產業不能和經濟效益畫上等號,忽略了文化的本質,這會使文化創意產業流於 文化工業,進而使台灣失去與各國競爭的優勢。我們知道在文化創意產業中,其 中有許多是難以用市場效益論其成敗,難以用企業規模或產業發展論其價值的文 化創意活動,所以應該和市場效益明確劃開。由政府透過政策補助、扶持團隊、

鼓勵等政策,擴大支持,以維持文化之獨特創意力(張意雲,2012)。他山之石可 攻錯,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時,政府可以參考各國範疇,在產業推動中形塑出我 國特有的文化產業,透過文化與創意及設計來行銷台灣。

表2-2-2 各國文化創意產業範疇

國家 範疇

英國 12項產業:建築、設計、互動式休閒軟體、音樂、表演藝術、

軟體與電腦服務、影視、廣播電視、廣告、藝術與骨董市場、

手工藝及時尚

(續上頁)

國家 範疇

日本 13項產業:廣告、建築與土木服務、建築與土木服務、骨董 零售業、漆器製造業、設計、電影及影像、音樂與影像紀錄 媒體之製造及販賣租借業、音樂舞台藝術、出版、電腦軟體、

電視廣播、藝術家及學術與文化團體

香港 13項產業:廣告、建築、藝術及古董市場、設計、時尚設計、

電影與錄影帶、電腦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 資訊服務、電視、漫畫

台灣 16項產業: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 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

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 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聯合國教育科學 與文化組織 (UNESCO)

12項產業: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與設計、印刷出版、

電影、廣告、建築、歌舞劇與音樂製造、多媒體、視聽產品、

文化觀光、運動

資料來源:DCMS(1998);蕭明瑜(2014);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2006) 依據2010年立法院通過的文創法中,規定「文化創意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 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

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 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 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等共16項產業,整理如下表:

表2-2-3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範疇

類別 內容範疇 主管機關 備註

視覺藝術 產業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 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 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 理、藝術品公正鑑價、藝術品 修復等行業

文化部

(續上頁)

(續上頁)

(續上頁)

個要素整理如下:

圖:2-2-1比西里岸創意與文化加乘食衣住行育樂產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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