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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研析

第二節 文化觀光與宗教觀光之意涵

一、 文化觀光(Cultural Tourism)

(一)文化觀光之意涵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定義文化觀光為:一種與文化環境,包括景觀、視 覺和表演藝術和其他特殊地區生活型態、價值傳統、事件活動和其他具創 造和文化交流的過程的一種旅遊活動(高鵬翔,2010)。世界觀光組織將 文化觀光做狹義與廣義的二種解釋。狹義而言,文化觀光指個人為特定的 動機,像是遊學團、表演藝術或文化旅遊、古蹟遺址等而從事觀光的行為;

廣義而言,文化觀光包含所有人們的活動,它是為了去滿足人類對多樣性 的需求,並試圖藉由新知識、經驗與體驗中深化個人的文化素養(劉大和,

2004)。

文化觀光本質上是指人們居於滿足某些文化動機,實際從事受文化的 激勵引誘而進行或研究如何參加觀賞表演藝術、觀看嘉年華、節慶及祭 典、造訪某些歷史遺跡或紀念景點,或去旅行學習自然、觀賞自然地景、

參觀民俗藝術,以及朝聖等觀光活動的文化旅遊團。(楊正寬,2010)

孫武彥(1994)指出文化觀光是將「文化」視為一種具有當地特色之 地方資源,能加以開發利用之觀光產業,文化觀光之定義是「從事具有文 化歷史、教育 研究及觀賞、遊樂價值之觀光資源加以開發所形成之觀光 產業。」而現今文化、觀光實已有其密切與互動之關係。楊正寬(2008)

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內容與精神,將文化觀光定義為「從事與文化 資產有關或以文化資產內容為主題,所安排或設計的遊程規劃、解說及體 驗的觀光活動而言。」而所謂「文化資產」係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 條規定:「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

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 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 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三、文化景觀:

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 關連之環境。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

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 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六、古物:指 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 圖書文獻等。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 及礦物。」

(二)文化觀光之重要性

高鵬翔(2000)認為文化觀光的重要性可分為五大面向,分述如下:

1.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能重組經濟並提供區域發展的一個機會。

2.對文化與歷史遺跡的貢獻,可增加經費以平衡文化遺跡保存所需的經 費。

3.強化並鞏固認同,以達到凝聚、維護或擴大國家與區域的自我認同與精 神。

4.增進人類彼此間的了解與和諧。

5.對整體文化與歷史的貢獻,文化觀光能辨識需求,並帶動區域間其他傳 統產業的復興。

(三)文化觀光之分類

劉大和、黃富娟(2003)認為文化觀光在廣義上包含人類所有的活動,

因此認為傳統的文化觀光分類方式並無法將許多人類為滿足多樣性需求

而從事的消費活動納入,因此重新將文化觀光分為五大類別:

1.文化遺產觀光:文化遺產觀光主要是指觀光客的目的主要為參觀人類文 化遺產,以人文歷史探訪為導向之觀光。

2.事件型文化觀光:指人們為某一特定之文化議題所從事的觀光活動,可 以在短期間內帶來大量的觀光流量和群聚效果。

3.學習型文化觀光:指從事表演藝術與視覺藝術饗宴等活動型態之觀光 (如:文化展演空間,像是博物館、美術館、主題館等,兼具娛樂、美學 與教育性質)。從事此類型之觀光,能在參與過程中得到成長或對某件事 物有更深入的認識,具有主動學習之意涵。

4.宗教文化觀光:指參觀宗教聖地、參與宗教儀式活動。

5.生活型文化觀光:體驗另一種文化之生活型態而從事的觀光(含各類型 之文化觀光)。

綜合以上,文化觀光兼具了推動社區開發與再造的功能,及兼具文化 與商業的特質,以當地文化營造特有觀光模式,係保護當地文化和社會遺 產最好的方法之一。本研究個案南鯤鯓代天府節慶活動屬劉大和、黃富娟 所提出文化觀光五大分類中的宗教文化觀光,同時,寺廟的節慶活動也符 合事件型文化觀光,故本研究以文化觀光為理論基礎。

二、 宗教觀光

宗教觀光,或稱宗教旅遊,指的是具有宗教意味的旅遊活動。觀光旅 遊,本質上便是一種文化體驗活動,而宗教觀光更聚焦在「宗教」相關活 動之中(林連聰等,2011)。宗教觀光與宗教的歷史密切相關,歐洲天主 教主教會常使用宗教觀光一名詞,大至聖地系統所提供的觀光行程,小至 農村的教會,皆稱為宗教觀光(陳伯南,2004)。歐洲梵蒂岡天主教廷曾

對「宗教觀光」下一明確定義:「於其所轄範圍內,凡與信仰有關的宗教 旅遊勝地,無論其大小規模,所提供的服務與宗教或與非宗教性訪客相關 者,皆屬宗教觀光(Religious Tourism)的範疇」(余幸娟,2000)。

顏亞玉(2001)對宗教觀光歸納出廣義與及狹義兩種觀點,廣義觀點主張 圍繞宗教旅遊資源展開的旅遊活動便可視為宗教觀光,其不僅包括宗教信 仰因宗教目的而從事的旅遊活動,也包括非宗教信徒出於興趣,志在考 察、體驗宗教及其文化內涵或觀賞宗教藝術、器物或聖跡的旅遊活動;狹 義觀點主張的是宗教信徒因宗教目的而從事的旅遊活動,如朝聖、求法、

傳法、雲遊等。謝金燕(2003)則對「宗教觀光」定義為:指宗教性或非 宗教性訪客至宗教聖地所從事之旅遊相關活動。綜上所述,將「宗教觀光」

定義為:「遊客不論信仰宗教與否,凡至宗教聖地所從事之相關活動,皆 可稱作宗教觀光。」此類觀光市場的擴大已無法從信教人士中尋求擴張,

唯一能擴充的是以宗教慶典為主的觀光。(高鵬翔,2010)

以2012年交通部觀光局所做的統計,台閩地區主要觀光遊憩區遊客人 數統計中,在全國十種類型(即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公營觀光區、縣 級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海水浴場、民營觀光區、寺廟、古蹟與歷史 建物、其他)的觀光遊憩區中,寺廟參訪人數達62,339,944人次(參見表 2-3),而在寺廟類別中,台南市的南鯤鯓代天府因結合了當地產業,規 劃出「平安鹽祭」之雲嘉南觀光系列活動,在2012年參訪人數達9,085,860 人,約佔全臺總寺廟的15%,為寺廟參訪人數最熱烈的地點之一。(觀光 局,2012)

表2-3 101年國內主要觀光遊憩據點遊客人數月別統計表

101 年國內主要觀光遊憩據點遊客人數月別統計

類型 合計

Total

國家風景區 48,963,098

國家公園 18,467,087

公營觀光區 93,175,966

縣級風景特定區 11,995,452

森林遊樂區 5,871,698

海水浴場 1,830,295

民營觀光區 14,758,197

寺廟 62,339,944

古蹟、歷史建物 11,052,156

其他 15,291,059

重複遊憩區遊客數 9,352,638

總計 274,392,314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網站,研究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