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化資產保存管理法制問題分析
第二節 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之策略
4-2-1 結合民間力量維護古蹟
文化資產的價值認定極易流於個人歷史記憶與情感的流露,因此許多文化 資產申請指定的過程中常常包含著此種因素。1997 年到 2016 年古蹟從 268 處 增加到 855 餘處,增加了 3 倍,除了感情的因素之外,亦與古蹟指定之制度有 關。1997 年第二次修法後,古蹟由原先的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的分級,修 正為國定、省(市)定、縣定的分類,並改由各級政府自行指定,但是解除或 變更指定仍由中央政府統一審核,古蹟從分級制改為分類制後,古蹟的數量急
修護委員會
捐資者 業主
施工監督
建築師
`
修護匠師
調查研究 設計監造
營造商
圖 4 修護過程相關單位流程圖(來源:筆者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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遽增加,依照當時主管機關文建會文資總處的統計資料,國定古蹟 88 筆、直轄 市定古蹟 156 筆、縣市定古蹟 465 筆,地方指定之古蹟大幅增加。
古蹟指定大幅增加,甚至近於浮濫,大部分是因為觀光的關係,各地方政 府認為只要指定古蹟,就能招來觀光,就像世界遺產的指定一樣,大家都搶著 指定,是以,古蹟的數目才會快速增加,然而古蹟數目之增加,補助各地方政 府古蹟管理維護之經費亦隨之增加,當時文建會自 2010 年到 2013 年編列二期 預算 57 億 6,000 萬元,仍然不夠分配,日後古蹟只會越來越多,在沒有淘汰的 情況下,經費永遠不敷使用 。
古蹟的經營權不ㄧ定由公部門所有,可以朝向公辦民營的「統包」或是
「結合」經營的方式來推動,民間企業在財力、人力資源方面十分充足,而且 經營活潑,「統包」或是「結合」經營的方式最能解決地方政府經費不足的困 境。惟此種方式較為「商業化」,因此,可從組織或委託半官方性、學術性且具 有公信力的委員或機構擔任監督的工作 ,亦即古蹟活化應以重塑古蹟新生命為 目標、古蹟自給自足為方式,不僅能使古蹟活化、再利用,亦可減輕政府的負 擔。自 2011 年度起文資總處要求各縣市,自行編列縣(市)定古蹟、歷史建築 之保存修復經費,由於各縣市財政短絀,引發各縣市搶著提報市定古蹟「升 格」為國定古蹟,以減輕市定古蹟修復負擔。各縣市因而出現搶報國定古蹟
「熱潮」,在古蹟修復金援不足上其實已有先例供參考,包括從民間募款、企業 節稅及信徒募款,或是容積移轉產生修復經費,台北就有多處容積移轉案例,
但容積移轉並不是萬靈丹更重要的是,修復經費應於調查研究與修復再利用的 財務規劃上,就需明確建議,才能延續修復工程順利進行(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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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古蹟保存適當之「管理維護」方式
《文資法》第 24 條規定了古蹟修復之程序及再利用之方式,又《古蹟修復 及再利用辦法》第 3 條係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含之事項。依規定,
古蹟毀損之後,若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其修復仍應保持古蹟之原有形 貌,故與一般建築物之修復並不相同,由於文化資產修復的過程為一高度專門 性的技術,故而其修復之層級經常引起爭議。
實務上,古蹟之修復,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惟由於審核過程耗費 時日,原本可能只是某一面牆掉了一塊磚,一旦時間拖太久,俟檢查、完成規 劃之後,可能已經過了 2、3 年,損壞的情形更為嚴重根本無法回復其原貌。
世界上先進國家對於文化資產維護之層級有許多種,不同的個案必須採取 不同的層級,甚至一個個案中不同建築或同一建築的不同部位,都有可能採取 不同的層級,其中比較普遍應用的分別是 :
民間 文化資產 統包
結合 官方
公 辦民 營
共 同 經營
圖 5 官方與民間經營文化資產 (來源:筆者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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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衰敗的防治(preventdeterioration)
或稱間接維護(indireconservation)
2.原貌保存(preservation)
3.補強(consolidation)或稱直接維護(direction conservation)
4.修復 (restoration)複製(reproduction)
5.重建(reconstruction)
6.移築(relocation)
7.可適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
這些層級各有其特色,而世界文化遺產保存維護也大致依此層級來維護古 蹟。依照《文資法》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之規定,古蹟之修復及再利 用,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先行提出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 理,又復及再利用計畫包括文獻史料之蒐集;現況調查;原有工法調查及施工 方法研究;必要之考古調查;傳統匠師技藝及材料分析調查;修復原則、方 法;必要解體調查之範圍及方法;按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大樣等必要現 況測繪及圖說製作;再利用必要設施系統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古蹟修復之結果,本應力求其完美無暇,惟尚應依其實際損害之程度,做 層級之維護。實務上,古蹟遭受損害時,不論程度為何,大都採取如出一轍之 全面大修方式,並未依其損害程度做維護,然建築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必須 考量其真實性及歷史性,在不破壞主要特徵的情形下進行維護,且建築文化資 產之保存與維護並未有一統一的作法,所有的建築文化資產並非採取單一之修 復模式,是以,古蹟之修復應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現況損壞調查、構造材料、結 構強度採取不同的維護層級,而非採取全面大修之方式。由於現行法僅採取
「修復」之方式,恐使人誤以為古蹟損壞之時,唯有全面大修,方能達到修復 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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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旗山商圈老街再生,取自 http://www.qsp.ks.edu.tw/street/5-1.htm,上網日期: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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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協會」協助政府機關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在居民與相關團體的努力 下,一連串有關「老街再造」的相關工作陸續展開,1997 年居民先自費完成招 牌換裝工作,1998 年由文建會幫助生活空間美化工程,並於 1999 年 7 月順利 完工,老城區美化工程相繼完工後,帶動了觀光人潮不斷的增加,創造更美好 的生活空間我國對於文化資產之法制規範,經參考國際公約之內容,復經歷次 修法,在文化資產的數量上,依據文化部文資總處之統計資料,計有古蹟 855 筆、歷史建築 1283 筆、聚落 13 筆、遺址 45 筆、文化景觀 58 處、傳統藝術 308 筆、民俗及有關文物 186 筆及古物 1538 筆,已略具成效,惟國人對於文化 資產維護與建構文化資產之環境的觀念仍然普遍不足,政府除應強化國內文化 資產保存維護之推動、宣導外,同時藉由建立符合時復或再利用概念,導引提 升優質修復及再利用品質,並深化至社會各層面,以期導引國人文化資產保存 的正確維護理念(圖 6)。
社區營造概念
文創產業進駐帶動整體觀光規劃
在地自明性認知 發掘歷史建築
政府鼓勵推動 民間自發性
要素條件 需求條件
圖 6 社營造概念圖 (來源:筆者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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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修復決策及施工過程與相關資訊未公開化與透明化
古蹟修復是一項公共工程,決策與施工過程應盡可能公開化與透明化。相關 資訊民眾也有知的權益,以便於關切與監督。施工前應舉辦公聽說明會,工程 進行期間亦應定期舉行階段性的施工說明會及工地會議,規劃地方人士參與修 復工程的機制辦法,廣納各界意見以即時修正。相關資訊與資料如修復計畫規 劃設計與研究調查報告、施工計畫工作手冊規範、修復日誌記錄與工作報告書 等應公開以供大眾閱覽。修復工程應秉持古蹟是全民公共財的理念,開放修復 工地供參觀。現行法令對古蹟整體修復相關流程之公開與資訊透明化並無明文 規範,建議增訂古蹟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亦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
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4-2-5 修復過程與結果有不當情形對實際未修復者提高課責
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對古蹟修復不當的罰則,限於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修 復計畫為之,並只罰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罰範圍過狹,不合理 且收效不大。事實上不當的管理、修復或再利用也會毀損古蹟,但現行法未明 文規範或具體列舉毀損的情形。鑑於修復不當之結果造成古蹟破壞程度可能還 甚於第 103 條之損毀古蹟罪,故建議增訂條文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與 設計修復古蹟或有其他修復不當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評定有減損古蹟價值者,
視同毀損古蹟,應依第 103 條論處。同時處罰對象應視整體修復過程情形,明 確對實際修復者予以課責。至於修復不當減損古蹟價值視同毀損如何認定,修 復結果應經類似修復工程諮議或督導委員會或相關評鑑機制,依一定標準與程 序規範審查評定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外亦對修復過程除未依計畫外、相關 修復過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修復不當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應逕為必要處置,以保持監督之密度與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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