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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敘述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歷史時,自然也需要一些檔案紀錄或 實體設施,來見證歷史的真實性,現存的文化資產就是過去歷史的直接見證。

雖然我們也可以從史書上獲得歷史的資訊,然而由於歷史事件的空間和時間涵 蓋的範圍極為廣泛,史學家很難從單一的角度,觀察到或用文字描述出歷史事 件的全貌,因此完整保存文化資產,正好為後代子孫認識歷史提供了最原始的 直接資訊。

前人有許多的智慧,我們可以從研究各種文化獲知很多的東西。所以我們 必須懂得吸取文化的經驗和傳承理念。在這一點上,國人的文化素質與外國比 起來就感覺相差了很多。環境因素跟教育因素及政府政策,影響著整體文化資 產保存管理的動脈。

針對本文研究的課題主旨,對於國內文化資產的保存管理維護,除了法令 的修正要合乎時宜外,對待私有古蹟所有權人的權益仍要求須公正平等,古蹟 修護後續維護工作在實務上文化資產的保存技術在修繕人員上有明顯世代斷 層。最重要的能量來源經費則支付金額龐大且單方向失衡無收支共同點,比照 過往官方對文化資產保存案例經驗,本文將目前所遇到的問題對應所研究的範 圍歸納為三個項目。

1. 私有古蹟權益面所有權人意見表達未獲官方重視。

2. 古蹟修護技術人員未來將嚴重短缺,修護技術漸漸流失。

3. 法規的制度面不夠靈活,配套措施不完整。

對於上述三個項目的問題,本文以目前實務現況加以舉例推論分析。首對 私有古蹟權益面上,以暫定古蹟為例。現階段由於政府經費短缺無法完全執行 古蹟修護工作,所以根據《文資法》第 20 條規定,具有古蹟價值的建築物可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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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後代所有人,大多有經濟節据無能力自行修護的窘境,加上房價高漲只能窩 在古蹟中,所以安置居所給貧困的私有古蹟所有人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建 議可用容積率的轉移方法換取國民住宅樓層方式解決一些容積轉移所遇到的問 題,改進容積率轉移政策。進而使法制面有較靈活的變通。

文化資產保存,在未來的發展上並非樂觀。 對文化資產保存已有太多現存 的敵人,土地開發的壓力與經濟發展及人為的破壞、維護技術人才世代斷層 等,已然對於文化資產保存造成強大的威脅,並且持續進行中,依目前經濟發 展模式來看文化資產的保存已屬必然課題,而本質上的改變卻也在觀察的脈絡 下成形,即便文化資產保存成為國家政策,最後充其量不過成為幾個保存下來 的園區,空間嚴重縮限,而在保存的範圍之內,發展與保存的衝突卻不斷發 生,並且升高。遠道而來的觀光客,形成一個與外界時空極度摩擦的世界。可 以想見的是,文化資產保存的新概念,更為全面性地涵蓋文化資產的性質,商 業化貼近了文化資產保存的工作本質,這是個看似充滿希望的未來願景。然而 卻另一方面,因為文化本質和文化意涵的喪失,使得文化資產逐漸脫離文化脈 絡的軸線,偏移至另一個完全意想不到的商業面向而失去控制。文化資產保存 工作的發展,由上而下或許是個良好的政策,但由下而上的制定方式,決策過 程中人民的角色是很重要的,可以成為政策催生者,更可以阻礙政策的執行。

保存文化資產的工作上還有許多困難,我們現階段是要以教育的面向承文化資 產的保存,這是我們這代的義務也是責任,進而把我們大家本身的文化資源世 世代代永續流傳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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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中村賢二郎(1999),《文化財保護制度概說》,15-19。

2.林會承(2008),〈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制歷程〉,《律師雜誌》,7 月號,第 346 期, 17-23。

3.林崇熙(2006),〈前典範時期的台灣文化資產保存-鹿港龍山寺修復爭議的觀 察〉,《歷史文物》,第 152 期, 52-54。

4.林孟章(1993),〈台灣古蹟保存政策執行與保存論述關係初探〉,東海大學建 築系碩士論文。

5.林芝霠(2009),〈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探討-以建築類文化資產為核心〉,成 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論文。

6.陳珉蓉(2005),〈建築文化資產修護觀念之進程—以台南市古蹟為例〉,國 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7.陳玫杏(2006),〈台灣古蹟修復工程預算編列之研究-以台南市傳統寺廟類建 築疊斗式木構架大木作為例〉,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專班碩士論文。

8.陳定萱(2010) ,〈傳統灰漿與近現代灰漿之配比分析方法研究〉,成功大學土 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

9.許育典、李惠圓(2006),〈多元文化國下建築文化資產保存的建構〉,《台灣土 地研究》,第 9 卷,第 2 期,頁 89-95。

10.黃承令(2007),〈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之經營理念-古蹟再利用計畫之反 思〉,《文化資產經營再利用論文集》,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

11 楊佳燕(2010),〈文化資產審議與行政程序法-以古蹟指定及歷史建築登錄法 制實務為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2 楊仁江建築師事務所(2007),《臺中縣縣定古蹟摘星山莊整體修復工程委託 調查研究》。

13.趙文傑(2002),〈臺灣傳統匠師參與古蹟修復之研究〉,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 碩士論文。

14.梁郁玲(2004),〈台灣地區民宅古蹟保存爭議之探析〉,嘉義大學視覺藝術研 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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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興興建築師事務所得(2007),《臺南市定古蹟安平海頭社魏宅修護工程記錄 工作報告書》

16Jacques CHARPILLON 著,張惠東譯(2008),〈法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律 師雜誌》,第 346 期,46-52。

17. 旗山商圈老街再生,2016.6.20

http://www.qsp.ks.edu.tw/street/5-1.htm。

18. 文化資產之保存與再生,2016.9.12

http://web.cca.gov.tw/intro/2004white_book/files。

19.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與修護,2016.8.17

http://www.cca.gov.tw/Culture/child/2001/9003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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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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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古蹟修復觀點之建立

一、《威尼斯憲章》

二次大戰期間通過的《雅典憲章》對於世界各地尚未建立古蹟保存相關觀 念的國家確定了一些基本原則,也促進了古蹟保存維護領域運動的開展。大戰 結束後,歐洲各地皆面臨需大規模整建的工作,為了避免各國將文化資產視為 戰後廢墟處理,於 1947 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領導下組成了

ICOM(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而後又成立了

ICCROM(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the Restoration of Culture Property) ,以期挽救瀕臨危機之文化資產。

1964 年,於 ICOM 的第二次大會(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 會議)上,該組織更名為「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onuments and Sites)」,簡稱 ICOMOS;會中並通過了《國際文化 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即著名的《威尼 斯憲章》。

《威尼斯憲章》根基於《雅典憲章》,於導言即肯定《雅典憲章》和 ICOM、

UNESCO 與 ICCROM 對國際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有實質的貢獻。其中通過的條文 較《雅典憲章》擴大了對文化紀念物的概念,除了單一建築外也包括有特殊價 值之城市或鄉村環境,亦表示保護一棟建築也需適度地保護一個環境。而《威 尼斯憲章》亦延續了義大利派對文化紀念物對各面向特殊價值的重視,對於修 護方面,憲章中特別強調文化紀念物之「真實性」,如第九條所云:「修復需尊 重原始材料和真實之史料證物為基礎,任何臆測發生時修復應馬上停止,若不 可避免有添加之作也需烙印當代痕跡」。其他如「可以以現代營建技術來補強傳 統技術之不足」與「增建不能減損其傳統場域、構成平衡和與環境之間的關 係」等條文都成為後來各國文化紀念物修復理論的依據,也普遍性地提供了實 踐的原則。

另外憲章中在導言提及「維護文化紀念物且須傳予後代」、第二條「以一切 科學和技術資源來修復文化紀念物」與第十一條「一處紀念物中所有時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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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貢獻都應該被尊重,因為式樣的統一不是修復的目的。」則分別回應了英國 派與法國派的修護觀點之片面性。可以說,二十世紀中葉通過的《威尼斯憲 章》集近一、二百年來各國理論與實踐之大成,成為國際間歷史保存與古蹟維 護最具權威性的文件;其也促使了日後更多國家對於文化紀念物與遺產的重 視,一九六0年代末期至今,各國對於古蹟保存之見解仍可見以《威尼斯憲 章》為基底之思潮再續發展符合自身文化的古蹟維護方針。

資料來源:

http://www.people.com.cn/BIG5/wenhua/22226/32878/32881/2452311.html 上網日期 201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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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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