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探討之範圍為公共工程之施工爭議調解,故在文獻蒐集及回顧之方向 上,主要著眼於工程爭議之議題,及相關之解決方案。至於研究方法,則包含了 問卷調查,統計學上之項目分析、因素分析及信度分析,模糊理論,及倒傳遞類 神經網路。分別說明如下:
工程爭議與調解
國內,以往之營建工程市場,若政府機關與營建廠商發生施工爭議事件,
大部分案件是採用訴請法院裁判解決,少部分案件由雙方協議進行仲裁;除增加 許多處理人力、處理時間及額外費用外,往往法院之判決結果,與雙方當事人之 期待有落差。政府在 年 月 日公佈的「政府採購法」新法令,並在
年 月 日正式施行 「爭議處理」制度,處理廠
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該法 第八十五條之一同時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當廠商提出調解申請時,機關不得拒絕,對政府機關而 言,有強制接受調解程序啟動之義務。為因應此法令之規定,政府已經在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內,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專責單位,以公正第三者 的立場,調解營造廠商與政府機關間的工程爭議事件,以避免雙方進入司法訴訟 冗長的程序,避免增加處理人力、處理時間及增加成本支出,提高政府採購執行 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使政府採購程序及採購制度正常運作。這項爭議處理
制度與美國 年所推行的工程複審委員會 制度
很類似, 制度是業主與廠商在工程進行施工前成立,
,雙方隨時或固定時間討論解決工程爭議問 題(
2.1 在
1998 5 27 1999
5 27 ,該法令第六章訂有一項特殊的
2006
1975 (Dispute Review Board, DRB) (Thompson et. al., 2000 ) DRB
工程進行中透過DRB 調解人員的安排
Harmon, 2003),係事先及主動性的處理或調解工程爭議。而國內爭議處理之
1.1 國外文獻
作上,工程施工過程中若發生爭議事件,一般會以風險分配、
損失
調解制度,是雙方於發生工程爭議案件後,經過營造廠商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後 才進行爭議調解,是一項被動性爭議處理之調解制度(Tserng and Teng, 2008)。另 外,全世界亦已經有很多國家,採用所謂解決爭議替代方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機制,解決業主與廠商間之施工爭議(Brooker and Lavers, 2000;
Gould, 1999)。
2.
在工程實務運
金額或獲得利益的多寡,作為接受調解結果與否之判斷基準;所以工程施工 履約爭議發生原因,風險責任歸屬,處理模式,及最佳爭議調解結果之議題,為 營建知識管理工作重點,因此,就已發生的工程施工履約爭議案例去瞭解爭議發 生原因並提出因應措施建議,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議很好的方法。面對爭議之處 理技術,已成為香港高階管理者與管理階層所應具備的技能(Cheung and Suen, 2002),有關工程爭議的產生,(Diekmann and Girard , 1995) 即提出一連串的問題 指出,營建專案是否更較其他專案更容易產生爭議? 具有潛在爭議的營建專案,
是否可以在營建工程展開前即予發現並確認? 其於159 個專案案例中,考量了包 括人、程序與專案特性等三個構面,針對案例中經常或嚴重出現的爭議資料進行 資料的統計分析,並將這些資料分析的結果,以邏輯推演的方式建立了一個爭議 潛在指標(Disputes Potential Index , DPI),而為了檢視此一指標之預測性,其以 DPI 指標,針對具有爭議的專案案例進行預測,預測結果皆顯示出這些專案具有高度 履約爭議之可能。其結果更指出「人」乃是工程爭議發生因素中,最重要的關鍵。
為了了解工程專案產生爭議的最佳分類原則,(Cheung, et. al.,2000)蒐集香港地區 61 個工程爭議案例,以類神經網路方式進行案例分析及分類,將案例區分為有參 考價值及無參考價值二類。
olenaar, et. al., 2000),更進一步藉由結構方程式模式(Structural Equation Mod
,因為有許多的因素都 是造
(M
el, SEM)來描述和量化營建業中,業主與營造廠對於合約爭議的基本因素。這 樣的案例研究,提供了SEM 分析運用於營建工程與管理之研究,其模式的目的是 為了解釋契約和營建問題如何產生關聯。這個研究,即是建立爭議潛在指標(DPI),
並在其先期研究有關營建專案之問卷調查中,測定了業主與營造廠商二者有關契 約爭議之定義。(Goyal, 1996)完成了一個和營建索賠與爭議有趣的研究,其探究工 期延誤與成本超支以外的原因,在其所選擇的 24 個案例中,有 20 個都有工作範 疇增加的問題,其歸納出此類爭議之一般原因不外乎與契約文件不符之狀況、業 主需求改變所增加額外的工作、施工錯誤或工項漏列。
在工程爭議案件中,營建專案經常會碰到逾期的問題
成發生逾期的原因,有關逾期的問題,英國和美國於工程專案合約中,皆同 意一般的延期請求是被認可的,但差異在於延期請求時,合法期限標準的認定。
在美國,認可的做法是考量延期發生的原因與要徑(CPM)間之關聯性;在英國,則 比較沒有清楚的規定(Scott, 1997)。(Kartam, 1999)找出各種爭議因素造成的影響與 時間點,以幫助爭議雙方達成和解而不進行訴訟的方式,他也說明,由於專案參 與者們漸漸了解到,逾期索賠與其進行之訴訟可能產生的高成本與高風險,所以 營建業必須發展出一套方法和技術以預防和有效率的解決逾期訴求的問題。由於 逾期索賠與進行之訴訟可能產生高成本與高風險,所以營建業必須發展出一套方 法和技術,以預防和有效率的解決逾期訴求的問題。然而因為訴訟和仲裁可預見 的 缺 點 是 成 本 的 增 加 、 期 程 延 長 和 雙 方 產 生 敵 對 的 關 係 , 也 因 此 促 使 和 解 (conciliation)、調解(mediation)、裁定(adjudication)和其他快速解決爭議的方法普遍 被使用。調解方式目前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所訂定的契約中較為完整且常見的 解決工程爭議方式之一(Cheung, 2002)。(Ock and Han, 2003)藉由實例研究,把真實 工程衝突確認為兩個功能實體,透過以前的分析來研究衝突解決過程。(Ho and Liu, 2004)以賽局理論為基礎的索賠決策模型探討投機標案與營建索賠之間的關係,以
不良廠商」發生原因,以實例探討 爭議
2.1.2 國內文獻
工程爭議之研究,不論從工程角度或法律立場為基礎,大多數 了解潛在索賠或產生索賠案件時,人們的行為為何?不同的索賠情形與投機標案 行為間的關聯為何?怎樣的情形會助長或減少投機的行為。(Mitropoulos and Howell, 2001)藉由比較分析 24 個營建爭議案例,歸納整理提供一個解釋爭議產生 的模式。1975 年美國所建立的爭議複審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 DRB)制度,
是一種由業主與營造商透過公正第三團體,於施工期間隨時在工地解決雙方的爭 議,並可減少成本支出。(Harmon, 2003)透過第五屆 DRB 基金會年會 63 位參加者 的全面問卷調查分析結果,絶大多數的受訪者皆認為 DRB 制度可以減少爭議發 生,降低成本增進施工效率。此外,(Scott and Harris, 2004)在一項以英國工程爭議 之研究文章中,針對英國的營建工程常產生爭議之不良因素、工期、施工數量增 加工期展延及延遲四個方向作了比較探討。
(Teng and Tserng, 2004)分析公共工程「
案例內容,提出相對建議措施,作為避免發生類似案件參考。 (Povey et. al., 2005)在一項研究中,向南非 SAICE, SAACE 與 AASA 三大工程組織,總共 206 位具有調解資格之施工爭議調解者發出問卷調查,其研究結果顯示,爭議調解者 對於協助解決業主與廠商間爭議之效果並不顯著;在調解的過程中,業主與廠商 需要找出其他更好的方式,才能解決施工爭議。而本研究則透過國內以往發生的 施工爭議調解之實際案例,歸納整理出國內營建工程所發生施工爭議的類型並提 出因應對策之建議,同時發展二項爭議預測模式,以協助減少公共工程之施工爭 議。
國內各種有關
偏重管理或法學,尚無採用類似本研究以發展預測模式之方式作研究。「調解」係 指透過第三者介入,居間調和雙方爭議之制度(蕭家進,2001)。(顧美春,2003)
以契約解釋、遲延及變更之爭議為討論主軸,為契約風險分擔提供具體判斷依據,
充實法律論證。(王伯儉,2002)認為避免工程糾紛索賠之發生最好方法為找出爭 議原因及問題;其並詳細分析出國內工程界經常發生工程索賠之七大原因,及處 理索賠三道防線為程序問題、請求權問題及施工過程所保存之各種原始證明文 件。(詹森林,2004)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之實務案例作說明,探討公共工 程契約經常發生之爭議,詳細分析施工期間各爭議事件,那些爭議各應由機關或 廠商負責。(何德操,2003)認為業主與承商均應設法在未發生或發生之初期循合 約內之機制解決爭議,並非完全仰賴仲裁或訴訟;詳列出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契 約條文、推定變更、時程控制及單價分析等各項事件,以避免工程發生爭議。(陳 國書,2003)藉由調解及仲裁案例分析,探討履約爭議風險管理與策略,研提爭 議防止之作為。(董其鈞,2000)運用案例式推演之概念,發展一套決策支援系統,
提供爭議雙方處理爭議時之參考策略,以及處理施工爭議時初步評斷之方向。(李 銘峻,2003)建構工期展延補償爭議案例推推論模式,改善案例推理之缺點,發 展工期展延補償處理輔助系統。(李金松,2004)研究營建工程契約風險分配,分 析契約之法律內涵,以低成本方式控制當事人風險承擔,減少風險損失的發生。(中
提供爭議雙方處理爭議時之參考策略,以及處理施工爭議時初步評斷之方向。(李 銘峻,2003)建構工期展延補償爭議案例推推論模式,改善案例推理之缺點,發 展工期展延補償處理輔助系統。(李金松,2004)研究營建工程契約風險分配,分 析契約之法律內涵,以低成本方式控制當事人風險承擔,減少風險損失的發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