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政府機關與營建廠商從簽訂工程契約開始,就進入一個既必須合作又必須 防備的階段,合作的是雙方要共同完成該項工程,防備的是雙方可能會因工地發 生突發狀況或者不明確之圖說,雙方立場不同或解釋觀點不同而產生爭議,進而 影響施工進度。因此,以已發生的工程爭議案例去瞭解爭議原因、爭議過程及調 解結果,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法之一。
6.1 調解案件特性
本研究歷經二年多時間蒐集經過政府採購法爭議調解制度所調解的施工爭議 案例,總共獲得包含調解成功與調解失敗的案例共 491 件。經分析這些實際案例 內容,每一件調解案例共有六種影響因素,分別是政府機關、營建廠商、調解委 員、爭議案件、爭議型式及調解結果,可以合併為爭議調解影響圖(圖 6.1),每 件爭議案件之調解結果,會受到政府機關不同、營建廠商不同、調解委員不同、
爭議案件不同及爭議型式不同而有影響。因此,調解結果是政府機關、營建廠商、
調解委員、爭議案件及爭議型式五種影響因素之函數。
政府機關 營造廠商 Administration Contractor
爭議案件 調解結果 Dispute Mediation Solution MS=
f
(D,A,C,M,P)調解委員 爭議型式 Mediator Patterns
圖6.1 爭議調解影響圖
調解案件之特性可以綜合如下
1. 每一爭議案件都不相同,不同之政府機關與不同之營造廠商。
2. 即使相同之政府機關與營造廠商,不同之爭議案件,調解結果不會相同。
3. 每一爭議案件之爭議型式都不相同。
4. 每一爭議案件之調解委員都不相同。
5. 即使相同之調解委員,相同之政府機關與營造廠商,不同之爭議案件,調 解結果不會相同。
6. 爭議案件會隨時間變化,有不同之調解結果。
7. 爭議案件會隨著調解委員之不同背景,而調解結果有差異。
8. 請求事項可區分為工程款及工期二大主要項目。
惟每件爭議調解案件都有共通性的爭議因子,這些爭議因子可作為分析研究 之基礎,發展一套事先就能預測爭議調解可能結果的方法,以去除每一調解案件 所包含各項不同特性之影響;讓雙方於發生爭議之初,就能自行預測並評估爭議 解決之對策是否可行,再透過以協議方式解決爭議,而不必進入調解、仲裁或訴 訟冗長程序。本研究所發展的預測模式,對於減少施工爭議及讓工程順利進行,
將有很大的幫助。
6.2 爭議因子的建立
本研究歷經二年多的蒐集,總共獲得經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調解之施工爭議案例,包含調解成功與調解失敗的案例共 491 件;其中公路工程 126 個案例,橋梁工程 58 個案例,水利工程 44 個案例,建築工程 186 個案例,隧 道工程16 個案例,管線工程 30 個案例,以及電機工程 31 個案例。經分析 491 個 案例,有29 個案例調解之項目為同時請求費用及工期二項,有 333 個案例僅請求 工程款,有 129 個案例僅請求工期,若將同時請求費用及工期之案例分開計算,
則請求費用案為 362 件案例,請求工期案例為 158 件。本研究分析這些實際施工
爭議調解案例,萃取共通性的爭議因子,這些爭議因子可區分為五種特性,分別 為工程種類、工程因素(亦稱為爭議原因)、請求項目(亦稱為調解項目)、請求 內容及調解結果。
6.2.1 預試階段
經初步研究整理,特性 1 “工程類型"之爭議因子,計有公路(或道路)工 程、橋梁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工程、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景觀(或綠美化)
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含空調)工程及鐵路工程共10 大項,為目前台灣大部分 公共工程之類型。特性 2 “工程因素"之爭議因子,本研究共歸納為契約條文或 設計圖不明確等共 17 大項比較容易發生工程爭議工程因素(詳附錄 1)。特性 3
“請求項目"之爭議因子共 10 大項,此 10 大項為以實際案例分析後予以歸類之 項目,分別為展延工期、免除罰款、給付工程款、增加給付工程款、發還保證金、
增加利潤及管理費、同意驗收、發還保固金與工期認定;其中給付工程款與增加 給付工程款二項之區別,在於給付工程款係廠商要求給付原契約工項內之工程 款,例如機關以特定理由扣發工程款;而增加給付工程款則是要求原契約以外之 工程款,例如施做數量超出契約數量。特性4“請求內容"包含了請求給付費用及 希望展延工期二項,這是所有案例之共通爭議請求事項,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案 例333 件,占 67.62%較多;請求展延工期之案例 129 件,占 26.27%居次;同時請 求工程款及展延工期二項之案例29 件,占 6.11%第三。特性 5 為經過調解委員會 調解後之“調解結果",調解結果是由雙方合意而成立的,通常大部分的調解結 果會比原始請求的費用或工期少,少部分會與原來請求內容相同;也有雙方無法 合意調解不成立之案例,本研究定義為調解失敗,另外,有部分案件在調解過程 中,請求者會放棄其中一項請求,以換得另一項請求,例如,放棄工程款之請求 而換得工期之展延,以減少工期延遲之罰款。故特性5“調解結果"可區分為給付 費用、展延工期、調解失敗及放棄請求四項不同之爭議因子。
在五種爭議調解案例特性中,由於特性4“請求內容"及特性 5“調解結果"
之爭議因子非常明確,不必再作問卷調查外。本研究為求更能正確表達國內公共 工程施工爭議調解之特性,將特性1“工程類型"、特性 2“工程因素"及特性 3
“請求項目"三大項製作問卷,以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查核委員作為預試問卷 調查對象。問卷調查採用李克特式五等級量表方式,將特性1“工程類型"依據發 生頻率區分為經常發生、常發生、普通、不常發生即很少發生五等級;特性2“工 程因素"依發生難易程度區分為很容易、容易、普通、不容易及很不容易五等級;
將特性3“請求項目"依據請求頻率區分為經常請求、常請求、普通、不常請求及 很少請求五等級,各爭議因子間之順序採任意分配,並無相關性。所發出之問卷 是併於第五章因子重要性問卷內共同辦理,其發出問卷數、回收率及背景分析等 項,本章不再贅述。由於查核委員在其專業工作領域上經驗豐富,填表可信度非 常高,隨後整理問卷,並將問卷結果以項目分析、因素分析及信度分析等統計學 理論,進一步驗證爭議因子的合適性。
6.2.2 正式問卷階段
預試回收之問卷經過分析結果,特性1“工程種類"之爭議因子中,有景觀(或 綠美化)工程、交通工程及鐵路工程共三項,未通過統計驗證標準,且於前置分 析時,該三項爭議案例也較少,本研究將景觀工程及交通工程歸併於公路工程,
鐵路工程項取消,合併後改為七項工程種類。特性2“工程因素"之爭議因子中,
有編號 3 之天候因素及編號 7 之甲、乙雙方以外因素共二項爭議因子,未通過統 計驗證標準。經分析研究,若施工時發生天候因素之爭議,因其為不可抗力原因,
目前大部分政府機關皆會從寬認定,給予廠商工期展延;同時,甲、乙雙方以外 因素因係涉及第三者廠商,與雙方契約較無相關;因此,本研究決定將這二項爭 議因子予以刪除。特性 3“請求項目"之爭議因子中,有解除契約、同意驗收及發 還保固金共三項爭議因子未通過統計驗證標準。經研究這三項爭議因子,解除契
約比較屬於法律層次,驗收與否除政府採購法已有程序及時間之規定外,只要工 程施工品質達到契約規定之水準,政府機關已經不會任意拒絕驗收程序。至於發 還工程保固金爭議因子,通常在工程保固期滿後,距離完工已經一段時間,已非 原契約要項,較偏向行政處理層次,且實際案例亦較少,因此,本研究決定將這 三項爭議因子予以刪除。
經重新整理爭議因子後,特性1“工程種類"之爭議因子共 7 項,特性 2“工 程因素"之爭議因子共15 項,特性 3“請求項目"之爭議因子共 7 項(表 6.1)。
其中特性2“工程因素"之契約條文或設計圖不明確、天然或施工災害及工期認定 三項爭議因子,係在因素分析後刪除;廠商進度落後一項爭議因子, 雖然在因素 分析時未通過驗證標準,但本研競仍予保留納入研究範圍,其原因將在後續文章 中詳細說明。
所發出之問卷是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諮詢委員作為問卷調查對象,併於 第五章因子重要性問卷內共同辦理,其發出問卷數、回收率及背景分析等項,本 章不再贅述;惟回收之問卷調查表中,有一位諮詢委員之問卷只填了第二部分因 子重要性大項,第三部分及第三部分有關工程種類、工程因素及請求項目皆未填,
因此,此部分視為無效問卷,實際回收為73 份,本 73 份問卷皆無任意填寫情形,
皆視為有效問卷;再以前一章爭議預警研究回收問卷相同考量,將19 份曾任爭議 調解委員、仲裁人及類似委員之預試問卷一併納入考量。在19 份預試問卷中,有 2 份問卷在工程種類答填過於一致,予以刪除,合計以 90 份問卷進行本項後續之 統計校驗;另有 1 份問卷在工程因素及請求項目二項之答填亦過於一致,亦予以 刪除,合計以91 份問卷進行本二項後續之統計校驗。
表6.1 爭議調解因子特性歸類
6.3 爭議因子的驗證
本研究隨即以SPSS 套裝軟體進行統計學上項目分析的驗證,選取前、後 27%
為上、下界限,經高低分組t-檢定進行二群組的顯著性考驗分析,CR 值仍然取 1.96
為上、下界限,經高低分組t-檢定進行二群組的顯著性考驗分析,CR 值仍然取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