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之過程,係經過嚴謹之研究過程校核,先以實際案例萃取爭議因子,
再經過二次工程查核委員及爭議調解諮詢委員之問卷調查,以及二次統計學有關 之項目、因素及信度分析之嚴謹驗證,該爭議因子已經有理論之驗證。另外,透 過爭議調解委員之問卷,以模糊理論所建立之爭議預警模式;及以類神經網路所 建立之調解結果預測模式都有相當優良之正確性,都具有非常高之應用價值。
7.1 結論
本研究建立了協助政府機關及營建廠商解決爭議之完整有效方式,計有一項 爭議因應對策之分析,以及二項解決施工爭議的預測模式,結論包含:
1. 政府機關在辦理公共工程發包前,以及營造廠商在投標前,雙方能參考本研究 所建立之生命週期各階段施工爭議分析結果及因應措施建議。其中施工爭議分 析之內容,除第四章所敘之各種情形外,尚包含第五章及第六章經過專家學者 問卷調查,及嚴謹統計檢定後之爭議因子。政府機關以這些分析結果為依據,
對於契約文件能合理且審慎制定,並促使設計圖說正確合理,對於施工時各項 可能產生爭議之項目及作業,能予以避免。另一方面,營建廠商以本研究之分 析,在投標前能謹慎了解各項文件及施工現場,並避免在施工過程產生相同之 爭議。
2. 在工程決標之後,雙方進入履行契約階段,機關及廠商可以採用本研究所建立 之爭議預警模式,根據雙方認知之狀況及標的物情況,評估該工程可能發生施 工爭議明確的預警百分率範圍值。其方式為運用本研究架構所檢定之 13 項爭 議因子,各填具1~7 不同之自我評估等級,輸入於本研究所建立之層級模糊系 統架構中運算,就能得到二個上、下限具體量化之百分率範圍值。這個具體量 化範圍,可以協助預警在施工過程中可能之爭議程度,讓雙方於發生施工爭議
時儘量協商,避免升高爭議程度。
3. 若施工過程中真的發生施工爭議事件,則雙方可以應用本研究所建立之爭議調 解結果第1 預測模式,預測評估調解之可能結果。這個可能之調解結果,可以 做為協商時合理給付工期及必要費用之基礎,若雙方皆能接受,則可以避免進 入調解程序,浪費不必要之人力及額外費用來處理爭議事件。若雙方真的無法 達成協議,則建議直接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以求解決,亦不必再進入公共工程 委員會申請調解之程序。若已經進入調解程序,則可將預測所得之調解結果,
作為是否接受對方提出要求之參考依據,雙方儘快達成合意,避免不必要之拖 延,影響到工程之進行及雙方之和諧。其預測方式為應用本研究所建立之 8 種 爭議層面及層面所對應之爭議因子情況評估表,輸入本研究所建立之類神經網 路架構之「回想」中,就能計算出合理之請求費用或工期,以作為解決爭議之 基礎。
4. 爭議調解結果預測模式,亦可提供調解委員,於調解會時提出調解方案或是調 解建議時參考使用,在調解會進行時,調解委員先運用本預測模式計算得到最 適當之方案,則於調解會時提出之調解方案或是調解建議,較易促成雙方合意 接受。
5. 國內公共工程施工爭議之調解,以工期展延請求,較工程款請求容易達成合意。
6. 從本研究之分析過程可以看出,國內公共工程之工期爭議與工程費爭議有很高 之隱藏性關聯,因為工期與工程費為一體二面,工期亦是工程費之另一種表 示,合併計算有較佳之預測結果。
7. 應用本研究之分析建議及二階段預測模式,可以大幅降低國內公共工程之施工 爭議事件;讓政府機關及營建廠商以最快速及最省費用之「協議」方式解決爭 議,促進工程良性發展。
8. 充分應用本研究所建立之二個爭議預測模式,可以協助施工爭議儘速解決。目 前國內並無類似研究,本研究對於降低公共工程施工爭議,具有實質幫助。
7.2 建議
1. 由於實際調解案例有極大之學術研究價值,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持續整理公佈 各項經過調解之爭議案例,不論調解成功或不成功皆可公佈,或開放學術研 究,讓產、官、學界共同努力,降低國內工程爭議事件。
2. 爭議事件之內容甚為複雜,建議後續研究者一定要加強各方面有關之基礎知 識,例如工程設計基本知識、營建管理、施工管理、工程契約與規範及有關營 建工程之各項相關法律。
3. 若能取得法律背景調解委員之專業意見或看法,後續爭議可能性預測模式之研 究,可以比較法律與工程背景委員之預測差異。
4. 後續若有新公佈之大量案例,則可按工程種類不同,以及請求項目不同,進行 不同工程分類爭議預測研究。並可進行以工程款及工期請求規模大小作為區分 之分層預測架構分析。
5. 其他縣市政府有成立類似調解委員會者,可運用本研究之觀念,作相同或類似 研究分析。或運用本研究之預測結果,於工程施工過程及爭議調解時參考使用。
6. 後續可做仲裁結果之預測研究。
7. 後續研究者可考慮採用 Data Mining 方法做延伸研究。
7.3 貢獻
1. 以自動化觀念作為公共工程爭議產生預警及調解結果預測之模式,在國、內外 尚無類似之研究;本研究開創了一個新的方式。
2. 本研究分析歸類國內公共工程爭議之最可能原因及爭議因子,可供政府機關及 營造廠商參考,以避免爭議。
3. 運用本研究分析成果之預測模式,可供政府機關、營造廠商及調解委員直接採 用,協助迅速解決爭議、降低人事成本、時間成本及社會成本之支出,更重要 的是可以減少公共工程爭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