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政府機關或者營建廠商,當雙方從簽訂工程契約開始,就進入一個既 必須合作又必須防備的階段,合作的是雙方要共同完成該項工程,防備的是雙方 可能會因工地發生突發狀況或者不明確之圖說,因機關與廠商間立場不同或解釋 觀點不同而產生爭議,進而影響施工進度,甚至嚴重之衝突。因此若能發展一套 事先就能評估工程可能發生爭議機率的方法,讓政府機關及營造廠商雙方在簽訂 契約之同時,就能事先對於該工程施工過程是否會產生爭議有一項預警值,雙方 共同努力降低爭議事件,對於減少施工爭議將有很大的幫助,讓工程順利進行。
5.1 爭議案件特性
本研究歷經二年多時間蒐集經過政府採購法爭議調解制度所調解的施工爭議 案例共 491 件。經分析這些實際案例內容,每一件工程爭議案例可以區分六種影響 因素,分別是營建工程、政府機關、營建廠商、契約內容、標案內容及發生爭議 可能性。每一件營建工程是否可能會發生爭議事件,會受到政府機關不同、營建 廠商不同、契約內容不同及標案內容不同而有不同。因此,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是政府機關、營建廠商、契約內容、標案內容及營建工程五種影響因素之函數;
這六種因子互相影響,稱為可能發生爭議因素影響圖(圖5.1)
政府機關 營造廠商 Administration Contractor
營造工程 發生爭議可能性 Engineering Possibility of Dispute PD=
f
(E,A,C,C,C)契約內容 標案內容 Contract Content 圖5.1 可能發生爭議因素影響圖
營建工程可能發生爭議之特性說明如下:
1. 每一營建工程案件都有不同之政府機關與不同之營造廠商。
2. 即使相同之政府機關與營造廠商,會有不同之契約內容及不同之標案內 容。
3. 與政府機關及營造廠商之工程素養程度有關。
4. 與契約內容及標案內容或工程規模有關。
5. 每件營建工程發生爭議之可能性皆不相同。
惟每件營建工程都可以歸類出共通性的爭議因子,這些爭議因子可作為分析 研究之基礎,發展一套事先就能預測可能發生爭議的方法,讓政府機關及營造廠 商雙方於簽訂工程契約之初,就能以機關或公司之特性,加入契約及標案之特性,
自行預測該營建工程發生爭議之可能程度,以作為預警之用;雙方事先溝通,以 減少施工爭議的發生,讓工程順利進行。
5.2 爭議因子的產生
本研究歷經二年多的蒐集,總共獲得經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調解之施工爭議案例,包含調解成功與調解失敗的案例共 491 件,案例間為自公 共工程委員會開始調解至95 年 3 月底止。其中公路工程 126 個案例,橋梁工程 58 個案例,水利工程44 個案例,建築工程 186 個案例,隧道工程 16 個案例,管線 工程 30 個案例,以及電機工程 31 個案例。經分析研究後,萃取了公共工程可能 發生施工爭議的因子,以作為發展發生爭議可能性預測模式之研究基礎。
5.2.1 預試問卷階段
經過將實際調解案例內容充分研讀與分析後,本研究共萃取了19 項公共工程 可能會產生爭議原因的爭議因子(表5.1),稱為「因子重要性」,每一爭議因子的 重要性程度等級區分為「很重要」、「重要」、「普通」、「不重要」及「很不重要」
五等級。預試階段問卷調查對象為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查核委員」,會選 擇查核委員作出示,係考量能夠擔任此一職務者,皆是國內在工程界非常有經驗 且資深之專家或學者,其問卷結果準確度應該非常好。
總共發出78 份問卷,回收 43 份,回收率 55.13%,在 43 位查核委員當中,具 有工程專業背景者41 人,占 95.35%,另有 2 位分別為研發及品管背景,占 4.65%。
專業工作時間超過20 年者 38 人,占 88.37%,15~20 年者及 10~15 年者各 2 人,
各占4.65%,10 年以下 1 人,占 2.33%。在工作經歷中,有 37 人曾經遭遇工程爭 議事件,占86.05%,不曾遭遇者 6 人,占 13.95%,可以初步看出工程爭議事件是 非常容易發生的。在43 位查核委員當中,19 位委員曾經擔任工程爭議調解委員、
仲裁人或類似委員,占44.19%,無此經歷者 24 人,占 55.81%。在工作背景中,
有8 位在政府機關任職,占 18.60%,16 位在學術單位任職,占 37.21%,19 位在 民間機構服務或者為退休人士,占44.19%。另外,43 位查核委員皆為男性。從回 收之問卷調查內容分析,每一項爭議因子皆無任意亂填,皆屬於有效問卷。經初 步信度分析,本研究決定將19 項爭議因子全部保留,作為正式問卷調查之項目。
5.2.2 正式問卷階段
經過預試階段之驗證,本研究保留初擬之19 項爭議因子(表 5.1)。為了印證 這些爭議因子確實符合一定程度的研究需求與定義,本研究繼續採用最可靠之李 克特式五等級量表方式作正式問卷調查。仍將每一爭議因子的重要性程度等級區 分為「很重要」、「重要」、「普通」、「不重要」及「很不重要」五等級。為避免受 調查者回答時產生誤差,各爭議因子間順序 A1~A19 各自獨立並無有相關性,僅 將第一部分基本資料之題項縮減為 5 項。本次正式之問卷調查對象,為向公共工 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諮詢委員發出正式問卷,因為諮詢委員們皆 具有實際調解施工爭議之豐富經驗。由於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中,僅能 查到20 位調解委員之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並無諮詢委員之各項基
本資料,使得寄發問卷有一定之困難度。本研究經過多方努力查詢,僅能獲得其 中91 位在研究當時現任諮詢委員之聯絡資料;因此,共計發出 91 份問卷(此 91 份問卷並未包含預試階段之工程查核委員),回收74 份,回收率 81.32%。
表5.1 可能發生施工爭議的因子
項次 爭議因子 項次 爭議因子
A 1 契約金額高低* A11 用地取得完整度**
A 2 機關人員經驗 A12 監造人員經驗 A 3 施工困難度 A13 變更設計
A 4 行政手續配合度** A14 契約文件完整性 A 5 物價波動** A15 工程複雜度 A 6 設計圖完整性 A16 工程數量大小 A 7 工地與設計圖符合度 A17 天候影響程度 A 8 工項多寡 A18 廠商人員經驗 A 9 甲、乙雙方以外因素影響* A19 工期長短 A10 施工進度**
備註:* 第一次項目分析後刪除之爭議因子
**
第一次因素分析後刪除之爭議因子
在74 位諮詢委員當中,男性 69 位,占 93.24%;女性 5 位,占 6.76%。在工 作經歷中曾經遭遇工程爭議事件者有 63 位,占 95.14%;無此經驗者 11 位,占 14.86%。具有工程背景者 50 位,占 67.57%;具有法律背景者 21 位,占 28.38%;
具有採購背景者2 位,占 2.70%;其他背景者 1 位,占 1.35%。其中,1 人兼具工 程及採購背景,1 人兼具法律及採購背景,1 人兼具工程及電腦背景。專業工作時 間超過20 年者 49 位,占 66.22%;15~20 年及 10~15 年者各有 11 位,各占 14.86%;
10 年以下者 3 位,占 4.05%。諮詢委員的工作單位,在政府機關者 18 位,占 24.32%;
在學術單位者29 位,占 39.19%;在民間機構(含退休人士)27 位,占 36.79%。
可見絕大多數的諮詢委員都有很長的專業工作時間及具有專業經驗,填表內容可
信度很高。比較令人好奇的是,有11 位諮詢委員本身並無遭遇工程爭議事件之經 驗,因此實際調解施工爭議時,所提供的應該是工程或法律上之專業意見,並未 包含處理之爭議經驗。本研究再進一步檢查回收問卷內容,並無隨便勾選或同一 回答樣式的問卷,判定 74 份都是有效問卷。由於 74 份問卷並不是很多,為了增 加研究之鑑別度,經考量第一次預試問卷時,有19 位工程查核委員曾經擔任諮詢 委員或仲裁人,因此,決定將該 19 份問卷回答之內容併入後續計算,合計 93 份 問卷。本研究隨即以SPSS 套裝軟體進行統計學上的項目分析、因素分析及信度分 析等爭議因子之驗證。
5.3 爭議因子的驗證
在以SPSS 套裝軟體進行統計學上的項目分析時,取前後 27%資料作為上、下 界線,經高低分組t-檢定,進行兩群組的顯著性考驗分析,CR 值取 1.96 作檢驗標 準,檢視分析結果,A1 及 A9 項之 t 值分別為 1.394 及 1.956,未達顯著性標準,
初步判定並不適合作為分析之爭議因子。接著去除高、低分組,再以中間 46%的 資料進行 Pearson 積差相關分析,作進一步確認初判結果,從計算資料顯示:A1 項相關係數0.088,双尾顯著水準 0.531。A9 項相關係數 0.253,双尾顯著水準 0.068,
顯著水準均大於 0.05,可以確認此二項爭議因子並不適用。本研究接著再檢討這 二項爭議因子之實質內容,A1 項爭議因子為「契約金額高低」,在工程實務上,
雖然每件工程之契約金額並不同,但大多數的諮詢委員皆認為契約金額並不是會 產生施工爭議之主要原因,因不論契約金額大小,都有潛在施工爭議的存在。另 外 A9 項爭議因子為「甲、乙雙方以外因素影響」,本項之原意為受甲、乙雙方其 他因素影響工程進行,比如其他配合廠商影響,或者同一工程內不同廠商間施工 界面影響,由問卷調查結果可以得知,大部分之諮詢委員都認為施工爭議只存在 於契約雙方間,與第三者無涉,因此經過研究,遂把A1 項爭議因子「契約金額高 低」及A9 項爭議因子「甲、乙雙方以外因素影響」予以刪除,之後再進行因素分
析及信度分析。
第一次因素分析共放入17 項爭議因子,計算結果 Kaiser-Meyer-Olkin Measure of Sampling Adequacy 值等於 0.669,此值大於 0.5,表示爭議因子間的共同因素高,
另外Bartlett’s Test of Sphericity Approx Chi-Square 等於 455.181(df=136)達到顯 著條件,因此適合因素分析。另外,轉軸後的整體解釋變數共 6 項,累積總解釋 量 67.587%,而轉軸後的因素矩陣中,特徵值大於 1 所抽出之共同因素層面有 6 項,其中第5 及第 6 項層面所包含的題項內容各僅有 2 個,因為題項內容只有二 項,所以本研究經判斷後,再將A4 項爭議因子「行政手續配合度」,A5 項爭議因
另外Bartlett’s Test of Sphericity Approx Chi-Square 等於 455.181(df=136)達到顯 著條件,因此適合因素分析。另外,轉軸後的整體解釋變數共 6 項,累積總解釋 量 67.587%,而轉軸後的因素矩陣中,特徵值大於 1 所抽出之共同因素層面有 6 項,其中第5 及第 6 項層面所包含的題項內容各僅有 2 個,因為題項內容只有二 項,所以本研究經判斷後,再將A4 項爭議因子「行政手續配合度」,A5 項爭議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