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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奢侈稅政策

2-1-1 奢侈稅的定義

依據我國立法院制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理由,係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貨物稅條例第一條,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立 法院法律系統,2012)。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定義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 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2011)。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以下簡稱奢侈稅),課稅項目產製來 源係指產品製造廠商於我國境內依法辦理登記納管之廠商,其辦理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產製之特種貨物。其中在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係指在 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包含:(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我國境 內之房屋、土地;(二)特種勞務:銷售在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2-1-2 奢侈稅的課稅對象與內容

同時,依據奢侈稅規定,凡是屬於以下規定之課稅對象及項目,自奢侈稅條 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 止之期間,即該所有權人持有該貨物期間均須負繳稅義務。課稅項目包括:房屋 及土地;豪華小客車;遊艇;飛機(不包含大型客機);龜殼、玳瑁、珊瑚、象 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其課徵內容如表 2-1 所示:

2-1-3 奢侈稅的課徵時點

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銷售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 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同時,課徵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 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為: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 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課稅,而是以偏低的公告現值課稅,況且只要在一年內買進、賣出,就不必繳納 增值稅與所得稅。現行制度非但無法實現「漲價歸公」的理想,甚至助長投資客 炒作房價。因而,政府推動奢侈稅以及實價登錄,主要是著手改革土地增值稅與 房屋交易所得稅等稅制不公問題,真正做到量能課稅的原則。周信佑(2009)表 示我國負責財稅政策機關係為行政院財政部,針對奢侈稅的法案的制訂,財政部 認為奢侈稅的目的不在於稅收,而是要透過開徵奢侈稅,可達成多重目的,包括:

對高消費行為課重稅可維護稅制公平、抑制不當浪費。其次,國內高價商品多屬 自其他國家進口,開徵奢侈稅也可導引國人愛用國貨,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蔡育庭(2010)在其研究中表示,政府課徵稅捐是在於維持國家存續的重要 政策,主要在實現福利國家的目標,同時透過稅捐之累進課徵可創造社會財富重 分配的效果,可促進社會公平。謝明瑞(2011)以我國課徵奢侈稅對於房地產的 影響研究,也認為政府行政機關在推動奢侈稅政策的研擬,其主要目的是在於抑 制台灣目前大都會區飆高的房價,而其主要背景是衍生自過去打房政策(限制貸 款成數、調高房貸利率、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無效的彌補。

第二節 奢侈稅的影響

2-2-1 對相關產業的影響

鍾展文(2011)在其課徵奢侈稅對銀行授信之個案研究,研究結果認為奢侈 稅實施後,對於房屋銷售市場或是銀行授信業務的影響:(一)奢侈稅的主要是影響 到購屋者或投資者的心理層面,對銀行而言只是受到被動性的影響;(二)該研究之 個案銀行本身對於投資性質之客戶所給予之申貸條件審核較為嚴格,並且加上該 個案銀行房屋貸款客戶多數以自住型為主,因此受奢侈稅影響不大;(三)對該個案 銀行來說,只有建商信用資歷良好,以及申請融資的建案在地段優良的融資案件 才比較容易核准;(四)奢侈稅實施後,無論是房屋貸款或土地與建築融資案件的審 核有呈現趨嚴格的現象,同時在房貸的貸放成數降低的效果。

陳品蓁(2012)在其貨幣政策及奢侈稅對營建股價短期影響之實證研究結果 指出:(一)主管機關財政部課徵奢侈稅的政策訊息公開之後,營建股證券股價產生 負的異常報酬率,可見投資者獲知政府實施奢侈稅後,產生營建股股價先行下跌 的現象;(二)財政部課徵奢侈稅營建股股價產生負的異常報酬率,其絕對值大於央

行調高利率;(三)我國正式實施奢侈稅時,營建股證券股價即先行反應利空的衝擊 效應。

王麗觀(2012)以臺中市車市為例,進行奢侈稅對再購買意願之研究,其研 究發現:(一)消費者在廠商售後服務滿意對品牌忠誠度呈現正向顯著影響;(二)同 時,品牌忠誠度也和顧客再購買意願呈現正向顯著的影響;(三)對於銷售進口高總 價之小客車課徵奢侈稅,對品牌忠誠度呈現顯著負面影響,但對再購買意願卻不 具顯著負面影響,顯示有消費能力的消費者並未因為奢侈稅政策的實施,其所要 支付較高價格購買進口車輛,而有受到抑制的效果。周自強(2012)以事件研究 法探討奢侈稅對國內營建股股價的影響,其研究結果顯示奢侈稅對營建股價有負 的累計異常報酬之影響(-1.0347%),在事件期中,在 38 個研究樣本中有 23 個樣 本呈現負的累計異常報酬,負報酬率達 60.5%,顯示奢侈稅對營建股價有影響。

2-2-2 奢侈稅政策對不動產的影響

盧慧芬(2011)研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執行之效能,其研究結果發現:(一) 奢侈稅能有效遏止房屋市場投機客的短期炒作,確實讓房屋銷售市場價格漲幅趨 緩;(二)對不動產買賣交易市場具有短期內執行的效能,但卻缺乏政策長期上的執 行效能;(三)以高總價消費之產品市場,奢侈稅的實施,是可以消除廣大民眾的負 面觀感;(四)奢侈稅達到增加高所得者的租稅負擔,使稅制趨於公平。

李傳信(2012)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對台北市房價之影響,其研 究結果表示:(一)奢侈稅有效使房地產持有成本增加,並採用實價課稅基礎,降低 房地產的暴利所得,炒作房地產市場價格才能真正的被遏止;(二)奢侈稅政策再加 上央行所採行的各項利率管制措施,同時財政部積極查緝財產交易所得稅,有抑 制房屋交易市場投機炒作現象。除此之外,李傳信以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財團法人 國土規畫及不動產資訊中心的研究資料分析,表示政府在通過奢侈稅立法之後,

以 2011 年第 1 季及第 2 季的房仲市場的交易來看,購屋動機屬於投資性者,2011 年第 2 季較第 1 季減少 2.7%,成交平均單價也由第 1 季的每坪 58.3 萬元降到第 2 季的 57.1 萬元。

覃友聖(2012)針對奢侈稅施行狀況與相關議題所進行的研究探討,證實奢 侈稅實施後,短期間不動產交易量有明顯下降的現象,尤其對於房地產交易價格

較高之縣市,確實有具體明顯的影響,顯示奢侈稅政策在短期內確實有明顯的效 果。

林柏伸(2012)以台北市為例,進行課徵奢侈稅對不動產價格與成交量之影 響,該研究結果顯示出政府實施奢侈稅之後,對於房屋銷售價格上並未如預期有 效地降低,反道是使得不動產市場交易量呈現顯著的萎縮,原本藉由投機炒作房 市買買價格賺取利潤差的投資客,轉向採取投資其他的標的物。

本研究認為,自奢侈稅政策在公佈實施之後,對房仲公司而言確實產生在銷 售上的影響。對於連鎖業業者(含加盟店東)而言,主要受到影響的範圍包含:

每月平均營業額降低、獲利成數降低,以及物件開發委託量有逐月減少的現象。

對於營業員來說,則產生佣金比例萎縮、平均物件成交期延長,甚至連帶影響獎 金、分紅的比例。

第三節 房仲業

2-3-1 房仲業的發展

我國在 1980 年以前尚未有以經營房屋仲介的公司行號,當時市場交易訊息多 由掮客『牽猴』或俗稱(中人)居間促成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的買賣。時至 1984 年經濟部開放房屋仲介公司的設立登記,才正式將房屋仲介業納入政策管 理,當經濟景氣熱絡促使不動產交易頻繁,市場上交易訊息多由房屋仲介公司掌 握,形成資訊不對稱,肇致市場上買賣交易資訊無法提供買賣雙方正確的判斷依 循。

因而,我國在民國 1989 年公佈實施「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明訂經營經 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始可營業,業者同 時必須加入直轄市、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營業處所必須置經紀人一人,以及擔任 經紀人者須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始可執業。對於 房仲業者來說,其營業項目係以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其 中房屋係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為主的業者。另外,房屋依其使用性 質又可區分為自用住宅與商用住宅。

目前房仲業的經營型態主要有單店經營、連鎖直營、連鎖加盟與連鎖混合經 營為主,其營業區分如下:

一、單店經營:以單店經營業者,主要是由取得經紀人執照之個人所開立之營業 店面,其營業規模多以區域為限。

二、連鎖直營:連鎖直營業者的特色在於其成立的每一家區域分店,皆由該公司 獨立出資,目前房仲市場以此為經營型態的業者屬信義房屋為首。

三、連鎖加盟:此類型的業者係以自創品牌,透過對外招募加盟商,此類型的業

三、連鎖加盟:此類型的業者係以自創品牌,透過對外招募加盟商,此類型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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