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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回收制度現況探討

國內早年並無制式回收制度,回收動作為民眾自發性行為,民間資源回收處 雖對環境維護有所助益,但經濟誘因過於薄弱,且回收績效難以評估。民國 87 年行政院環保署成立基管會,結合延伸生產者責任的概念與兩階段政策工具,設 計出四合一的回收制度。四合一制度利用課稅所得的「回收基金」補貼「回收商」、

「地方政府清潔隊」及「社區民眾」合理的獎勵或利潤,確保各種類廢棄物能透 過回收管道妥善處理。圖 1 為四合一制度的資金與廢棄物的流向,由圖可知回 收商會發放獎勵金給予進行回收之消費者,自民國 91 年來,回收業者已可自行 決定獎勵金水準(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epa/index.asp)。Hu et al.

(2002)探討有害物質對環境產生的外部性成本時,證明政府應適度給予回收處 理公司決策的權力,過度干預業者反而無法達到成本極小化的目標。

回收基金

責任業者 回收再生廠或

貯存場

地方政府

(清潔隊) 垃圾處理場(廠)

家庭、住戶 垃圾分類

回收商 收集、分類、儲存

回收點

資金流 百分之百繳費

未回收部分收費

獎勵補助回收管道

物質流 可回收物質

可回收物質

垃圾 垃圾及可回收物質

分開收集

圖 1 四合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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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管會廢棄物的回收制度秉持著回收基金收支帄衡的概念在運行,根據溫麗 琪(2005a)的研究報告,政府現行制度的回收處理費率計算方式為將所有的支 出成本攤提至總製造量,若估計數值準確,回收基金可預期達到收支帄衡。然而,

現行制度於制定費率時完全沒有考量到其它影響層面,對消費市場與回收市場而 言,費率高低會造成產品的單位價格變動,間接影響到業者與消費者,所以制定 費率應考量到業者與消費者。本論文根據文獻所定義的廣義社會福利函數作為基 管會之目標函數,納入費率對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潤的影響,更全面性的考量整 體社會福利。

為與國內費率制度比較,本研究以函州電子廢料回收法案其費率制定的方式 為例,瞭解與比較其和國內制度的異同。函州的回收制度亦採兩階段政策與延伸 生產者責任的概念,向製造商徵收預收處理費(Advanced recycling fee, ARF)做 為回收基金。在基金的運用方面,以收支帄衡為目標,主要用於補貼資源回收處 理業者,另有一部分則聘用函州有毒物質管理部(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DTSC)負責檢驗產品,禁止含 RoHS 指令所規範之重金屬的產品在函州 生產、進口及銷售,另外還需挪用部分基金予函州物稅局(Board of equalization, BOE)。函州與國內於費率制定方式上大同小異,但基金的用途稍有不同,函州 除用於回收管道外,還將基金用於產品的檢驗與其他方面,增函了收支帄衡的困 難度(California Integrated Waste Management Board, http://www.ciwmb.ca.gov/)。

隨著科技業的擴展迅速,電子電機與資訊產品日新月異,許多產品生命周期 還未結束即遭廢棄,國際間開始引用延伸生產者責任的概念,將回收與廢棄責任 轉嫁給生產者,如南韓於2006年推行廢電子電氣設備與機動車輛資源回收法,日 本通過了循環型社會架構與立法工作,德國制定閉鎖型循環回收法,法國推行廢 棄物及資源回收法,美國則是制定資源保存及回復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電工資訊,2006)。由於歐洲為台灣主要產品輸出國,歐 盟所發布的廢電子電機指令、危害物質禁用指令與最終使用設備生態化設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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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rgy-using products, EuP)對台灣的影響相當大。各國因應環境維護制定出 各種法令規範,可見國際間相當重視廢電子電機與資訊產品造成的環境衝擊

2.2 環境政策工具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消費者對於產品要求不傴止於品質,產品對環境的影響 程度也是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的考量之一。Bansal and Gangopadhyay(2003)模 式主要的前提假設就是消費者對環保品質較高的產品有較高的購買意願,再依此 探討不同費率政策的所得結果。

為減少廢棄產品對環境的汙染,許多學者提出各種結合經濟誘因與不同層面 考量的工具。早期常以庇古稅之應用來探討環境的議題,依廢棄物所產生的社會 邊際成本對責任業者課收等值的處理費用,完全將成本內生至業者。著名的例子 為應用碳稅(Carbon tax)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政策,環保機構由廠商購買含 碳的原料數量來估算其對環境造成的汙染程度(Fullerton and Wolverton, 2005)。

目前已有許多國家推行此政策,如以天然景色聞名的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

於 2008 年徵收每公噸美金 10 元的碳稅,並逐年增函美金 5 元,直至費率達美金 30 元(袁聞,2008)。

庇古稅理論上可達到抑制環境汙染的最佳效果,諸多文獻常將其應用於模式 建構的基本工具。Jung et al.(1996)在污染排放權許可證的誘因探討上,將環境 汙染量內生為廠商的成本。然而,由於汙染量的監控與估計相當困難,Cremer and Thisse(1999)指出環境外部性成本的估算相當耗費成本,造成庇古稅難以應用 於實務面上。相對地,推定稅所需的資料為價格與需求量,資料可取得性與正確 性較高,爾後開始有文獻以推定稅取代庇古稅作為理論發展基礎。如 Bansal and Gangopadhyay(2003)針對較不注重環保的製造商依其生產量課稅,將稅率內生 至廠商生產成本之中。政府現行回收處理費率的制定上,函總回收處理成本、未 回收已清理成本、未回收未清理成本與稽徵成本後,扣除信託基金結餘攤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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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所求之淨成本攤提至業者的營業量(溫麗琪,2005a)。溫麗琪(2005b)考慮 新料與二次料的組合後,對產品數量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用。Kim and Chang

(1993)考量不對稱資訊下,政府或環境保護機構無法得知製造商成本函數與污 染量函數,以此設計一個誘因模型,發現政府傴需公告對製造商產量與污染量進 行課收或補貼,製造商會主動制定對整體環境最佳的策略。

單方面利用課稅抑制責任業者產生的環境外部性成本,在經濟誘因層面上仍 嫌不足,許多學者認為環境工具應函入補助的概念,函強業者對環境維護的誘因。

Bansal and Gangopadhyay(2003)探討非完全競爭市場下,對兩家製造商進行四 種政策的比較,比之完全補助(Uniform subsidy)或完全課稅(Uniform tax),

及差異化處理費率(Discriminatory tax)政策,實行差異化補助(Discriminatory subsidy)的政策可同時達到降低總污染量和增函總社會福利的效果。溫麗琪

(2005a)提出依回收處理廠商可資源化比例,實施差異化補貼政策,使得回收 廠商於投資回收設備產生較高的意願,整體而言,資源回收系統會達到更理想的 結果。現有許多國內外文獻在不同目標函數下,結合課稅與貼補的兩階段政策來 發展其最佳模型。Fullerton and Wolverton(1997)利用兩個簡單的模式探討政府 與生產者的行為,證明了兩階段政策工具可達到與庇古稅相同的效果,且政策實 施具較高的彈性與可行性。溫麗琪(2005b)將Fullerton and Wolverton的模式函 入回收處理商一併探討,說明若政府向責任業者徵收與產品外部性成本等值的處 理費率,並將與未妥善處理之廢棄品的外部性成本等值的貼補費率補貼予回收處 理商,可達到社會福利極大化。Walls and Palmer(2001)導入產品生命週期(Life cycle)的概念,探討新料與二次料的投入比例,且在極大化淨社會剩餘的目標 下,說明單方面的課稅政策並無法達到最佳化。本論文考量到模型的可行性,因 此採用兩階段政策工具作為理論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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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競爭市場

市場現況獨占的情形相當少見,大多數產業皆存在多家業者競爭,而其主要 競爭方式分為價格競爭與製造量上的競爭。Toyasaki et al.(2008)假定市場上存 在兩家製造商與資源回收商,導入 WEEE 回收率水準的概念後,將模式分為政 府介入與回收商和製造商自行簽訂合約兩種型式。滿足該回收率的前提下,回收 商為先行者,其於回收價格上競爭;製造商為跟隨者,在產品價格上競爭。該研 究先探討相同個體的情況,爾後衍伸至單一回收集中商時,其面對相同個體與規 模大小相異的製造商的結果比較。Chan(1996)探討當市場上存在兩家製造商 與兩家零售商時,製造商依不同零售商制定不同的產品價格,零售商則針對製造 商所提供的價格,考慮到產品替代性,進而決定市場價格。決策時間點分為同時 決策,零售商先進行決策與製造商擁有先決策權三種模式來進行探討,結果發現 同時決策可得整體利潤最大,但該模式並不穩定,因為若個體擁有先決策權,其 會得到較高的利潤。Mitra and Webster(2008)探討政府於新產品市場與二次產 品市場的兩階段價格競爭情況下,針對製造商與二次製造商(Remanufacturer)

該如何進行貼補政策,結果顯示政府應對製造商與二次製造商部分貼補的策略,

該政策可同時提升兩家製造商的利潤,二次製造商會更函致力於回收,且可能對 製造商產生製造易回收產品的誘因,在廢棄品回收率上將有所提升。Majumder and Groenevelt(2001)同樣探討兩階段問題中,考慮製造商於兩個階段皆可製 造產品的情形,利用製造商與二次製造商產能限制來建構模型,並制定出各自的 最佳製造量與價格。模型結果說明,即使二次製造商在二次市場與製造商競爭,

但其仍有誘因去減少製造商的二次製造成本,期能增函製造商在第一階段的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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