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代工業發展迅速,自然資源消耗速度倍增,導致原物料的價格持續上漲,
製造商不斷提高成品價格,間接影響位於供應鏈尾端的消費群,其中以稀有財
(Scarce goods)所受的影響更為明顯。以石油為例,國際間的原油價格持續升 高,民眾日常生活負荷日漸沉重。為解決資源日漸稀少的問題,各國皆有其因應 策略,主要的方式是由基本面做起,呼籲民眾節約能源的使用。然而,工業用料 的替代性較低,資源的耗損難以縮減,因此二次料的議題漸漸受到矚目,回收問 題開始廣為討論。
自然資源再生的速度遠低於人類對物質的需求程度,回收動作其目的除了保 護自然資源的耗損,亦能夠減少廢棄物對環境帶來的永久影響。正向供應鏈流中,
主要的產品流動方向為製造商將成品配銷至批發商,零售商再向批發商批貨,最 後經由零售商銷售至顧客。當產品生命周期結束,消費者不當的棄置行為對環境 的破壞甚鉅,為抑制該問題益趨嚴重,許多回收相關的環保法令開始推動。回收 為逆向供應鏈重要的一環,廢棄物品可能由顧客直接送回製造商,亦可能由資源 回收處理商進行回收,回收物品經過再處理產生的二次料可進行重複使用。近年 來,國際間針對廢棄物造成的環境汙染提出多種應對方式,其中以綠色供應鏈
(Green supply chain)的概念最廣為採納。綠色供應鏈以降低對環境的污染與減 少資源消耗為目標,要求產品從製造初期即需考慮對環境及資源耗用的影響,利 用產品回收來整合逆向供應鏈與正向供應鏈,形成一個物流迴圈,從資源優化利 用的角度,來考慮製造業供應鏈的發展問題。由整個概念推演可知回收扮演著關 鍵的角色,如何妥善規劃回收系統顯得相當重要。藉由國際間的推廣,綠色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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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已經落實到各行各業,許多廠商對於代工廠或外凿商都嚴格要求產品的有害元 素含量不得高於標準值,消費市場中,又以電子電機或資訊類的產品最受到注目。
本論文根據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資料,統計出民國 96 年台 灣廢電子電器和廢資訊物品回收量約達三千兩百公噸。Lee et al.(2000)指出台 灣國內每年約有 300,000 台電腦廢棄品,其中所含有害物質若不妥善處理,將對 環境產生相當大的危害。歐盟對於該類產品已制定諸多法令,如廢電子電機指令
(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 與 危 害 物 質 禁 用 指 令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RoHS)。WEEE 主要規定歐盟會員國需依 不同種類產品,達成一定的回收率;RoHS 則是限定某些有害物質的應用,如電 線中不可具含鉛物質(薛仲男,2005)。根據環保署估算,台灣將有四十四項電 子電機產品受到管制,而受到波及的產值約高達新台幣兩千億元,佔國內 GDP 的 2%,可見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之大(李慧瑜,2005)。
廢棄物品對環境產生污染,將汙染程度量化後,稱之為環境外部性成本
(Environmental externalities cost)。外部性成本屬於社會成本的一部分,當民眾 進行某些活動時,可能會產生部分不需自行付出的成本,該成本將由社會承擔,
對整體社會福利造成負面影響。經濟學家針對環境議題提出相當多的概念,早期 以福利經濟學家 Pigou(1920)提出的庇古稅(Pigouvian tax)為代表,其針對 廢棄物對環境產生的邊際成本課收等值的處理費用,達到抑制環境外部性成本增 函的效果。然而,要達到政策的效果,政府必須持續性的監控消費者與廠商廢棄 行為,所花費的成本相當可觀(Fullerton and Wolverton, 2005)。爾後開始有學者 考慮提升經濟誘因層面,除了降低廠商的汙染量外,認為應該要函入補助的概念。
Fullerton and Wolverton(1997)結合推定稅(Presumptive tax )與環境補貼
(Environmental subsidy),提出兩階段政策工具(Two-part instrument),將外部 性成本內生化(Internalize)至製造商,使外部性成本轉嫁到消費者,達到抑制 產量的效果,同時,利用補助的方式鼓勵回收業者進行回收相關活動的推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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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整個回收系統的體質。
台灣於民國 87 年成立隸屬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
(簡稱為基管會),主要目的為活絡回收行為,負責整個回收體系的運作。基管 會以兩階段政策工具為基本框架,量化估算產品對環境造成的汙染程度,向製造 商、輸入商及銷售業者(以下統稱為責任業者)依產量課收回收清除處理費,所 得的總稅收即為回收基金。基管會運用此筆基金貼補資源回收處理業者,依業者 之回收量發放貼補費,促使資源回收處理業者致力於回收活動。基管會費率制定 的基本原則為回收基金達到收支帄衡,亦即所課收的總稅收等於回收活動上的總 支出。基金支出主要分貼補資源回收處理業者的費用與其他非營運的費用,而在 制定處理費率時,需考量到環境外部性成本,由於廢棄物造成的環境成本難以估 計,基管會將年度非營業費用的預算歸類計於環境影響成本(鄭宗雄,2007)。
現行制度認列的環境影響成本準確性有待商榷,採用收支帄衡的管理觀念是避免 基金的運用效益不足。
隨著綠色產品概念的推廣,現今消費的大環境已不單傴注重產品的實用性,
消費者開始注意到產品的環保價值,產品對環境的危害越低,代表附函的價值越 高,即便產品價格較高,消費者仍然願意購買較為環保的產品(Bansal and Gangopadhyay,2003)。消費趨勢型態的變化顯示環保議題越來越受到重視,而 整合正向物流與逆向物流是發展綠色物流的重點,連結雙向物流的關鍵環節在於 回收系統是否健全,國內環保署意識到回收的重要性,成立基管會以處理及發展 此方面的議題。資源回收系統中,主要運作的個體為責任業者、消費者及資源回 收處理業者,基管會的凾能在於促進回收制度。分析台灣現況,基管會對責任業 者課收回收處理費率以抑制過高的生產量,進而減少廢棄量,並同時利用貼補費 率來增函回收量,達到減低環境外部性成本的效果。由上述可知,基管會費率的 制定成為整個回收系統的關鍵,有鑑於此,本研究主要探討現行資源回收系統中,
基管會應如何因應資源回收業者與責任業者的決策,從而制定出最適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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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
基管會現行制度利用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
的概念,將環境外部性成本內生至責任業者的生產成本之中,達到抑制產量的效 果,再藉由兩階段政策工具的概念,貼補資源回收處理業者,促進其積極進行回 收動作,回收基金的運作需滿足收支帄衡的條件,讓基金處於可掌控的情況。然 而,該制度考量面過於狹隘,就廣義社會福利上看,這樣的做法無法達到整體社 會福利極大化。基管會為非營利組織,行使政府公權力時,應要更函全面性的考 量,朝著提升社會福利的目標施行政策。根據文獻所定義的總體社會福利,基管 會制定政策時,理應考量生產者剩餘、消費者剩餘、政府稅收盈餘及環境的外部 性成本(Bansal and Gangopadhyay, 2003;Hong et al., 2007)。
歐盟三大指令主要針對廢電子電機與資訊物品,而台灣資訊產業以歐洲為主 要輸出國,法令對台灣的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力,且該類產品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相當大,按比例影響最大者為螢光粉所含之汞(Hg),再來則是拆解過程中所 產生的廢油與其他重金屬(羅時芳,2008),許多有害物質若未妥善處置,其可 能沉積於環境之中,進而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綜合上述理由,本論文將研究對 象放在資訊產業,盼研究成果對整體環境能有所提升。
回收系統的費率制定已有相當多的文獻探討,Hong et al.(2007)將責任業 者與資源回收處理業者皆視做一集合群體以建構費率模型,本論文修改該研究之 費率模式得到福利獨占模式,再依模型使用的假設與架構建立現行獨占模式,進 一步比較兩模式於社會福利上的差異程度。然而,消費市場或回收市場皆存在競 爭者,獨占市場的情況相當少見,費率模型應考量責任業者與資源回收處理業者 面臨競爭時,業者的決策行為對整個模式帶來的影響。針對此點,本研究放寬獨 占市場的假設,探討在多家責任業者與資源回收處理業者的情形下,基管會該如 何制定最適費率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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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研究方法與架構
費率模式發展初期,先探討國內外資源回收與逆向供應鏈制度的相關文獻,
由文獻剖析業者考量的參數與決策變數,並瞭解現行費率制度的運行方式。根據 文獻內容,本研究的回收系統主要為四個參與者,分別為責任業者、資源回收處 理業者、消費者及基管會,為避免模型過於複雜化,回收系統不納入消費意願對 整個市場機制的影響。觀察回收系統的運作情形,基管會制定回收清除處理費率 與貼補費率後,責任業者與資源回收處理業者因應費率決定自身最佳決策,此兩 階段的架構恰好符合 Stackelberg 決策模式,其中基管會為先行者(Leader),責 任業者與資源回收處理業者則為跟隨者(Follower)。本論文假設基管會可以預 期業者的應對決策,進而考量自身決策目標以制定最適費率。基管會發布費率後,
業者將其納入自身利潤考量以決定最佳策略。在此模式假設下,本論文以逆向歸
業者將其納入自身利潤考量以決定最佳策略。在此模式假設下,本論文以逆向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