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臺灣與澳門檔案機關行政管理體制之比較

第一節 兩地檔案法之比較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臺灣與澳門檔案機關行政管理體制之比較

如前章所述,臺灣與澳門兩地的檔案管理機關在本質上不論是行政體制和歷 史沿革都有所不同,此章就兩地在法規和制度層面檢視兩個機關之異同。

第一節 兩地檔案法之比較

臺灣的檔案法全文共分五章三十條,其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三條 主管機關

第四條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 第五條 禁止運往海外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條 檔案管理之原則 第七條 檔案管理之事項

第八條 分類編目系統及編目規則 第九條 檔案儲存之形式及效力 第十條 檔案之保存年限

第十一條 永久保存檔案之移轉 第十二條 檔案之銷毀

第十三條 職務移交或離職人員檔案之移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十四條 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第十五條 私人或團體資料之複製 第十六條 機密檔案之管理

第三章 應用

第十七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第十八條 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第十九條 各機關對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申請案之准駁 第二十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費用之收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檔案開放之年限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非法運往境外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故意銷毀檔案之處罰

第二十五條 偽造或變造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之處罰 第二十六條 停止閱覽或抄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調整作業之期限 第二十八條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準用 第二十九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第 三十 條 施行日

澳門的檔案法共二十七條,其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條 範圍 第二條 目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臺灣的檔案法共五章三十條,澳門的檔案法則共二十八條並無章節之分,內 容篇幅長度略近。臺灣檔案法偏向把「檔案」定義成處理公務時所產生的文件,

較傾向現行文書,亦未見有對其時效性與保存價值有何規範。澳門檔案法界定了 檔案是一系刊的文件,由公或私機構或個人或集體於就本身活動中經任何形式製 作及接受,並且具有澳門檔案法第二條「本法令制訂的檔案制度旨在為澳門公共 行政當局暨政府機構的活動服務,保障法定權力及為學術、歷史和文化知識的發 展作出貢獻。」的物件,便可被視為檔案。由此可見澳門檔案法較臺灣檔案法對 檔案的定義更為廣泛,亦有提及檔案的行政性、學術性及歷史性。

依法行政之重要性著重要法規中,法規可視為檔案管理機關執行其行政事務 作業時的典範,讓檔案管理業務人員在工作時能有所依循。台灣在機關與機構的 界定上很明顯,而檔案法比較偏向指導檔案管理機關的作業,而澳門在機關與機 構之間的分界線則沒有那麼分明,可能是基於地域範圍與政府行政架構規模較小 而未有明顯區分。澳門的檔案法適用於檔案管理機關與機構的作業,可謂包山包 海,應有盡有。臺灣檔案法亦有規定設立國家檔案目錄、機關檔案目錄與目錄使 用說明,這方面的規定則未見於澳門的檔案法。

澳門檔案法有訂明特定類型的公共檔案公開調閱年限,軍事和有關對外政 策需要超過 50 年以上,醫療範圍從檔案完成日起計 130 年後開始,個人檔案、

司法案卷、民事登記文件、經調查、普查收集的資料之件從完成日起計 100 年後。

臺灣檔案法在個人權益保障上較澳門規範較清楚,較為保障整體性,一般國家檔 案保密以 30 年為限再作開放,而國家機密、犯罪資料、法令、契約保密義務、

人事、薪資、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工商秘密、學職技能檢定及資 格審查等涉及個人資料文件在<<個資法>>協助規範下,在開放查閱上有較為嚴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規定。為了保障民眾知情權利,臺灣檔案法特別制定「第三章 應用」以向民眾 開啟檔案機關大門,其中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 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及第二十二條亦有規定「國家 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便可見之。(杜陳文隆,2001。)

澳門從葡萄牙政府殖民管治時期便有欲完善管理澳門檔案之想法,故成立 總檔案委員會有其必要性,以制定澳門地區的檔案政策並協助管理澳門政府一般 性質行政活動的文件。澳門檔案法重視行政與學術研究的重要性,對檔案管理規 則與學術性問題提出意見。澳門總檔案委員會半年開一次平常大會,亦可依情況 召開特別大會。歷史檔案室則負責檢驗各種遞送進來的檔案之歷史價值。屬於公 共機構,具歷史價值並且經常被利用的文件,不得轉讓及因時效而獲得,需由歷 史檔案室所保存。澳門檔案法亦有對臨時保存檔案作出微縮處理保留檔案真實形 象的指引,以便轉錄為證據,證據的轉錄可由正本(紙)或直接由轉錄資料作成,

由此亦可知澳門檔案法對檔案的證據價值之強調。此外亦有包括微縮技術作業程 序之指引,以確保檔案的真實性與證據性,有經指派負責人鑑證簽署的複本(微 攝後之產物)即具有與正本的同等證明效力。

臺灣<<檔案法>>包含總則、管理、應用、罰則以及附則等五項共計三十條,

幾乎以處理現行政府檔案機關作業的公文書處理之應用上作出指導,並有定義政 府機關、檔案、國家檔案、機關檔案,指明檔案管理作業步驟﹕點收、立案、編 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以及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檔案 移交有關機構保管基於學術價值。

至澳門幣 MOP10,000,而觸犯不得銷毀檔案之條款便會罰款澳門幣 MOP10,000 至澳門幣 MOP30,000,由澳門文化學會(現為澳門文化局)制訂分級及執行。臺灣 則有處最多二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00 元以下罰金。臺灣檔 臺灣<<檔案法>> 澳門<<檔案法>>

施行日期 2002 年 1 月 1 日(較晚) 1989 年 9 月 25 日(較早)

款澳門幣 MOP5,000(折合約 新 臺 幣 20,000) 至 澳 門 幣 MOP10,000( 折 合 約 新 臺 幣 40,000)。

觸犯不得銷毀檔案之條款則 罰款澳門幣 MOP10,000(折合 約 新 臺 幣 40,000) 至 澳 門 幣 MOP30,000(折合約新臺幣約 120,0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兩地檔案管理機關組織比較

若將澳門歷史檔案館比喻成為家族成員,那麼澳門文化局的定位便是家族中 的大家長角色。檔管局組織法最近的更新日期為 2013 年 8 月 21 日,而澳門文化 局組織法於 1994 年 12 月 15 日由時任澳門護理總督李必祿命令公佈核准,並於 1995 年 1 月 1 日實行,已經二十年未見更新。

澳門文化局組織法以參與澳門文化工作時能增加活力及能動性,同時在 20 年前便已對行政現代化的概念有所遠見,而因當時的澳門主要以葡萄牙人及澳門 土生葡人為公務員大宗,遂亦以增強澳門公務員本地化為目標。基於澳門為中葡 及多國籍人種交集的文化背景,故中葡人民及其他社群的回憶及生活方式間應互 相尊重,並確保多種文化特色能得以肯定及發展,因而澳門文化局在保存這些文 化共存而努力。澳門地區的歷史財產、建築藝術財產及文化財產之保存都是在檔 案保存方面的重要應用概念。此外,澳門文化局組織法亦有強調人類智慧之作品 及一切文化創作不拘泥於其表現方式,重要之於確保完整性,真實性及著作權。

其中在澳門文化局組織法第十條「行政管理暨財政處」中有提到該處負責處 理文化局之一般文書,並組織個人檔案,使之保持最新資料,以及處理有關人事 管理之文書,亦有組織關於澳門文化局權限範圍內事宜之文件檔案庫,有其獨立 人力資源及文書處理暨檔案科,因其屬性為一般行政文書以人事檔案為主,因而 跟澳門歷史檔館所屬檔案管理範圍有所區別。澳門歷史檔案館係澳門文化局之從 屬機關,享有技術及學術自主性,可獨立行政同時在不影響這些情況下以遵守上 級的一般指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兩地檔案管理業務比較

臺灣的檔案管理局主管全國檔案管理業務,負責檔案政策之擬訂、檔案法規 之研修、檔案業務之督導及各項檔案管理業務之推動。自 2011 年 11 月 23 日成 立以來,在各機關的通力合作下,檔管局建置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及國家檔案資 訊網,辦理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教育工作,並陸續徵集移轉 228 事件、

美麗島事件檔案;國民大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臺灣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及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等裁撤機關(構)檔案;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民營化之公營事業機構檔案;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 機關民國 38 年以前檔案,並接受國家文化總會等團體捐贈之珍貴文書,提供國 家檔案開放應用服務,辦理檔案展覽與推廣活動,並完成 228 事件、美麗島事件、

921 地震、國民大會、台灣人權政府相關檔案、教育檔案展、衛生檔案展及經濟 檔案展等多項檔案。

為實踐檔案管理服務的目標,檔管局於 2002 年特別編撰出「檔案顧客服務 白皮書」,作為該局檔案管理服務政策之指導方針;又為檢視各項檔案顧客服務 成果,每年編纂出版「檔案顧客服務成果報告」,以真實呈現檔案顧客服務的現 況並檢視目標達成度。於 2009 年隨著每 4 年出版一次的「檔案顧客服務白皮書」

已屆,改版為「檔案,無限的可能─98-101 檔案服務 UP 宣言」,以更簡要的方式

已屆,改版為「檔案,無限的可能─98-101 檔案服務 UP 宣言」,以更簡要的方式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