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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附錄 4 澳門文化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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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澳門文化局組織法

第 63/94/M 號法令 十二月十九日

由九月四日第 43/82/M 號法令所設立,經九月二十五日第 63/89/M 號法令重組之 澳門文化司署係協助鞏固澳門居民之文化特色,鼓勵、輔助及促進與本地區各社 群文化交融有關之文藝活動及落實其他目標之主要機構。

自最後一次重組至今已逾四年,鑑於本地區在該期間內整體形勢之發展,為能更 好配合在該期間內所產生之新需要並深化所獲得之經驗,現有必要重新調整文化 司署之組織及行政結構。

因此,透過這次重組,欲為澳門文化司署創造運作上之條件,以使其在參與文化 工作上更具活力及能動性,同時又欲對行政現代化之目標及逐漸加強公務員本地 化之目標作出回應。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 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性質及目的)

一、澳門文化司署(葡文縮寫為 ICM)為具備行政自治權之機關,其目的係落實 為本地區文化領域所訂定之整體目標。

二、五月十六日第 26/94/M 號法令所設立之文化基金,附屬澳門文化司署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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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職責)

文化局的職責為:**

a) 協助制定文化範圍內之政策,並執行該政策之措施;

b) 協助鞏固澳門居民之文化特色,促進對中葡人民及本地區其他社群之回憶及 生活方式之尊重,以及創造條件,使該文化特色得以肯定及發展;

c) 維護、保護及復原本地區之歷史財產、建築藝術財產及文化財產,以及制定 指令,確保該等財產繼續存在及被欣賞,並推廣之;

d)促進有利於認識、保護澳門文化財產之研究;

e) 促進、鼓勵書籍之推廣及閱讀之推廣,主要透過出版書籍及雜誌,確保並協 助文學著作之出版及推廣,尤其主題與澳門有關之著作;

f) 促進、鼓勵及輔助與本地區各社群文化交融有關之文藝活動;

g) 在技術與財政上鼓勵及輔助以保護及促進文化價值作為宗旨之一之機構之運 作;

h) 輔助創作及推廣個人或集體之文藝作品;

i) 促進文化性質之匯演、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會議之舉辦;

j) 負責及協助反映人類智慧之作品及一切文化創作之完整性、真實性及著作權,

而不拘泥其表現形式;

l) 促進各種藝術之教授;

m) 在文化活動之範圍內,建立及加強與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同類機構之合作關 係,並建議訂立合作之協定、議定書及其他文書;

n) 特別旨在推廣閱讀及協助研究,組織並管理圖書館與檔案庫,以及協助建立 及組織博物館技術小組;

o) 確保澳門博物館之運作及其主題內容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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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q) 在與公共、私人之機構或組織所訂定文化性質之合作議定書、協約及其他文 書之範圍內,確保行政當局所給予之輔助;*

r) 推廣及加強澳門作為文化交匯城市之形象。*

s)輔助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 31/98/M 號法令

** 附加 - 請查閱:第 5/2010 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公共及私人實體之協助)

澳門文化司署得在其職責範圍內,直接要求不論為自然人或法人之公共或私人實 體提供必需之協助,以履行其職責。

第二章 機關、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

第四條(結構)

一、澳門文化司署由一名司長領導,該司長由兩名副司長輔助。

二、澳門文化司署設有下列附屬單位,以履行其職責:

a) 文化活動廳;

b) 文化財產廳;

c)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

d) 研究、調查暨刊物處;**

e) 行政暨財政處;**

f) 資訊組;**

g) 定期出版組;**

h) 排印組。**

三、澳門文化司署設有下列等同於廳之從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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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演藝學院;

b) 澳門中央圖書館;

c) 歷史檔案室。

d) 澳門博物館。*

四、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附屬澳門文化司署而運作,並受專有法規規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 31/98/M 號法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 5/2010 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司長之權限)

司長之權限尤其為:

a) 領導澳門文化司署,以及為一切法律效力,在與公共機關、市政廳、文化機 構及其他本地區內外實體之關係上代表澳門文化司署;

b) 準備活動計劃,並將之呈交上級核准,以及促進及跟進其執行;

c) 統籌預算提案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葡文縮寫為 PIDDA)之制定,

將之呈交,以便核准,並跟進其執行;

d)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以及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六條(副司長之權限)

一、副司長之權限為:

a) 輔助司長;

b) 行使司長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

c) 在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二、司長由為此目的而指定之副司長代任;如未作出此項指定,則由擔任副司長 時間較長者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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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存放澳門文化司署之出版物及其他刊物,並就定出最低商業價格之標準作出 建議。

二、行政暨財政處設有:

a) 人力資源、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b) 會計暨物力資源科;

c) 文化基金輔助科。

第十一條(資訊組)

資訊組之權限尤其為:

a) 就簡化行政步驟及使用中之文件標準化等事宜作出建議,並提供該方面之協 助;

b) 分析因引進自動處理資訊技術所產生之問題;

c) 開發及使用適合於澳門文化司署之資訊系統及需要之資訊應用程序,以及確 保該等程序之運作,並對有關使用者提供輔助。

第十二條(定期出版組)

定期出版組之權限尤其為:

a) 每季以中、英、葡三種語言分別出版文化雜誌各一冊;

b) 制定文化雜誌之出版計劃,以及透過準備內文,對其進行技術文字修訂,並 進行照相排版,以及跟進排印設計,出版該等刊物;

c) 尤其在本地區、葡萄牙、葡語國家、香港、中國及其他鄰近區域之國家內促 進澳門文化司署之期刊之分發、出售及宣傳。

第十三條(排印組)

排印組之權限尤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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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執行照相排版、相片、準備及排版等工作;

c) 準備原稿及校正稿樣;

d) 跟進在文化司署以外所執行之工作,尤其印刷及收尾之工作。

第十四條(從屬機構)

澳門文化司署之從屬機構為享有技術及學術自主之附屬單位,但不影響須遵守上 級所作出之一般指引。

第十五條(演藝學院)

一、演藝學院由一名院長領導,並受本身內部規章規範,其職權尤其為:*

a)舉辦初中教育,舞蹈、音樂及戲劇範疇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以及藝術方面的 持續教育;*

b) 建議課程、教學活動及培訓活動之整體或部分計劃及大綱,並將之上呈,以 便核准,以及建議有關之調整;

c) 在其活動範圍內促進調查及試驗工作,以便定期進行東西方藝術聯繫方面之 專門研究;

d) 與其他國家之同類機構,尤其與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同類機構建立交 流;

e) 計劃並鼓勵舉辦有演藝學院師生參與之文娛活動,以推動本地區之文化,以 及對外推廣其教學及培訓活動。

二、演藝學院設有音樂學校、舞蹈學校及戲劇學校。

三、第一款所指的內部規章,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 示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 4/2008 號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澳門中央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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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A 條*

(澳門博物館)

一、澳門博物館由一名館長領導,其內部運作受訓令核准之規章約束。

二、澳門博物館之職責尤其為:

a) 促進構成博物館之各主題範疇之博物館藏品之取得、研究、編目、分類、保 存及展覽;

b) 推動及進行與上款所指各範疇之主題有關之研究、調查及宣傳;

c) 推動臨時性展覽、研討會及設有導遊之博物館參觀活動;

d) 有規律及定期舉辦及參與旨在向公眾,尤其向澳門社會推廣博物館之文化活 動;

e) 向同類機構倡議在澳門、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及人種學方面具代表 性之博物館藏品之交換展覽活動,藉此在本地區內外宣傳該等藏品;

f) 根據與澳門教區簽訂之議定書之規定,負責確保位於大三巴牌坊之天主教藝 術博物館之管理工作。

三、澳門博物館設有:

a) 博物館陳設技術、保存暨修復處;

b) 研究、文獻暨宣傳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 31/98/M 號法令

第十八條(項目組)

一、為實現澳門文化司署範圍內之特定項目,得設立項目組。

二、項目組組長負責指導及統籌由有關項目組所進行之工作。

三、項目組之範圍、標的、執行期限及預算備付,以及項目組組長之報酬,均由 總督以批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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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澳門文化司署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其權限為許可及作出開支,並透過提 出資金之要求,以本地區總預算內澳門文化司署之撥款直接支付開支,以及核准 有關管理帳目。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澳門文化司署司長、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會計暨物力資源 科科長組成,而該委員會由司長主持,如因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 有關法定代任人代任之。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之平常會議應每月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得在主席認為必要時 召集之。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成員之多數票作出,主席擁有決定性之票。

五、應對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繕立會議紀錄,其內載有決議之簡單敘述及倘有 之對投票之解釋性聲明。

第四章 人員

第二十條(人員編制)

澳門文化司署之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之附表內。

第二十一條(制度)

一、澳門文化司署之人員制度,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一般法所規定者。

二、文化局得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錄取人員,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 5/2010 號行政法規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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