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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臺灣「檔案法」於 1999 年 12 月 15 日制定公布,並自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為臺灣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法制依據。2000 年 3 月 1 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成立「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積極展開籌建組織及擘劃未來檔案中央主管機 關各項業務。2001 年 10 月 24 日,「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施行,同年 11 月 23 日檔案管理局正式成立,隸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年 8 月 21 日,總統公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該局 改隸國家發展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並於 2014 年 1 月 22 日施行。此外,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新增「文書 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 之規劃與推動」兩項掌理事項,因應業務發展需求,檔案管理局於臺北市伊通街 設立電子文書檔案服務中心,為提供電子檔案保存技術研發與創新服務奠立基礎,

並希望能妥為運用數位科技,以落實「加值典藏」與「文檔合一」之目標。(檔 案管理局,201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為方便行文,文中簡稱「檔管局」) 作為一個中央政府的行政機關,在臺灣檔案管理事業發展中無疑是擔任一個十分 重要的角色。

澳門歷史檔案館於 1979 年正式運作,更名歷史檔案室,由教育廳管轄。1986 年撥歸澳門文化學會管轄(文化局前身)。澳門歷史檔案館是澳門地區總檔案館,

主要職責是收集、整理、保管及保護本地區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資源,並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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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用。此外,還協助特區政府制訂檔案政策等,現有檔案 5 萬餘案卷、圖像 6 萬多幅、書刊資料 1 萬餘冊。館藏最早的檔案形成於 1630 年,檔案語種以葡 文居多。澳門歷史檔案館自 1979 年正式運作以來,通過接收、徵集等方式,建 立檔案資源。該館先後接收了多批由政府部門移交的珍貴檔案,重點有市政廳、

民政廳檔案、財政廳檔案、教育廳檔案等,亦接收由社團及個人所捐贈的檔案。

同時,歷史檔案館從海內外檔案館及圖書館複製與澳門歷史有關的縮微膠卷,以 充實館藏。該館係澳門文化局下的官方檔案行政機關,該館在澳門檔案事業發展 過程扮演重要角色。

檔案是傳承歷史及人類知識的最佳媒介,檔案管理人員則是手握傳承鑰匙的 主要角色,而檔案管理機關則是重要歷史見證者及紀錄者。在臺灣及澳門最高檔 案管理機關,對於了解該地區在檔案事業管理及發展上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對象。 檔案行政構在兩地有所不同,筆者對此作比較時會偏向法規、功能以及兩地檔案 機關在位階的定位。

筆者身為一名來臺求學的僑生,受老師的指引及啟發而想更了解臺灣及澳門 兩地在檔案事業上的異同,臺灣與澳門皆是華語圈的一份子,兩者卻有著不同的 歷史脈絡和文化背景,但同時又各自受西方檔案管理觀念的影響而發展檔案管理 事業,因此筆者希望透過比較對上述兩地政府機關的體系進行比較研究,冀能了 解兩地的檔案管理事業發有何異同之處,亦希望將來能有助於檔案人員在對兩地 的檔案事業機關的研究能有所幫助。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主要以臺灣檔案管理局與澳門歷史檔案館為研究對象。藉由分析過往 研究文獻以及了解上述兩個單位的檔案管理行政府體制概況,再整理其異同處並 加以比較,進而了解該兩個單位的功能及體制,並期許能知微見著,望能為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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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澳門兩地檔案管理制度之不足處提出改善及建議。本文具體研究目的主要如下:

一、了解臺灣檔案管理局與澳門歷史檔案館在行政體制上之異同。

二、了解臺灣檔案管理局與澳門歷史檔案館在功能任務上之異同。

三、參酌以上比較後對兩地檔案管理制度之差異處提出改進及建議。

第三節 研究問題

依據研究動機,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問題如下:

一、臺灣及澳門檔案機關行政管理法規制度為何?

二、臺灣與澳門檔案機關行政管理組織結構之異同為何?

三、臺灣與澳門檔案機關行政管理功能任務之異同為何?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使用之名詞,詮釋適用範圍如下:

一、檔案法(Archives Act)

檔案法是指經國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以規範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 之法律,通常也是各國設立檔案主管機關或國家檔案館之依據。多數國 家或地區皆有檔案法案之頒定,但名稱則略有不同,如臺灣 、澳洲

“Archives Act 1983”(Australian Government, 2014)、芬蘭、中國大陸稱 為檔案法(Archives Act);美國稱為國家檔案法(National Archives Act); 加拿大稱圖書館與檔案館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英國 及紐西蘭稱公共紀錄法(Public Records Act);瑞士及德國稱聯邦檔案法

(Federal Archives Act);日本稱公文書館法等。(林秋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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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案館(Archives)

檔案館是指一個機構或行政單位負責檔案資料的辦識、鑑定、登錄、

保存、編排、描述與提供參考服務。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 亦可 被稱為國家公共檔案館或公共檔案館。它是檔案館的其中一種。 由國家 各級政府設立並領導,負責接收和管理一定範圍的具有社會和歷史價值 的各種檔案,並提供社會利用的重要文化事業機構。

三、檔案管理(Archival Management)

檔案管理是針對檔案資源所進行之各項整理與保存維護措施。《檔案 管 理 名 詞 彙 編 》 對 於 「 檔 案 管 理 」( archives management ; records management)一詞的解釋是:「各機關或團體之檔案管理專責單位直接對 檔案實體文件和檔案資訊進行整理,不僅是將已處理的文書及有關檔案 資料歸檔,妥善予以保管,並且能提供應用服務的各項業務工作的總稱。

檔案管理的組成部分,包括:檔案蒐集、檔案編目、檔案整理、檔案價 值鑑定、檔案保管、檔案檢索、檔案統計、檔案編輯和研究、及檔案應 用等項目。檔案管理是針對檔案徵集、整理與保存維護所採行之措施,

是確保檔案資源完整性與可用性所有工作的總稱。(林巧敏,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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