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附錄 2 澳門檔案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綜上所述,經聽取諮詢會意見;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 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範圍)

本法令制訂澳門地區檔案制度的一般基礎。

第二條(目的)

本法令制訂的檔案制度旨在為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暨政府機構的活動服務,保障 法定權力及為學術、歷史和文化知識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檔案概念)

檔案謂一系列的文件,由公或私機構或個人或集體於從事本身活動中經任何形 式制作及接收並具備第二條所指目的者。

第四條(檔案的分類)

一、檔案按所屬單位的性質分類如下:

a、公共檔案,屬於澳門地區政府機構、公共行政當局機關,包括自治機構,連 同市政機構、公共企業及行政公益集體的全部檔案;

b、具公共利益的私人檔案,按照第十五條規定分類屬於私人所有的檔案。

二、公共檔案按其用途分類如下:

a、常用或行政檔案,其文件為製作或接收單位常用者;

b、備用檔案,其文件對製作或接收單位已失去常用價值,但予以保留,對管理 則具潛在價值;

c、永久或歷史檔案,其文件對管理已失去使用價值,但因其記載的事實具歷史 價值而須保存者。

第五條(公共檔案)

公共檔案須遵守續後數條所訂定原則以及將公佈的附例所管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g、確定私有和私人機構所有的文獻的歷史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就其分類提 議,必要時聽取專家的意見。

二、透過將訂定的協議書,歷史檔案室將必須妥為保存的檔案,存放海外歷史 檔案館。

第十四條(具公共利益的私有檔案)

具公共利益的私有檔案、制度載於第十五至十七條。

第十五條(私有文件的分類)

一、屬私有財產且具歷史價值的文件,得事先向有關所有人為通知及聆聽,經 聽取檔案總委員會的意見,並在歷史檔案室建議下,由總督訓令予以分類。

二、將屬於私人財產的文件分類,並不導致將該等文件交付政府。

第十六條(已分類文件的移轉)

一、即使所有人有所變更,分類的效力亦隨同已分類財產。

二、倘所有人有意移轉已分類文件,應:

a、通知歷史檔案室及說明出售條件,以便行政當局行使優先權;

b、讓承購人知悉有關文件的狀況。

第十七條(不得銷毀)

已分類的私有檔案概禁止銷毀。

第十八條(公共檔案的查閱)

一、只容許查閱其文件之制定時間超過三十年之公共檔案。

二、不違反法律的特別規定,查閱文件須按下列規定:

a、軍事和有關對外政策的文件其制定時間超過五十年,方可查閱;

b、有醫療範圍資料的文件,在其檔案完成之日起計一百三十年後,可供查閱;

c、個人檔案、司法案卷、民事登記文件以及經調查、普查收集的資料的文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十九條(總檔案委員會)

一、作為總督的諮詢機構而設立的總檔案委員會,負責制定澳門地區的檔案政 策,主要職權如下:

a、對第十二條一款 a 項所指文件的挑選、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標準,提出建 議;

b、對所有提交或認為應該發表意見的有關檔案的規則及學術性問題提出意見。

二、總檔案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a、由總督委任的一名主席;

b、立法會的一名代表;

c、行政暨公職司的一名代表;

d、司法事務室的一名代表;

e、財政司的一名代表;

f、歷史檔案室主任。

三、當所討論的問題有需要時,經主席提議,委員會可包括其他機構或司的代 表。

四、總檔案委員會每半年初召開平常大會,當主席或多數委員要求時,或者當 審議第一款 a 項所指的建議,行政暨公職司有此要求時,可召開特別大會。

第二十條(不得銷毀文件)

一、當未公佈第十二條所指的訓令時,制定文件的機關或機構不得銷毀文件;

二、各機關或機構根據對其頒佈的訓令確定文件的保存期,必須在本法令生效 之日起十五天內將一份根據訓令指明銷毀的文件名單送交歷史檔案室,以便在 隨後的三十天內驗證是否具有歷史價值。

第二十一條(不得轉讓及不從時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本條所規定的罰則由澳門文化學會制定其等級、並執行之。

第二十六條(暫行條例)

一、第十九條一款 a 項所指建議之主動權,應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由 行政暨公職司在總檔案委員會的代表提出;

二、倘超逾上款所定的期限時,則該主動權須讓予總檔案委員會其他成員。

第二十七條(撤銷)

撤銷八月二十一日第 39/82/M 號法令。

第二十八條(生效)

本法令由九月二十五日第 63/89/M 號法令生效之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通過 着頒佈

總督 文禮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