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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文獻總結

第一節 精神疾病污名化之現狀及其嚴重性

心理健康議題近年來已成為全世界各國的重要健康政策問題。世界 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2001a) 提出「心理健康:

停止排斥-勇於照顧 (Mental health: stop exclusion-dare to care)」的口號,

並宣達兩個訊息,一是社會需透過適當的政策、立法和服務,減少精神 疾病的治療隔閡;另一個訊息則是以行動處理精神疾病在社會上的排斥、

污名化與歧視。

一、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 (Mental illness) 廣義的定義為只要偏離心理健康,或個人 有心理上的痛苦,並伴隨著社會功能障礙都稱為「精神疾病」 (Gallagher, 1995)。根據美國精神醫學學會 (America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 所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V [DSM- V])(APA, 2013) 將精神疾 病分成以下 16 類:1. 通常初診斷於嬰兒期、兒童期或青春期的疾病;

2. 譫妄、痴呆、失憶性病症及其他認知能力有關的疾病;3. 一般性醫 學狀況造成的精神疾病;4. 藥物有關的疾病;5. 精神分裂及其他精神 性疾病;6. 情緒性疾病;7. 焦慮性疾病;8. 身體型疾病;9. 人為疾病;

10. 解離性人格疾病;11. 性及性別認同疾病;12. 飲食性疾病;13. 睡 眠疾病;14. 尚未分類之衝動控制疾病;15. 適應性疾病;16. 人格疾病。

上述精神疾病依其症狀可分為兩類:「精神病 (Psychosis)」與「非

精神病精神疾病 (Non-psychosis)」。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 精神疾病、妄想性精神疾病、器質性精神疾病、反應性精神疾病等較為 嚴重的精神異常,會出現怪異的思想、行為與情感反應,以及與社會脫 節。而非精神病精神疾病可分成精神官能症(像是焦慮性、畏懼性、憂 鬱性、衰弱性、慮病性、歇斯底里性等)、智能不足、人格違常性病患

(人格違常、性心理變態、兒童行為問題)、心因性反應與兒童行為異 常(自病症、行為異常、兒童行為問題)(APA, 2013)。

我國「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將精神疾病定義為:「指思考、情緒、

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

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 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精神衛生法,2007)。」我國法條中指的「精神病」為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精神疾患(例如:重鬱症、躁鬱症)、妄想症,以及器質性精神 疾患等(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2007)。

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01a) 指出精神疾病是所有疾病中,引起負 擔或失能程度最嚴重的疾病。根據美國「總統心理健康新自由委員會 (New freedom commission on mental health)」在 2002 年的報告指出,精 神病(精神分裂症、憂鬱症或躁鬱症等)是導致美國民眾失能的主要疾 病之一。美國精神病人聯盟 (National Alliance on Mental Illness [NAMI], 2003) 的報告指出,北美洲約有 23%的成年人,在一年內會經歷一次精 神疾病,其中低於半數的人會出現嚴重到影響其日常生活的症狀。此外,

十八歲以下孩童約有 9%至 13%的機會,體驗到持續性的情緒不安,約 有 5%至 8%會因而導致精神疾病的發生。在臺灣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 查指出(簡以嘉,2004),我國的重大精神疾病患者盛行率為 1.37%,

輕型精神疾病患者盛行率為 4.26%,所有的精神疾病患者盛行率為

5.30%。另外,也發現臺灣從 1990 至 2010 年「常見精神疾病」的盛行 率,從 11.5%上升到 23.8%,並且明顯與失業率、離婚率、自殺率的走 勢相關 (Fu, Lee, Gunnell, Lee, Cheng, 2013)。

精神疾病是一種會改變一個人的想法、情緒及行為的疾病,但依不 同類型的疾病,其病程、症狀、治療方式及預後均有其差異性,對個人 身心功能造成影響的程度也會不同。由於精神分裂症、重鬱症、躁鬱症 為影響身心功能較大且會造成較顯著社會負擔的精神疾病,因此為研究 精神疾病治療及預防的主要標的。

二、精神疾病之污名化

民眾對於精神疾病常存有一些不正確的誤解,而忽略了重要的事實,

因而導致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污名化 (Link & Phelan, 2001)。「污名化」

一詞起源於古希臘時期,主要是為了區別一般人和其他因道德、行為上 的缺陷、不尋常的人,而在他們的身上加上紋身記號 (Tattoo-mark)。這 些受標記的人通常是奴隸、罪犯或是受排斥隔離的人,因此污名化是一 種惹人厭的、非常不名譽的標籤。

Merriam-Webster 辭典定義「污名化 (Stigma)」為一個恥辱或不名 譽的標記,例如:某種疾病診斷的特徵;而被貼標記的對象可能是個人 或是族群,將其視為不正常、不合乎普世的標準 (Phelan, Bromet, & Link, 1998)。

關於污名化的論述最早於社會學家 Goffman (1963) 在 “Stigma:

notes on the management of spoiled identity” 一書中提到,污名化的概念 分為三個類型:「身體的憎恨 (Abominations of body)」、「個人特質的 瑕疵 (Blemishes of individual character)」及「種族上的污名化 (Tribal of stigma)」。身體的憎恨指的是身體外觀上的明顯缺陷,例如:肢體障礙、

眼盲者等;個人特質的瑕疵指的是在外觀上並無明顯的差異性,但在心

理社會層面與主流價值體系不同,被視為人格上的瑕疵,例如:精神疾 的刻板印象與偏見 (Corrigan & Shapiro, 2010)。社會認知模式

(Social-cognitive model) 解析公眾污名化及自我污名化皆由刻板印象 (Stereotype)、偏見 (Prejudice) 及歧視 (Discrimination) 三個要素所組成

(詳見表 2-1)(Corrigan & Watson, 2002)。

表 2-1

公眾污名化是否導致精神疾病患者自我污名化,會受到精神疾病患 者本身的資源和決定的因應策略影響。然而,不論國外、國內的研究都 一致顯示,即使醫學進步,一般民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誤解仍是嚴重 的。國外的研究顯示,有高達 80%的精神疾病患者聽過有人使用攻擊性 的字眼形容精神疾病 (Wahl, 1999);53%的精神疾病患者敘述自己有被 歧視的經驗 (Corrigan et al., 2003);66%的精神病患家屬認為社會對精神 疾病患者的污名化是嚴重的 (Gonzalez et al., 2007);77%的精神疾病患 者認為媒體使用傷害人的字眼敘述精神疾病 (Wahl, 1999)。在臺灣的研 究調查中(臺灣精神醫學會,2002)同樣發現一般民眾對於精神疾病患 者的誤解,每六位民眾就有一位民眾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是無形的鬼魂作 祟,八成的受訪者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是很危險且隨時會發作,57%的受 訪者認為精神疾病患者無法照顧自己,一半以上的受訪者不願與精神疾 病患者成為鄰居,超過一成的受訪者認為不值得在精神疾病患者上投入 時間與資源。

臺灣大眾對於精神疾病的污名化包含:得到精神疾病的人是因為做 壞事或父母管教失當;當罹患精神疾病,人生就「完蛋」;精神疾病患 者都是暴力分子;甚至是精神病患只能待在醫院裡,最好是永遠待在醫 院;以上的描述顯示出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疾病的害怕與恐懼(臺北市康 復之友協會,2002)。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污名化的來源除了社區民眾、

同事、教會之外,甚至是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及家庭等 (Wahl, 1999),而 在缺乏內外在資源的情況下,公眾污名化與自我污名化會相互影響作用,

出現「惡性循環」的現象。

Sartorius 與 Schulze (2005) 在 “Reducing the stigma of mental illness”

一書中,有提到精神疾病患者的污名化現象所造成之惡性循環現象,圖 2-1 說明此書中提及公眾污名化與自我污名化的惡性循環模式。

圖 2-1 精神疾病患者公眾污名化、自我污名化之惡性循環模式

如圖 2-1 所示,當大眾的標籤出現時,被標籤者(精神疾病患者)

乘載這些負面的訊息,出現「被污名化」的現象,外界開始有歧視行為 的發生,破壞公平的生存環境,因而出現一連串的劣勢處境,例如:較 差的健康服務、不給予工作機會等,造成被標籤者(精神疾病患者)將 污名化的後果內化,造成低自尊的現象,認為自己的能力很差,一般社 會功能表現不如預期、漸漸下降,進而缺乏對抗污名化的能力,更容易 再被貼上「失能」的標籤,再度被標籤,進入惡性循環中。

而在此惡性循環模式中,可以發現公眾污名化及自我污名化對於精 神疾病患者造成的負面影響是全面性的。

三、精神疾病污名化的影響

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12) 於世界精神衛生日提出「停止憂鬱症 及其他精神疾病的污名化可有助於提供治療給需要的人」。世界衛生組

被標籤

乘載

污名化

歧視

劣勢 低自尊

較大的障礙 較少的對抗

能力

織 (WHO, 2001b) 在「2001 年報告書」中估計全球 60 億人口,每四個 人中就有一人在一生當中可能會遇到精神疾病或神經失調的問題,在其 中,近三分之二的人會因為對於疾病有錯誤認知或是擔心被歧視等因素,

而從未尋求治療。

公眾污名化會直接影響精神疾病患者,首先,污名化會剝奪精神疾 病患者正常的生活機會,例如:就業機會與租屋機會。過去研究發現,

精神疾病患者的失業率遠高於沒有精神疾病患者的失業率 (Sturm, Gresenz, Pacula, & Wells, 1999)。然而,工作是達成個人滿足、健康和幸 福的重要條件,也可以減少精神疾病患者的症狀。精神疾病患者若沒有 工作,則復原的時間也會更漫長。此外,研究也顯示大部分的精神疾病 患者居住是不足的、缺乏支持或無家可歸的 (Carling, 1990)。儘管這些 問題某部分可能是因為精神疾病患者的症狀而無法滿足工作需求和獨 立自主居住,但是仍然有很多患者是因污名化而受到影響,例如:精神 疾病患者可能因為雇主和房東的偏見而無法得到工作機會及租屋機 會。

次者,健康照護系統可能會因精神疾病的污名化而改變原本該進行 的醫療處置。許多研究均顯示,精神疾病患者比起其他人得到醫療照顧 及其獲益是更少的 (Desai, Rosenheck, Druss, & Perlin, 2002a; Druss &

Rosenheck, 1997)。在醫療保險上,精神疾病患者也同樣較少得到保險相 關的益處 (Druss & Rosenheck, 1998)。曾有研究發現,合併精神疾病的 心肌梗塞患者,較少進行氣球擴張術 (Druss, Bradford, Rosenheck, Radford, & Krumholz, 2000);有合併精神疾病的糖尿病患者,較少接受 準則所建議的糖尿病常規檢查 (Desai, Rosenheck, Druss, & Perlin,

Rosenheck, 1997)。在醫療保險上,精神疾病患者也同樣較少得到保險相 關的益處 (Druss & Rosenheck, 1998)。曾有研究發現,合併精神疾病的 心肌梗塞患者,較少進行氣球擴張術 (Druss, Bradford, Rosenheck, Radford, & Krumholz, 2000);有合併精神疾病的糖尿病患者,較少接受 準則所建議的糖尿病常規檢查 (Desai, Rosenheck, Druss, & Per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