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高齡化現象
對二十一世紀的人類社會而言,快速的人口老化及高依賴比,使得老人議題 對國家產生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戰,不只是國家經濟將受到影響,社會制度也必須 跟著變遷。現今日本的老化率(65 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比率)已經接近 20%,
而2012 年後於戰後嬰兒潮出生的人口即將邁入老年期,導致人口老化現象的加 劇。根據日本2006 年之厚生勞動白皮書,到 2025 年,老化率將增為 28.7﹪,2050 年將超過30﹪。
在人口老化的同時,日本國民的平均壽命也跟著增加,男性平均壽命在1947 年時為50 歲,到了 2005 年已接近 80 歲;女性在相同的期間平均壽命從 55 歲增 加到85 歲,在短短的 50 年中平均壽命增加了 30 歲。表示為了準備支應個人的 退休生活費用時,應考慮的金額勢必較以前更為龐大。
日本在 2006 年正式進入人口負成長的階段,是一個高度老化的社會。為了 因應高度老化社會的到來,日本政府必須對年金、長期看護、醫療等社會保險制 度進行根本的改革,由圖4-1 中可看出在日本用於社會保障的國家預算中,由社 會保險費佔大宗,可知人口老化對社會保險成本的影響。
資料來源:厚生勞動白皮書 2006
圖4-1 社會保障費用的預算之構成比例的變遷
第二節 退休及長期看護制度
一、 日本的退休體系:四階層年金制度
日本的年金制度採用四階層制(見圖4-2),涵蓋了世界銀行建議的完整的退 休計劃的三大支柱,也就是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雇主提供的「企業退 休制度」和「個人儲蓄」部分。
(一)、 社會福利制度
第一層:國民年金(基礎年金)
第二層:厚生28年金、共濟年金(共済年金,亦稱互助年金)
(二)、 企業退休制度
第三層:國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適格退職年金、確定給付企業年 金、共濟年金的職域相當部份
(三)、 個人儲蓄
第四層:個人年金
圖 4-2、日本的四階層年金制度
(一)、 社會福利制度: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濟年金
28 【厚生】こうせい 提高生活;保健
第一類被保險者 第三類被保險者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第四層
第二類被保險者
日本的國民年金自1986 年 4 月起將強制加入的被保險人劃分為三類:第一
同計算
資料來源:http://www.yu-cho.japanpost.jp/kakutei/02annuity/01seido/index212.html (二)、 企業退休制度
廢止 確 定 給 付 企 業
年金
有 運營管理機關 資產運用機關 商品提供機關
DB/DC/CB
第四層 個人年金 有 財形30年金保險商品 個人年金保險商品
商 業 年 金 無規範
註:DB(Defined Benefit Plan)確定給付制、DC(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確 定提撥制、CB(Cash Balance Plan)現金帳制;-表沒有關聯
1. 厚生年金基金
厚生年金基金是由企業代理運用國家舉辦的厚生年金的資金的老年給付部分,亦 即參加此基金的企業不需繳交該部分的厚生年金保險保費,並提供比國家更好的 給付額度。給付部份可分為基本部分與加算部分(見圖4-3),基本部分在老年厚 生年金的計算公式上與原本國家規定的相同,但需要多計算一個+ 的加乘率 31,而加算部分則是企業獨自提供給員工的終身年金,在一定範圍內可以由企業 自己規定給付內容。除了基本部分與加算部分之外,厚生年金基金中屬於國家給付 的部分為維持不變。
圖4-3、厚生年金基金給付
30【財形】ざいけい 勤勞者財產形成制度的簡稱,是由工作者將所得之一部份以先行扣除的方 式交由金融機關儲存以獲得稅制優惠的制度。
31 厚生年金基金基本給付部分的計算公式 平均表準報酬月額× 9.5~7.125+α(根據出生年月日 改變)÷1000 × 厚生年金實際加入月數
老齡基礎年金 老齡厚生年金
代行給付 加算給付
物價調整
α
加算部份 基本部分 國家給付不變
退職金制度 適格年金制度
厚生年金保險
厚生年金基金
從基金移入
厚生年金基金的設立型態可分為三種:1.單獨設立-企業內固定雇用的員工
資料來源:http://www.pfa.or.jp/top/toukei/graph_kikin.html 圖4-5、2006 年不同設立形態的基金數
自確定給付企業年金法公佈日後,厚生年金基金可以自2001 年 6 月 15 日起 的 2 年半內將代為操作國家資金的部份交回,將制度轉為確定給付企業年金制 度。另外,也可以將基金的全部或是一部分轉為確定提撥制的企業型年金。
2. 適格退職年金制度
適格退職年金制度是只要符合「法人税法32」中規定的 13 點要件,即可以
「適格」的身分使基金的運用收益得到稅賦上的優惠措施。然而本制度於 2002 年4 月 1 日起即不再成立新的基金,適格退職年金在確定提撥年金與確定給付企 業年金法的制訂與實施後,將於2012 年 3 月 31 日止廢除,本基金制度必須過渡 至其他的企業年金制度或是中小企業退職金共濟制度。
厚生年金基金是由在企業外成立獨立的法人處理基金,而適格退職年金是以 公司為基金的營運主體,並可由公司依自身狀況自行設計年金的給付資格、給付 水準等,不像厚生年金基金有受限制。同時,厚生年金基金由於代管著一部分厚 生年金的積累金,因而在稅制上有較多的優惠,而適格退職年金由於沒有代管的 部分,故必須交納法人稅和地方居民稅,且操作比較簡單,運用比較靈活。二者 的相同之處是厚生年金基金和適格退職年金都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員工繳 納的保險費可以列為損失,不納入稅收範圍。
圖4-6、適格退職年金制度
32即公司稅法,1940 自所得稅法中獨立,採實體課稅方式規範國內及國外公司的稅制
企業經營者
加入者
領受者 國稅廳
受托運用機關
(壽險公司、信託銀行、投 資顧問公司)
退休
給付 資金交付 委託運用管理
申請、承認
3. 確定給付企業年金
(1). 確定提撥制度 ( Defined Contribution,簡稱 DC )
為了因應現行的企業年金制度在中小企業與自營業者中十分不普及,且轉 職時年金資產轉換困難的問題,日本於2001 年 10 月導入確定提撥制的新方案(日 本401k 計劃)。原因主要有二:1. 日本終身雇傭制度的瓦解和職業流動的增加,
DC 型企業年金允許建立個人賬戶,從而方便了勞動者的職業轉換,不必擔心退 休金帶不走的問題。2. 日本會計制度國際化引進的「時價會計基礎」的推廣,
使企業背負的中長期年金負債問題表面化,DC 型企業年金把資金運營的責任從 企業轉向個人,將企業的年金負擔額明確化,方便新的會計制度導入。作為過渡 期,政府允許厚生年金基金在2 年半以內,適格年金在 10 年以內實現向 DC 型 企業年金轉移,並允許設置企業型或個人型DC 年金。
企業型年金以承認企業型年金規約的企業為主,費用完全由雇主提撥,員 工無法提撥任何額度,在同時有實施厚生年金基金或確定給付型年金的狀況下提 撥限額以每月23,000 円為限,沒有的狀下則提高至每月 46,000 円。個人型年金 實施的主體則是國民年金基金聯合會,費用完全由加入者個人提撥。
自營業者等國民年金第一類被保險者可加入個人型年金,在沒有加入厚生 年金基金或者確定給付企業年金的企業受雇者可加入個人型年金,在有加入厚生 年金基金或者確定給付企業年金的企業受雇者只能夠加入企業型年金。第三類被 保險人則無法加入確定提撥制。
圖 4-9、4-10 為企業型和個人型確定提撥制的基本架構,企業可以選擇將 一部或是全部的管理業務外包給運營管理機關,而個人型的運營管理機關則可由 國民年金聯合會中有登錄的業者中選擇33。
33 http://www.npfa.or.jp/401K/kanri/index.html
目前有登錄並公佈於國民年金基金聯合會網站上的有50 家銀行、78 家信用金庫、12 家勞工金庫、
1 個信用協同組合、5 家證券公司、2 家信託銀行、9 家保險公司、2 家專業公司和日本郵政公社。
圖4-9、企業型年金制
運營管理機關負責選定加入者可以運用的商品,提供商品情報並且統計個人 指示的運用情報給資產管理機關。運營管理機關是以加入者的立場行動的,因此 在法律上受到保護個人情報、禁止利益相反行為等的限制。法律規定運營管理機 關必須選出三個以上在風險報酬程度上有所區分的商品,其中之一必須為保本型 商品,如果要選擇單一公司的股票或債券得另外計算,還要提示選定該商品的理 由。下表為可選擇運用商品的分類:
表4-3 確定提撥型可運用商品分類
保本型商品 z 儲蓄和存款、金融債、金銭信託、貸付信託
(預金保險制度34等的對象)
z 國家債、地方債、政府保證債
z 利率保証型壽險、累積傷害保險(損保)、
定期年金保險(簡保)
一般運用商品 z 投資信託、投資法人的投資証券 z 公債、外國公債
z 變額保險 公司商品(不在3 種商品的
限制中,需另外計算)
個別公司債、個別公司股票等
採用企業型年金的業主必須將累積資金的管理另外委託資產管理機關,達到 年金資產從企業中分開、確保長期給付安全的目的。主要可以交由信託銀行、壽 險公司、產險公司或是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辦理。個人型年金則是由國民年金基 金聯合會委託上列公司辦理。
至 2005 年 3 月底止運營管理機關的登録業者共有 672 家,其中受託企業型 年金的有14 家、個人型年金的有 179 家,兩者都有的有 63 家,沒有受託業務的 有416 家。表 4-4 是個人型年金運營理機關所提示商品數的統計,壽險公司與簡 易保險所提供的保本型保險商品有13 個,產險公司所提供的保本型保險商品有
至 2005 年 3 月底止運營管理機關的登録業者共有 672 家,其中受託企業型 年金的有14 家、個人型年金的有 179 家,兩者都有的有 63 家,沒有受託業務的 有416 家。表 4-4 是個人型年金運營理機關所提示商品數的統計,壽險公司與簡 易保險所提供的保本型保險商品有13 個,產險公司所提供的保本型保險商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