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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殖民地台灣的戰爭動員

第二節   日治時期台灣看護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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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治時期台灣看護婦

總力戰消融了男女的界線,將女性納入戰爭的體系當中,強調國民集結全體 國民總力,而國民總動員體制的確立,更加確立戰爭裡「男性前線,女性銃後」

的型態。日治時期戰爭期間,台灣的婦女動員以後方的勞務動員、軍事援護與國 防工作為主,但也有許多婦女前往南支南洋,這些人當中,有的人是隨著親人或 丈夫前往南方或中國的軍屬、眷屬,有的則是被徵調到危險的前線戰場或日本佔 領區扮演協力的角色,例如從軍看護婦便是其中之一。 

日治時期在戰場或南支南洋日本佔領區的看護婦被稱為「從軍看護婦」 ,「從 軍」的修飾語顧名思義指的是距離軍隊較近的位置,或者跟隨著軍隊移動,且從 事較具有生命危險的工作,此名詞主要是相對於一般看護婦而來。41台灣的看護 婦培育工作可追溯到清代長老教會外籍醫師與教會的醫療助手培訓,但政府認可 且制度化的看護婦制度則是要到日治時期才開始。42 

 

一、日治時期看護婦培育概況 

在 1897 年日本領台初期,總督府即在台灣展開的醫護人員的培育訓練,而 護理教育也隨之開展,但不像醫師培育那般設立專門的醫學校,而是利用醫院開 班授課,最先開始護理人員培育訓練的是台北醫院,最初以在台日本女性為主,

但由於台灣病患的增加,基於語言溝通問題考量,1907 年才開始訓練台灣女性 接受護理教育。正式的看護婦規則,則是要到 1924 年,總督府才以以府令第 18 號〈看護婦規則〉加以規範,規定正式的看護婦必須年滿 18 歲以上,參加台灣 總督府醫院看護婦、或助產婦講習所的看護婦科與總督府認可的私立看護婦講習 所畢業,且經過看護婦試驗合格者,才可以擁有執照,成為正式的看護婦。43除        

41  佐佐木陽子,《總力戰と女性兵士》,頁 37。 

42  林秀美等(編),《天使心,護理情-台灣省護理師護士公會一甲子回顧》(台中市:台灣省護 理師護士公會,2008),頁 14‐16。 

43  〈看護婦規則〉,《台灣總督府府報》3160 號,1924 年 2 月 14 日,頁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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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醫院外,另外隸屬總督府管轄、較具規模訓練機構還有基隆醫院、新竹醫院、

台中醫院、嘉義醫院、台南醫院、屏東醫院、宜蘭醫院、台東醫院、高雄醫院、

澎湖醫院、花蓮港醫院等,包含台北醫院的十二所官立普通醫院,與馬公海軍共 濟組合病院、台灣岡山海軍共濟病院等,44以及日本赤十字社台灣支部醫院、教 會醫院、鐵道病院等。45此外,台北醫院後來移交台北帝國大學附設醫院管轄後,

也持續開設看護婦講習所,培訓看護婦。46 

各醫院對於有志成為看護婦的女性也訂立門檻條件,最初的條件較為寬鬆且 各家不一,例如 1908 年台北醫院僅規定年滿 16 至 25 歲,身體強健、性情溫良、

品行端正且為家累。隨著教育的普及,要求也隨之增加,例如 1918 年台北醫院 的看護婦生徒募集中,則要求要高等小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以上、年齡 15 歲 至 25 歲且身體強健者;47新竹醫院則要求年滿 15 歲至 25 歲以下,小學校畢業,

家事上無掛累者,各家醫院的門檻大同小異。481923 年總督府制定〈臺灣總督府 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規則〉,對台灣總督府醫院的看護婦與助產婦學生的 入學許可統一門檻規則,規定年滿 14 歲以上、25 歲以下,身體健全、品行方正,

且高等小學校或公學校高等科畢業、或高等女學校第二學年以上修業完成者,皆 可報名台灣總督府醫院的看護婦講習所。49除年齡與學歷限制之外,也有其他如 身高等限制,如日本赤十字社台灣支部於 1931 年的救護看護婦生徒募集中,便 要求應試者的身高必須在 142 公分以上。50因此日治時期有志成為看護婦的人,

必須具備醫院講習所所開出的條件與學歷門檻,並通過入學測驗後,才能進入看        

44  〈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規則中改正〉,《台灣總督府府報》3247 號,1924 年 5 月 30 日,頁 88。〈看護婦講習所指定〉,《台灣總督府府報》810 號,1929 年 11 月 3 日,頁 9。〈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規則中改正〉,《台灣總督府府報》853 號,1929 年 12 月 29 日,頁 120。 

45  游鑑明,〈日據時期的台籍護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3(1994.6),頁 370‐371。 

46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台灣の衛生》,(台北:台灣總督府警務局衛生課,1939),頁 67。 

47  〈看護婦生徒募集〉,《臺灣日日新報》(台灣),1918 年 9 月 16 日,05 版。 

48  〈竹院募看護婦〉,《臺灣日日新報》(台灣),1919 年 3 月 16 日,本刊。 

49  〈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規則〉,《台灣總督府府報》3063 號,1923 年 10 月 12 日,頁 4。 

50  〈救護看護婦生徒募集赤十字支部で〉,《臺灣日日新報》(台灣),1931 年 2 月 7 日,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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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婦講習所進行培訓。 

看護婦的培訓年限最初並未強制規定,到 1923 年〈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

助產婦講習所規則〉才正式規定修業期限為兩年,第一學年包括修身、裁縫、語 言課程與專業課程,語言課程有國語、英語、台語,專業課程則有生理學、解剖 學、看護法、細菌學等等,共計 27 門學科,第二學年則為各科分屬實習,以扎 實的課程安排與實習制度,嚴謹地培訓具備專業照護能力的看護婦。51 

至於日赤醫院台灣支部的看護婦,由於主要是基於戰爭與災難救援需要而設 置,因此除一般看護婦所需學習的課程外,訓練上採取軍事化的訓練方式,生活 常規更是受到嚴格的管控。此外,在看護婦講習所的養成期間,負責訓練的教師 通常為醫院的醫生,而成為正式看護婦後,工作的執行仍要按照醫生的指示,因 此醫生與看護婦間,乃屬於上司與下屬的關係。 

由於醫院辦理的護理人員的培育是基於醫院本身所需而設置,所能培訓的看 護婦人數有限,總督府也修改規定,開放總督府指定認可的私立講習所訓練看護 人員。52基於護理人員的嚴重短缺,醫師公會或某些規模較大的私立醫院也開始 開設講習所,使更多有志成為看護婦的女性得以修習課程並通過執照考試。53即 便如此,在中日戰爭爆發之前,各大醫院每年所培訓出的台籍看護婦人數依舊不 多,以台北醫院為例,從表 2‐2 中可發現,截至 1935 年止所培育的台籍看護婦 的人數為 95 人,日籍看護婦為 793 人,且在 1935 年之前每年所培訓出的台籍看 護婦人數均不超過 10 人,官立醫院的培訓的畢業生情形即反映出日台的差異;54 若以 1938 年全島統計來看,通過正式檢定考試、擁有正式看護婦執照的日本人 為 137 人,台灣人則為 32 人,共計 169 人,可見在護理人員這項具備現代科學 與專業領域的職業中,台灣人與日本人之間比例之懸殊。55 

       

51  〈臺灣總督府醫院看護婦、助產婦講習所規則〉,《台灣總督府府報》3063 號,頁 5。 

52  〈看護婦規則中改正〉,《台灣總督府府報》802 號,1929 年 10 月 24 日,頁 83。 

53  游鑑明,〈日據時期的台籍護士〉,頁 377‐379。 

54  游鑑明,〈日據時期的台籍護士〉,頁 378。 

55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台灣の衛生》,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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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台北醫院歷年看護婦養成人員統計 

年份  日本人  台灣人  合計 

1898  8  ‐  8 

1899  5  ‐  5 

1900  8  ‐  8 

1901  12  ‐  12 

1902  13  ‐  13 

1903  14  ‐  14 

1904  11  ‐  11 

1905  21  ‐  21 

1906  19  ‐  19 

1907  32  ‐  32 

1908  18  2  20 

1909  19  ‐  19 

1910  24  4  28 

1911  22  ‐  22 

1912  30  1  31 

1913  30  4  34 

1914  36  4  40 

1915  48  2  50 

1916  37  2  39 

1917  31  4  35 

1918  35  6  41 

1919  29  5  34 

1920  22  7  29 

1921  17  1  18 

1922  25  5  30 

1923  27  7  34 

1924  規則改正,沒有畢業生 

1925  9  3  12 

1926  19  1  20 

1927  19  3  22 

1928  17  ‐  17 

1929  25  4  29 

1930  21  ‐  21 

1931  26  5  31 

1932  20  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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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25  5  30 

1934  19  6  25 

1935  21  6  27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年報第三十九回》(台北:

臺灣總督府臺北醫院,1935),頁 39。 

 

中日戰爭爆發後,許多醫師與醫療相關人員被徵調到前線,基於醫護人員的 嚴重缺乏以及戰場需求,各醫院紛紛擴大徵募看護婦,增加錄取名額,甚至放寬 篩選標準,以增加更多台籍女性報名。以日本赤十字會台灣支部醫院的看護婦招 募情形而言,在 1939 年之前每回招募人數約 10 至 15 名左右,1941 年基於戰局 投入需求,分別招募甲、乙兩種類型的看護婦,甲種看護婦的服務時間為為戰時 與平時,限高等女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且修業三年;乙種看護婦則為應付戰 時所需,僅戰時救護看護婦人數不足時才進行招募與訓練,戰事結束後擇優者繼 續訓練,其餘則解散,而乙種看護婦的條件也較為寬鬆,只要求高等小學校畢業 或修畢高等女學校二年級以上課程者,修業年限為兩年。根據規定,台灣地區的 甲、乙種看護婦最低限度招募人數為 25、21 人,不過 1942 年的甲、乙種招募人 數卻多達 30、20 人,可見戰爭時期對於護理人員需求之大。56除此之外,總督 府也舉行看護助手的志願募集,而日赤醫院台灣支部也募集臨時救護看護婦生徒 或舉辦救護看護人短期講習等等,以各種方式獲取更多的看護人力投入醫療勤務 與戰場當中。57 

 

       

56  江俊銓,〈日本赤十字社台灣支部之研究(1895‐1945)  〉(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頁 88‐135。 

57 〈本島婦人層の軍國熱看護助手志願者五千七百名を突破府情報諜發表〉,《臺灣日日新報》(台 灣),1942 年 2 月 20 日,03 版。〈赤十字社臨時救護看護婦募集〉,《臺灣日日新報》(台灣),

1939 年 10 月 4 日,07 版。〈征かう白衣の天使いたつきの身に捧ぐ愛の赤十字前線派遣看護 助手募集〉,《臺灣日日新報》(台灣),1943 年 3 月 7 日,夕刊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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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醫療人員的徵調安排 

中日戰爭爆發後,日本軍方即開始展開一連串的兵力、人力動員措施,例如 1937 年 10 月以敕令第 623 號公布〈陸軍軍醫豫備員令〉,對志願成為軍醫的合 格醫師進行徵募。58此外,政府也依照〈國家總動員法〉的相關法令向各類專業 技術人員進行徵調。1938 年 9 月,日本以敕令第 600 號公布〈醫療關係者職業 能力申告令〉,依〈國家總動員法〉對擁有合格資格證明的醫師、牙醫、藥劑師、

看護婦進行職業能力檢查,而台灣總督府也發布府令第 120 號〈醫療關係者職業 能力申告令施行規則〉,調查醫療人員的職業能力,以掌握醫療人員人數、健康、

看護婦進行職業能力檢查,而台灣總督府也發布府令第 120 號〈醫療關係者職業 能力申告令施行規則〉,調查醫療人員的職業能力,以掌握醫療人員人數、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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