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明珠黨與諸皇子黨爭
第一節 明珠黨的再起及其與諸皇子的互動
康熙二十七年(1688),河工案重創明珠黨,《清史稿》甚至稱明珠任內 大臣二十年「不復柄用」,1但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廢皇太子事件中,仍 有明珠黨人參與,2表示其勢力仍存於朝中。因此,有必要考察明珠黨人如何 再次凝聚力量,及其如何與逐漸興起的諸皇子勢力互動。
明珠黨因江南道御史郭琇(1638-1715)的參奏,受到輕重不一的懲處,或 是轉調他職。明珠轉任內大臣,葛思泰(?-1692)從左都御史調為川陝總督,
工部尚書佛倫(?-1701)先經革職再調內務府總管。至於余國柱(?-1689), 在被革去大學士職後,於江寧置宅第,復遭給事中何金蘭參奏。何金蘭指出 余國柱在當地「廣營生計,呼朋引類,壟斷攫金,藉勢招搖,顯違禁例」。
此事經兩江總督傅臘塔(?-1694)的審訊,認為余國柱「留戀原任地方,購買 第宅,並設立錢店、典鋪」,奏覆刑部應處「擬杖折贖」,但皇帝免余國柱之 罪,將他驅趕回籍。未幾,余國柱卒於湖北省大冶縣的家中。3由以上可知,
明珠黨幾乎全數離開中央,僅剩明珠一人在內廷行走。正因為明珠還留在內 廷辦事,所以並未遠離權力的核心,仍能在內大臣的位置上發揮影響力,而 明珠黨人也積極尋求返回朝廷的機會。
時人王士禎(1634-1711)認為:「滿洲勳舊別有內大臣,不為閣部院官及八
1 趙爾巽等撰,《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臺北:國史館,1988年),卷 276,〈明珠傳〉,頁8615。
2 康熙四十七年,康熙帝令滿、漢大臣商議,從諸皇子中推舉一人為儲君,而內大臣阿靈阿、工 部侍郎揆敘、戶部尚書王鴻緒等「私相計議,與諸大臣暗通消息,書八阿哥三字於紙」。《清 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三)》(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卷235,頁351上-351下,康熙 四十七年十一月丙戌條。
3 王鍾翰點校,《清史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卷8,〈大臣畫一傳檔正編五.余 國柱〉,頁541。
旗都統等官」,也不如唐代「內大臣」的兩樞密使、左右神策軍中尉為「中 貴」之臣,乃「異而名同」而已,4殊不知內大臣與皇帝關係相當密切。清代 內廷之員,皆以親近之臣任之,甚至「與大學士文武並峙」,地位「至貴」,
5明珠擔任內大臣之情形就是如此,例如:康熙三十三年(1694),康熙帝巡 幸畿東,至天津西沽視察堤岸,令隨扈的內大臣明珠等人視察往返路線;6或 是協助辦理皇家內務,例如:明珠協助辦理皇八子胤禩(1681-1726)婚宴;7又 或者代理皇帝祭祀,如一次康熙帝在接受針灸後,產生後遺症,而未痊癒,
遣明珠至太廟祭祀。8由此可知,自扈從到皇家事務都有明珠的身影,他與皇 帝的關係仍然緊密。康熙四十一年(1702),康熙帝駐蹕於熱河行宮,明珠遣 家僕到行在向皇帝請安,康熙帝還親自書寫詩詞賜予明珠。9康熙四十三年
4 福格的《聽雨叢談》雖將王士禎(王漁洋)的《池北偶談》引入其文中,但仍有一字與原文不 同;《聽雨叢談》寫「考唐制」,《池北偶談》寫「按唐制」,故正文中仍引《池北偶談》,
並附上原文。王士禎,《池北偶談》(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卷2,〈談故二.內大臣〉,
頁37,曰:「本朝官制,滿洲勳舊別有內大臣,不為閣部院官及八旗都統等官,有軍國重事,
在禁中與滿洲大學士、尚書等雜議,謂之黑白昂邦。按唐制,兩樞密使、左右神策中尉稱內大 臣,然彼乃中貴,實異而名同耳。」關於唐代官制,唐代中後期,皇帝不信大臣、又畏懼於藩 鎮,所以多用宦官辦理大小事務,甚至統領禁衛軍權,而兩樞密使與左右神策中尉為宦官所把 持,宦官們進而利用職權影響朝政,故兩樞密使、左右中尉有「四貴」之稱。關於唐代兩樞密 使、左右神策中尉的詳細研究,參見賈憲保,〈唐代樞密使考略〉,收入史念海主編,《唐史 論叢》(陝西:陝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輯,頁215-227;王守棟,〈唐代神策軍中尉 考〉,《德州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9卷第1期(山東,2003年2月),頁65-68;
王守棟,〈唐代權閹四貴考析〉,《求索》,2007年第9期(湖南,2007年9月),頁204-209。
5 福格,《聽雨叢談》,卷3,〈內大臣〉,頁55。
6 庫勒納等奉敕撰,《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臺北:聯經出版社,2009年),第5冊,頁2575,
康熙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譯,《康熙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 年),頁1658,〈內大臣明珠奏報八阿哥定婚宴情形摺〉,無年月日。
8 庫勒納等奉敕撰,《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第2冊,頁680,康熙三十年三月十八日,曰:
「朕灸艾癜發,尚未全愈(痊癒),著明珠恭代朕躬,行禮」。
9 揆敘,《益戒堂自訂詩集》,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編纂委會編,《四庫未收書輯刊》(北 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8輯第20冊,卷7,頁6,曰:「臣父遣家僕恭詣行在,叩請聖 躬萬安。蒙皇上御書杜甫詩一章、朱熹詩一章,以賜臣父。臣謹叩謝祗領,令來僕虔奉送歸」。
(1704)六月,明珠與次子揆敘(1674-1717)獲賜御製寶硯二枚,10顯示明珠仍 與康熙帝保持良好的互動,甚或更勝於明珠擔任大學士時期。在對噶爾丹(?
-1697)的戰爭時,明珠也參與其中。
噶爾丹屬漠西厄魯特蒙古四部中的準噶爾部,游牧於伊犁河流域。準噶 爾部傳至巴圖爾渾台吉(?-1653)時,勢力漸強。順治十年(1653),巴圖爾 渾台吉去世,傳子僧格(?-1670),但僧格在康熙九年(1670)的內亂中被殺,
由弟噶爾丹取得汗位,即不斷向外擴張,逐漸危害蒙古諸部。康熙二十九年
(1690),噶爾丹以復仇為名,入侵蒙古烏珠穆沁境內,引發衝突,清廷乃對
噶爾丹開戰。11
康熙二十九年,康熙帝下令征討噶爾丹時,封裕親王福全(1653-1703)為 撫遠大將軍,皇長子胤禔輔之,而明珠等負責督運糧草等補給資源。在烏蘭 布通之役,噶爾丹敗逃,福全等人並未繼續追擊,遭多羅信郡王鄂扎(?-1702)
等奏陳福全等調度不佳,既然戰勝,卻未能乘機剿滅,以致噶爾丹遁逃,貽 誤軍機,且未經請旨擅自率兵撤回,應將出征的親王們革去王爵,將內大臣 明珠等革職。不過,皇帝從輕發落,故而明珠僅革去議政大臣之職,降四級 留任。12噶爾丹經此敗戰,雖立誓不再侵犯喀爾喀蒙古,卻於康熙三十四年
10 揆敘,《益戒堂詩後集》,卷1,頁6,曰:「康熙甲申夏六月朔(康熙四十三年),頒御製寶 硯二枚,賜臣父明珠暨臣揆敘各一」。
11 噶爾丹取得汗位後,對外擴張的經過如下:康熙十六年(1677),噶爾丹藉口復仇,殺河碩特 部的鄂齊爾圖車臣汗。隔年,噶爾丹趁回部因伊斯蘭教派之爭,攻打回部,並取得天山南路回 部各城,以及哈薩克和布魯特等地。但清廷對於噶爾丹的向外擴張與兼併各部,視為外藩內部 事務,雖不贊成噶爾丹的做法,但未曾予以干涉,因為清廷並不認為他的行為是背叛朝廷。康 熙二十五年(1686),康熙帝協調喀爾喀蒙古左右兩翼,使其和好,以箝制噶爾丹的勢力。但 噶爾丹卻以喀爾喀部的土謝圖汗違反宗教禮儀為由,於康熙二十六年(1687)入侵喀爾喀蒙古。
雙方交戰中,土謝圖汗殺死噶爾丹之弟,噶爾丹便以此為藉口,隔年大舉入侵喀爾喀蒙古左翼 諸部,喀爾喀部的難民紛紛投向清朝。噶爾丹要求清廷「或拒不納,或擒以付之」。不過,康 熙帝仍決定接受蒙古難民,派遣理藩院尚書阿喇尼前去處理安置,以及米糧賑濟之事。遭到拒 絕的噶爾丹,便於康熙二十九年五月,以尋找仇人為名,入侵蒙古的烏珠穆沁境內,進行掠殺,
於是康熙帝下令對噶爾丹宣戰。孟昭信,《清帝列傳.康熙帝》(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 年),頁171-181。
12 烏蘭布通之役被懲處的詳細名單,包括:裕親王福全、恭親王常寧(1657-1703)罷去議政大臣之
(1695)四處騷擾外蒙古地區,還有意進犯車臣汗與科爾沁的牧地。由於噶爾 丹不斷侵擾蒙古諸部,康熙帝在與議政王會議商討後,決議率兵親征。13
康熙三十五年(1696),康熙帝第一次親征噶爾丹時,明珠除了擔任協運 糧草的工作外,皇帝還指名明珠入議政大臣之列,14可參與決策,讓他得以 再次活躍於朝廷的事務上。15翌年,清廷對噶爾丹的戰爭獲勝,明珠得以「敘 功復原級」。16明珠雖未能藉此再次回到外朝任官,17但是明珠之子揆敘自康熙 三十五年起,授為翰林院侍讀學士,形成父子分據內外朝的情形。
職,並同簡親王雅布(?-1701)罰俸三年,且福全還得再撤去三佐領。內大臣佟國維(?-1719)、 內大臣索額圖、內大臣明珠以及都統宗室蘇努、都統宗室喇克達、都統阿席(錫)坦、都統諾 邁等俱罷去議政大臣,同內大臣阿密達(?-1709)、都統公彭春(?-1701)、前鋒統領班達爾沙、
護軍統領楊岱、護軍統領苗齊納各降四級留任,內大臣蘇爾達( ? -1697)、內大臣費揚古
(1645-1701)、都統希福俱免罰俸,副都統塞赫、副都統赫羅滿色俱罰俸一年,散秩大臣查努喀
革職。以上參見《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二)》,卷149,頁652上-653上,康熙二十九年 十月己酉條。
13 孟昭信,《清帝列傳.康熙帝》,頁190-193。
14 庫勒納等奉敕撰,《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第7冊,頁3742,康熙三十五年三月初一日。
15 例如:期間就曾與議政大臣一起商議,是否該繼續應追擊噶爾丹事。明珠與領侍衛內大臣蘇爾 達、大學士伊桑阿(1638-1703)等議,前因大將軍費揚古(1645-1701)奏報,原可於四月二十四日 至土喇,大軍可待費揚古大軍到後,再一同出發。但從阿勒克山之克勒和朔至巴顏烏蘭地方,
約需九日,若噶爾丹已由巴顏烏蘭地方逃竄,我軍若不能酌量前進,恐噶爾丹不戰而走,難以 追擊。庫勒納等奉敕撰,《清代起居注冊:康熙朝》,第7冊,頁3967-3969,康熙三十五年四 月二十二日。
16 李桓輯,《國朝耆獻類徵初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卷9,〈明珠〉,頁23-24。
17 楊珍從《八旗通志》與《欽定八旗通志》中的〈八旗內閣大臣年表〉、《八旗滿洲氏族通譜》
以及由皇八子胤禩之子弘旺所著的《皇清通志綱要》,都曾記載康熙三十年到康熙三十八年間
以及由皇八子胤禩之子弘旺所著的《皇清通志綱要》,都曾記載康熙三十年到康熙三十八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