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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美元的虧損,此項安排應不至於產生重大的稅負,但沒想到,因為 B 公司擁 有高價值的專利資產等智慧財產,股權和管理階層在併購後產生重大變更,造 成盈虧互抵只能按變動比率使用 6%,結果 A 公司為了移轉智慧財產,比預期 多繳 1,200 萬美元的稅款。吳德豐分析,A 公司當初若沒有直接收購 B 公司的 股權,而是直接向 B 公司收購專利權,反而更節省稅負成本和時間。」3

第三節 智慧財產的國內租稅議題

智慧財產交易的商業模式可以分為智慧財產的商品化及智慧財產的交易。

前者係指將智慧財產轉為有形的商品行銷或無形的服務,以體現智慧財產的價 值。後者係指直接以智慧財產做為交易的標的,諸如買賣讓與、技術服務授 權、作價投資…等方式4

國內學者如林宜賢(2007)5針對智慧財產所牽涉的稅務問題做出以下幾個 分類,包含取得、運用、價格、智慧財產集中管理、全球布局等五大分類群。

蔡朝安、周泰維(2008)6把智慧財產的稅務議題分成三個方向,包含智慧財產的 開發、取得以及移轉。

國內已有許多學位論文、研究期刊專論論述我國智慧財產主要相關租稅議 題,諸如:

1. 智慧財產的產生:智慧財產研發類型(自行研發、委託研發、共同研發)。 2. 智慧財產的移轉:授權、買斷賣斷、智慧財產技術作價入股。

3. 其它 : 商譽攤提、權利金支付認定、買賣價金認定、研發費用的認列與分 類、折舊費用的攤提、租稅優惠獎勵措施。

3吳德豐,2008.5.6,經濟日報,(A13 版稅務法務)。

4周廷鵬,2006,一堂課 2000 億,台北:商訊文化:111-113。

5林宜賢,2007,年跨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稅務與利潤之規畫,會計研究月刊,第 263 期(10 月:110-115 頁。

6蔡朝安、周泰維,2008 年,智慧財產權課稅問題再探,稅務旬刊,第 2052 期(9 月):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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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標準,若該智慧財產權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 之權利金,則該權利金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根據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12 扣繳規定進行扣繳,但若授權公司所在國與台灣簽有相關租稅協定,相關權利 金所得可依租稅協定之優惠稅率 10%或 15%進行扣繳。實務上導因於徵納雙方 對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的歧異,造成常見未扣繳稅款或是遺漏扣稅款情 形,例如:外國事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給台灣公司,此類勞務所得是否屬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稅務機關會依個案實際交易情形判斷,如果公司被認定未辦理扣 繳,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會面臨到漏扣繳稅額一至三倍罰鍰的風險。

吳金柱(2006a)認為,由於實務上權利使用地通常會在契約中定明,建議原 則上可以根據契約訂定的使用地作為權利金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但是若契 約訂明使用地在境內,而權利使用者主張使用於境外時,則權利使用者應負舉 證責任。

本章已藉由上述說明,整理出關於智慧財產權在國內較為被廣泛討論的議 題,可知商譽攤銷、權利金所得來源的認定、勞務報酬、權利金之區分以及免 稅優惠條件的適用等議題,皆為國內熱切關注的領域;本文對於智慧財產權相 關題材將鎖定為智慧財產「移轉稅制探討」以及「租稅規劃」,主要探討智慧財 產移轉訂價稅務制度,並欲藉由探討其他國家智慧財產權稅制優缺點,做為我 國未來稅制改良的一點淺薄建議,最後試著為台灣企業架構租稅規劃之雛形。

12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凡是勞務所得、權利金、股利或是股息等金額匯至外國母公司或是 其他外國法人,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皆須於給付時扣繳稅款。根據給付對象與所得 性質不 同,扣繳稅率一般為 10%-20% 不等,除須依法扣繳稅款外,還有依限開立及申報 扣繳憑單的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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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我國移轉訂價稅制

跨國集團企業最常進行租稅規避的方式,無非透過移轉訂價方式,提升集 團中虧損部門之營收、增加有較高盈收部門之成本,兼以透過不同國家的稅率 差異,達到整體集團企業稅負最低。各國為了防止企業利用上述租稅安排以規 避稅負,針對該等行為已在各該國之稅法定利相關反避稅規定,具體反避稅規 定較常見包括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 Rule, TP)、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Rule, TC)、受控外國公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Rule, CFC)、實際管 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等。這些法則不僅是近兩年來美 國、歐盟國家努力執行的政策,亦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移轉訂價年會相當受 矚目的議題。

企業進行全球布局時,經常出現智慧財產的授權或轉讓等經營模式,該種 模式可能涉及集團外第三者或是關聯企業之間,藉以擴大產品線規模以及產生 相關收益,同時產生相關稅務影響,因此智慧財產的安排經常出現在不同國家 的公司之間;由於智慧財產的交易有其特殊性,本段落將行探討智慧財產移轉 訂價制度。

高久隆太(2008)13將智慧財產的國際租稅問題分成三個領域,第一個領域 圍繞智慧財產與「所得來源徵收」制度,內容包括智慧財產的交易讓與、授權 之權利金,都可能因為所得稅的來源產生相關的租稅問題,應該判斷所給付的 來源所得,再考量是否有對應適用的租稅協定、繳納外國所得稅而得扣抵國內 所得稅的相對應租稅協議問題。第二個領域涉及其他稅務,包含折舊費用的攤 提、研發費用的抵減、免稅天堂的稅制。最後一個領域為移轉訂價,包含合理 移轉對價的計算、雙方預先訂價協議、智慧財產經濟及法律上所有人的確立、

13高久隆太,知的財産をめぐる国際税務,大蔵財務協会,2008 年 4 月。

segment of an organization for a product or service that it supplies to another

segment of the same organization」,係指關聯企業間或企業部門間,將智慧財產 移轉或授權給另一方時所索取之對價,國際間甚至將對於關係人相互間從事受 控交易之訂價問題15,均稱為「移轉訂價」問題(Transfer Pricing Issue)。因其 價格將影響交易雙方之績效考核,故此移轉訂價經常無法反應常規交易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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