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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預先訂價協議制度

APA 是納稅義務人與美國國稅局之間的協議,依據美國內地稅法第 482 條 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雙方對於往後受控交易訂定最佳的移轉訂價方法,APA 處理程序可藉由納稅義務人向 IRS 遞交有關移轉訂價之過程事實,以互信合作 的態度達成相互協議,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一旦納稅義務人違反 APA 計畫之原 則,IRS 有權終止 APA 的程序。

美國稅法關於預先訂價協議主要內容訂定於 Rev. Proc. 2006-9,以健全稅務 機關為原則,迅速、確實、公平決議 APA 之申請與更新為其主要目標。若納稅 義務人違反 APA 計畫之原則,IRS 有權否准 APA 之申請或考慮終止 APA 的程 序。

1. 預先訂價申請書主要內容51

移轉訂價方法之說明:納稅義務人應對所使用之移轉訂價方法,說明如何 符合美國內地稅法第 1.482-1(c)條規定之最佳方法之定義;此外,對於所使用之 移轉訂價方法除了要說明資料來源外,應將其應用到前三個課稅年度之財務與 稅務資料上,並予以分析與說明。若前三個年度的歷史資料並不適用擇定之移 轉訂價方法,則以預期或假設資料套用所擇定之移轉訂價方法。若所套用之三 個課稅年度均不適當,則納稅義務人應提供一適當期間之資料,並且說明選擇 這段期間的理由。

(1) 成本分攤協議所包含之特殊項目

成本分攤協議規定應對智慧財產發展成本做說明,該說明應描述哪些成本 被包含或排除(例如從第三方獲取之技術成本、已終止之研究計畫所包含的成

51參閱Rev. Proc. 2006-9.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2006), Internal Revenue Code § 482: Allocation of income and Deductions among taxpayers. http://www.irs.gov/pub/irs-drop/rp-0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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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另應說明為發展智慧財產所投入之服務(例如所簽定之研究合約)成本,

及該成本如何被計入。

此外,應對計算智慧財產發展成本的方法說明,為何該方法最能反應預期 利潤,並且說明在何種情形下,成本分攤協議之參與人在經濟情況、企業經營 實務,以及開發進行中之智慧財產等發生變動情形時,需作何種相對應調整。

(2) 重大假設(Critical Assumptions)

納稅義務人應提出並描述任何相關的關鍵性假設。重大假設係指對納稅義 務人的訂價方法持續存在且重大之任何事實,不論是有關納稅義務人、第三 方、產業或企業及經濟狀況均可。(例如,經營企業的特殊模式、特殊公司或企 業的架構、預期業務量的大小、或外國通貨的相對價值)。

(3) 年度報告的內容

預先訂價協議施行之各課稅年度,納稅義務人必須申報年度報告。在年度 報告中應包含所要求之項目。

(4) 預先訂價協議執行期間及起始年度

納稅義務人須提出合於產業、產品,及交易之預先訂價協議的期間。即使 預先訂價協議期間的決定以個案審核,欲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仍應提出建議至少 5 年以上的適用期間,若納稅義務人有更強之理由以支持其適用較短之期間 者,不在此限。

(5) 請求主管機關考量

納稅義務人必須說明所提議之交易的任一方是否為租稅協定締約國或美國 屬地。若申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且在租稅協定國內交易,則應解釋為何不申請 雙邊協議;若納稅義務人申請簽訂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則納稅義務人的 申請應具備規定的各種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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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者費用(User Fees)

每一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的申請均需分別支付使用者費用,該使用者費用應 向美國的財政部繳納。一件 APA 案件的申請其使用者費用為 US$50,000 元;

APA 更新申請的使用者費用為 US$35,000 元;小規模營利事業 APA 的申請,其 使用者費用為 US$22,500 元;修訂 APA 的申請或修訂已完成的 APA 之使用者 費用為 US$10,000 元,但事項重大之變動,如為內地稅局或外國主管機關所要 求者,一般而言不收取該使用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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