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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障者定義

第三調查分析。依各節內容敘述如下。

研究者機構內是以心智障礙者為主,舉凡視障、肢障、智障及多障等都是,

因此為求資料真實完整呈現。

第一節 智障者定義

壹、智障者定義

依據教育部(2012)修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指個人之心智 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且在生活自理、動作 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表 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智能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ID),又 稱為智能不足、智力不足、心智障礙等,根據美國智能及發展障礙協會(The America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AAIDD)「定義智能障礙為智能障 礙同時在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有顯著限制,表現在概念、社會和應用的適應技能 這方面上,這種障礙出現在 18 歲以前」鄭雅莉(譯) (2010)。

智能障礙者就身心特質來說,在智能發展上較同年齡者有明顯遲緩狀況,並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智能障礙者在各方面發展,均有明 顯低於同儕的現象。以下分別學習、語言、人格、生活適應等各層面進行簡單介 紹(洪榮照,2013)。智能障礙者就身心特質來說,在智能發展上較同年齡者有明 顯遲緩狀況,並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智能障礙者在各方 面發展,均有明顯低於同儕的現象。每一位智能障礙者都可能因智能程度、所處 的環境及生活經驗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特質(洪榮照,2013)。

以下分別學習、語言、人格、生活適應等各層面進行簡單介紹(洪榮照,

2013):

ㄧ、學習能力:學習速度與反應遲緩、有類化上的困難、學習動機薄弱、缺乏邏 輯概念。

三、人格發展:人格較為僵化、缺乏彈性、缺乏自我意識反應,對別人的反應模 糊,面無表情、較會退縮、與社會或同儕團體疏離的心態。

四、生活適應: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事務處理能力、時間觀念等,都比同齡同 學差、缺乏應變能力,較常遭受到孤立或冷落,容易表現出拒絕、退縮等壓 抑的行為來處理所面臨的衝突。

衛福部 2016 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台灣智能障礙者人數,有 98407 人。這些 智能障礙者,大部分是需要他人照顧的年齡或少部分能生活自理;父母親、祖父 母或兄弟姊妹是當然的主要照顧者。或者是將智能障礙者送到機構或教養院提供 更好優質的照顧與服務,因此一時間要去機構化或縮減機構名額,對多數智能障 礙者或家屬而言無非是一項難題。王文娟(2006)指出智能障礙者與其父母在健康 與獨立生活的能力同時下降,使得家庭出現雙重老化(Double-aging)的困境,且 主要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共同面對逐漸老化的現象,使得主要得照顧者在照顧上更 加吃力。

由於母親通常對生出身心障礙子女內心滿懷愧疚,加上智能障礙者於自我照 顧保護的能力較弱,父母的擔心與看顧常如影隨形。由於「歉疚」、「責任」等態 度,智障者的父母常成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者(劉佳琪,2009)。國內有關智能障礙 者行為問題的研究,除了何華國(2003)、林美和(1994)、陳榮華(1992)及鈕 文英(2009)等學者在其著作裡有介紹之外,實徵性的研究以介入策略成效的探 討居多(如宋明君,2003;陳思允,2005;嚴英慈,2002)。

智能障礙定義、分類和支持系統一書中指出支持是「可以促進個人發展、教 育、興趣和個人福祉的資源與策略,以提升個人的功能」;支持需求是「一個心理 的架構,是指個人參與人類功能有關活動所需要的支持形態和強度」。如:服務對 象學習搭乘公車這一件事,他可能需要認識搭公車的地方、他需要公車司機的提 醒或需要一位輔導員跟隨協助等,支持可能是個人或是環境的安排,在提供支持 時需評估個人的需求,達到預期個別化的支持以改善人類功能及達到個人成果(鄭 雅莉譯,2010)。

許多研究者認為人的特質或行為可透過測驗工具加以評量,其中人的智力可 透過標準化智力測驗而獲得所謂智力商數(Intelligence Quotient,簡稱智商或 IQ),以「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 4 版)為例,測驗結果智商在負 2 個標準差以 上、即分數在 70 以下之人(約 2.27%)則被視為智能障礙(孟瑛如、陳志平,2016)。

智能障礙者在注意力、記憶力、辨別力與學習態度如預期失敗、仰求外援及 動機低落等學習特徵上與一般人有很大的差異(李翠玲,2016)。在多重障礙的智 能障礙者部分,因本身障礙的困擾與不安外,再加上環境安全感與隸屬感的威脅,

也常因缺乏與他人互動能力,極度退縮以致無法與他人互動,或過度熱情以致無 法分辨場合與對象,而出現不適當的親密行為(孟瑛如、田仲閔、黃姿慎,2016)。

在智能障礙者的情境當中,無論是國外的文獻或國內的實務經驗,均發現智 能障礙者有提早老化(Premature Aging)的趨勢(陳政智、陳桂英、楊馥宣,2013)。

目前台灣的智能障礙者最常使用的就業模式為支持性就業,亦是智能障礙者需求 最高的就業服務項目(陳政智,2014)。當身心障礙者家庭經濟收入較差而無法將 部份教養照護之責任請求他人協助時,照顧者通常是父母會因為壓力過大而身心 健康產生問題,此時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很容易便會陷入高風險家庭的危機(范欣 怡,2011)。一般老化的界定是以生理年齡來定義所謂的生理老化,即個體達到身 體器官開始衰退的年齡,智能障礙者因障礙及老化的雙重影響,隨著年齡增加通 常易伴隨其他身體相關併發症或精神疾病導致提前老化的現象(呂錦綸,2010)。

當企業追求效率、營利之導向,雖然知悉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法令規定,但在成本 考量上,寧以繳交罰金,也不願僱用身心障礙者,同時國家未盡其所能保障身心 障礙者,以致身心障礙者缺乏就業機會(林欣蓓,2012;陳政智 2014)。

林菱佩(2009)指出身心障礙者個別間特質存在差異,其常見的智能、認知 缺陷、缺乏溝通能力、人際互動關係障礙外,有些會伴隨智能障礙、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視覺障礙及癲癇等症狀。可能是先天的,有可能是後天造成的;可能 源自於生理上,有可能與社會心理因素相關聯性(江亮演等,2005)。目前已知的 研究結果顯示,智能障礙的病理因素約在 200 種以上(何華國,2007)。國內相關 著作研究對智能障礙成因分類不一,研究者將表列如下,以便對照參考(陸莉、

黃玉枝、林秀錦、朱慧娟,江亮演,2000)等。

McEvoy 等人於 2012 年研究智障礙成人的死亡概念和喪親之痛指出智能障礙者 在終身學習上,可以透過學習和支持知道生命週期及生命概念。智能障礙學生雖 然有其學習上的障礙,但經過合宜的教學設計、教學步驟,仍是可以進行學習活 動,並習得相關生活技能,增進智能障礙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彭武雄,2014)。

代理人通常由智能障礙者的父母、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必要時並有國家的介入 與政策的執行(Richardsetal,2009:199-208)。智能障礙者的特徵-反應慢、學 習遷移及類化困難、學習動機差學科學習成就低落、難以進行抽象思考、缺乏想 像力、創造力注意力不易集中、不易持久概念、組織能力、推理能力差等等。

貳、智能障礙分類:

個體學習要達一定成效前,學習個體必須要先能意識到所要學習的內容,因 此教學者須針對智能障礙者在注意力特質,在課程進行前須先想辦法引起學生的 注意,並適時的變化教學活動的方式,提高學生學習的成效(邱美佳,2014;姚靜 芹,2009)。

衛生署在 2008 年修訂的「身心障礙等級」將智能障礙分成下列四級(衛生署,

2008):

一、輕度:智商是介於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三個標準差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 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獨 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

二、中度: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四個標準差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九歲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 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理 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

三、重度: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五個標準差之間,

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 自理生活能力,而需依賴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不足。

四、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 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理生活能力,須仰賴他人長期 養護的極重度智能不足。

叁、智能障礙程度:

根據障礙者的身體損傷和醫療診斷定義障礙者,認為障礙者是需要被治療的 患者使得原本立意良善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且使其扭轉形象的法律判決,卻意外地 讓身心障礙者更加固著於弱勢者形象之中。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各不相同。有四 種不同程度的障礙:輕度、中度、重度和極重度。同時有伴隨其他類別會多重障 礙及其他障別等都是。因服務對象的情況不同有差異。如表 2-1。

ㄧ、輕度智力低下: 大約有 85%的智能障礙者屬於輕度智障。他們的智商分 數在 50 到 75 之間,他們通常可以獲得達到六年級的學習技能。他們可 以變得相當自給自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獨立生活,有社區和社會支持。

二、中度智力低下:常會在童年時期獲得溝通技巧,並且能夠在家庭中有監督

二、中度智力低下:常會在童年時期獲得溝通技巧,並且能夠在家庭中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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