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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圖 2-6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部門之相互關係

第三節 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主要態樣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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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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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一、、、、所有權人自行維護管理所有權人自行維護管理所有權人自行維護管理所有權人自行維護管理::: :

一般而言,臺灣之私有古蹟產權結構較為複雜,尤其宅第類之古蹟為大家族 共有的財產(祭祀公業),家族內部意見分歧,再加上如尚有居住其間之族人,

對外開放參觀亦會引伸出生活空間被迫開放等之私密性問題,未若公有古蹟一 樣,政府無需整合他人意見,即可視狀況進行全面性開放,以宅第類私有古蹟來 看,目前多數由所有人或祭祀公業管理人自行管理,祭祀公業產權複雜,要能維 持平順運作普遍來說年紀輩分較高之長者掛名擔任管理者較多,然實際對維護管 理狀況,仍以祭祀公業內部總幹事或執行秘書之類的人員較為清楚。案例:新北 市市定古蹟深坑永安居43

此種管理模式優缺點分析如次,(一)優點:(1)私人產權,在內部意見整 合一致後,自行管理可收事權集中管理之效。(2)自行管理縱使須適度對外開放,

可自行排定時間及地點等,生活空間及秩序較不受外界干擾。(二)缺點:(1)

古蹟並非一般財產,私人或管理人未必具有古蹟維護管理專業能力。(2)現代人 重視居住環境之生活機能,強調便利與舒適性,往往與古蹟保存機能存有落差,

此為生活在古蹟內所有人或管理人較詬病的地方。(3)政府經費補助修復,因私 有產權所有人有權決定是否要常態性對外開放,如果開放尚需收取門票,影響民 眾進入參觀古蹟之意願,無法充分發揮古蹟文化場域教育展示功能。

二 二 二

二、、、、私人成立基金會或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私人成立基金會或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私人成立基金會或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私人成立基金會或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 :

臺灣眾多廟宇尤其香火鼎盛之古蹟寺廟,許多均已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管 理,其接受捐助之款項利用,除內部董事會機制稽核外,尚有政府主管機關監督,

寺廟非屬國家或地方政府公有財產,但文化資產界有人將其定義類似公同共有之 大眾共有觀念,係因由於其接受各方之捐助而來,與純粹私有尚屬有別,另外,

部分私人宅第亦有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管理,除追念先人外,尚得以基金會所獲 捐贈或基金孳息執行永續維護管理事宜。

案例:寺廟:彰化鹿港龍山寺44。宅第:新北市市定古蹟蘆洲李友邦將軍紀念館

43永安居為政府補助經費維修之私有古蹟,依文資法須適度對外開放,目前由黃氏後人自行維護 管理,對外定時定點開放並收取門票。資料引用自台北縣文化局網站(註:2010 年 12 月 25 日 改制為新北市),資料取用日期 2010 年 12 月 11 日(http://www.culture.tpc.gov.tw/)。

44鹿港龍山寺 1983 年經政府指定為國定ㄧ級古蹟,廟方 1960 年成立鹿港龍山寺管理委員會自行 管理維護。資料來源引用自彰化縣文化局網站,取用日期 2010 年 12 月 11 日

(http://www.bocac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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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蘆洲李宅)45

此種維護管理模式優缺點分析如次,(一)優點:(1)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 可對外募款,政府主管機關監督公信力較高。(2)提撥一筆固定基金不能隨意動 支,可利用孳息循環利用。(二)缺點:(1)委員會或董事會制之內部,如果領 導者存有私心把持會務,監察人把關不嚴謹,亦有可能造成人謀不臧之問題。(2)

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如未能納入具古蹟維護管理專業人士,則執行效果可能不彰。

三 三 三

三、、、、私人委託登記有案之團體維護管理私人委託登記有案之團體維護管理私人委託登記有案之團體維護管理私人委託登記有案之團體維護管理

私有古蹟所有人自行尋找適當的委託管理對象,其模式並非全部委託也有部 分委託之狀況,私有古蹟委託管理與公有古蹟委外最大不同在於要先經主管機關 審查後為之,由政府先就擬受託管理對象之資格、能力、利用方式等做出評鑑核 可後,再同意私有古蹟所有人委託管理,此種方式委外管理係由私有古蹟所有人 與委外團體簽訂契約,公部門政府的角色係監督審查。案例:臺南市全臺吳氏宗 祠46(部分委託)。此種維護管理模式優缺點分析如次,(一)優點:委外對象自 己尋找自主性高,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即可,不似政府公有古蹟要透過招標甄 選。(二)缺點:私人對委外團體不熟悉,實際上未必能夠找到合適委外對象,

最終有可能還是回到政府手上,由政府協助尋找對象處理(因為私人委外需先經 政府審查)。

四 四 四

四、、、、政府徵得私人同意後由政府出資委託適當團體管理政府徵得私人同意後由政府出資委託適當團體管理政府徵得私人同意後由政府出資委託適當團體管理政府徵得私人同意後由政府出資委託適當團體管理

私有古蹟具有公共財特性,如所有人自身無維護管理能力,重要的古蹟文化 資產有滅失或價值減損之虞,依文資法第 24 條應急措施之精神,得課予所有權 人相關限期改善責任,甚至徵收私有古蹟,然基於對於私有財產權之尊重,政府 不輕易採取最終徵收手段處理,而採與私有古蹟人協商,徵得私有古蹟所有人同 意後,再由政府出資委外維護管理,因涉及公家支

付全部委外費用,私有古蹟所有人亦必須同意全面性開放參觀。案例:個案研究 之李騰芳古宅。

45蘆洲李宅 1984 年經政府指定為省定三級古蹟(文資法 1997 年修法改為縣定古蹟),蘆洲李氏族 人於 1999 年成立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由基金會聘任相關人員並招募志工維護管理。

資料來源引用自台北縣文化局網站資料引用自台北縣文化局網站(註:2010 年 12 月 25 日改制 為新北市),資料取用日期 2010 年 12 月 11 日(http://www.culture.tpc.gov.tw/)。

46 吳氏宗祠將古蹟後院空地委外經營,雖委外收入不多,藉此美化環境,並將古蹟推廣介紹出去,

以發揚「全台吳氏大宗祠」而不負全台唯一吳氏宗祠之名。委外經營方向以時尚輕食咖啡廣場 為主,並成為藝文展演空間及發動慈善活動,消費者除了享受美食藝文外,能參觀該宗祠,將 宗祠介紹給大眾。資料來源引用自台南市文化局網站,取用日期 2010 年 12 月 10 日

(http://newculture.tn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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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桃園縣大溪鎮昔稱「大姑陷」,地名源自於凱達格蘭族霄裡社人,以其稱大漢溪為「TAKOHAM」

之音譯而來,也就是泰雅族語的「大水」。據淡水廳志記載,乾隆年間漳州漢人移民大溪開墾, 5 日(http://www.dashi.gov.tw/)。

48 徐裕建,2004,『桃園縣國定第二級古蹟李騰芳古宅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暨施工紀錄』,桃園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