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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私有古蹟之應用私有古蹟之應用私有古蹟之應用

第四節 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深度訪談與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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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維護管理困境的一個好方法。政府既有權依法將私人財產指定為古蹟,古蹟 維護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私有古蹟所有人管理維護遇有困境,政府未全然卸責交 由私人負擔處理,亦考慮以公費之支出委外,協商要求所有人須配合政府常態性 開放政策,政府的角色還算是積極有作為的。

(二二二二))))公私協力專業性要考量公私協力專業性要考量公私協力專業性要考量公私協力專業性要考量

古蹟委外維護管理,要經主管機關審核,主要目的是審視承接團隊專業性是 否足夠,所報辦理活化再利用活動是否影響古蹟之保存等…,公私協力之觀念運 用在公有古蹟上,目前台灣案例不少,但私有古蹟由政府來委外,涉三方關係變 得很不一樣…,李騰芳古宅所有人既無力自行管理,就政府責任及古蹟具公共財 的觀點來看,採此種公私協力方式維護管理,達到古蹟全面開放參觀目的,政府 雖要負擔經費,不失為一種好方法…,(C)。

古蹟既為公共財,如何保存及維護管理古蹟具有公共利益,公私協力過程中 委外團隊之選擇很重要,應經審核具專業性,適任者方得受託管理,因之對於私 有古蹟文資法第 18 條特別規定「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後為之。」,從財產權屬來看,

似乎是認為公有古蹟政府本身可以掌控,而對私有古蹟則須尊重私人財產權,但 又似乎認為私人自己所尋找之委外管理對象是否確實具專業性,所以須先經審查 後為之。

古蹟之維護管理要具有熱情,但欠缺專業文化資產素養,亦不可行,畢竟古 蹟之維護管理涉及再利用,不同於一般建物可隨意為之,一旦使用不慎或超過負 載使用強度皆會傷害古蹟,委外之非營利團體係民間組織,比起政府機關而言較 靈活而有彈性,可運用志工組織活動,招標時亦有納入計畫內容加以審查,因之,

結合民間力量共同參與古蹟維護管理,委外團隊專業性夠的話,文資委員認為基 本上是正確的。

(三三三三))))政府責任之展現政府責任之展現政府責任之展現政府責任之展現

財產被定為國定古蹟,不能開發又要負維護管理責任,且要對外開放參觀活 化古蹟,要我們自己維護管理不具專業性,實在無能為力,花大錢修復古蹟,如 果弄壞了政府叫我們負責,換成是你願不願意?…,我們同意全面性常態性對外 開放無妨,只要求政府出面幫我們維護管理,不要我們自己業主收回自管就好…

目前的委外維護管理方式,家族成員還算是贊同的(F、G)。

私有古蹟之維護管理課以所有權人相當的責任,雖古蹟維護管理辦法僅訂有 7 條,然其內容見諸目前國內私有古蹟管理維護狀況,責成所有人辦理,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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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擬定管理維護計畫為例,據文建會派員訪視結果,幾乎最終大都是政府協助處 理,私有古蹟所有人因未具專業性,且其產權複雜,責令所有人管理維護並開放 參觀,甚而要求活化再利用等確有難處,政府資源有限,對於重要且具指標性的 國定私有古蹟,由政府介入協商徵得所有人同意後,採公私協力方式委外管理,

政府負擔經費擔任委託人,並負責監督、考核、協調事項,而由民間團體負責執 行,古蹟所有人列席會議提供建議,政府治理方式之轉變,較以往更有彈性,國 家之角色並未在私有古蹟維護管理上退位或卸責,而全然責由私有古蹟所有人負 擔古蹟公共財之義務。

李騰芳古宅在政府先徵得所有人同意委託後,政府亦可以藉由私有化之公共 服務輸出方式,由專業人士管理維護,俾以達到私有古蹟常態性對外開放使用之 目的,亦可解決重要且具有保存價值之私有古蹟維護管理困境,李騰芳古宅之所 有人對於政府信任度高,對於政府政策性全面開放要求積極配合,不只提供古蹟 坐落位置房地,尚且將古蹟周邊農地都提供政府興闢參觀者停車場及綠美化之造 景空間,此在私有古蹟案例實屬難得,政府在維護管理方面出錢、出力協助似乎 也算公允。

二 二 二

二、、、、私有古蹟財產權與公共財間之衝突私有古蹟財產權與公共財間之衝突私有古蹟財產權與公共財間之衝突私有古蹟財產權與公共財間之衝突

(一一一一))))私人負擔公共財責任私人負擔公共財責任私人負擔公共財責任私人負擔公共財責任

李家業主他們祭祀公業土地很多,不缺土地可以開發,所以財產權之補償他 們不會在意什麼古積容積移轉之類的,政府要開放參觀,他們尚且配合提供周邊 農地供政府開闢停車場,這在臺灣私有古蹟相信是很難看到的…,其實李家業主 重點就是要求政府擔起責任,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而已,不要讓他們覺得自家被定 為古蹟,自己管理要開放參觀、維護管理、辦活動等負擔沉重…(B)。

被指定為古蹟之私有宅第,開發受限制且要對外開放參觀,復因法令規定古 蹟原貌保存不得任意變更59,私有古蹟所有權人財產權受到相當之限制,無法如 同一般民宅般使用,所有權人自己的財產,依法變動都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加上私人古蹟如屬接受政府補助,依法要對外開放參觀,屬私人財產之生活空 間,但卻因具有公共財性質需開放參觀,二者有所衝突,在修復完畢後,所有人 又被課以負維護管理責任,此種狀況類似未徵收之道路用地一般,雖未達徵收程 度,但卻有特別犧牲之情形,遇此維護管理困境,政府如未予積極協助處理,私 有古蹟所有人對此難免會產生抗拒心態。

59文資法第 21 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 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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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公共財公共財公共財公共財,,,,政府要量力適度提供政府要量力適度提供政府要量力適度提供政府要量力適度提供

古蹟具公共財性質,政府花費許多費用修復維護古蹟,係為讓文化資產能夠 源遠流長的保存給下一代,文資法對私有古蹟依法有酌予補助之規定,對業主的 需求,我們開會都有邀請業主列席會議聽取其訴求及心聲,業主自己未具管理維 護能力,尋求政府協助,我們就徵求業主意見並經同意後,以政府支付費用委外 管理,讓業主不會覺得被定古蹟又要負管理維護那麼重大的責任,讓其內心難 平,私有財產權與公共財之衝突應該還是可以找到化解的方式…(A)。

古蹟具有公共財及外部性兩種性質已是不爭的事實,公共財的特性是當物品 或勞務供某一個人消費時,亦同時供其他人利用,且不會提高其生產成本,亦不 會減少其供任何其他人之可利用性(林森田,1996:94),即大眾都可以享用該 財貨,卻不會排除其他人使用享用之程度,及大眾在享用的同時不需要負擔成 本。外部性指某些個人或團體所採取的行動,對其他人產生外部利益或成本之現 象,而決策者並未對受益者要求報酬,或對受害者予以補助,此種利益或成本為 之外部效果(林森田,1996:90),即由這兩種性質來看,李騰芳古宅係私有古 蹟,因為接受政府補助修繕經費,所以被以公共財的概念要求開放參觀,及為使 外部經濟(民眾共同的記憶、歷史空間的形塑等)能為大眾所共享,私有古蹟保 存及維護管理的困境在此可看出,政府對於李騰芳古宅 2010 年編列 147 萬元費 用,用以執行委外維護管理活化利用,此點協助解決私有古蹟所有人管理困境,

也由政府適度提供資源將古蹟公共財供民眾使用,近年來文資法已訂有容積移轉 辦法60,對於私有古蹟所有人權益保障較以往更為周延,也不再出現所有人聽聞 要被指定古蹟,恐影響土地開發利益,而故意焚毀拆除古蹟之狀況。

三 三 三

三、、、、古蹟活化再利用觀念之歧異古蹟活化再利用觀念之歧異古蹟活化再利用觀念之歧異古蹟活化再利用觀念之歧異

(一一一一))))再利用認定標準不一再利用認定標準不一再利用認定標準不一再利用認定標準不一

對於古蹟活化再利用,就以辦理活動擊太鼓一事,同為宅第類古蹟,臺北縣 蘆洲李友邦將軍故居(蘆洲李宅),他們的文化局可以接受古蹟空間從事這樣的 活動,然而桃園縣的文化局就反對,認為這樣會危害古蹟…,(B)。

古蹟維護管理所涉空間再利用,依文資法第 10、13、20、21、22、25、26 條等 7 個條文有提到「再利用」三個字,另外依前揭第 21 條授權訂立之「古蹟 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觀之,似乎強調工程修復階段即予考量日後如何使用,但究 竟如何再利用,使用強度及用途有何標準來界定,目前似乎莫衷一是,造成同為 宅地類型的古蹟,同一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卻因政府機關之不同,而存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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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標準,「再利用」空間使用之機能、項目、類別似乎可以概括規定,以免標準 不一。

(二二二二))))古蹟維護原則古蹟維護原則古蹟維護原則古蹟維護原則

古蹟活化再利用最重要的是不要造成古蹟受到毀損或有損害之虞,臺灣傳統

古蹟活化再利用最重要的是不要造成古蹟受到毀損或有損害之虞,臺灣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