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結論與展望

第三節 未來展望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境也能是假法。再而明慣修菩薩的第六意識對境,不同於一般常人的侷 限,所以不在討論範圍內。最後再提到由根識所引生的意識又作如何解 讀等。可以看見護法針較對一個論點進行全面性的檢討,用以說明意識 的緣取對境不同於五識。

(二) 廣解其義的內文擴充:窺基將玄奘法師《成論》九萬多字,經註解 後,成為《成論述記》五十六萬多字63,這是相當了不起的特質,可見 其學養之豐富。註釋時常可以看見窺基針對某一句義作解釋,用不同的 資料作比較、舉例、補充,真有「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能力。所以 保留許多奇特、珍貴的資料,如諸部與外道的歷史來源,如《二十述記》

對彈宅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的故事始末,經窺基記載後變得生動、

明白;《成論述記》有窺基對外道數論師、勝論師或犢子部的來歷、出 身故事及其教義、主張之記載,也有二個段落特別介紹經部師與譬喻師 的來處等。又如窺基對諸部派之極微、五根等論題,與大乘主張之間的 差異作比較,也都詳述了諸部或外道之各具特色的論述。

第三節 未來展望

雖然,《二十論頌》、《成論》與《觀論》三部論都有破外境與申唯識正 義的主題,然而,以二部《述記》為範圍來解讀《觀論》,與窺基會如何註 釋《觀所緣緣論述記》,其實仍有差異。《觀論》某些立場與二部《述記》其 實不同,不論是破外境或申唯識正義中,都可以看見窺基再回到唯識家的軌 道上,表達的方法則異於《觀論》,例如,極微實體是否成立?內識為實體

63 僅依 CBETA 所下載字數,並非逐字計算,目的為比較原論與註疏之間篇幅之差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還是假法?以及五根能否等於種子、功能?尤其在對第七頌與第八頌的解讀 上,境相與識的「俱時」生起似乎才是合理的說法,窺基卻在引用《觀論》

時,須特意表達此為同於經部之異時因果;第八頌五根等於種子、功能,在

《成論述記》有很大篇幅的說明,最後,還是要說明這並不是護法的本意。

既有著如此差異,則證明此處研究工程尚有許多待釐清的空間,唯識家 識變論是更大規模、更完整地表現三能變與其各自心所之間的分工與性能呈 現,而所緣緣識變論是其中相當重要的環節。由於目前只針對與所緣緣相關 的識變,尚無法全面看待唯識家識變模式下的所緣緣所處的位置,所以這也 是待釐清的命題。

未來如果可能,更可以輯出圓測的詮釋資料,與窺基之理解作比較對讀,

或者再進一步釐清護法與窺基、陳那與窺基,更可將窺基對於《觀論》的詮 解和護法的《論釋》一起作判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貳、 文獻篇

凡 例

一、文獻篇以《成唯識論述記》、《唯識二十論述記》為範圍,編整窺基對玄奘 譯《觀所緣緣論》之詮解,並依《觀所緣緣論》八頌順序配屬之。

二、二部《述記》皆以《大正新修大藏經》為底本,如遇誤訛字,則與宋版《磧 砂藏》、《卍續藏經》、《高麗大藏經》等藏經對勘,於頁尾註釋說明之。

三、依《觀所緣緣論》文本依序分段,並以標楷、粗體顯示。

四、《成唯識論》、《二十唯識論》原論,以標楷體「論:…」之形式呈現。

五、《成唯識論述記》、《唯識二十論述記》,以《成論述記》、《二十述記》

簡稱之。

六、凡《成論述記》引《成唯識論》之段落,依原論之句數補齊。

七、不同筆資料,以符號「■」間隔。

八、《述記》中,關於其他論典引用,皆以引號「」區隔開,並以標楷體顯示。

九、採現代標點。如遇古字、異體字,皆改為現通行字。

十、《述記》同段落,如有他處引用,則以(略)字註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 破外境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 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 《成論述記》牒薩婆多毗婆沙師義:(T43p.270c4)

論: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述曰: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 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 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 《成論述記》破薩婆多部極微:(T43p.267a28)

論: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 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

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五根、五境 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 亦名無礙。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

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 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

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 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論: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 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

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 色無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

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

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 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 極微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

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 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 如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

「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

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 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 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論:或相涉入,應不成麁,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 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

《俱舍》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

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麁色 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

「無應影障無。」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 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

《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 《二十述記》之敘古薩婆多毘婆沙義:(T43p.992c7)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沙義。此師意說,如色處等,體是 多法,為眼識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

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緣實法為境,故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別為眼識等境。不緣假故,以有實體 能生識故。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 《成論述記》破外境之前,先牒共許所緣緣義:(T43p.269b29)

論: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 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

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

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此亦不然。此鏡非為 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 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 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

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