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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研究想法
本研究主要想探討的是華人真實自我的獨特內涵。而從前置研究結果可得知 華人對於真實自我的看法在「客觀處理」、「行為」兩成份與 Kernis(2003)原先 的想法有所不同。在客觀處理部份,對正向訊息的接受程度高於負向訊息。在行 為部份,不但認為行為反映的是真實想法,同時也認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仍有可能 調整。
同時,我們也發現 Kernis(2003)對關係取向的定義,與其真實量表中關係 取向的題目無法完全對應。量表中的題目,只有包含希望被親近他人所了解、接 納,以及希望了解親近他人,並沒有描述個體面對親近他人時,主動自我揭露的 程度會較高。同時也未涵蓋個體在接受不同訊息時會如何反應,或是面對不同情 境時是否會展現不同行為。這與 Kernis 對真實關係所定義的:「在一段關係中彼 此的揭露與坦誠,即能在關係中做真實的自己」,是不盡相同的。此外,Kernis 也未比較個體在對待一般人和對待親密他人是否有所不同。
然而,在華人社會互動中,十分重視「親疏遠近」,情境中他人與自己的關 係決定了自己如何對待對方(黃光國,2005)。儒家的「庶人倫理」也主張,個 人和任何其他人交往時,都應當以「親疏」這個社會認知向度(social cognitive dimensions)來衡量彼此間的角色關係,親其所當親,才是「仁」的具體實踐(黃 光國,2005)。費孝通(1948)的「差序格局」也指出,每個人都是其所推出去 的圈子的中心,而跟這個圈子推出去的波紋發生連繫,構成一個蜘蛛般的網絡,
依序向外推展的層次則是家人、熟人、權威尊長及陌生人。顯示出對於華人而言,
互動中的反應、行為皆會受到情境中他人與自己的親密程度的影響。
除此之外,Kernis(2003)對於行為成份的定義和論述之間也似乎有些矛盾。
Kernis 認為在相較於那些會隨情境改變的個體,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表現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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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我的個體較真實。卻又在論述中提及「個體的行為是在真實自我與環境需求 間做出最適配的選擇。個體可能會有真實的察覺和客觀處理,卻不一定會有真實 的行為。」似乎代表了即使是展現真實自我的個體,也可能會隨情境來改變所呈 現出來的自我。換言之,這樣的「我」,似乎有非有著始終如一的表現。對於這 些矛盾,研究者並未在後續研究中加以探討或解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華人的真實自我除了可能在客觀處理、行為兩成份與西 方有所不同外,對於 Kernis(2003)在關係取向的論述也想要做更進一步的釐清。
雖然華人對於關係的區分不只有程度上的不同,也有種類的不同(上下關係、水 平關係)。但是,由於 Kernis 在關係取向論述的概念比較接近以親密程度來做區 分,為了釐清 Kernis 在定義與題目間的矛盾以及為了研究操弄上可以較單純化,
本研究中將先採用親密程度來做為不同關係的操弄標準。探討是否華人會因為與 互動他人親密程度的不同,而在相關訊息處理或是行為表現上有所不同。
研究一主要目的有二,一則將 Kernis(2003)所曾界定但未曾真正加以探討 的「關係」加以澄清,二則是探討為何華人在自我訊息處理部分的真實自我展現 與西方所認定的不同,是否受到「關係」的影響?根據前置研究,我們發現華人 認為對負向訊息接受程度低於正向訊息才是真實自我的展現。我們認為這有可能 是因為在面對負向訊息時,華人會考慮是「誰」說的,會依據評價者與自己的關 係,來判斷對方是否足夠了解自己。當彼此關係較為親密時,會推斷對方對自己 的了解是足夠的,所以會認為接受對方給予的負向訊息較展現出真實自我。當對 方與自己較不親密時,會推斷對方不夠了解自己,因而認為自己不接受訊息較展 現出真實自我。相對的,正向訊息則不受親密程度的影響,不論對方與自己的親 密程度高低,應該都會較容易接受,因此也會認為接受者較展現出真實自我。
不過,由於台灣樣本普遍具有雙元自我,受試者可能同時受到獨立我與相依 我的影響,而使得效果不夠明顯。所以若利用觸發的方式使得其中一種我特別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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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話,將更能看出擁有不同的自我概念時,對於自我相關訊息處理的差異。因 此,我們在研究一中除了操弄親密程度、接受程度外,也將觸發不同自我。除了 能避免同時受兩種自我同時影響而使結果混雜外,也能對照出訊息處理上偏向華 人的方式(觸發相依我組),和偏向西方的方式(觸發獨立我組)的不同。此外,
在進行正式實驗前,將進行一個前測,測量受試者的獨立我、相依我、自編之華 人真實自我量表、真實自我量表、自尊量表分數,以了解自編之華人真實自我表 與各量表關係為何。
研究二,主要想了解為何華人在個人行為表現部分,具真實自我的個體其所 展現的行為會與西方所認定的有所不同,是否受到「關係」的影響?在真實量表 行為成份的題目中,顯示出 Kernis(2003)認為一個人在行為上反映自己真實的 想法,而不會為了他人改變自己的想法,或是為了對別人而言很重要的的目標去 努力,才是真實自我的展現。但是,他在對於行為成份的定義中卻又提及「個體 的行為是在真實自我與環境需求間做出最適配的選擇。個體可能會有真實的察覺 和客觀處理,卻不一定會有真實的行為」。這似乎隱含著即便個體可能隨著情況 調整行為,這仍是真實自我的展現,但 Kernis 在後續研究中也未做更詳細的驗 證或說明,因此我們希望能藉由此研究更進一步釐清此問題。
除此之外,根據前置研究,華人認為有原則但又會視「對象」不同而調整自 己行為的人才是展現真實自我的人,而非為了堅持原則而不知變通的人。我們認 為這是因為在行為表現上,華人更是深受情境中「他人」的影響,會因為他人與 自己的「親密程度」不同而有所改變。相較於較不親密的他人,對於較親密的他 人,可能會願意做出較多的妥協和調整,最後達成一個對對方有利的結果。對於 華人而言,這仍為真實自我的展現。因此,我們認為在行為方面評估一個人是否 展現真實自我時,可能同時受到「親密程度」和「調整程度」的影響。因此在研 究二中將操弄親密程度、對事件的調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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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研究一,我們也考慮到台灣樣本具雙元自我的影響,將在研究二中觸發不 同我,除了避免受試者同時受兩種我的影響而使結果混雜外,也能對照出行為表 現上偏向華人的方式(觸發相依我組),和偏向西方的方式(觸發獨立我組)的 不同。當觸發獨立我時,會不受親密程度的影響,不論親密程度高低,都認為調 整程度較低者是較有展現出真實自我,相較於調整程度高者。當觸發相依我時,
會同時受到親密程度與調整程度的影響,會認為親密程度高時,調整程度較高者 較有展現出真實自我,相較於調整程度低者;親密程度低時,調整程度低者較有 展現出真實自我,相較於調整程度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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